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研究(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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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研究(一)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研究(一)摘要: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不断增长导致了研究未成年人刑事责任成了刑法学术界关注的焦点之一。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点具有特定的含义。与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相关的理论主要有: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未成年人负刑事责任的范围以及对未成年人适用刑罚的从宽处罚与不适用死刑两项基本原则。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实现方式即刑事处遇制度存在一系列问题,法律应从刑罚处罚方法和非刑罚处罚方法两方面来完善刑事处遇制度。关键词:刑事责任;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制度;刑事处遇制度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断增长,与此严密相关的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制度也成了刑法学术界关注

2、的焦点之一。由于未成年人有着独特的身心特点,其可塑性较强,因此世界各国刑事法律对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制度都予以十分关注。研究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对有效遏制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我国刑法典和相关司法解释对未成年人刑事责任方面的一些基本问题已经有了相应的规定,但还存在需要完善的地方。在本文中,笔者拟通过对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制度的相关理论进行梳理及对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制度的实现形式即刑事处遇制度进行评析,指出其中的缺陷和缺乏,并提出完善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制度的建议。一、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所谓刑事责任就是指刑事法律规定的,因施行犯罪行为而产生的,由司法机关强迫犯罪者承受的刑

3、事惩罚或单纯否认性法律评价的负担。在此定义的基础上,结合未成年人特点与相关法律的规定,笔者以为未成年人刑事责任是指刑事法律规定的,因未成年人施行特定犯罪行为而产生的由国家司法机关强迫未成年犯罪人承受的刑事惩罚或单纯否认性评价的负担。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特征主要有:第一,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是基于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而产生的法律责任。从法律的角度看,有犯罪就有刑事责任,无犯罪则无刑事责任,有刑事责任则必有犯罪。犯罪与刑事责任在法律上的这种必然因果联络,是刑事责任区别于其他法律责任的重要标志。司法实践中,未成年人只要施行刑事法律规定的犯罪行为,才会产生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第二,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是其

4、承当的所有法律责任中最严厉的一种。法律责任包括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及行政责任等多种责任形式,而刑事责任是一种最严厉的法律责任。其严厉性主要体如今它的实现方式上。作为实现刑事责任的基本方法逐一刑罚,是所有强迫措施中最严厉的一种,未成年人施行的行为要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并且构成犯罪,才能追查其刑事责任。第三,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是由其本人承当的不可移转的严格个人责任。刑事责任只能由犯罪人本人承当,即罪责自负,这是近代以来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原则。刑事责任则不可能发生移转问题,由于刑事责任存在的意义在于通过对犯罪行为的严厉谴责和对犯罪人的惩罚来到达预防犯罪的目的。所以,当代刑事理论和刑事司法实践中都

5、坚持“罪责自负原则,反对株连。也就是讲,刑事责任具有严格的专属性。在追查未成年人刑事责任时也应当严格注意这一问题。第四,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是一种严格的法定责任。行为人对什么样的行为承当刑事责任及详细如何承当,必须由刑事法律加以明确规定,并由国家司法机关按照法定的刑事诉讼程序予以追查。这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必然要求1。二、与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相关的几个理论问题理论是逻辑分析的起点。笔者以为,要理解把握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制度,就必须认识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范围以及未成年人负刑事责任的基本原则等相关理论问题。(一)关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年龄是影响和决定刑事责任能力程度的因

6、素之一。刑事责任年龄在古今中外的刑事立法中都有所规定,各国刑事责任年龄划分的方法上不完全一样,有的实行三分制,有的实行四分制。根据我国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状况、少年儿童的成长经过及各类犯罪的情况出发,我国刑法采用的是三分法2。我国(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成心杀人、成心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的,应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该法条把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三个阶段:不满14周岁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的阶段;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

7、满16周岁为完全负刑事责任的年龄阶段。根据以上规定,笔者以为,显而易见的是我国法律将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限定在14周岁以上18周岁下面。(二)关于未成年人负刑事责任的范围一般而言,各国刑法都根据各年龄段的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特点来确定未成年人应当承当刑事责任的范围。我国(刑法)第17条规定了未成年人负刑事责任的主要范围:一是将已满14周岁作为追查刑事责任和适用刑罚的起始点,即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施行了任何危害社会的行为,不管危害后果的严重程度、情节恶劣程度,都不以为是犯罪,排除了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施行严重危害社会行为构成犯罪进而承当刑事责任的可能性。二是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成心

8、杀人、成心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根据此规定,这一年龄阶段的未成年人,只要在成心触犯以上八种犯罪时方追查其相应的刑事责任,至于施行了(刑法)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不管这些行为的危害后果怎样都不以为是犯罪,不得适用刑罚加以制裁。三是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年龄段施行了(刑法)规定所禁止的行为,都将成为犯罪人而要适用相应的刑罚措施。不过,他们属于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之列。此外,司法解释对未成年人施行较稍微的涉暴、涉财和涉色行为不作为犯罪处理。其根据如下: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已满

