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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附件:附件:东城区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 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政资金支付的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保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工作顺利进行,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228 号)和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国库2003300 号)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范围的预算单位下列财政性资金的支付管理:(一)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资金;(二)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
2、资金;(三)其他财政性资金。第三条 财政性资金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存储、支付和清算。- 2 -第四条 东城区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下列银行账户构成:区财政局在国家金库东城支库开设的国库单一账户(简称国库单一账户);区财政局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非税收入财政专户(简称非税专户);区财政局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简称财政零余额账户,包括工资统发专户、政府采购专户、其它专户等);区财政局为预算单位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简称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按照市政府、市财政局和区政府的有关规定开设的特设专户。第五条 区财政局是持有和管理东城区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职能部门,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设立、变更或撤销国库单一账
3、户体系中的各类银行账户。国家金库东城支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国库单一账户和代理银行的管理监督。代理银行是指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中,由区财政局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的具体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业务的商业银行。第六条 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财政直接支付是指由国家金库东城支库和代理银行根据区财政局签发的支付指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即商品或劳务供应商及统发工资个人等,下同)或用款单位(即具体申请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预算单位,下同)账户。- 3 -财政授权支付是指预算单位按照区财政局的授权,自行向代理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在区财政局
4、批准的预算单位的用款额度内,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第七条 部门预算批复后,预算单位依法拥有相应的资金使用权,履行财务管理、会计核算职责,并接受财政和审计监督。第八条 预算单位原则上分为主管部门和基层单位。向区财政局汇总报送分月用款计划和财政直接支付申请的预算单位为主管部门;向主管部门报送分月用款计划并提出财政直接支付申请,独立核算无下属单位的预算单位,为基层单位。第九条 预算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分月用款计划,并根据批复的分月用款计划使用财政性资金。第十条 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应当坚持按照财政预算、分月用款计划、项目进度和规定程序支付的原则。第二章第二章 财政性资金银行账户的
5、设立、使用和管理财政性资金银行账户的设立、使用和管理第一第一节节 财财政性政性资资金金银银行行账户账户的的设设立立第十一条 预算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应当向区财政局- 4 -提出设立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申请。预算单位原则上只开设一个零余额账户。第十二条 预算单位可在区财政局招标确定的财政授权支付代理银行中自主选择一家作为本单位的代理银行。第十三条 预算单位按照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相关规定,分别向区财政部门和代理银行提交开立零余额账户申请材料,办理零余额账户开立申请手续。第十四条 代理银行根据区财政局批准的预算单位开设零余额账户通知文件和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相关规定,具体办理开设预算单位零余额账
