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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海证券报 /2018 年 /1 月 /6 日 /第 001 版 新三板主办券商执业质量评价办法作出调整 记者 马婧妤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下称 “ 全国股转公司 ” )昨日晚间发布了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执业质量评价办法(下称评价办法),对现行评价办法作出 调整,并明确了评价的结果运用方式,将根据评价结果对不同主办券商作出差异化制度安排。 评 价办法自 2018 年 2 月 1 日起正式施行。 全国股转公司自 2016 年起进行主办券商执业质量评价工作。业内人士认为,总体来看,评 价制度对于引导主办券商主动提高执业质量、增强执业规范意识起到了积极作用,也为实现
2、差异 化和精细化监管提供了支持。但随着市场发展、行业情况和监管要求等方面的变化,现行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执业质量评价办法(试行) (下称试行办法 )也表现出一些有 待完善之处。 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负责人介绍,与试行办法相比,评价办法主要对券商执业质量评 价的计值方法作出了改进完善,在保持评价体系连贯性的基础上突出了正面导向。 一是引进难度系数,调降业务量排名靠后的主办券商的业务点值,引导主办券商在保证执业 质量的前提下增加业务规模;二是为执业质量负面行为清单设置调整系数,更加精准化体现主办 券商执业水平;三是调整推荐挂牌、挂牌后督导两类业务基准点值权重,使评价更好地适应市场 发展与
3、监管需要;四是调整了部分加点项,突出评价体系的正面引导作用;五是修改了个别条款, 以与上位法规更好衔接。 此外,评价办法还明确了一系列评价结果的运用安排,主要体现为对不同的主办券商给 予差异化的配套政策。 具体包括:全国股转公司选择主办券商参与新业务或新产品优先试点、配合开展市场建设活 动(包括但不限于承办全国股转公司活动、作为专题调研对象等),以及开展机构业务现场检查 工作,将以上年度年评结果为重要参考依据;对于每季度评价结果反映出某类业务存在突出问题 的主办券商,全国股转公司会将其作为重点培训对象,强制要求相关人员参加培训;对于月度评 价排名靠后的主办券商,全国股转公司将要求其报送自查报告,视自查情况,还可以进一步对其 进行工作谈话,提醒注意提高执业质量。 按照全国股转公司的工作安排, 2018 年度( 2017 年 5 月至 2018 年 4 月)的主办券商评价将 根据评价办法施行前后新老办法各自适用的评价期分段计算,即规则正式施行的 2018 年 2 月开始适用评价办法, 2018 年 2 月之前适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执业质量 评价办法(试行),经过加权平均以及年度评价调整项调整后,得到年评结果。 第 1 页 共 1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