9、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触犯刑法第17条规定的,应根据案件情况慎重考虑。诸如出于“以大欺小,以强凌弱,使用语言威胁或者使用稍微暴力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的生活、学惯用品或者钱财的、“偶然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盗窃公私财物到达数额较大,但情节稍微的等三种情形,能够不以为是犯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详细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于未成年人施行盗窃行为也作了类似的规定3。(三)关于未成年人负刑事责任的基本原则所谓未成年人负刑事责任的基本原则就是对未成年人追查刑事责任的基本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对未成年人追查刑事责任时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它是刑法基本原则在刑事归责中的详细化,对人民法院的量刑活动

10、具有指导意义。除了对未成年人适用刑法的一般原则外,针对未成年人犯罪主体的特殊性,笔者以为我国对未成年人追查刑事责任着重强调的两项基本原则是从宽处罚原则和不适用死刑的原则。1、从宽处罚原则我国现行刑法典第17条第3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就是从宽处罚原则的体现。该条的基本精神是,在犯罪性质和其他犯罪情节一样或大体一样时,未成年人犯罪都应比照成年人犯罪从轻或减轻处罚,即对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在法定刑的范围内判处相对较轻的刑种或者相对较短的刑期从轻处罚,或者在法定刑下面减轻处罚。从宽处罚原则是基于未成年犯罪人责任能力不完备以及他们较易接受教

11、育改造的特点而确定的,这一原则有利于实现刑罚的目的。司法实践中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时应严格执行这一法定原则4。笔者以为正确理解这一原则的涵义是正确执行这一原则的前提。所谓“应当是命令性规定,是“必须“一律而不允许有例外,即但凡未成年人都必须予以从宽处罚,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此款以“应当来限制审讯人员,不允许其运用自由裁量权。审讯人员对未成年人犯罪必须根据法律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不能有其他的选择。在正确理解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原则的基础上,更重要的是正确适用这一原则。在对未成年人适用从宽处罚原则时,到底是选择从轻还是减轻处罚要根据行为人罪责的轻重和改造的难易程度来选择。对未成年人追查

12、刑事责任应遵循从宽处罚原则不仅体如今我国的刑法条文中,在相关的司法解释中也有体现。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对被判处拘役、三年下面有期徒刑的未成年罪犯,犯罪后有悔改表现,家庭有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能够落实,以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应当适用缓刑。这些规定体现了对未成年犯罪人十分对待的精神,有利于未成年犯罪人的改造矫正。然而,笔者以为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缓刑的条件规定过严,未能完全贯彻从宽处罚原则的基本精神。2、不适用死刑原则现行刑法第49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这就是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的

13、原则性规定。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为什么不适用死刑?这是由于死刑亦称生命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权的刑罚,是性质最严厉的刑罚。我国刑事立法思想以为,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即便犯罪性质、情节和危害结果非常严重,但由于行为人年龄尚未到达成年,责任能力不完备,因此其主观罪过较成年人同样的犯罪要相对轻一些,其刑事责任也相应轻一些;同时,行为人犯罪时未成年还具有改造的可能,因而对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笔者以为在司法实践中正确地把握对未成年人犯罪不适用死刑这一原则应注意下面几点:第一,对于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管其所犯罪行多么严重,一概不适用死刑。这里所讲的不适用死刑是指既不能判处死刑,也不能判处死

14、刑缓期2年执行,更不能允许等到18周岁以后再判死刑5。第二,行为人在满18周岁前后都犯有罪行,假如在满18周岁后所犯的罪行严重可适用死刑,自然能够判处死刑,假如不满18周岁时犯有法定最高刑为死刑之罪,在18周岁之后所犯罪行较轻而法律上未规定死刑或者论罪根本不应判处死刑,那就不应仅仅根据行为人未满18周岁时所犯严重罪行而判处死刑。该原则确实立体现了我国刑事法律对未成年犯罪人的特殊保护,有利于未成年犯罪人重新回归社会。考虑到未成年人生理特点,识别控制能力正处于一生的起步,可塑性大,我们在对未成年犯罪人适用刑罚经过中,必须认真考虑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坚持从宽处罚和不适用死刑两项基本原则。当

15、然,我们在对未成年人追查刑事责任时还应遵循(北京规则)确立的未成年人司法中保护社会利益和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双向原则。三、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实现:刑事处遇制度一刑事责任与刑事处遇制度刑事责任仅是一个抽象的法律概念。刑事责任要得以实现才具有现实意义。刑事责任的实现需要一定的方式,所谓刑事责任的实现方式,是指为实现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而采取的详细途径。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刑事责任的实现方式主要有下面两种:一是定罪判刑方式: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并适用刑罚,即通过刑罚实现刑事责任。二是定罪免刑方式: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但免除刑罚的适用,而适用非刑罚处理方法,即通过非刑罚处理方法实现刑事责任,或

