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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智慧城市建设信息化人才培训管理办法为推动“智慧xx”顺利建设,提高我市信息化人才的专业水平,规范培训的组织与实施,提升培训的效果与质量,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智慧xx”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是信息化人才培训的组织管理机构。第二条 “智慧xx”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编制培训计划、确定培训人员、联系培训讲师。第二章 培训对象第三条 信息化培训对象分为:“智慧xx”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市级部门人员和县区级部门人员。第四条 “智慧xx”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包括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县区主要领导及市级各部门主要领导。第五条 市级部门人员指市级各单位、各部门信息化主管人员。第六条 县区级
2、部门人员指县区各单位、各部门信息化主管人员。第三章 培训内容第七条 信息化培训分为:县区级部门人员培训、市级部门人员培训和“智慧xx”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培训。第八条 县区级部门人员主要培训与智慧城市相关的基础知识、理论知识以及信息技术的新理论、新方法、新应用等。每年至少组织6次集中培训。第九条 市级部门人员主要培训与智慧城市建设总体框架、业务框架、数据共享模式等相关的知识。每年至少组织2次省外外出交流学习,5次省内集中学习。第十条 “智慧xx”建设领导小组成员主要培训与智慧城市发展规划、智慧城市产业体系等相关的决策性知识。通过外请专家和外出考察组织学习,每年不少于3次。第四章 培训方式第十一条 信息化培训方式分为:外出考察、外请专家、集中培训和远程教育。第十二条 外出考察是指在国内范围内,对智慧城市建设卓有成效的城市进行考察学习。第十三条 外请专家是指邀请国内智慧城市方面的专家来我市进行培训学习。第十四条 集中培训是指在省内进行有组织的集中技术技能培训。第五章 附则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智慧xx”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