《试论现代议会的基本特征.pdf》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试论现代议会的基本特征.pdf(3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2007年第2期(总第169期)学习与探索study&ExplorationNo22007SerialNo169政治发展研究试论现代议会的基本特征李 建新(长江大学政法学院,湖北荆州434000)摘要:现代民主制度国家尽管有国体或政体的不同,但一般都有议会。资本主义国家议会从形式上看有的和英国议会相似,而多数则与美国国会接近。无论与英国议会相似还是与美国国会接近,作为现代议会都有着一些共同的基本特征,即独立性、代表性和主权性。社会主义国家一般都实行间接民主,国家机关中有一个代议机关,这种代议机关可以说就是这些国家的议会,所以也具有资本主义国家议会的三个基本特征;但同时还有自己的特点。社会主义国
2、家代议机关所具有的现代议会的基本特征,是它能与其他不同社会制度国家的议会进行交往的基础。关键词:现代民主制度;现代议会;社会主义国家代议机关中图分类号:D034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462x(2007)02009203议会又称议院、国会,也有称之为立法机关、代议机关、代表机关、民意机关或最高权力机关的。它是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是现代民主制度的表征,也是现代政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一般都认为议会源于英国,因此英国常常被称为“议会之母”。资产阶级革命后英国议会逐渐演变为现代议会。在美国独立战争以后,以人民主权思想(即强调国家政权或者议会的权力渊源是人民,也即“权为民所授”)、代
3、议制思想和三权分立学说为理论基础建立起来的美国国会(议会)更成为现代议会的典范。嗣后,世界上其他一些国家的资产阶级、无产阶级、被压迫民族陆续通过各种方式取得国家政权。这些国家尽管国体或政体不同,但都有以人民主权思想和代议制思想(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不接受三权分立学说)为基础建立的议会。这些议会从形式来看有的和英国议会相似,而多数则与美国国会更接近,但作为现代议会它们都有着一些共同的本质特征。随着全球政治主体的多元化、多元政治主体的合作化,有世界一百多个国家的议会参加的各国议会联盟(InterPdimentar union)也将和联合国等国际机构一起发挥重要作用。本文分析议收稿日期:200
4、61l一15基金项目:湖北省教育厅社会科学研究“十五”规划第三批项目“代议制民主在中国”(2004d175)作者简介:李建新(1958一),男,湖北荆州人,副教授,从事民主宪政的理论与实践研究。92会基本特征的目的,就是为了更好地发挥议会和议会联盟的作用。现代议会的基本特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独立性。即议会是拥有完全立法权的相对独立的国家政权机关之一(如美国宪法第1条第1款规定:“本宪法所授予的全部立法权,均属于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的合众国国会”)。英国是世界上最早拥有议会的国家,其议会(Par1iament)诞生于1265年(所以英国的议会被称为“议会之母”)。但议会诞生之时,英国还处于封
5、建社会,这时王权就是政权,王权就是政府,王权是统揽一切的。其他所有政治机构,大议事会(Great council,即议会的前身)也好、议会也好都是围绕王权设置的,是从属于王权的,也可以说是从属于政府的。资产阶级革命以后,王权被分解了,国家政权结构也随之发生了变化。这一变化主要就是将立法权从王权分离出来归于议会,使议会摆脱对王权的从属,成为独立的国家机关。因此,议会的“独立性”是现代议会区别于封建等级会议的重要标志,是现代议会的重要特征之一。后来,由于内阁的出现,国王的权力又逐渐转移到内阁,内阁替代国王成为拥有行政权力的国家机关,即现代意义的政府。至此,传统的国家政权结构就基本完成了向现代的转变
6、。此时政府、议会已经泾渭分明了。所以,议会的“独立性”,也就是指议会和政府是相互独立的国家政权机关。1787年的美国宪法已经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揭示了议会的这一基本特征。宪法规定,国会独立行使立法权;国会的召开由国会自行召集;国会议万方数据员的选举、议员的资格审查也都由国会自行主持进行(第l条第5款:“参众两院应自行审查本院议员的选举、选举结果报告和议员资格”)。宪法还规定,“参议员或众议员在当选任期内,概不得被任命担任在此期间设置或增薪的合众国管辖下的任何文官职务。凡在合众国下供职者,在继续任职期间不得担任任何一院议员”(第l条第6款)。后来,这一条也被很多国家的宪法所采纳,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
