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令第31号《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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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化部令第31号(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31号(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31号(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31号(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活动的管理,维护考生利益,促进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工作的规范化,保障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工作的质量,推动社会艺术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社会艺术水平考级下面简称“艺术考级是指按照本办法获得资格的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下面简称“艺术考级机构,通过考试形式对学习艺术人员的艺术水平进行测评和给予指导的活动。第三条艺术考级必须以普及艺术教育,提高国民素质为宗旨,遵循艺术教育规律,坚持

2、公开、公正、公安然平静自愿应试的原则,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第二章管理机构第四条文化部负责全国艺术考级的规划、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能:一组织制定和贯彻施行艺术考级的政策、法规;二制定全国艺术考级工作规划,确定艺术考级机构的总量、布局、构造;三审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创办艺术考级活动的艺术考级机构;四施行和指导施行对全艺术考级活动的监督检查;五组织开展对艺术考级机构的评估工作;六负责全国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工作专家指导委员会的组织管理工作;七协调有关部门对艺术考级工作的有关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作出决定。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贯彻执行国家关于艺术考级的政策、法规,

3、监督检查艺术考级活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在本行政区域内创办艺术考级活动的艺术考级机构。第六条全国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工作专家指导委员会是在文化部领导下的艺术考级指导机构,由文化部聘请专家组成,每届任期四年。其职责是:一开展艺术考级工作有关政策、法规等方面的研究;二审定艺术考级专业目录、艺术考级标准、艺术考级教学大纲;三制定艺术考级考官资格认定标准,审定艺术考级考官资格;四制定艺术考级辅导老师资格认定标准,指导艺术考级辅导老师的培训工作;五制定艺术考级机构评估标准;六论证申请单位创办艺术考级活动的资格,并向审批机关提供书面论证结果。第七条全国社会艺术水平考级中心,是在文化

4、部领导和全国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工作专家指导委员会指导下的艺术考级工作服务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艺术考级的政策、法规,发布艺术考级工作信息;二印发(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考官资格证书);三监制(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证书);四组织协调艺术考级辅导老师的培训工作;五组织开展艺术考级理论研究、学术沟通和展演展示活动。文化部令第31号(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31号(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六完成文化部交办的其他工作。第三章艺术考级机构和考官第八条艺术考级机构是指根据本办法规定获得创办艺术考级活动资格的艺术学校、专业艺术团体、专业协会和艺术事业单位。第九条申请创办艺术考级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

5、件:一独立的法人资格;二主要业务与申请创办艺术考级专业相关,并具有良好的艺术、学术水准和社会信誉;三自编并正式出版发行的艺术考级教材;四申请创办的艺术考级专业必须有本单位的相应专业的考官,并且本单位考官应当占考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五适应艺术考级需要的场所和设施;六专门的工作机构和健全的规章制度。第十条申请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创办艺术考级活动的,报文化部审批;申在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创办艺术考级活动的,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审批,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报文化部备案。第十一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能否批准的书面决定。20

6、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能够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批准的,核发(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资格证书);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讲明理由。审批机关作出决定前,应当将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提交全国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工作专家指导委员会进行论证。论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但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单位。第十二条申请创办艺术考级活动的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申请书中应当载明拟创办的艺术考级专业、设置考场范围,考级工作机构及其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创办资金的数量和;,收费项目和标准等内容;申请书由申请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签署;二法人资格证实文件;三考级工作机构的组成和工作

7、规则;四考级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证实文件;五考级工作机构办公地点和考试场地使用权的证实文件;六自编并正式出版发行的艺术考级教材;七拟聘请的艺术考级考官的材料;八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第十三条申请单位应当自收到(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资格证书)之日起30日内,持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物价管理部门办理收费许可,并向文化部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出具备案证实。申请单位获得(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资格证书)和当地物价管理部门收费许可后,方可创办艺术考级活动。第十四条艺术考级机构连续2年不开展艺术考级活动的,由审批机关收回(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资格证书)。艺术考级机构停

