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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数字复合出版标准工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数字复合出版标准工作(以下简称标准工作)是“国家数字复合出版系统工程”的重点任务之一。为加强和规范本标准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及管理需要,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标准工作的经费由各参与单位自愿承担。在“国家数字复合出版系统工程”获得国家财政拨款之后,根据情况给予补贴。第三条 本办法主要用于标准工作中各项标准制定任务的组织和管理。第二章 组织结构第四条 本项标准化工作受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科技发展司及全国新闻出版信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领导和协调。第五条 为完成数字复合出版标准
2、体系及相关标准的制定,拟成立数字复合出版标准总体组和若干标准制定小组。第六条 标准总体组职能和人员组成(一) 标准总体组由数字复合出版系统工程的相关领导、全国新闻出版信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相关专家、各标准制定小组组长组成,负责全部标准研制工作中的组织、决策、协调和管理(含各类文档的管理和报送)。总体组对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科技发展司和全国新闻出版信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二) 总体组设组长一位,副组长若干。组长由一家实力雄厚、积极性高的单位代表担任,需要提供一定数额的机动经费支持标准工作的开展。副组长由具有代表性的总体组成员担任。(三) 总体组下设专家顾问组,专家顾问组设组长一人,专家若干名,由
3、对出版行业前沿技术深入了解并具备标准制定经验的著名专家担任,负责为标准工作的整体规划以及各个标准制定小组的标准制定工作提供咨询和建议,并视需要参与各小组起草的标准草案的审议工作。(四) 总体组设秘书处,由组长单位负责设立和运作,秘书处设秘书长、专职副秘书长各一人,秘书若干名。负责标准工作计划的协调、落实和管理等工作。第七条 标准制定小组职能和人员组成(一) 标准工作划分为若干个标准制定小组。各标准制定小组的工作目标分别对应标准体系中的一类标准,负责该类标准计划的充实,具体标准的调研、起草和制修订工作。(二) 各标准制定小组由相关专家或单位代表组成。标准制定小组的组长由有实力和标准化工作经验的单
4、位承担,该单位所推荐的组长人选经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科技发展司审定同意后由其履行组长职责,负责该类标准的研制、组织和协调工作。(三) 每个标准制定小组设秘书一人,由组长单位指派,配合组长的工作,负责小组内各单位、专家的协调及与总体组的沟通。第三章 成员的资质、权利、义务和要求第八条 本着集思广益、群策群力和完全自愿的原则,鼓励行业内外的企业、科研院所和相关专家积极参与标准制定工作。第九条 鉴于标准工作在国家数字复合出版系统工程中重要的基础性支撑作用,为保证标准工作能够高效率、高水平的开展,要求总体组、各标准制定小组的组长及标准起草成员具备相应的资质。第十条 总体组组长单位的资质要求(一) 标准工作
5、总体组的组长单位应当从事过或正在从事与数字出版密切关联的业务工作,对复合出版大部分具体环节的应用技术有深刻理解;(二) 标准工作总体组的组长单位应具有在标准工作期内持续支持标准制定工作的实力,其最近三年的年均经营收入规模应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未来三年的平均预期也应当不低于此数;(三) 标准工作总体组的组长单位应在国家拨款未落实前具备承担标准工作机动开销的经济实力,承诺提供1000万元资金作为标准工作的机动经费;(四) 标准工作总体组的组长单位应保障充足的人力支持标准工作的整体管理和协调,组长单位应对秘书处的人员安排做出承诺,其中专职人员应不少于3人。第十一条 标准制定小组组长的资质要求(一)
6、组长作为标准制定小组的具体负责人(单位),应具备完成和协调所承担的该类标准工作能力,具有标准制定的工作经验;(二) 组长单位应在人力和资金方面给予一定的投入和支持保障,承诺提供至少100万元资金作为小组工作的机动经费,并保证安排一人专职担任小组秘书工作;(三) 组长单位应对所承担该类标准研究方面具备较好的基础,了解组内工作任务的需求,能够协调各具体标准的制定工作。对各小组的具体要求如下:1) 基础类:组长单位应对国家数字复合出版系统工程工作目标和内容有深刻认识,并对国内外出版行业相关的标准工作的现状和发展等有较深入的了解或研究。2) 标识类:组长单位应对数字资源统一标识符(DOI)标准有较充分
7、的研究基础和经验。3) 复合文档结构化类:组长单位应具备复合文档结构化技术等方面的研究和实践探索。4) 复合文档版面规范类:组长单位应对复合文档的技术需求有明确认识,并对出版行业软件系统应用基础技术、排版软件、多种文档阅读软件等有相应的实践经验。5) 元数据类:组长单位应在数字出版物元数据研究方面具有深厚的实践经验,并具有起草国家或行业元数据标准的相关经验。6) 复合出版内容加工类:组长单位应参与过国家数字复合出版系统工程可行性研究工作,具有丰富的出版业务及内容组织方面的实践经验。7) 复合出版内容管理类:组长单位应了解国家数字复合出版系统工程设计需求,在出版过程的技术研发方面有较为丰富的实践