7、法第65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不过现代议会的这种“独立性”并不意味着议会和政府完全没有关系。它们之间的关系主要是制衡关系,比如美国国会通过的法案,总统可以否决。同样,总统可以签订条约,但必须咨询参议院并征得其同意后,条约才能生效。第二,代表性。即议会是一个代议机关(或代表机关、民意机关),是代表人民行使部分民主权利的机关。民主是一个古老的概念,最早出现在古希腊,沿用到今天其含义已经有所变化和扩展。因此,对于民主应该从多种不同的视角加以分析和认识。从阶级的角度看,民主可以分为奴隶主阶级的民主、资产阶级的民主、无产阶级的民主
8、;从时间性的角度看,民主有古代民主和现代民主,资产阶级民主和无产阶级民主都可认为属于现代民主;从实施民主的方式看,民主又有直接民主和间接民主的区别,古希腊时期的民主是一种直接民主,现代民主一般都是间接民主。实行间接民主,最重要的就是要有一个代表人民的代议机关,现代议会就是这样的机关。因为它是代表人民的机关,所以它的成员(议会议员)应该由人民选举产生。由于历史的原因,现在在英国等国家的议会里仍有一部分议员不是由选举产生的,但是在美国等大多数国家里议会议员都是由选举产生的。1787年的美国宪法就已经规定,美国国会由参、众两个议院组成。参议员由各州的议会选举产生(第1条第3款“合众国参议院由每州州议
9、会选出二名参议员组成”),后来改为由各州人民直接选举产生(第17条修正案“合众国参议院由每州两名参议员组成,参议员由本州人民选举”);众议员名额按一定人口比例分配到各州,由各州人民直接选举产生。现在资本主义国家几乎已全部实行了普选制。如美国1870年、1920年和1964年的三个宪法修正案规定“合众国公民的投票权,不得因种族、肤色或曾被强迫服劳役而被合众国或任何一州加以剥夺或限制”;“合众国公民的选举权,不得因性别而被合众国或任何一州加以剥夺或限制”;“合众国公民的选举权不得因未交纳人头税或其他税而被合众国或任何一州加以剥夺或限制”。又如日本宪法第44条规定:“两议院的议员及其选举人的资格,由
10、法律规定之。但不得因人种、信仰、性别、社会身份、门第、教育、财产或收入的不同而有所差别。”但在资本主义国家,由于种种原因普选制有时也并不能真正实行。资产阶级利用手中的金钱和权力以及谎言的蒙骗,控制甚至完全操纵着选举,使得由选举产生的议会并没有真实广泛地代表广大人民群众。在那里议会的代表性是有局限的。在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也都是由选举产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59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第三,主权性。即议会在国家政权中有着较高地位和较广泛权力。现代议会形成的最重要的理论基础是人民主权思想,而所谓主权在洛克、卢梭看来就是立法权,就是国家最高权力
11、。主权在民就是强调人民享有国家的最高权力。议会既然是代表人民的,自然应该代表人民行使国家的最高权力。有很多国家都在宪法里明确将议会规定为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如日本宪法就规定“国会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国家唯一的立法机关”(第4章第41条)。美国在建国之时由于特别强调三权分立,因而没有在宪法中明确将国会规定为最高权力机关,但从三个国家机关在宪法中的排列顺序看,国会可以说还是居于最高的地位。出于制衡原则的考虑,美国宪法规定了总统对国会通过的法案的否决权,但是国会仍然能以议员的三分之二多数再次否定总统的否决。国会的最高权力也由此有了充分的体现。除立法权外,国会还有对总统的弹劾权、对高级官员的任命同
12、意权及弹劾权,对国家预、决算和总统缔结条约的批准权等等权力,这些权力也都可以归结为对政府(以及司法机关)的监督权。各国的议会和美国国会的权力不尽相同,但是除了都拥有立法权之外也都拥有或多或少、或大或小的对政府的监督权。立法权和对政府的监督权是现代议会的两大基本权力。为了保证议会的权力,美国宪法明文规定:“两院议员,除犯有叛国罪、重罪和妨害治安罪外,在出席各自议院会议期间和往返于各自议院途中不受逮捕;也不得因其在各自议院发表的演说或辩论而在其他任何地方受到质问。”(第1条第6款)这一规定现在几乎已经成为各国宪法之通则。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74条就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
13、会会议主席团许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93万方数据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第75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以上主要是以资本主义国家为代表分析了现代议会的基本特征。那么社会主义国家的代表机关(最高权力机关)是否也具有上述基本特征呢?我们有必要回顾一下社会主义国家建立代表机关的过程。在无产阶级革命运动开始时期,关于未来无产阶级国家政权的形式,马克思恩格斯都多次强调了只能是民主共和制:“对无产阶级来说,共和国和君主国不同的地方仅仅在于:共和国是无产阶级将来进行统治的现成的政治形式。”后来,马克思恩
