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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食品科学与工程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细则(暂行)食品科学与工程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细则(暂行)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第一条第一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是研究生教育阶段国家设立的最高荣誉奖项,旨在鼓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钻研,有助于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有利于吸引高素质和发展潜力强的优质生源,激发研究生教育的活力。为规范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根据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342 号)、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 20141 号)和吉林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章程,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凡纳入全国
2、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基础学制内的全日制研究生(全脱产学习)均有资格申请。第三条第三条 特别优秀的研究生可多次获得国家奖学金,但获奖者在上一评审周期内的成果不可再使用。第二章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第四条第四条 博士研究生奖励标准为每生 3 万元;硕士研究生奖励标准为每生 2 万元。第五条第五条 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基本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2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注重全面发展,综合素质优秀,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第六条第六条 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无故欠缴学费和住宿费的不具备参
3、评资格;上一学年受到记过以下纪律处分的、上一学年必修课程考试不及格的、学期考核不合格的不具备参评资格;处于创业、休学和保留学籍以及因私出国留学的不具备参评资格;受到记过处分或留校察看处分的,在读期间不具备参评资格。第三章第三章 评审组织评审组织第七条第七条 学院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制定评审办法。第八条第八条 培养单位须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人数为9 人以上(包括 9 人)的单数,其中设主任委员 1 名,副主任委员 1名。由培养单位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主管研究生的副书记或副院长任副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研究生秘书、研究生代表任委员。评审委员会的组成须经本单位党政联席会议
4、讨论通过。第九条第九条 培养单位须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制定和修订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实施细则,于每次评定工作前连同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在本单位内进行不少于 3 个工作日的公示,并报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第十条第十条 培养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实行会议制度,全体会议应有 2/3 及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如需以投票方式做出- 3 -决定时,须以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赞成票数须不低于出席会议人数的 2/3,并超过全体委员数的 1/2 时,方可通过。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在评审工作中应遵循以下职责:1.在评审过程中,积极听取其他委员的意见,在
5、平等、协商的气氛中提出评审意见;2.发生与评审对象存在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应当主动向评审委员会申请回避;3.不得利用评审委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获奖提供便利。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以基础学制内的全日制研究生(全脱产学习)人数为基数按比例进行分配。第十第十三三条条 对于学术型研究生,评审标准应偏重考察其科研创新能力同时必须具有体现创新能力的科研成果;对于专业学位研究生,评审标准应偏重考察其专业实践能力同时必须具有体现实践能力的科研或应用成果。成果要以质量为先,兼顾数量。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新入学研究生,除考
6、察研究生招生考试相关成绩及考核评价情况,还要兼顾考察其在上一学历阶段取得的突出成绩,保证品学兼优、发展潜力确实突出的新入学研究生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培养单位须对二、三年级研究生进行学期考核,要充分考虑课题组、导师和同学的意见,引入民主评议制度,严格考- 4 -核研究生在思想意识、道德品质、行为规范方面以及在科研态度、团队意识、科研实践方面的日常表现,并将其德育方面的表现作为评审的重要参考依据,所占比重不得低于考核全部分数的 30%。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为保证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的质量,扩大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影响力和激励引导作用,评审工作可增加有助于人才培养模式创新的竞赛、
7、公开答辩等环节,实行差额评选。第四章第四章 评审程序评审程序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杜绝弄虚作假。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本硕博连读生和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申请;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采取以研究生个人自主申报、培养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初评推荐、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定的方式进行评审。(一)研究生本人应向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须提交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二)培养单位研究生国家奖
8、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初步评审,确定获奖名单。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本单位学术组织、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推荐人选名单和本人评审材料应在本单位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 5 -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推荐人选名单和相关评审材料以及评审工作报告提交学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核确定和备案留查。(三)学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定后,将评审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四)确因达不到评审条件而剩余的名额,须交回学校,学校将保留至下一年度统筹分配。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研究生,可在培养单位公示阶段向所在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或举报,
9、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最终答复意见须经并本单位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如研究生对培养单位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学校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研究生,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同时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装入研究生学籍档案。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获奖后如果被发现在评审中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不端行为的,一经查实,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并取消获奖资格,收回奖学金。第五章第五章 附则附则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食品科学与工程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定- 6 -工作小组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