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用血制品食品安全抽检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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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用血制品食品安全抽检实施细则安全抽检实施细则3.1 适用范围适用范围 适用于食用血制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产品范围包括食用血制品。3.2 产品种类产品种类 食用血制品是以畜禽血为原料,通过加热、凝固等工艺制成的非直接入口的以食用为目的的畜禽血产品。主要包括血豆腐(血旺) 、血肠等。3.3 检验依据检验依据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GB/T 19681 食品中苏丹红染料的检测方法 高效液相色谱法食品整治办20083 号 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

2、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一批) 的通知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定3.4 抽样抽样 3.4.1 抽样型号或规格抽样型号或规格预包装产品或称量销售产品。3.4.2 抽样方法及数量抽样方法及数量原则上在流通环节抽样,流通环节未抽到的产品,可在生产企业抽取。流通环节抽样时,在货架、柜台、库房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品。产企业抽样时,在成品库抽取近期生产的同一批次、并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不同部位抽取样品。抽样时抽样量不少于 1kg,预包装产品不少于 3 个独立包装。所抽样品 2/3 作为检验样品,1/3 用于复检

3、的备份样品(由承检机构保管) 。检验样品、备份样品分别封样。对于称重销售产品,应将检验样品、备份样品分别装入密闭性能良好、清洁无污染的惰性材质样品袋内,然后贴上标签,标签上注明样品名称、抽样单编号、生产日期(批号)等。样品名称应反映食用血制品的种类,如鸭血、猪血等。应保证抽样过程及所用工具等不会污染样品。抽样完成后由抽样人与被抽样单位在抽样单和封条上签字、盖章,当场封样。为保证样品的真实性,要有相应的防拆封措施,并保证封条在运输过程中不会破损。样品运输、贮存过程中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确保样品不被污染,不发生腐败变质,不影响后续检验。对温度等环境条件有特殊要求的产品的运输、贮存,应符合产品明示

4、要求或产品实际需要的条件要求。注:在本细则的规定中,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自行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时所采用的样品,应为抽取的检验样品,不得采用备份样品。3.4.3 抽样单抽样单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记录所抽产品及单位等相关信息。3.5 检验要求检验要求 3.5.1 食用血制品检验项目食用血制品检验项目 检验项目见表 4-8。表 4-8 食用血制品检验项目序号检验项目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检测方法1苏丹红食品整治办20083 号 GB/T 196812苏丹红食品整治办20083 号 GB/T 196813苏丹红食品整治办20083 号 GB/T 196814苏丹红食品整治办20083 号 GB/T 196813.6 判定原则判定原则抽检项目出具抽检检验报告,检验报告中检验结论按如下方式作出判定:3.6.1 检验项目的结果全部符合相应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标准要求” 。3.6.2 检验项目有不符合相应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项目不符合 GB -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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