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的道德权利是否可能——当代政治哲学有关公民不服从基本问题之争论.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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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扛苏杜会科学 2007年第J期公民的道德权利是否可能?当代政治哲学有关公民不服从基本问题之争论刘雪梅内容提要 宪政民主制度下的公民不服从是当代政治哲学讨论的热点问题。讨论立足于三个问题:公民不服从问题的产生;它在实践中的具体特征;它是不是一项道德权利。现有民主制度的缺陷是套民不服从的理论根源。非暴力和自愿接受惩罚是它的两个重要特征。罗尔斯从契约论出发主张公民不服从是公民向公共论坛提起申诉的一种道德权利。而法律实证主义者拉兹则主张,在他所说的自由国家里不存在滞自一般政治参与权的公民不服从的权利,不服从只是一种特殊的政治参与。公民不服从可以引起社会的广泛思考,促进政治制度的变革。关键词 公民不服从

2、非暴力 道德权利 罗尔斯 法律实证主义刘雪梅南京大学哲学系博士研究生 210093公民不服从(eivil disobedience)的问题由来已久,从希腊戏剧的安提戈涅、柏拉图的申辩篇开始,人们就一直在探讨政治权威和服从义务之间的冲突。尤其是20世纪后半叶,英美国家出现了关于公民不服从的一些著名案例例如黑人民权运动、反对种族歧视和越南战争等。所有这些事例引发了人们对于不服从问题的广泛讨论和研究。与普通的违法行为不同,公民不服从是出于正义动机、带有政治诉求的政治行动。它尤其需要人们在理论和实践上做出具体的探讨。现有民主制度的缺陷一般认为。公民不服从的问题只在民主制度下产生,或者说,只有在民主制度

3、下公民不服从才是可行的。在纳粹德国等等时代,任何形式的不服从都无异于自杀,也毫无意义。另外它的一个前提是:持异议者反对的只是某条法律或政策对整体的社会基本制度,他们仍持肯定态度。因此,在公民不服从的问题上首先要明确的一点是:它是政治上的持异议者在承认和支持社会总体制度的前提下,因不能赞同当局的某条法律或政策而引发的违法行为。这种行为既非政府所鼓励,也非可以无原则地姑息。只不过由于它被少数派们用来表达异议,故往往赢得政治上的同情和政府的区别对待。然而,问题在于为什么在一个民主社会里,没有通过正当程序来表达异议的声音还能够寻求它的正当性呢?是什么造就了公民不服从的问题呢?答案正在于民主制度本身。当

4、代无政府主义的代表罗伯特沃尔夫(Robert Paul worn3认为,从有组织的人类社会产一44万方数据生以来,公民身上就产生了两种义务的冲突一是服从政治权威的义务,另一是服从自身道德判断的个人自主的义务。在他看来,民主是鹪决这个冲突的唯一有希望的方案Il】。虽然沃尔夫是从解央两种义务之冲突的视角来看待民主问题。但是,何种政府形式才能更好地体现每一个人的意志,确实是人类一直以来的课题。以全体无异议为追求目标的民主制。是迄今最佳的政府形式。如果条件允许,人们当然希望能像古希腊城邦那样,采用直接民主制。每一条法律或政策的颁布和实施经由每一位社会成员的同意,于是,对法律或政令的服从变成了对自身意志

5、的服从。就像卢梭所说的“服从自己为自己制定的法律”。可是,由于直接民主制的种种弊端现代社会普遍采用的是以多数统治规则为核心原则的代议制。这就导致了一个问题:沃尔夫所盼望的能调和个人自主与政治权威之内在矛盾的全体一致。并不能在以多数统治规则为指导方针的代议民主制中得到实现。也正因为此,沃尔夫才对任何政府形式不抱有希望,走向丁无政府主义立场。这里且不谈沃尔夫的偏颇之处,不能顾及少数派的意见的确是现有民主制度的一大缺陷。当然少数派们并非不能推翻他们所不赞成的已成结果的政策,他们还是可以利用民主游戏的规则来说服大多数人,让他们在下一次投票时改变主意。然而,很多政治上的少数派也是现实中的弱势群体,而多数