8、办艺术考级活动的,应当自近期一次艺术考级活动结束之日文化部令第31号(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31号(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起60日内,向审批机关提交停办报告,同时交回(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资格证书)。艺术考级机构不交回(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资格证书)的,由审批机关取消其艺术考级资格。第十五条艺术考级考官必须获得(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考官资格证书),由艺术考级机构聘任。第十六条具备下列条件的专业人员能够通过艺术考级机构向全国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工作专家指导委员会申请(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考官资格证书):一10年以上专业艺术学习经历;二5年以上所申请专业的艺术或者艺术教育工作经历;三良好的示范、教学

9、指导及鉴赏能力;四良好的政治素质、道德修养。第四章考级管理第十七条艺术考级机构必须组建常设工作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根据核准的艺术考级专业组织艺术考级活动。第十八条艺术考级机构能够在组织艺术考级前向社会发布考级简章。考级简章内容不得超出审批机关批准的开考专业及设置考场范围,必须注明收费项目和标准。考级简章发布前应报审批机关备案,审批机关应当出具备案证实。第十九条艺术考级机构能够委托相关单位承办艺术考级活动。承办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独立的法人资格;二从事艺术教育、艺术表演、艺术培训、艺术研究等与艺术考级专业相关的业务;三开展艺术考级活动必要的物质条件;四良好的社会信誉。艺术考级机构必须与承

10、办单位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办单位必须在合作协议规定范围内,以艺术考级机构的名义组织艺术考级活动,艺术考级机构对承办单位与艺术考级有关的行为承当法律责任。第二十条艺术考级机构委托承办单位承办艺术考级活动的,应当自合作协议生效之日起20日内,将承办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合作协议报文化部及承办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备案。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出具备案证实。第二十一条艺术考级机构应当在开展艺术考级活动前5日内,将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等情况报审批机关和艺术考级活动所在地文化行政部门备案。考场在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城市的,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备案;考场

11、在其他城市的,报当地市文化行政部门备案;考场在县辖区内的,报当地县市文化行政部门备案。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出具备案证实,并负责对艺术考级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二条艺术考级的内容应当根据经审定的艺术考级教学大纲确定。第二十三条考场内执考考官由艺术考级机构派遣。同一考场内至少应当有1名相关专业的考官。执考考官应当持有(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考官资格证书),以备查验。考官只能在(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考官资格证书)载明的受聘机构所开展的艺术考级活动中执考。第二十四条考官应当根据公布的艺术考级标准对考生的艺术水平作出评文化部令第31号(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31号(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定,并提出

12、指导性意见。第二十五条考场实行回避制度。与考生有亲属、师生等关系可能影响考试公正的考官,应主动回避。考生或未成年考生的监护人能够申请考官回避,经考场负责人核实后执行。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经查证属实,考试结果无效。第二十六条考生通过所报艺术专业级别考试的,由艺术考级机构发给相应级别的艺术考级证书。艺术考级机构应当自每次艺术考级活动结束之日起60日内将发放艺术考级证书的名单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出具备案证实。第二十七条艺术考级机构聘任的考官及其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办公地点有变动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20日内,报审批机关备案。审批机关应当出具备案证实。第二

13、十八条文化部对艺术考级机构实行评估制度,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详细办法另行制定。第五章罚则第二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或者变相创办艺术考级活动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退还其所收取的费用,公布考试无效,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下面的罚款。第三十条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下面的罚款:一未按规定报审批机关备案即发布考级简章的;二组织艺术考级活动未按规定将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等情况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三艺术考级活动结束后未按规定将发放艺术考级证书的名单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四艺术考级考官及考级工作机构

14、主要负责人、办公地点有变动未按规定向审批机关备案的。第三十一条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考级活动,公布考试无效,并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下面罚款;考生因而遭到的损失由艺术考级机构赔偿:一未按核准的艺术考级专业组织艺术考级活动的;二执考考官及其行为不符合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三未按规定要务实行回避的;四考级经过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第三十二条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停止1年艺术考级活动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创办艺术考级活动资格,收缴(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资格证书):一委托承办单位未按规定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或者委托的承办单位

15、不符合规定的;二发放未经监制的(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证书)的;三向被公布考试无效的考生发放(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证书)的;四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设置考场范围的;五违背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多收费的;六阻挠、抗拒文化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监督检查的。文化部令第31号(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31号(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文化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一违背本办法规定,擅自批准不符合条件的艺术考级机构的;二不履行监督职责,对艺术考级机构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三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文化部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文化部2002年5月17日发布的(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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