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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法基础练习题16第十六章 经济纠纷的解决第三章 经济纠纷的解决【阶段测试】一、名词解释(略)1。经济仲裁2.民事诉讼3.级别管辖4.勘验笔录5。审判监督程序二、单项选择题1。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最多可委托(B)。A.1人;B。2人;C。3人;D。4人。2。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B)。A.着重调解;B.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调解;C.以调解为主;D。首先调解。3.经过法定程序证明文件的复印与原件相符的公证书,属于民事证据中的(B).A.视听资料;B.书证;C.物证;D.鉴证结论。4。人民法院对原告的起诉经审查,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B).A.通知原告不予受理;B.裁定不予受理;
2、C.裁定驳回起诉;D。判决驳回起诉.5。如果一审案件的当事人双方都提起上诉的,(C)。A。将一审中原告列举上诉人;B.按收到一审裁判的先后列上诉人和被上诉人;C.均列举上诉人;D.按上诉内容的大小分别列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三、判断题1.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力。( )2。经济仲裁以公开审理为原则,以不公开审理为例外.( )3.合议仲裁庭审理时,由三名仲裁员采用多数决的原则作出裁决结果,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按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 )4。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5。二审法院认为原判决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应当判决驳回上诉
3、,维持原判.( )四、案例分析1。位于某市甲区的天南公司与位于乙区的海北公司签订合同,约定海北公司承建天南公司位于丙区的新办公楼,合同中未约定仲裁条款.新办公楼施工过程中,天南公司与海北公司因工程增加工作量、工程进度款等问题发生争议。双方在交涉过程中通过电子邮件约定将争议提交某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其后天南公司考虑到多种因素,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解除合同。法院在不知道双方曾约定仲裁的情况下受理了本案,海北公司进行了答辩,表示不同意解除合同.在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法院裁定被告停止施工,法院未予准许。开庭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交了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的会谈录音带和会议纪要,主张原合同已经
4、变更。被告质证时表示,对方在会谈时进行录音未征得本方同意,被告事先不知道原告进行了录音,而会议纪要则无被告方人员的签字,故均不予认可.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认为一审判决错误,提出上诉,并称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仲裁协议,法院对本案无诉讼管辖权.二审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二审过程中,海北公司见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本公司的主张,又向二审法院提出反诉,请求天南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天南公司考虑到二审可能败诉,故提请调解,为了达成协议,表示认可部分工程新增加的工作量。后因调解不成,天南公司又表示对已认可增加的工作量不予认可。二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试分析:(1
5、)何地法院对本案具有诉讼管辖权?(2)假设本案起诉前双方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争议,可以通过何种途径加以解决?(3)一审法院未依原告请求裁定被告停工是否正确?为什么?(4)双方的会谈录音带和会议纪要可否作为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为什么?(5)原告关于管辖权的上诉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6)假设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可以如何处理?参考答案:(1) 乙区法院和丙区法院。(2) 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3) 正确,原告请求不符合先予执行的条件,因本案尚在审理中,合同是否解除尚无定论,当事
6、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4) 录音带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该证据即使是秘密录音,其取得方式也是合法的,只有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获得的证据,才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会议纪要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其形式欠缺,应当双方签字。(5)不成立。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对方当事人又应诉答辩的,视为该人民法院有管辖权。2。海南省天南公司与海北公司于2020年6月签订了一份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由天南公司进口一套化工生产设备,租给海北公司使用,海北公司按年交付租金.海南省银行出具担保函,为海北公司提供担保。后来天南公司与海北公司因
7、履行合同发生争议。请根据以下设问所给的假设条件回答:(1)如果天南公司与海北公司签订的合同中约定了以下仲裁条款:“因本合同的履行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均提交珠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天南公司因海北公司无力支付租金,向珠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将海北公司和银行作为被申请人,请求裁决被申请人给付拖欠的租金。天南公司的行为是否正确?为什么?(2)如果存在上问中所说的仲裁条款,天南公司能否向人民法院起诉海北公司和银行,请求支付拖欠的租金?为什么?(3)如果本案通过仲裁程序处理,天南公司申请仲裁委员会对海北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仲裁委员会应当如何处理?(4)如果本案通过仲裁程序处理后,在对仲裁裁决执行的过程中,法