6、户业务。第十五条 零余额账户开立后,预算单位应根据账户有关信息,及时填写东城区预算资金拨款银行账户备案表(附件一),连同其它材料报送区财政局。第十六条 区财政局将预算单位报送的账户备案信息维护在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中,并将有关信息通知国家金库东城支库。第十七条 预算单位增加、变更、合并、撤销零余额账户,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本办法第十三条至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办理。第二第二节节 财财政性政性资资金金银银行行账户账户的使用和管理的使用和管理- 5 -第十八条 国库单一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财政预算资金和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的收入和支出,并按日与财政零余额账户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进行清算。该账户按会
7、计制度要求设置总分类账和明细分类账。第十九条 非税专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各项非税收入资金的收入和支出,并按日与财政零余额账户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进行清算。该账户按会计制度要求设置总分类账和明细分类账。第二十条 财政零余额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方式的财政性资金活动,并按日与国库单一账户和非税专户进行清算。财政零余额账户按支出类型分设工资统发专户、政府采购专户和其他直接支付专户,并按预算单位、分资金性质设置总分类账和明细分类账。第二十一条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预算单位实行财政授权支付方式的财政性资金活动,并按日与国库单一账户和非税专户进行清算。该账户按支
8、出科目设置总分类账和明细分类账。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实行用款额度管理,并只能用于区财政局授权预算单位支付额度内和规定用途内的资金支付。该账户可以办理转账、提取现金、公务卡等结算业务。对于现金支出,预算单位不得违反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从零余额账户提取和使用现金;代理银行应按照区财政局批准- 6 -的用款额度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受理预算单位的现金结算业务。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可以向本单位按账户管理规定保留的相应账户划拨工会经费、福利费、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以及经区财政局批准的特殊款项。未经区财政局批准,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不得向本单位其他账户和上级主管单位、所属下级单位账户划拨资金。
9、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和实有资金账户间归垫款项须填写零余额账户资金归垫审批表,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区财政局进行审批。第二十二条 代理银行应与区财政局签订代理协议,并依照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和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银行支付清算暂行办法的通知(银管发200332 号)的规定,办理支付以及与国库单一账户和非税专户的清算业务。第三第三节节 账账册管理册管理第二十三条 区财政局应当按照政府收支分类和会计核算要求,设置会计账册管理体系,包括预算内资金支付账册、非税专户资金支付账册。第二十四条 区财政局应当根据资金的性质设置预算内- 7 -资金支付总账册和非税专户资金支付总
10、账册,并分别按照政府收支分类记录和反映预算内资金、非税专户资金的支出活动。项目支出还要记录到具体项目。第二十五条 预算内资金支付总账册按一般预算支出和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支出设置分账册,分别用于记录和反映一般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以及预算单位资金的支出活动。非税专户资金支付账册比照预算内资金支付账册设置。第三章第三章 用款计划用款计划第二十六条 预算单位分月用款计划是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的依据,包括财政直接支付用款计划和财政授权支付用款计划两部分。第二十七条 预算单位分月用款计划由预算单位根据下达的预算控制数或批复的部门预算、项目进度和本办法规定,逐级汇总按月编制。 第二十八条 年度部门预算批
11、复前的分月用款计划根据区财政局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以后各月的分月用款计划根据区财政局批复的部门预算编制。第二十九条 基本支出用款计划按照年度均衡性原则编制,项目支出用款计划按照项目实施进度编制,专户资金用- 8 -款计划需根据收入上缴进度编制。第三十条 项目支出用款计划按具体项目编制,其他类支出用款计划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项级科目(没有项级科目的按照款级科目,下同)编制。第三十一条 基层单位应及时编制本单位用款计划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各月分月用款计划须于上月 20 日(节假日顺延,下同)前报送区财政局,区财政局于每月5 日前,审核并批复下达预算单位下月的分月用款计划。第三十二条 分月用款计划
12、批复后原则上不作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预算单位应提前提出书面说明(基层单位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区财政局审批。第三十三条 年度财政预算执行中发生追加、追减调整变化,预算单位应在收到区财政局预算调整文件后,按实际进度及时调整本单位的用款计划,并按规定程序报区财政局。第三十四条 预算单位依据批复的用款计划办理财政直接支付用款申请和财政授权支付手续。第四章第四章 财政直接支付财政直接支付第一第一节节 一般程序一般程序- 9 -第三十五条 预算单位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财政性资金包括工资支出、采购支出和其他直接支付专项支出。第三十六条 财政直接支付资金时,预算单位按分月用款计划填报东城区预算单位
