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专员办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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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附件:福建专员办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 资金支付申请审核工作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库200228 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库200245 号)和财政部关于中央预算单位 2012 年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库2011163 号)等有关规定,为规范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申请审核工作,保证申请审核质量,提高工作效率,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驻闽中央基层预算单位(不含厦门市,下同)及有中央直接支付项目的地方单位(以下统称预算单位)申请财政直接支付(含拨付,下同)资金和财政部驻福建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2、以下简称专员办)对申请财政直接支付资金的审核工作。第三条 财政直接支付是财政部门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直接将财政资金支付到收款人(即商品和劳务供应者)或用款单位账户的一种支付形式。具体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2(一)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工程采购支出、物品和服务采购支出;(二)实行财政直接拨付的专项资金的支付;(三)财政部委托审核的资金归垫事项;(四)财政部规定的其他资金的支付。本条款所称的财政性资金是指:(一)财政预算内资金;(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三)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政性资金。第四条 福建专员办受理以下预算单位用款申请:(一)二级、三级预算单

3、位(特殊情况可延伸到四级)审核汇总的用款申请(附下级预算单位的用款申请);(二)在闽无主管单位的预算单位的用款申请;(三)财政部委托审核的资金归垫单位的资金归垫申请。福建专员办直接受理(二)款中预算单位的用款申请。对于第(一)款中,所在地有二级预算单位的基层预算单位的用款申请,经上级主管单位逐级审核后,由二级预算单位报福建专员办审核;对于所在地没有二级预算单位但有三级预算单位的,其基层预算单位的用款申请,经上级主管单位逐级审核后,由三级预算单位报福建专员办审核。第五条 福建专员办对财政直接支付审核分为外网审3核和纸质审核两种方式。(一)外网审核。对非涉密的预算单位和非涉密的直接支付项目,在与预

4、算单位签订使用协议后,实行网上申报方式。预算单位在“专员办财政直接支付申报审核系统”(以下简称申报审核系统)上传申报材料,提出直接支付申请;福建专员办通过申报审核系统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及时向申报单位反馈审核意见;(二)纸质审核。对涉密的预算单位和涉密的直接支付项目,预算单位将申报资料报送至福建专员办,福建专员办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完成审核,并及时向申报单位反馈审核意见。第六条 对实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申请审核,预算单位需上传(实行网上申报方式的预算单位)及报送(实行纸质申报方式的预算单位)以下资料并加盖本单位财务专用章:(一)中央基层预算单位支付申请书,其中在福建省有主管部门的需

5、经主管部门审核签章,无主管部门的直接填报;(二)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或者中央主管部门核准的立项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概算批复及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或相关机构批复的项目立项文件;项目申报文本;(三)财政部下达的按项目编列的年度支出预算,中央主4管部门按支出预算向二级单位及基层预算单位下达的分月资金使用计划;(四)有多种资金来源的项目,需提供除中央财政资金外的其他资金来源及到位情况资料;(五)招标中标通知书,工程建设合同、监理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及政府采购验收单;财政部同意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批复文件、财政部同意进口设备的批复文件;(六)有关工程进度的资料,包括工程进度报审表(

6、施工单位)、工程进度款申请表(施工单位)、工程款支付证书(监理单位);审计部门出具的相关资料;有资质的造价审计单位的审计报告,补充合同和合同洽商记录;(七)发票等相关财务票据;(八)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七条 福建专员办实行初审、审核、复核、审定四级审核制度。第八条 福建专员办收到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材料后,按以下工作程序办理:(一)受理(初审):受理人员经初审可受理驻闽中央基层预算单位报送的财政直接支付申请,对申请材料不齐全以及不符合报送规定和要求的申请, 不予受理并要求预算单位补报或重报。(二)审核:审核人员对预算单位报送的申请资料进行合规性审核,提出初审意见,交复核人员进行复核

7、。5(三)复核:分管处长对审核意见进行复核,签署复核意见,报分管办领导审定。(四)审定:分管办领导进行终审并签署审定意见。(五)初审人员将福建专员办审定意见签署在中央基层预算单位支付申请书上,有核减事项的需在中央基层预算单位支付申请书“专员办审核意见栏”中注明,加盖福建专员办公章后返回预算单位,由预算单位按照规定程序上报。(六)审核工作自申请资料齐备开始,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用款申请的审核工作,在 2 个工作日内完成;专项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拨付的用款申请审核工作,应当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完成。 第九条 福建专员办对预算单位报送用款申请材料的审核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否符合预算及用款计划;

