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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智慧城市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为推动“智慧xx”项目建设,规范、明确和加强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的全过程管理,提高项目建设水平,实现互联互通,保证资源共享,避免重复建设,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凡由市财政投资建设的,投资额在20万元以上的信息化项目,均适用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化项目,是指以计算机、通信技术及其他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的信息网络建设、信息应用系统建设和信息资源开发等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工程项目。第三条 xx市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必须符合“智慧xx”建设总体规划,并遵循统筹规划、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和安全保密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信息基础设施,避免重复建设。第二章
2、管理部门第四条 xx市财政局是本市财政资金的管理部门,负责信息化项目的预算、结算审查和竣工财务决算审查。第五条 xx市智慧xx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小组办公室)是智慧城市信息化建设的主管部门,负责市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建设的统一规划、项目概算审查、综合协调、监督管理和验收评价。第三章 管理流程第六条 在项目建设之前,项目责任单位需向小组办公室上报项目计划。第七条 小组办公室对项目计划进行审核,并纳入智慧城市统一建设,下发任务书。第八条 项目责任单位根据任务书,围绕业务需求,依据“智慧xx”相关文件要求,遵循实用性、安全性、可靠性、先进性、可扩充性、易维护性和开放性等原则,编制项目建设方案
3、。第九条 项目责任单位将项目建设方案报送至小组办公室审核。小组办公室在收到项目责任单位递交的项目建设方案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或修改完善意见;项目建设方案初审通过或项目责任单位的修改稿再审通过后10个工作日内,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就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项目概算的合理性进行评审;通过专家评审后,小组办公室形成书面审核意见送智慧xx领导小组审批,并抄送项目责任单位。第十条 小组办公室根据领导小组审核意见,将审核通过的项目纳入财政项目库,并向市财政局申请预算。市财政局根据领导小组审核意见结合财政资金情况安排项目经费。第十一条 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根据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进行政府采购。项目责任单位根据领导小组的项目建设方案审核意见和市财政局审批的项目经费,办理政府采购有关手续。第十二条 项目责任单位根据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对项目的监理进行采购,并选定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监理单位实施项目监理。第十三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责任单位应向小组办公室提出验收申请。小组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对完工项目进行验收。第十四条 项目验收完成后,纳入“智慧xx”统一进行运维管理。第四章 附则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智慧xx”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