13、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附件二)报区财政局。第三十七条 区财政局依据批复的部门预算、分月用款计划和预算单位提出的支付申请进行审核确认,开具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附件三)和财政直接支付凭证(附件四),经区财政局国库管理部门加盖印章后,分别送国家金库东城支库(非税专户银行)和财政零余额账户代理银行。 第三十八条 代理银行根据收到的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及时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并在支付资金的当日将支付信息反馈区财政局。第三十九条 代理银行依据区财政局的支付指令,将当日实际支付的资金,按预算单位分预算科目汇总,附实际支付清单,按资金性质分别与国库单一账户、非税专户进行资金清算。第四十条 代
14、理银行根据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办理资金支付后,开具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附件五)作为各预算单位收到和付出相应款项的凭证。- 10 -第四十一条 各预算单位根据代理银行出具的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及有关凭证,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区财政局国库管理部门根据代理银行的回单,做好相关记账工作。第四十二条 财政直接支付的资金,因凭证要素填写错误而在支付之前退票的,由区财政局核实原因后通知代理银行办理更正手续;财政直接支付的资金由代理银行支付后,因收款单位的账户名称或账号填写错误等原因而发生资金退回财政零余额账户的,代理银行应在当日(超过清算时间在第二个工作日)将资金退回国库单一账户或非税专户,并通知区财政局
15、,由国家金库东城支库(非税专户银行)恢复相应的财政直接支付额度。对需要支付的资金,区财政局与有关单位核实后通知代理银行办理支付手续。第四十三条 财政直接支付结余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按以下规定执行:(一)财政直接支付的项目支出净结余由区财政局在当年年底前收回。(二)财政直接支付专项结余可结转使用一年半,期间年末自动结转使用,期满后仍有结余的,区财政局经与代理银行对账无误后,向相关单位下发关于收回 xx 年零余额账户结余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由区财政局对指标结余资金和计划结余资金做统一收回处理。- 11 -(三)对于工程等结算期较长的特殊情况的专项结余,在结转使用一年半后仍需继续结转使用的,预算单位应详
16、细说明理由,事先报区财政局审批。第二第二节节 工工资资支出支出第四十四条 工资支出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范围是区属行政事业单位由财政供养的编制限额内纳入工资统发改革的在职人员、离退休人员。第四十五条 工资支出要严格执行国家和北京市规定的工资标准和有关政策。第四十六条 预算单位根据区编办和区人保局的要求,每月 18 日前提供下月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人员编制、实有人数、工资标准和代扣款项等信息,报区编办、区人保局和区财政局审核。第四十七条 工资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基层预算单位,其人员编制、实有人数和工资标准等,由本单位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区编办、区人保局和区财政局。其操作程序比照主管部门的工资支付程
17、序办理。第四十八条 区编办负责对预算单位的人员编制数进行审核。区人保局负责根据区编办核定的编制数、人员和工资管理的政策规定审核各单位所报人事信息和相关工资标准。- 12 -第四十九条 区财政局根据区人保局核定的各单位在编实有人员及工资额,按照预算科目分类生成发放工资汇总表,计算代扣款项,列出工资清单,通知代理银行办理资金支付。第五十条 代理银行按区财政局的支付指令,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将工资分解到个人工资账户,并根据所列代扣款项分别划入财政部门认定的相关账户;同时,代理银行在工资支付的次日为各单位出具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第五十一条 预算执行中,各单位发生增人增资、减人减资、国家或北京市规定出
18、台的正常工资或补贴增长变化以及年度预算调整等,按区编办、区人保局和区财政局相关文件执行。第五十二条 工资实行财政直接支付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造成工资不能在规定时间支付到收款人的,代理银行要在当日将未支付工资的明细情况上报区财政局,区财政局与预算单位重新核实后,及时通知代理银行将工资支付到相应的收款人。第三第三节节 采采购购支出支出第五十三条 采购支出直接支付方式,适用于以下范围:(一)工程采购支出。具体包括符合财政直接支付规定的- 13 -建筑安装工程、设备采购、工程监理和设计服务等支出。(二)物品、服务采购支出。具体包括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物品、服务支出以及符合财政直接支付规定的单件商品或单
19、项服务购买额超过 10 万元(含 10 万元)的支出。特殊情况经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区财政批准后可不作为采购支出管理。第五十四条 采购支出需要支付时,预算单位(或建设单位)依据年度预算、分月用款计划、项目执行进度和有关支付凭证(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还需要按照区财政局有关规定提供相关的政府采购文件),填写东城区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附有关支付凭证,逐级上报审核。根据采购项目和采购方式的不同,预算单位提供的支付凭证包括:购(供)货合同、预付货款(工程款)支付凭证、工程价款结算单、设备及材料采购清单、货物验收单以及区财政局规定须提供的其他文件、票证的复印件,其中合同中须包含有效的收款单位账户信