8、经验,对出版业务的流程和管理有深刻认识和研究。8) 版权保护与管理类:组长单位应了解国家数字复合出版系统工程和数字版权保护技术研发工程相关需求,以保证两个工程共性标准的良好协调,在数字版权保护技术方面有较深入的研究,并有较丰富的技术应用实践。9) 交换流通类:组长单位应对国家数字复合出版系统工程及出版物生产和流通的各个环节有较深入的了解,有一定电子商务的技术基础和经验。10) 复合出版应用与评价类:组长单位应对国家数字复合出版系统工程的设计思想和架构有深刻认识,在数字出版资源应用及评价等方面有一定的基础和经验。第十二条 标准制定小组成员的资质要求(一) 参与标准工作的成员应具有该项标准相关领域
9、的研究或应用经验。(二) 主导某项具体标准制修订的单位应承诺提供制定该项标准所需的经费支持。第四章 标准工作成员的产生程序第十三条 总体组组长单位的产生程序(一) 有意担任总体组组长的单位及机构可以向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科技发展司递交申请。申请表格见所附:标准工作参与申请表。(二)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科技发展司与全国新闻出版信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对各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定,依据数字复合出版标准工作总体组组长单位的基本资质要求择优任命。(三) 评定结果确定后应进行公示。第十四条 标准制定小组组长单位的产生程序(一) 有意担任标准制定小组组长的单位及机构可以向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科技发展司递交申请。申请表
10、格见所附:标准工作参与申请表。(二)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科技发展司、全国新闻出版信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会同总体组组长单位负责对各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定,依据数字复合出版标准工作各个标准制定小组组长的基本资质要求择优任命。(三) 评定结果确定后应进行公示。第十五条 普通标准工作成员的产生程序(一) 有意参与某项具体标准工作的单位可以向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科技发展司递交申请。申请表格见所附:标准工作参与申请表。(二)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科技发展司、全国新闻出版信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会同总体组长单位及各标准制定小组组长单位负责对各单位的参与意向进行审定和确认,并确定各标准工作最终的参与单位名单。原则上不得无故拒
11、绝积极要求参与且符合相关资质和条件的单位。(三) 各项标准的制定工作原则上不应少于三个相关单位。第五章 计划审定与标准立项论证第十六条 为保证标准工作按计划方案推进,总体组组长单位及各标准制定小组组长单位需要对所承担的工作进行细化,建立责任体系,承担相应的工作责任。第十七条 总体组组长单位应根据整体标准工作方案制定工作推进计划及工作实施细则,提交全国新闻出版信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定,在通过审定后签订工作责任书,承担总体标准工作按计划推进的责任。第十八条 各标准制定小组组长单位应对所负责的标准工作制定细化的工作计划,在计划通过审定后进行具体标准立项论证,并与总体组及全国新闻出版信息标准化技术委员
12、会签订工作责任书,承担相关工作内容按计划推进的责任。第十九条 总体组组长单位对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科技发展司及全国新闻出版信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如无法履行工作计划,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科技发展司及全国新闻出版信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有权更换总体组组长单位;标准制定小组组长单位根据小组工作计划向总体组负责,如无法履行工作计划,总体组有权更换标准制定小组组长单位。第六章 实施第二十条 各标准任务承担单位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制度、全国新闻出版信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有关管理规定进行标准任务的管理。第二十一条 标准总体组组长单位全面负责落实复合出版标准整体工作的组织实施工作,各小组组长负责各自小组标准工作的组织实
13、施。总体组组长与每个小组组长共同负责检查、督促并落实组内各项任务的相关配套条件,人员组建等,确保各项标准任务按质按量按计划完成。第二十二条 标准工作应建立文档管理制度。标准承担单位应定期将标准工作的实施进度文档以及标准的各类技术、管理文档向小组秘书归档,并定期由小组秘书向总体组秘书处汇总。第二十三条 各标准承担单位按要求编制月度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和有关信息表,报送标准制定小组秘书。标准制定小组秘书汇总后,上报总体组秘书处。第二十四条 各标准承担单位于每年十二月底前按要求编制任务经费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报送标准制定小组秘书。标准制定小组秘书汇总后,上报总体组秘书处。第二十五条 标准工作成果统一由总