14、格斯曾对直接民主和“议行合一”的巴黎公社政权予以高度的评价。因此,人们一度认为直接民主是无产阶级实行民主的方式,“议行合一”是无产阶级政权的组织原则,巴黎公社政权是无产阶级建立国家政权的模式。1917年,俄国革命胜利时列宁就曾试图在俄国实行直接民主,按“议行合一”的原则来组建无产阶级政权。但实践证明,受客观历史条件的限制,在俄国这样一个大国不仅还不可能实行直接民主,而且也不可能建立起“议”(立法)和“行”(行政)完全合一的国家政权。因为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处于同一历史发展阶段,两者有着大体相同的生产力水平和文明程度,决定资本主义搞代议制(间接民主)的客观因素同样制约着社会主义,所以社会主义也不可
15、能超越客观历史条件限制,普遍地实行直接民主。既然只能实行间接民主,那就必须建立一个代表机关(代议机关),因此列宁一方面激烈地抨击资产阶级议会只是“每隔几年决定一次究竟由统治阶级中的什么人在议会里镇压人民、压迫人民”;另一方面又根据实践经验指出“摆脱议会制的出路,当然不在于废除代议机构和选举制,如果没有代议机构,那我们就很难想象什么民主,即使是无产阶级民主”【2|。不难看出,列宁在这里抨击的是资本主义国家议会的阶级本质,所要采纳的是资本主义国家议会的组织形式。列宁话中包含的意思,我们完全可以理解为现代议会只是一种实行间接民主的代议机关,是实现民主的手段,其本身是不具阶级性的,即资产阶级可以用,无
16、产阶级同样可以用。事实证明,这种代议机关确实被无产阶级采用了。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出现的包括中国在内的一批社会主义国家都实行的是间接民主,国家政权中都有一个代议机关。如朝鲜的最高人民会议、越南的国会、中国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等等。这些社会主义国家的代议机关,可以说就是这些国家的议会,因而也具有现代议会的上述基本特征。94但社会主义国家的代议机关除具有上述现代议会的基本特征外,还有自己的特点。不仅在阶级性(国体)方面有着根本差异,就是在基本特征表现的程度和范围上也有些差异。首先,社会主义国家代议机关的代表性比资本主义国家的要广泛得多,是真正的代表机关、民意机关。为了保证人民代表在选举前后都能言行一致地
17、代表人民利益,社会主义国家宪法都规定人民可以随时撤换自己选出的代表(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45条就做了这方面的规定),不像资本主义国家那样一定要待某议员任期届满才能撤换。其次,社会主义国家代议机关的主权性比资本主义国家的要大得多。这是因为社会主义国家坚持人民主权思想的同时不主张三权分立,其代议机关不仅是真正代表了广大人民群众的代表机关,而且是宪法明确规定的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5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作为代议机关,其也具有现代议会的两大基本权力,即立法权和对政府的监督权;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不仅其他国家机关都由它产生
18、,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条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而且其立法权也是完全的、最高的、不受任何其他机关牵制的。最后,从独立性方面来看,社会主义国家的代议机关与政府及其他国家机关,仍可以说是相对独立的国家政权机构。但是这种相对的独立主要是为了国家政权有效开展工作而采取的一种合理分工。因为社会主义国家的代议机关,同时也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所以这种相对的独立不是相互平列、相互鼎立,而是在政府及其他国家机关与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保持一定隶属关系基础上的相对独立。当然这样的隶属关系是一种既非完全统属也非直接的上下级关系。社会主义国家代议机关也具备现代议会的三个基本特征,这是它能与其他不同社会制度国家议会进行交往的基础。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已于1984年加入了各国议会联盟(InterParlimentar union),并于1996年首次在北京主持召开了各国议会联盟的大会。如今,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与世界各国议会之间的交往越来越频繁。参考文献: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5082 列宁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209,211 责任编辑:张慧彬万方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