6、派尤其是当权者们更容易利用大多数人的游戏进行游说和定夺。很多时候,少数派必须面对不能通过正常渠道来申诉的现实。尽管如此,这也不能成为轻易抛弃多数统治规则的理由。在没有找到一个可以替代它的更好方案之前,人们必须尊重它。为了支持这个规则,人们对于它所通过的法律均有服从的义务,在某些情况下甚至需要服从非正义的法律。可是,无论如何,必须明确的一点是:这个服J,A多数统治规则的义务并不是绝对的。因为这个规则的固有缺陷注定了:如果不能提醒多数派注意就总有人在这场民主游戏中失利,甚至一直失利下去。因此,以多数统治规则为核心机制的现有民主制度的缺陷,是公民不服从的一个理论根源。不过,仅凭此还不能为它寻求政治上

7、的特殊对待,对它必须作出限制。就像彼得辛格所说的。多数统治规则具有相当的道德分量在今天的民主国家中,公民不服从不是那么容易得到辩护目。公民不服从的具体语境哲学研究不是所有的不服从都能归为公民不服从,也不是所有的公民不服从都能获得宽容和谅解。公民不服从要想得到辩护,还必须在实践中具备具体的特征,或者说,它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和限制。先对公民不服从与革命不服从及良心拒绝作一区分。革命不服从是为了直接或间接地促成政府的更迭或宪法的改变并往往伴随着军事行动和其他抵抗形式。公民不服从则与它截然不同。持异议者虽不赞成某条法令的颁布。但却接受这个社会的宪法、基本原则和制度。良心拒绝是一种私人的行动,它不一定要

8、进人公共领域、诉诸公共论坛,也不必通过公开行动的方式进行。拒绝者之所以不服从,乃是为了避免在道德上犯错误,而不是想促成某种政治后果。公民不服从却无论如何都是一种改变公共政策的尝试。由此可见,公民不服从是一个公开的、出于政治动机的、旨在促使某条法律或政策之改变的、故意的违法行为。这里的政治动机虽然受政治原则的指导,有一定的政治目的,但它纯粹是出于个人的道德良知,建立在个人的道德判断之上。从此意义上说它是一个合乎道德的动机。除此之外,公民不服从还必须具备两个重要的特征:在客观上。应当使用非暴力的方式;在主观上,当事人应当自愿接受惩罚。非暴力之于公民不服从的意义非常明显。由于持异议者并不反对整体的制

9、度只是希望通过公共论坛纠正某个非正义因此。为了维护稳定和表达抗议行动的真诚对暴力方式的遏制显得十分有必要。罗尔斯、贝多(Hugo Bedau)和柯亨(Carl Cohen)等相当一部分学者指出。非暴力应当被严格地包括在公民不服从的概念里m。理由有三个;tj-面。一是,它直接与伤害这个问题有关。纠正非正义的呼吁必须以不伤及他人和公共利益为前提,否则适得其反。一个原本正义的动机r为了纠正一个非正义)应当避免引起一个非正义的后果(有伤害产生)。二是,暴力和侮辱性言语的使用有可能危及未来的合作。破坏持异议者与其他公民包括当权者友好台作的前景。三是,必须禁用暴力手段也是自然责任理论的要求。诸如不伤害他人

10、、互相帮助、互相尊重、维护公共利益等均是康德和罗尔斯所强调的与人身相联系的自然责任。在罗尔斯那里。促进一个最正义社会的45万方数据扛苏杜会科学自然责任固然重要,但是,采取和平的方式进行抗议更是寻求正义之自然责任的一个基本要求。然而,杜绝使用暴力能否在任何情况下成为公民不服从的个必备要件呢?不少学者主张:尽管非暴力的方式如此重要,它却不是公民不服从的绝对特征。拉兹(Joseph Raz)、辛格(PeterSinger)、沃尔夫(Robert Paul WoIr0等人认为:在某些极端条件下,为了更快地结束一个更大的暴力,以迅速制止此恶所造成的伤害。人们不能绝对地排除在适当的方式上使用暴力。“如果不

11、加鉴别地谴责一切属于暴力这个一般标题下的东西,那就会遮蔽”住人们应当做出的某些区别H。但是,别忘了公民不服从的背景条件是一个宪政民主制的社会。在拥有诸多上诉渠道的民主制度下,尚不致采用暴力手段这一相当不理智的做法。不服从本身就已经打破了正常的民主规则,如果还有暴力方式惊现其中,那将严重破坏人们对于民主制度的信念,作为社会秩序之根本的法律程序的权威性也将受到影响,那时将引起对所有人来说才是真正不幸的后果。因此,非暴力是一个不能跨越的底线,拉兹等人在此之上的看法还不具有完全的说服力。除此之外,抗议者为了表达他们的真诚、其行动的正义性,非但应当恪守非暴力的底线,而且应当自愿接受惩罚。惟此才能反映出其