20、息。第五十五条 工程采购支出的特殊附加规定:(一)有多项资金来源的工程采购项目,按照融资比例、工程进度支付财政性资金。其他来源资金不能到位或到位比例低于财政性资金支付进度 50的,区财政局暂缓或停止支付财政性资金。(二)对办理概算或财政预算调整的建设项目,主管部门- 14 -和区财政局要严格审核其支付申请,在概算、预算调整审批之前,原则上暂停支付资金;在概算、预算调整审批之后,按照重新批复的预算支付资金。(三)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支付,按照有关合同条款,在保修期满后按规定程序支付给收款人。第五十六条 区财政局在审核预算单位提出的财政直接支付申请资料无误后,及时向代理银行开具财政直接支付凭证,由代理
21、银行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第五章第五章 财政授权支付财政授权支付第五十七条 财政授权支付适用于未纳入财政直接支付(包括: 工资支出、采购支出和其他直接支付专项支出)管理的购买支出和零星支出。第五十八条 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用款计划(以下简称“用款计划”)的编制方式为:基本支出预算按年度均衡性原则编制季度用款计划;项目支出预算按项目进度编制分月用款计划。预算单位应于规定日期内报送用款计划,具体编报时间为:(一)基本支出第一季度用款计划由区财政局代为编报,每年 3 月 20 日、6 月 20 日、9 月 20 日前报送本年第二、三、- 15 -四季度用款计划。(二)项目支出分月用款计划
22、于每月 20 日前报送下月用款计划。在预算执行中如遇到特殊情况需进行计划调整的,按本办法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的规定进行调整。第五十九条 每月 25 日前,区财政局根据批准的预算单位(汇总)月度用款计划向国家金库东城支库(或非税专户银行)签发下月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附件六),同时向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代理银行签发下月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附件七)和财政授权支付明细单(附件八)第六十条 代理银行在收到区财政局下达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的个工作日内,将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所确定的各基层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其所属各有关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在接到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的个工作日内
23、,向相关预算单位发出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附件九)和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第六十一条 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确定的月度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在年度内可以累加使用。预算单位凭据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所确定的额度和规定的用途支用资金;代理银行凭据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受理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控制预算单位的支付金额,并- 16 -与国库单一账户(或非税专户)进行资金清算。第六十二条 预算单位支用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可通过转账、现金、公务卡等方式结算;代理银行根据预算单位所签发授权支付指令确定的结算方式,通过支票、汇票等形式,在授权支付额度内,通过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及时办理资金支付,并扣减
24、相应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第六十三条 预算单位支用授权支付额度时,应根据结算方式完整填写支付所需各项信息,并且保证电子支付指令与纸质支付凭证内容一致。预算单位在办理授权支付业务时,凡以支票方式支付的,必须使用加盖“授权支付”戳记的支票。第六十四条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需办理同城特约委托收款业务的,应与代理银行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根据约定需划款时,由预算单位向代理银行签发财政授权支付通知书(附件十),代理银行据此划拨资金,并扣减相应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 第六十五条 代理银行通过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及时办理资金支付。对预算单位填写无误的支付结算凭证,不得无故作退票处理;对预算单位超出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和规定
25、用途签发的支付指令,不予受理。第六十六条 预算单位在办理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中,发生退付零余额账户支付资金或误支授权支付额度的情况时,- 17 -由代理银行根据预算单位签发的财政授权退付凭证(金额为负数)和所附现金或支票等结算凭证办理退款,恢复预算单位相应的零余额账户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并与国家金库东城支库(或非税专户银行)进行资金清算。第六十七条 财政授权支付的资金,因凭证要素填写错误而在支付之前退票的,由预算单位将错误凭证作废,同时发出正确的支付指令,由代理银行重新办理支付业务;财政授权支付的资金由代理银行支付后,因收款单位相关信息有误而发生退票的,代理银行在当日(超过清算时间在第二个工作日)将