14、体组组织安排征求意见等工作。第二十六条 标准工作承担单位或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终止或撤消任务等处理:(一) 执行不力,未开展实质性工作或中期检查不合格的;(二) 未按要求上报任务执行和进展情况、提交任务材料和文档,无故不接受小组组长对任务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等。第二十七条 标准任务如需调整,任务承担单位应提出任务调整的书面报告并报小组秘书,经总体组批准后方可执行。第七章 验收第二十八条 标准工作小组组长单位负责组织标准草案的内部初步审查。内部初步审查以函件审查的形式为主,征求标准制定小组内及总体组专家顾问组对标准草案的意见,根据意见进行修改。第二十九条 标准工作小组组长
15、单位负责落实任务验收的准备工作。应在任务执行期结束后两个月内向总体组提交验收申请和验收材料。验收材料包括:(一) 标准申报单;(二) 标准编制说明;(三) 标准送审稿;(四) 意见汇总表;(五) 标准审查会议议程及评审专家成员名单;(六) 会议经费预算及会议时间地点安排;(七) 标准工作经费决算及明细表。第三十条 总体组负责对各标准制定小组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后上报全国新闻出版信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由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科技发展司主持验收。标准验收形式为会议审查验收。第三十一条 标准验收应采取专家组制度。专家组一般由7-9名专家组成,主要从专家顾问组及业内专家中选取。第三十二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
16、的,不予验收。(一) 未完成计划规定任务的;(二) 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完整或文本不规范的;(三) 擅自变更标准承担单位、考核目标、研究内容、技术路线的;(四) 违反标准制修订规定的工作程序的。第三十三条 标准验收通过后,相关材料须报送总体组秘书处存档。相关材料除验收通过的材料外,还应包括标准报批稿和标准宣贯手册等。第八章 知识产权与成果第三十四条 本次标准工作所产生的所有标准成果其归属权为国家所有。 第三十五条 完成标准工作任务过程中所产生的专利权等知识产权的实施与归属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有关规定执行,但不得妨碍所订标准的公开性。第三十六条 标准工作任务所形成的论文与专著应标注
17、“数字复合出版标准工作资助”,所形成的著作权的归属和使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七条 标准工作过程中,参与者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泄漏标准技术细节及内容。第三十八条 标准总体组将任务承担单位上报的材料通过秘书处在复合出版标准工作范围内实现资源的共享,视工程进度最终实现全社会公开和共享。第九章 经费管理第三十九条 本次工作任务的前期工作机动经费来源于各参与起草工作单位的资金支持,后期可能获得部分国家经费补助。第四十条 在未获国家经费补助阶段,各标准制定小组内的标准工作任务主要由小组组长单位负责提供机动经费;总体组的公共任务主要由总体组组长单位负责提供机动经费,具体标准的制定经费由
18、主导该标准制定工作的单位提供。第四十一条 在获得国家经费补助支持的情况下,如果已经存在各参与单位在机动经费方面的支出,则除预留必要的公共经费外,将按贡献按比例返还分配给各参与单位。第四十二条 经费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单独建账核算。第四十三条 各小组机动经费由组长单位负责管理,接受小组全体参与单位和专家的审核,并受总体组监督。总体组机动经费由总体组组长单位负责管理,接受标准工作全体参与单位、全国新闻出版信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审核和监督。第四十四条 对完成任务不力或任务未通过验收的任务承担单位,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缓拨或停拨经费等处理。第十章 附则第四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由全国新闻出版信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总体组成立后依据本管理办法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报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科技发展司和全国新闻出版信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定后执行。第四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专心-专注-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