12、目的的真诚和对民主法治原则的尊重。毕竟任何违反规则的人都必须为他们行为的后果负责,不论是出于什么样的动机。而且,往往也是检验抗议者之动机是否纯粹和正义的关键考量。因此,自愿接受惩罚和非暴力一起,都是公民不服从的两个不可缺少的要件,也是对它的必要限定。罗尔斯:提起申诉的道德权利如何在理论上界定公民不服从?显然这是一个违法行为,可是在某些情境下,它却又是正当的、甚至是道德上必须履行的。这就明显包含了一个悖论。解决这个悖论似乎可行的方法是:承认公民享有某些法律以外的权利,即道德权利,而公民不服从就是这样一种法律之外的道德权利。持有这种观点的人为大多数,其中突出的代表是罗尔斯和德沃金。与德沃金不同的是

13、。罗尔斯并没有从法律和道德的角度来论证这项权利,而是从契约理论中寻找它的正当性。他认为,契约理论为现代社会的诸多政治思想(包括政治义2007年第J期务理论)75至伦理思想提供了合理的依据m。公民不服从的道德基础正是在于契约理论。它作为一项道德权利的合法性早在原始境况(o五百nal position)中就被各方以假设契约的方式确立了下来。原始境况类似于传统契约学说中的自然状态,它体现了契约理论的基本思想。罗尔斯利用它做了一个思想实验。在原始境况中,理性的各方在不知道他人和自己具体特征的情形下,运用反恩平衡的技术,就未来社会的主要制度也即基本结构(政治体制、经济组织方式、教育和医护体系等)达成了协

14、议。这协议的目标是寻求未来社会在“分派和确保基本权利和自由”方面的公正性,而非霍布斯的追求和平或洛克的保障自然权利。原始境况巾道德商议的主题是找出可以评价基本结构的正义标准。而这个正义标准借助原始境况这一契约主义的思想实验,被证明是两条正义原则,即:平等自由原则;差别原则和机会之公正平等原则。正是它们证成了社会的基本结构,换言之,一个社会的主要制度公正与否,就看其是否符合两条正义原则。从政治哲学的角度看,契约理论之所以能够为公民不服从以及诸多政治理论提供一种道义基础,乃是由于它合理保障了理性各方经过商讨之后所达成的道德共识。原始境况中的共识是:两条正义原则将指导未来社会的制度安排,并指导对宪政

15、民主制度(正义原则要求即将步人的社会采取某种形式的宪政民主制)、司法程序以及公民社会和公共利益之观念的解释。像洛壳一样罗尔斯笔下的各方不仅是理性的,也是自由而平等的个人。在订立契约时,他们完全出于自愿性的同意,不因胁迫而屈从任何人或任何团体。同意既是各方订立契约的基础。也是契约的独特魅力所在。正是同意这一自愿性特征使得各方通过契约行为而创设的权利义务关系得到了正当的约束。于是,当未来社会的总体安排合乎正义原则时,各方(未来社会的公民)有义务支持通过正常程序而颁布的法律和政策。即使出现某种程度的非正义,他们也负有服从的义务。只要这种非正义是被平均分配而且并不过分n。但是。当非正义超过一定的限度,

16、严重违反了当初的契约共识(寻求和促进正义)时公民有权诉诸公共论坛,警告社会合作的根本条件(两条正义原则)没有得到尊重,并敦促相关部门对有关措施进行重新考虑。就像洛克在他的政府论中所论述的一一46万方数据旦民选政府违背了订立契约时所同意的政治目标,各方就有权撕毁契约。与洛克相比,罗尔斯走得没有那么远。他设置了一个调整机制。罗尔斯的看法是:社会的基本结构一直在正义原则亦即正义标准的指导下由公民进行不断的调整,从而实现历久而稳定的长存。共同的正义观是公民政治信念中稳定的一部分。它指导公民调整政治事务和解释宪法。它既构成现有政治秩序的基础,也为处理疑难案件提供了依据。当正义原则和它所确保的平等自由权遭