26、资金退回国库单一账户(或非税专户),并恢复预算单位相应的零余额账户财政授权支付额度。第六十八条 代理银行将当日实际支付的资金,按预算资金性质分别与国库单一账户(或非税专户)进行资金清算;国家金库东城支库(或非税专户银行)在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确定的累积额度内,与代理银行进行资金清算。第六十九条 年度终了,区财政局将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全部注销,向国家金库东城支库(或非税专户银行)签发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注销通知单(附件十一),同时向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代理银行签发财政授权支付注销额度通知单(附件十二)和财政授权支付注销明细单(附件十三)。- 18 -第七十条 代理银行与区财政
27、局、预算单位应对截至 12月 31 日时点财政授权支付额度的下达、支用、余额等情况进行核准。核准无误后,代理银行依据区财政局下达的财政授权支付注销额度通知单在个工作日内注销额度,并将财政授权支付额度注销的明细及汇总情况在下年度的第二个工作日报送区财政局和预算单位,同时向相关预算单位发出财政授权支付注销额度到账通知书(附件十四)和财政授权支付注销额度通知单。代理银行注销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后,在下一年度五个工作日内向区财政局提供上一年度的财政授权支付年报及其他报表。第七十一条 财政授权支付结余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按以下规定执行:(一)采用财政授权支付方式的基本支出结余和项目支出结余(含调整使用的),预算
28、单位可结转使用一年半,期间年末自动结转使用,期满后仍有结余的,区财政局经与代理银行对账无误后,向相关单位下发关于收回 xx 年零余额账户结余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由区财政局对指标结余资金和额度结余资金做统一收回处理。(二)对于工程等结算期较长的特殊情况的专项结余,在结转使用一年半后仍需继续结转使用的,预算单位应详细说明理由,事先报区财政局审批。 - 19 -第六章第六章 报表编制与对账报表编制与对账第七十二条 代理银行按规定编制财政支出日报表和财政支出月报表。支出日报、月报表按预算单位,分预算科目(项级)、预算项目等编制;支出月报表按主管部门,分预算科目(项级)或收费项目(项目类支出列到项目)编
29、制。代理银行按规定向区财政局报送财政支出日、月报表,同时向预算单位、国家金库东城支库(或非税专户银行)报送财政支出月报表。日报表于次日、月报表于每月后日(节假日顺延,下同)报送。第七十三条 区财政局、预算单位、代理银行国家金库东城支库(或非税专户银行)间应建立全面的对账机制,定期及时核对账务,按照“谁的差错谁更正”的原则对有问题账务予以更正。(一)区财政局按月与代理银行就财政授权支付的额度数、支出数、结余数进行对账,并于月度终了七个工作日内,为预算单位网上提供预算单位财政支出对账单(附件十六)。区财政局与国家金库东城支库(或非税专户银行)按月依照支付类型及代理银行对各预算单位的支出功能分类的-
30、 20 -期初数,本期发生数,期末数进行对账。(二)代理银行于月度终了五个工作日内为预算单位提供纸质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明细对账单,预算单位据此核对授权支付的额度数,支出数和结余数。(三)预算单位每月在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中通过预算单位财政支出对账单及时与区财政局对账。经核对无误后,将预算单位财政支出对账单(其中由预算单位根据实际现金支用情况,自行填写零余额账户“现金支出”和“库存现金余额”内容)打印出来并加盖印章,于月度终了二十个工作日内送交区财政局。(四)区财政局通过预算动态执行监控系统、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等对预算单位对账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对未在规定时限内与区财政局对账(或未及时提交纸制预算单位财
31、政支出对账单)的预算单位,区财政局将加强监督检查和督改。(五)除遇特殊情况,区财政局、预算单位、代理银行、国家金库东城支库年末对账工作时间一般安排为:自 12 月 1日起,每星期进行一次对账工作,12 月 26 日起至 12 月 31日每日进行一次对账工作,确保 12 月 31 日前将全年账目核对无误。第七章第七章 管理与监督管理与监督- 21 -第七十四条 区财政局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组织、管理和监督东城区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工作的实施,制定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制度办法; (二)负责管理东城区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确定代理银行,按照相关规定办理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审批手续;(三)审批预算单位报
32、送的分月用款计划。根据年度部门预算、分月用款计划以及项目执行进度合理调度资金,做好国库集中支付工作。对无预算、超预算、超计划以及专户资金上交无余额的资金使用申请,不予签发支付指令;(四)对预算执行、资金支付、财政决算中的重大事项组织调查;(五)会同国家金库东城支库协调预算单位、代理银行和其他有关部门在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中的业务工作;(六)建立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对集中支付资金进行预警监控,汇总分析预算执行情况,纠正违规行为。第七十五条 国家金库东城支库的主要职责是:(一)配合区财政局做好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实施工作;(二)为区财政局开设国库单一账户,办理国库单一账户与代理银行的收支清算业务
