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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东华理工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东华理工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第一条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20141 号)和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赣财教2012190 号)有关要求和规定,为提高我校研究生培养质量,促进创新人才培养,鼓励研究生在学期间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结合我校研究生教育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所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全脱产学习)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当年毕业的研究生不再具备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格。第
2、三条第三条 在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内,因国家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由于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研究生,期间内原则上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第四条第四条 成立东华理工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实施细则和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下设东华理工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组,负责起草实施细则、名额分配方案,汇总、审核上报材料以及完成领导小组布置的相关工作。各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 2 -审委员会,负责本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第二章第
3、二章 奖励标准与评定条件奖励标准与评定条件第五条第五条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 3 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 2 万元。第六条第六条 基本申请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参评条件(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方可申请):1经导师、学院审定,参评学年研究生以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在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一篇(含)以上;2参评学年研究生经研究生院同意在上级主管部门(教育部、省教育厅、省学位办)举办的省级(含)以上研究生
4、层次学科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含)以上;3. 参评学年研究生以第一发明人或设计人或导师为第一发明人或设计人,研究生为第二发明人或设计人获得国家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4. 参评学年研究生主持省级研究生创新项目。- 3 -凡有以下情况者,不能参加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定:1参评学年中有一门以上(含)课程不及格者;2参评学年外文文献翻译、文献综述或开题报告等培养环节未能一次通过者;3参评学年中期考核不合格者;4参评学年有损研究生良好形象,违反校规校纪者;5参评学年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者。评选办法(仅供参考,各学院可依据自身情况制定具体的评选方法):符合以上参评条件的申请者,按
5、照以下加分办法累计加分,按从高到低进行排名。具体记分内容和记分标准(各项业绩材料的有效日期为评奖学年第一学期的 9 月 1 日至第二学期的 8 月 31 日)为:一、科研论文及科研成果类(最高总分 45 分,超出按最高总分计算)1、参评学年实行论文代表作加分制,每生每年不超过 3 篇,以第一作者在省级刊物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每篇记 5 分;核心期刊和CSSCI 源刊上发表的论文每篇记 20 分,被 SCI、EI、CSSCI、A&HCI检索的论文每篇记 35 分,被 ISTP(ISSHP)检索的论文每篇记 30分,被新华文摘、人大复印资料库收录的论文每篇记 35 分,审核时需提供出版物原件和检索收
6、录证明,一篇论文只能记一次分,同一论文被不同刊物收录(转载) ,按最高级别计分,不累加。网络期刊、- 4 -论文增刊、会议论文集没有被检索不记分。所有发表的论文第一作者单位应明确为东华理工大学,否则不予加分。指导教师为第一作者,学生为第二作者发表的学术论文记第一作者分数的 1/3,篇数不超过 2 篇。学生发表的每篇学术论文,均需要导师、学院签字审定。2、参评学年以第一发明人或设计人获得国家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分别记 35、20、10 分;获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记 10 分。指导教师为第一发明人或设计人,学生为第二发明人或设计人的专利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记第一发明人或设计人分数的1
7、/3。二、研究生创新项目及学术报告类(最高总分 35 分,超出按最高总分计算)3、获国家级研究生创新基金项目资助者,项目负责人记 20 分,完成并通过验收记 15 分;获省级研究生创新基金项目资助者,项目负责人记 10 分,完成并通过验收记 5 分;获校级研究生创新基金项目资助者,项目负责人记 6 分,完成并通过验收记 3 分,同时在国家级、省级、校级立项的同一个项目记最高分。4、参加国家级专业(领域)年会并作学术报告记 20 分,参加省级专业(领域)年会并作学术报告记 10 分,均需参会前在研究生院备案,审核时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在研究生院举办学术交流会上获一等奖记 8 分、二等奖记 6 分
8、、三等奖记 4 分,在学院举办学术报告会上获一等奖记 6 分、二等奖记 4 分、三等奖记 2 分,本项可- 5 -选择最好一次的成绩记分,但不重复记分。三、竞赛活动类(最高总分 20 分,超出按最高总分计算)5、参加全国竞赛活动三等奖以上记 20 分;参加省级竞赛活动一等奖记 20 分、二等奖记 15 分、三等奖记 10 分;参加学校竞赛活动一等奖记 3 分、二等奖记 2 分、三等奖记 1 分;若为团体参赛获奖,每人获得总记分的平均分;同一文体活动获不同等级奖项,计最高分,不累加,若为不同项目,可累加;所有活动均需为研究生院组织,校级竞赛活动计分最高计 5 分。第三章第三章 国家奖学金的名额分
9、配国家奖学金的名额分配第七条第七条 每年五月份,学校根据教育部下达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结合各学院研究生招生规模、培养质量、学科(专业)特点以及上一学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执行情况,制定各.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本学年分配名额。第八条第八条 综合考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和其他研究生奖学金的名额分配、评审和发放工作,充分发挥各类奖学金的激励作用。第四章第四章 评审程序评审程序第九条第九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所有符合规定条件的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全日制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与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第十条第十条 申请者需如实填写研究
10、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6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各学院评审委员会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宣传和评审工作,确保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研究生。各学院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组织委员会委员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进行初步评审,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学术组织、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实行公示制度,各学院评审委员会确定推荐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本单位内通过网络、宣传栏等方式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相关材料报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组初审,然后提交研究生国家奖学金领导小组终审,审核结果在全校
11、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上报上级主管部门。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研究生,可在学院评审委员会公示阶段向所在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学院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研究生对学院评审委员会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第五章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每年 11 月 30 日前,学校将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研究生。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加强资金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 7 -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第六章第六章 附附 则则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东华理工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授权研究生院负责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江西省政府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 2013 年 12 月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