17、到践踏后,公民于是拥有一种不服从的权利。这种公民不服从乃是一种政治行动。它诉求的是大多数人的正义感,是支撑社会政治秩序并被公民达成重叠共识的共同的正义观。罗尔斯还指出,适当情况下的不服从也是正义之自然责任的要求。自然责任原则是原始境况中各方所同意的。考虑到将来社会也许会出现某种程度的偏离正义。并鉴于多数统治规则的弊端理性各方确立了出现疑难状况时的解决措施和指导原则。最优先的指导原则便是适用于个人的自然责任原则,而”最重要的自然责任是支持和促进正义之制度的责任”m。它优先于公民的其他政治责任和政治义务。因此,不服从在表面上违背的是应该服从法律的政治义务,在根本上捍卫的却是宪政民主的基本精神。在罗

18、尔斯看来。它不仅是公民的一项道德权利,某些情况下还具有行动上的迫切性。由此,根据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当满足三项条件(长期遭受非正义且通过正常政治程序抗议无效;非正义明显违犯平等公民的自由权;类似情况下的类似抗议将产生可被接受的后果1时,公民拥有一种质疑政治权威的不服从的权利H。这项权利并不是实在法律所赋予的而是源自社会契约理论的一种假设的道德权利。罗尔斯对它的证成牢固地扎根于对传统契约理论所作的一种新的解说【lOl。他强调,正是在原始境况中所证成的那些道德原则(主要是正义原则)证成了公民不服从作为道德权利的正当l生tllI。拉兹:一种特殊的政治参与罗尔斯的观点代表了大多数哲学家的立场,尤其是德沃

19、金对于“道德权利”的呼声更高。然而,并不是所有的声音都倾向于此。很多法律实证主义者如奥斯汀、边沁和哈特,主张对权利应当从实在法的角度去解释。他们声称,在通常情。 、哲学研究况下并不存在法律之外的道德权利。当代活跃的法律实证主义新近代表约瑟夫t拉兹(J08eph R翻提出了一种新颖的观点。他指出:公民不服从作为种道德权利仅仅存在于非自由国家中;在自由国家里,它是一种特殊的政治参与。拉兹所指的自由国家与通常所讲的符合民主原则的民主国家不同。凡是法律充分认可和保护自由原则的国家即为自由国家,反之则为非自由的国家。什么是自由原则?站在自由主义立场上,拉兹认为,它是指“每一个人在其社会中都有一个政治参与

20、的权利”it,-1。跟民主原则不同的是。自由原则并没有让一个人投身于民主政府,而只是让他获得某种程度上的政治参与,从而得以主张自己的政治目标。自由国家就是指“尊重政治参与权利的国家”。因此,拉兹在处理公民不服从的问题时,主要从政治参与的角度出发将不服从和指导政治行动的法律原则联系在一起。这其中牵涉到拉兹对于法律的理解。以及服从法律的依据何在。拉兹认为。公民之所以服从法律,乃是由于法律赢得了公民的尊重。尊重是一种态度,它本身并不是义务。但是。因为尊重,却使他们担负了服从法律的道德义务,也赋予了法律以权威。个值得尊重的法律,就是保障了公民政治参与的法律。认可和保护合理的政治参与是法律赢得服从有关键

21、,也体现了法律的道德性。究竟什么是政治参与的权利?拉兹并没有给出具体的内容,而是从三方面进行了界说。首先,政治参与权是公民用来主张自己政治目标的一种权利,它应当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其次,这种权利并不是没有限度的。法律作为政治权威的表达。根据道德和政治的要求,对它作了应有的限制。最后,对政治参与权的限制主要表现在公民支持政治目标时所运用的那些手段或方式上。而设限的目的是为那些还没有被证明为正确的政治行动划定宽容的界限。当一个国家没有充分保障公民的政治参与权时,公民有权通过不服从来表示对某些不当法律的抗议。这种不服从可以被粗略地看成是没有被法律认可的政治参与权的一部分,是一种似乎被法律认可的道德

22、权利【14】。然而。在尊重政治参与的国家中。却“不存在源自一般政治参与权的公民不服从的权利”l。如罢工、马路结集等不服从,只是一种特殊的参与,其特殊性在于,“它是一种超出宽容界限、超出普通政治参与的政治参与”q。,一47-一万方数据扛苏杜会科学于是,一套完善的法律,应当包含指导政治行动的合理原则,而这些原则应当舍乎政治和道德的要求。只有在不完善的法律社会里才会存在从事某些政治行动的道德权利。这种权利的存在“反映了该国的法律没有为合法的政治活动设置正确的限度”【。由此可知拉兹的论证逻辑是:从法律来考察公民政治参与的权利。如果这种权利是充分的,那么,公民并不享有其他政治活动的权利。如果是不充分的那