8、院裁定对裁决不予执行,在此情况下,天南公司可以通过什么法律程序解决争议?参考答案:(1) 天南公司的行为是正确的。因为本案中的仲裁协议是合法有效的,A银行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可以与海北公司一同成为被申请人。(2) 天南公司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因为双方当事人已自愿达成了仲裁协议。(3) 仲裁委员会应当将该财产保全申请依法提交给人民法院。(4)天南公司可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3. 刘某因买卖合同纠纷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冯某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法院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该案件,由于被告要求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法院决定由法官张某和人民陪审员乔某、吉某组成合议庭,张
9、某任审判长.刘某得知陪审员乔某是被告的表弟,便要求其回避,但回避申请被张法官当场拒绝。在审理中,被告提出自己未能按照合同未定交货,是由于天降大雨,冲垮了公路。法庭审理后认为,原告未及时告知交货地点是造成被告迟延履行的主要原因,因而驳回了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的请求.原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发回重审,一审法院组成合议庭对该案件再次进行审理。试分析:(1) 本案合议庭的组成是否合法?(2) 张某申请回避的理由是否成立?(3) 张法官的作法是否合法?(4) 对法院的决定不服,是否可以提出上诉?(5) 张法官是否可以参加新的合议庭?新合议庭可否由人民陪审员参加?(6)一审法院对案件的审判是否
10、存在程序上的错误?参考答案:(1)本案虽然不属于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但由于被告要求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法院决定由陪审员参加审理是合法的.(2)张某申请回避的理由能够成立。乔某是陪审员,属于应当回避人员的范围,乔某是被告的表弟,虽然不是被告的近亲属,但民诉法把“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也作为回避事由。(3)张法官的作法不合法.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审判人员的回避,应当由院长决定.(4)对法院的决定不服不得提起上诉。根据民诉法规定,当事人不服法院做出的回避问题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但无权提起上诉。(5)张法官不得新的合议庭.为了防止先入为主和保证程序公正,对发回重审的案件,
11、原审法院需要另行组成合议庭,原合议庭成员不得参加新的合议庭。另行组织的合议庭仍然是一审的合议庭,可以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只是原来的合议庭的两名陪审员不得再作为新合议庭的成员。(6)法院的审判程序存在重大瑕疵。法院的审判违反了辩护原则,在该案中,被告并未主张自己的违约是原告的过错造成,未向法院陈述原告未及时通知交货地点的事实,法官把当事人示主张的事实、未经当事人辩论的事实作为裁判的基础,背离了辩论原则,会对当事人造成裁判突袭。4。2018年元月26日,西安市A区工商银行与远大保温瓶厂、红发家具厂签订书面借款担保合同一份。合同规定:由西安市A区工商银行贷给保温瓶厂15万元,期限自2018年元月26日
12、至2019年元月26日止,由红发家具厂作为保证人。他们同时在此合同中约定:今后若产生纠纷,由西安市区A人民法院管辖。该笔贷款到期后,西安市A区工商银行多次向保温瓶厂催要,保温瓶厂一直拖欠不还;又多次向保证人红发家俱厂催要,家具厂也拒不还款。2019年3月8日,西安市A区工商银行以红发家具厂为被告向西市安A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试分析:(1) 西安市A区人民法院是否有管辖权?为什么?(2) 远大保温瓶厂是否应参加诉讼?他在诉讼中的诉讼地位是什么?(3)若保温瓶厂没有参加一审,一审判决后,家具厂上诉至上一级人民法院,上一级人民法院受理后应如何处理?参考答案:(1) 西安市A区人民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
13、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 合同履行地、 合同签订地、 原告住所地、 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 西安市A区为工商银行的住所地,原告与家俱厂、保温瓶厂合同中约定西安市A区法院为管辖法院是合法的,也没有违背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因此,西安市A区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2) 被保证人保温瓶厂应参加诉讼,其地位是共同被告。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意见第53条规定:“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债权人起诉保证人的,
14、 除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外,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本案中,债权人西安市A区工商银行仅起诉保证人家具厂,但他们签订的合同中并未明确家具厂承担连带责任,因此,被保证人保温瓶厂应参加诉讼,其地位是共同被告。(3)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西安市 A区人民法院重审, 发回重审的裁定书不列保温瓶厂为应当追加的当事人。 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意见第183条规定,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 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发回重审裁定书不列应当追加的当事人。本案中, 保温瓶厂是被保证人, 保证合同中也没有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意见第53条之规定, 被保证人保温瓶厂是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 因此, 如果保温瓶厂没有参加一审, 一审判决后, 家具厂上诉至上一级人民法院,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西安市A区人民法院重审,发回重审的裁定书不列保温瓶厂为应当追加的当事人。8 /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