33、;(三)监督代理银行代理财政性资金支付的有关业务;(四)定期向区财政局报送国库单一账户的支出情况,并- 22 -与区财政局核对国库单一账户的库存余额,确保数字的一致性和准确性;(五)配合区财政局制定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制度和确定代理银行的资格标准。第七十六条 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组织和指导本单位及所属部门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以及财政性资金支付的相关工作;(二)负责按照部门预算依法管理和使用财政性资金,并做好本单位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以及对所属部门的指导工作; (三)负责编报、汇总审核本单位及所属部门的分月用款计划;(四)配合区财政局对本单位及所属部门预算执行、资金申
34、请与拨付、账户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五)依照本办法规定按时与区财政局、代理银行和所属单位核对账务。第七十七条 基层单位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按照预算使用财政性资金,并做好相应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二)负责编制本单位分月用款计划;(三)负责在区财政局已批复用款计划内,按照本办法做好财政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工作;- 23 -(四)依照本办法规定按时与区财政局、代理银行和上级单位核对账务。第七十八条 代理银行的主要职责是:(一)按照与区财政局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及有关规定,及时、准确、便捷、高效、安全地办理零余额账户、非税专户的财政性资金支付、清算业务。严格按照区财政局的支付指令和财政授权额
35、度支付资金,不得违规受理业务;(二)非税专户银行负责专户资金收入的收纳、划分、报解,及与其它代理银行的资金清算业务,定期向区财政局报送专户的收支情况,并与区财政局核对专户的库存余额,确保数字的一致性和准确性;(三)妥善保管区财政局及预算单位提供的财政支付的各种单据、资料,并负有保密义务;(四)按要求开发代理财政业务的信息管理系统并与区财政局联网,向区财政局反馈财政直接支付与财政授权支付信息,向区财政局提供资金支付实时动态监测系统与信息查询系统的相关数据;(五)定期向区财政局、国家金库东城支库和预算单位报送报表,及时向预算单位反馈支出情况、提供对账单并按时对账;(六)接受区财政局、国家金库东城支
36、库的监督。第七十九条 除区政府以及授权区财政局批准的特殊事- 24 -项外,对于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区财政局有权拒绝受理支付申请:(一)擅自改变预算支出项目、扩大预算支出范围、提高预算支出标准申请使用资金的;(二)申请手续及提供的文件材料不完备,有关审核单位没有签署意见或加盖印章的; (三)未按规定程序申请使用资金的;(四)预算执行中发现违规违纪问题的;(五)项目实施或工程建设中出现重大问题的;(六)其他应予拒付的情形。第八章第八章 责任追究责任追究第八十条 各预算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办理支付手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伪造、变造或提供虚假合同;(二)伪造、变造或提供虚假支付申请;(三)伪造
37、、变造或提供虚假收款人及其账户,骗取财政资金;(四)预算单位有关人员与收款人合谋以非法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五)预算单位提供虚假信息,造成财政资金流失。- 25 -第八十一条 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实施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监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有关法律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二条 代理银行如有违反区财政局或预算单位支付指令,将财政性资金支付给支付指令以外的单位、个人,由区财政局责令其追回违反规定支付的资金并取消该银行的代理资格。对代理银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工作人员,由其上级主管单
38、位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给予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章第九章 附则附则第八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纳入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范围的区级预算单位。涉及国家安全或机密的支出,不适用本办法。第八十四条 如遇突发事件和特别紧急支出按东城区财政资金拨付应急预案执行。第八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第八十六条 本办法自 2012 年 9 月 1 日起实施。 北京市东城区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东财- 26 -国库 2006 156 号)、关于东城区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东财国库2007129 号)、 东城区财政授权支付改革试点预算结余资金处理的有关规定(东财国库2007360 号)和北京市崇文区财政国库管理制度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崇财国库 2004 135 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