23、么,这种不充分性本身就注定了,公民事实上拥有了一种类似政治参与权的道德权利。然而,掩兹并没有实质性地回答,为什么公民不服从在自由国家里就不是一种道德权利。法律的充分性并不能为道德权利的不存在提供最终证明。何况充分与不充分的合理界限在哪。这是一个很难找到判定标准的答案。拉兹寄希望于自己国家的公民。他肯定个人的自主能力,提倡政府在道德理想和善之观念问题上的中立性。“法律权威应当合乎个人自主”几乎成了拉兹的一个标志性口号。然而。要为法律在诸多道德和政治要求中找到一个包容点,是非常难的,即便它的判断者是自主的公民。拉兹的论述表明,他的观点和以往的实证主义者相比,并无不同。虽然他强调法律的道德权威,意图

24、对自然法理论和法律实证主义进行调和。可是,他声称,法律不仅指导公民合法的政治行动,而且还影响此类行动的道德权利。此种主张决定了他并没有摆脱实汪主义的一贯立场,即,法律之外没有任何道德权利。结语道德哲学家和赞同自然法传统的理论家,当然不会同意法律之外实无道德权利的看法。事实上,“道德”一词本来就有先于社会、超越国家和地区之界线的形上意义。而伦理则有后天的意味,它总是扎根于特定的地区和特定的时代。在伦理规范上发展起来的法律,同样受到时代和地域的局限。只有基于人性的一些普世的道德原则,才可以突破苑圄,指导人们的行为。从中引申出来的权利,便是道德权利。它们先于实在法律的规定如洛克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权,

25、康德所强调的人之尊严。以及德沃金的平等尊重和关怀等等。随着时代的发展、文明的进步法律与道德之间的裂痕也许会不断缩小,可是,完全消失终究很难。因此,我们承认公民在特殊情境下享有2007年第J期某些道德权利。既然承认有一些道德权利,那么,问题便转为:公民不服从能否归入此类。从社会合作的角度看当代学者倾向于从契约理论解释宪法。宪政民主制预先设定了公民在社会中是平等合作的各方。从这一点去梳理,问题就变成:当其中一方尤其是弱势一方受到不公正待遇,或者当一方意识到未来平等合作的条件遭到破坏且将继续恶化时,他们是否可以向公共论坛提起申诉;同时此种申诉能否被解释为一种权利。无疑,政府不得滥权,这一宪政民主的核

26、心精神允许甚至要求此种申诉的存在,并且肯定它在道德上的正当性。不过,这种肯定是在非常消极的意义上。公民必须反复考量、谨慎运用此项权利。而不是满足了前文所述的条件就获得了一张人场券。尽管如此,公民不服从对于宪政民主社会具有非常重要的积极意义。它虽不能在短期内撼动既有条文,却可以引起社会的广泛思考和讨论,是制度改革中不可或缺的一环。现代社会既需要一个健全的民主制,也需要培育出一个追求政治正义和社会公正的健康的公民文化。注释(1美岁伯特沃尔夫:为无政府主义申辩,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18页。12】4】美彼得辛格:实践伦理学,(北京东方出版社205年版,第298页,第309页。【3】3见Jo

27、hn P,awls“The Justification of CMl Disobedience”,Collected Paper,edited by Samuel FreeraanHareard UniversityPres5,1999;Hu舻Bedau,“On Ci啦l Disobedience”,Journal of Philosophyv0158(Oetokr 1961);Cad Cohen,“The Essence andEthlcB ofCivil Disobedience”NationfMarchl61964)56791111John Rawls“Thejusthiention o

28、f Civil Disoi,edience”Co1eered Paper,edited by SmnueFreemanHmward Urdversity P嘴翱,1999,PP177,181,180,186。181。【8John RawlaA Theory of Justiee,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9,PP29310】罗尔斯声称,他的理论主要是从传统契约理论发展而来,苴主要代表人物是洛克、卢拨和康德。见John R删k“Thejasfificnfion of Civil DisobedienceCollected Paper,edited hSamuel Freeman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99,pp177 d【1 2】【l 3】【14】15】【16】17Jo*pll R雎,The Authority of LawClarendon,1979,PP 271,271-2273,273,275,276-48责任编辑:陈天庆)万方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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