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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经济日报 /2018 年 /3 月 /31 日 /第 004 版 综合 财政部严格规范国有金融企业对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 除购买地方政府债券外,不得提供任何融资 经济日报 中国经济网记者 曾金华 3 月 30 日,财政部发布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对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有关问题的通 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国有金融企业除购买地方政府债券外,不得直接或通过地方国有 企事业单位等间接渠道为地方政府及其部门提供任何形式的融资,不得违规新增地方政府融资平 台公司贷款;不得要求地方政府违法违规提供担保或承担偿债责任。 “ 通知旨在规范金融企业对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与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等
2、政 策形成合力,共同防范和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 2014 年修订的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实施以来,地方各级 政府加快建立规范的举债融资机制,防范化解财政金融风险,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当前一些地 方政府依然存在违法违规和变相举借债务的问题,举债方式日益多样化,风险不断增加。 “ 这其中既有部分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观不正确、部门项目审批责任不落实等原因,也有 金融企业推波助澜的因素。一些金融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存在放松风险管控、助推地方债务规模膨 胀的问题。 ”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说。 党中央高度重视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防控工作。中央政治局会议、全国金融
3、工作会议、国务院 常务会议均对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做出专门部署。党的十九大提出,要坚决打好防范化解 重大风险等攻坚战。 “ 为进一步督促金融企业加强风险管控和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国有金融资本 管理制度,进一步防控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我们起草了通知。 ” 该负责人表示。 通知要求国有金融企业严格落实预算法等要求,在支持地方发展建设过程中,规范投融 资行为。明确国有金融企业应加强 “ 穿透式 ” 资本金审查,并审慎评估融资主体还款能力,确保 自有经营性现金流覆盖应还债务本息。 对于投资基金、资产管理、 PPP 等重点领域风险防控, 通知要求国有金融企业在与地方政 府合作设立投资基金、开展资产管理和
4、金融中介业务,以及参与 PPP 项目融资时,不得为地方政 府违法违规或变相举债提供支持。要求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机构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按照市场 化方式运作。同时,明确国有金融企业不得对地方政府统一授信。 通知明确国有金融企业应严格执行出资管理、财务管理和产权管理有关规定,防范财务 风险和国有资产流失。要求国有金融企业积极配合整改。对于违法违规提供融资的,下调金融企 业绩效评价等级。同时,明确了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 为督促国有金融企业尽职调查、严格把关,通知明确了国有金融企业参与地方建设融资 时应审查评估的重点。要求资本金审查应坚持 “ 穿透原则 ” ,既要关注项目资本金本身是否符合 规定,
5、若发现存在 “ 名股实债 ” 等违规操作的,不得向其提供融资,还需向上 “ 穿透 ” 审查,重 点关注以债务性资金违规出资等问题。 同时,项目现金流涉及可行性缺口补助、政府付费、财政补贴等财政资金安排的,应认真核 实地方政府履行相关程序的合规性和完备性。 “ 当前,国有金融企业参与地方政府违法违规和变相举债,存在一些重点风险领域。如,与 地方政府合作设立实为债务融资平台的投资基金,发行资产管理产品筹资与地方建设项目债务对 接,通过与地方政府及其部门签署一揽子协议等方式 捆绑 地方政府信用,在为地方国有企业 第 1 页 共 2 页 提供债券发行中介服务时强调政府背景,参与 伪 PPP 项目投融资
6、等。 ”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说。 为此,通知对国有金融企业与地方政府合作设立投资基金等行为提出了具体要求。包括 防控将投资基金异化为债务融资平台、要求资产管理业务按 “ 穿透原则 ” 加强资金投向管理、要 求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按市场化原则在业务范围内审慎合规授信、防控对地方政府统一授信的行 为、防控金融中介业务中明示或暗示政府信用支持的行为。同时,规范国有金融企业参与 PPP 项 目的经营行为,要求国有金融企业以 PPP 项目规范运作为融资前提条件,避免 PPP 异化为新的融 资平台。 在国有金融企业投融资行为方面,通知分别从出资管理、财务管理和产权管理的角度, 提出了规范要求,以防控金融企业财务风险和国有金融资产流失。其中,出资管理方面,针对个 别金融企业股东违规注资、套取资金等问题,要求国有金融企业加强对股东资质的审查,股东应 以自有资金入股国有金融企业。 第 2 页 共 2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