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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用油脂制品安全抽检实施细则3.1 适用范围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食用油脂制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监督抽检产品范围包括食用氢化油、人造奶油(人造黄油) 、起酥油、代可可脂、植脂奶油、粉末油脂等。3.2 产品种类产品种类食用油脂制品包括食用氢化油、人造奶油(人造黄油) 、起酥油、代可可脂、植脂奶油、粉末油脂等。3.3 检验依据检验依据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
2、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T 4789.3-200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GB/T 5009.11-2003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1-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T 5009.30 食品中叔丁基羟基茴香醚(BHA)与 2,6二叔丁基对甲酚(BHT)的测 定GB/T 5009.32 油脂中没食子酸丙酯(PG)的测定GB/T 5009.37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GB/T 5009.138 食品
3、中镍的测定GB/T 5530 动植物油脂 酸值和酸度测定GB/T 5538 动植物油脂 过氧化值测定GB 15196 人造奶油卫生标准GB 17402 食用氢化油卫生标准GB/T 21927 食品中叔丁基对苯二酚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GB/T 23373 食品中抗氧化剂丁基羟基茴香醚(BHA) 、二丁基羟基甲苯(BHT)与特丁基对苯二酚(TBHQ)的测定LS/T 3217 人造奶油(人造黄油)LS/T 3218 起酥油NY 479 人造奶油SB/T 10419 植脂奶油SN/T 1050 进出口油脂中抗氧化剂的测定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定3.4
4、抽样抽样3.4.1 抽样型号或规格抽样型号或规格预包装产品或称量销售产品,优先抽取小包装产品(净含量5L(kg) ) 。3.4.2 抽样方法、抽样数量抽样方法、抽样数量原则上在流通环节抽样,流通环节未抽到的产品,可在生产企业抽取。流通环节抽样时,在货架、柜台、库房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品;生产企业抽样时,在成品仓库抽取近期生产的同一批次、并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在流通环节抽样时,应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不同部位抽取4 个或 4 个以上的独立包装。大包装产品(净含量5L(kg) )分取后抽样数量不少于 1.5 L(kg) ,所抽取样品中 2/3 为检验样品,1/3 为用于复检的备份样
5、品(由承检机构保管) 。检验样品、备份样品分别封样。大包装产品另外加抽 1 个空包装或经企业确认盖章的标签。有微生物检验需求的,要确保 1 个完整包装产品用于微生物检测。小包装产品(净含量5L(kg) )抽样数量不少于 1.5 L(kg) ,且不少于 3 个独立包装。抽取的样品量应满足检验和复检需要。在生产企业成品仓库抽样时,应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不同部位抽取 4 个或 4 个以上的独立包装。大包装产品(净含量5L(kg) )分取后抽样数量不少于 1.5 L(kg) 。所抽取样品中2/3 为检验样品,1/3 为用于复检的备份样品(由承检机构保管) 。检验样品、备份样品分别封样。大包装产品另外加抽
6、 1 个空包装或经企业确认盖章的标签。有微生物检验需求的,要确保 1 个完整包装产品用于微生物检测。小包装产品(净含量5L(kg) )抽样数量不少于 1.5 L(kg) ,且不少于 3 个独立包装。所抽取样品中 2/3 为检验样品,1/3 为复检用备份样品(由承检机构保管) 。抽样完成后由抽样人与被抽样单位在抽样单和封条上签字、盖章,当场封样,为保证样品的真实性,要有相应的防拆封措施,并保证封条在运输过程中不会破损。样品运输、贮存过程中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确保样品不被污染,不发生腐败变质,不影响后续检验。对温度等环境条件有特殊要求的产品的运输、贮存,应符合产品明示要求或产品实际需要的条件要求
7、。注:在本细则的规定中,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自行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时所采用的样品,应为抽取的检验样品,不得采用备份样品。3.4.3 抽样单抽样单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记录所抽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3.5 检验要求检验要求3.5.1 检验项目检验项目检验项目见表 2-6。表 2-6 食用油脂制品检验项目 序号检验项目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检测方法1酸价(酸值)GB 15196GB 17402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GB/T 5009.37GB/T 55302过氧化值GB 15196GB 17402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GB/T 5009.37GB/T 55383铅GB 2762GB 5009.124总砷
8、GB 2762GB/T 5009.11-2003GB 5009.11-20145镍aGB 2762GB/T 5009.138序号检验项目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检测方法6丁基羟基茴香醚(BHA)GB 2760GB/T 5009.30GB/T 23373SN/T 10507二丁基羟基甲苯(BHT)GB 2760GB/T 5009.30GB/T 23373SN/T 10508特丁基对苯二酚(TBHQ)GB 2760GB/T 23373GB/T 21927SN/T 10509没食子酸丙酯(PG)GB 2760GB/T 5009.32SN/T 105010菌落总数b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GB 4789.21
9、1大肠菌群b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GB 4789.3GB/T 4789.3-2003序号检验项目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检测方法12霉菌b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GB 4789.1513酵母菌b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GB 4789.15注:a. 仅检测氢化植物油及氢化植物油为主的产品(例如,人造奶油、起酥油等) 。b. 仅检测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中有此规定的产品。3.5.2 检验应注意的问题检验应注意的问题3.5.2.1 对总砷的检测,2016 年 3 月 21 日之前采用 GB/T 5009.11-2003 检测;自 2016 年 3 月 21 日开始采用 GB 5009.11-2014 检测。3.5.2.2 若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判定。3.6 判定原则判定原则抽检项目出具抽检检验报告,检验报告中检验结论按如下方式作出判定:3.6.1 检验的项目全部符合相应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标准要求” 。3.6.2 检验项目有不符合相应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项目不符合 GB -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