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相关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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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相关规定依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设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为国务院组成部门。一、职责调整(一)划入的职责。将原人事部、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职责整合,划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二)取消的职责。1.已由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2.制定技工学校年度指导性招生安排。3.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工资政策。4.制定企业惩处职工的基本准则。(二)划出移交的职责。1.将制定中国公民出境就业管理政策,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审批和监督检查等职责划给商务部。2.将国际职员服务性工作交给事业单位

2、。3.将技工学校评估认定工作交给社会中介组织。(三)加强的职责。1.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职责,完善劳动收入安排制度,充分发挥人力资源优势。2.加强统筹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职责,建立健全从就业到养老的服务和保障体系。3.加强统筹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整合职责,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淌、有效配置。4.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职责,逐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推动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5.加强促进就业职责,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立城乡劳动者同等就业制度,促进社会就业更加充分。6.加强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和协调农夫工工作职责,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二、主要职

3、责(一)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二)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淌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淌、有效配置。(三)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拟订就业救济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统筹建立面对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好用人才培育和激励政策。(四)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统筹拟定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组织拟订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续方法和基础养老

4、金全国统筹方法,统筹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并逐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编制全国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参加制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政策。(五)负责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料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整和限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六)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安排政策,建立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七)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定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参加人才管理工作,制定专业技术人员

5、管理和接着教化政策,牵头推动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健全博士后管理制度,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育工作,拟订吸引国(境)外专家、留学人员来华(回国)工作或定居政策。(八)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和安置安排,负责军队转业干部教化培训工作,组织拟订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九)负责行政机关公务员综合管理,拟订有关人员调配政策和特别人员安置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国家荣誉制度和政府嘉奖制度。(十)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夫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农夫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夫工合法权益。(十一)统筹拟订劳动、人事争议

6、调整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制定消退非法运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别劳动爱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十二)负责本部和国家公务员局国际沟通与合作工作,制定派往国际组织职员管理制度。(十三)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依据上述职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设23个内设机构:(一) 办公厅。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财务、政务公开、平安保密和信访工作。(二) 政策探讨司。组织、开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探讨工作;担当重要文稿起草工作;协调专家询问工作;担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新闻发布等工作。(三) 法规司。起草相关法律法

7、规草案和规章;担当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办相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四) 规划财务司。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安排;担当编制全国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工作;参加拟订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担当部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审计工作;担当有关信息规划和统计管理工作;担当有关科技项目和国际援贷款项目管理工作。(五) 就业促进司。拟订就业规划和年度安排,拟订劳动者同等就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跨地区有序流淌政策,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指导和规范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参加拟订专项就业资金运用管理方法;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拟订就业救济和特别群体就业政策;拟订

8、国(境)外人员(不含专家)入境就业管理政策。(六) 人力资源市场司。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政策和规划;拟订国(境)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制度;指导和监督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拟订人员调配政策,承办国家特别须要人员的调配工作;按规定承办中心国家机关及其在京有关单位接收大中专毕业生、从京外调配人员事宜。(七) 军官转业安置司(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拟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培训政策和安置安排,完善培训和安置制度,担当中心国家机关及其在京有关单位安置、选调和培训工作;组织拟订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担当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担当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

9、组的详细工作。(八) 职业实力建设司。拟订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政策、规划;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运用人才培育和激励政策;在国家教化工作方针政策指导下,拟订技工学校及职业培训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指导师资队伍和教材建设;完善职业技能资格制度;组织拟订职业分类、职业技能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九)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拟订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接着教化政策;承办深化职称制度改革事宜;健全博士后管理制度;担当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规划和培育工作,担当组织享受政府特别津贴专家的选拔工作;拟订吸引国(境)外专家、留学人员来华(回国)工作或定居政策;拟订国(境)外机构在国内聘请专业技术骨干人才管理政策。(十) 事业单

10、位人事管理司。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根据管理权限,承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方案的核准或备案事宜;拟订事业单位聘请国(境)外人员(不含专家)政策。(十一)农夫工工作司。拟订农夫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维护农夫工合法权益;推动农夫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协调处理涉及农夫工的重大事务;指导、协调农夫工工作信息建设。 (十二)劳动关系司。拟订劳动关系政策;拟订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实施规范;拟订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安排的宏观调控政策,指导和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安排;完善企业职工离退休政策;指导劳动标准制定

11、工作;拟订消退非法运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别劳动爱护政策。(十三)工资福利司。拟订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安排、福利和离退休政策,牵头拟订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驻港澳地区内派人员和机关事业单位驻外非外交人员工资政策;担当中心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工资总额管理工作。(十四)养老保险司。统筹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及其补充养老保险政策,逐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拟订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拟订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方法;拟订养老保险基金预料预警制度;审核省级基本养老保险费率。(十五)失业保险司。拟订失业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拟订失业保险基金管理方法;建立失业预警制度,拟订预防、调整

12、和限制较大规模失业的政策;拟订经济结构调整中涉及职工安置权益保障的政策。(十六)医疗保险司。统筹拟订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拟订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管理方法;组织拟订定点医疗机构、药店的医疗保险服务和生育保险服务管理、结算方法及支付范围;拟订疾病、生育停工期间的津贴标准;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政策和管理方法。(十七)工伤保险司。拟订工伤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完善工伤预防、认定和康复政策;组织拟订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标准;组织拟订定点医疗机构、药店、康复机构、残疾协助器具安装机构的资格标准。(十八)农村社会保险司。拟订农村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夫社会保障的政策、规划和标准;会同有关

13、方面拟订农村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方法;拟订征地方案中有关被征地农夫社会保障措施的审核方法。(十九)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司。拟订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监督制度、运营政策和运营机构资格标准;依法监督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征缴、支付、管理和运营,并组织查处重大案件;参加拟订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政策。(二十)调解仲裁管理司。统筹拟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的实施规范,指导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指导开展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工作;依法组织处理重大劳动、人事争议。(二十一)劳动监察局。拟订劳动监察工作制度;组织实施劳动监察,依法查处和督办重大案件;指导地方开展劳动监察工作;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组织处理有关突发

14、事务;担当其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督检查工作。(二十二)国际合作司(港澳台办公室)。承办本部和国家公务员局国际沟通合作工作;承办本部和国家公务员局与港澳台沟通合作事宜;组织参与有关国际组织的活动;担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多边协议谈判工作;拟订派往国际组织职员管理制度。(二十三)人事司。担当本部和国家公务员局的人事工作和机构编制工作;承办中心管理的部分领导人员的行政任免手续。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国家公务员局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离退休干部局 负责机关、国家公务员局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四、人员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机关行政编制为509名(含两委人员编制8名、援派机

15、动编制8名、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41名)。其中:部长1名、副部长4名,司局级领导职数80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2名、离退休干部局领导职数4名)。五、其他事项(一)管理国家外国专家局、国家公务员局。国家公务员局的人事党务、机关财务后勤、离退休干部、国际沟通与合作事务,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管理。(二)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的职责分工。毕业生就业政策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牵头,会同教化部等部门拟订;毕业生离校前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教化部负责;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三)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本文来源:网络收集与整理,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谢谢!第12页 共12页第 12 页 共 12 页第 12 页 共 12 页第 12 页 共 12 页第 12 页 共 12 页第 12 页 共 12 页第 12 页 共 12 页第 12 页 共 12 页第 12 页 共 12 页第 12 页 共 12 页第 12 页 共 1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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