8、(二)是否按规定程序申请使用资金;(三)是否根据合同条款支付资金;(四)是否按项目进度申请使用资金;(五)是否按规定要求填写,手续是否完备,有关凭证是否齐全;(六)是否符合项目概算(限于工程采购支出)。第十条 在部门预算或单位预算批复下达前,福建专员办审核预算单位的用款申请,分别按三种情形进行处理:(一)对于使用上一年度结余资金的用款申请,按照财政6部制定的结余资金处理办法进行审核;(二)对于本年度资金的用款申请,根据财政部下达的用款计划和预算控制数进行审核;(三)对于专项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拨付的用款申请,按照专项资金有关规定进行审核。第十一条 福建专员办对用款申请审核后,区分不同情况在相应栏目

9、内签署审核意见:(一)对在福建省没有主管部门的预算单位报送的用款申请,审核无异议后,签署“同意上报”意见;审核同意用款申请中部分金额上报的,签署“同意部分款项上报”意见,明确部分上报款项的金额,并注明其余部分金额不能上报的原因;(二)对经主管部门审核报送的用款申请,审核无异议后,签署“同意上报”意见;审核后,认为主管部门同意上报的款项只能部分上报,签署“同意部分款项上报”意见,明确部分上报款项的金额,并注明其余部分不能上报的原因;(三)经审核后,认为用款申请所列款项均不符合规定,不同意上报的,签署“不同意上报”意见,并注明不同意上报的原因;(四)经审核,对不同意的申报部分应注明具体原因,可分为

10、:1. 未按规定程序申请使用资金;2. 无预算、超预算使用资金,无用款计划、超用款计划7使用资金;3. 无法提供有效的支付申请资料;4. 自行扩大预算支出范围申请使用资金;5. 资金申请与工程进度脱节;6. 资金申请与合同支付条款不符;7. 预算执行中发现重大违规违纪问题;8. 工程建设出现重大问题;9. 配套资金没有组织落实到位或没有及时投入使用;10. 其他违规情况。第十二条 审核工作中,福建专员办与相关主管部门对用款申请审核意见不一致时,由双方按规定进行协商;经协商后意见仍不一致的,应当分别签署意见上报一级预算单位,由一级预算单位与财政部确定是否支付。第十三条 预算单位报送的用款申请材料

11、,除因签章不全、手续不全、有关申请支付凭证不全等原因,可退回要求预算单位补盖印章、补办手续或补报有关材料外,其他情况,福建专员办不予退回。第十四条 基层预算单位收到已垫付资金项目的财政直接支付用款计划后,可提出资金归垫申请。基层预算单位应将资金归垫申请,以及相关合同、发票、银行结算证明、记录垫付事项发生费用账簿复印件等垫付事项证明材料,连同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按照财政直接支付的有关程序上报专员办。8第十五条 对于财政部(国库司)委托专员办核实的资金归垫事项,专员办收到归垫申请材料后应及时完成核实工作,对归垫申请事项进行核实时,基层预算单位应提供相关原始凭证和证明垫付事项真实性的相关材料。第十六

12、条 福建专员办根据实际情况,开展事前调查和事后核实,加强对资金支付的审核管理。(一)调查核实的主要内容包括:1. 项目的基本情况:项目的立项批复情况、投资概算、资金来源、项目建设期等;2. 与供货商或劳务提供者签订的有关合同、协议;3. 项目的实施进度或工程建设进度;4. 配套资金到位情况;5. 资金需求预测情况;6. 申请用款所提供的有关凭证是否真实合法;7. 资金支付使用是否符合预算规定;8. 预算单位内控制度制定情况;9. 政府采购执行情况;10. 对项目资金开展绩效监督;11. 其他需了解内容。(二)调查审核的程序如下:1. 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由经办人员提出现场核查项目名单,按规定程序

13、报批后确定;2. 审核人员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制定调查提纲,并及时9与项目单位沟通;3. 根据调查内容开展实地调查核实;4. 完成现场核查后,将核查情况及发现的问题,制作国库直接支付现场核查工作记录,并由被核查单位签字盖章;5. 对现场核查发现不符合规定的问题,责成被核查单位进行纠正、整改。第十七条 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及时反映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发生下列事项,福建专员办应及时向财政部国库司和监督检查局报告:(一)发现伪造、变造、提供虚假合同或虚假用款申请的;(二)发现伪造、变造或提供虚假收款人及其账户,骗取财政性资金的;(三)发现预算单位有关人员与收款人合谋以非法

14、手段骗取财政性资金的;(四)资金支付使用中出现重大违规问题的;(五)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六)项目配套资金不落实,严重影响工程进度的;(七)因不可抗力事件对财政性资金使用造成严重影响的;(八)根据现行规定不能确定的事项,情况重大需要及时解决的;(九)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第十八条 福建专员办对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10资金支付审核工作分别于年中和年终各进行一次总结,并以书面形式向财政部国库司和监督检查局提交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审核报告,分别于 7 月 15 日和 1 月15 日前上报。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审核工作的进展情况; (二)日常审核的主要做法;(三)在审核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以及纠正、整改的情况;(四)审核管理工作的经验、建议和意见;(五)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福建专员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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