16、仅对行为作有罪宣告,既免除刑罚的适用,也免除非刑罚处理方法的适用6。通常讲来,以上方式中,刑罚是实现刑事责任的最普遍、最基本的方式,非刑罚处理方法是实现刑事责任的非基本的次要方法,二者处于并重地位。结合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借鉴刑法学界的观点,二者的结合构成了未成年人的刑事处遇制度。换句话讲,所谓未成年人刑事处遇制度是指对未成年人的刑罚处罚方法和非刑罚处罚方法的统称,它是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实现方式。二对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处遇制度的评析从世界其他各国刑事立法的规定来看,在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实现上均有一系列特殊的规定,而且通常比拟具体详细。我国刑法对这方面的规定还比拟原则,除有不适用死刑的规定和一条笼

17、统的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规定外,在刑罚制度和除死刑外的其他刑种中并无详细的特殊规定7。有鉴于此,笔者以为有必要重点对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实现方式即刑事处遇制度进行分析。1、关于刑罚处罚方法的适用1关于无期徒刑的适用。我国刑法规定对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而未禁止无期徒刑。根据一般理解,这可能是立法思想以为有的未成年人犯罪性质和危害后果极其严重,仅允许对其最高适用有期徒刑,缺乏以有效保卫社会和到达刑罚的目的,故有必要适用无期徒刑,但在适用时要严格限制无期徒刑的适用,也就是只要对罪行十分严重,社会危害性很大,主观恶性也很深的未成年犯罪才能适用。然而笔者以为,对未成年人不宜适用无期徒刑。首先,适用无期徒刑

18、违犯了对未成年人应刑罚轻缓、重在教育和矫治的要求,而且也未必就体现了双向保护原则中兼顾保护社会利益这一原则精神8;其次,对未成年人判处无期徒刑,会对未成年犯的改造和矫治起负作用。由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未成年犯至少要在监狱里度过10年,这样会使其产生绝望和对抗情绪。笔者以为对未成年犯罪人适用无期徒刑既不合理也无必要。2关于罚金和没收财产的适用。我国修订刑法对一些贪利性犯罪或较严重的罪规定在判处主刑的同时能够并处没收财产,同样规定对一些贪利性犯罪或较轻的罪能够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因而,原则上讲未成年人触犯了没收财产或者罚金刑的刑法条款都能够依法运用没收财产或罚金刑。然而根据我国现阶段的情况,未成年人大

19、多数在学校学习,或刚刚刚参加工作和劳动,一般尚无相当数量的财产或金钱能够没收或处以罚金,往往由其家庭代受刑罚,这就有悖于我国刑法罪责自负的基本原则9。所以,对尚无个人财产的未成年犯罪人即对绝大多数未成年犯罪人不宜单独或附加适用罚金或没收财产刑。但也不能绝对化,有少数已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能由于劳动或继承等因素拥有了个人财产,其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了严重经济损失的应以未成年人本身的财产为处罚对象。因而,笔者以为,法律应根据详细情况做出与之相适应的规定。3关于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是人民法院剥夺犯罪分子介入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的权利的刑罚。刑法第54条规定了剥夺权利的内容:选举权与被选

20、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未成年人在犯罪时不满18周岁,上述四项权利中除第二项外,能够讲未成年人还不具备这些权利。而根据我国刑法第56条和第57条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主要是针对那些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以及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剥夺他们的政治权利也是为了防止他们在主刑执行完毕或者被赦免以后利用这些权利再次施行犯罪。由于未成年人本身尚不是享受政治权利的主体,对其剥夺政治权利无实际意义,而且剥夺政治权利对未成年人在主刑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的复学、升学和就业都不利,因而,笔者以为对未成

21、年人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刑罚处罚方法能否必要和可行值得商酌。2、关于非刑罚处罚方法的适用非刑罚处罚方法是针对情节稍微免于刑事处分以及根据其犯罪的罪行虽能够处以刑罚,但因其人身危险性较小,放弃刑罚干涉而采取的宽松处理方法。根据我国刑法第37条的规定“免予处分后能够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由主管单位予以行政处分。也就是讲法律规定的非刑罚处罚方法有训诫、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和由主管单位予以行政处分五种。然而该条款既适用于成年犯罪人也适用于未成年犯罪人,也就是讲我国并没有专门的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非刑罚处罚方法的系统性法律规定,只要一条简单的条文,即第17条第4款的规定“因不满16周岁不处罚的,责令起家长或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由政府收留教养。适用以上条款时也缺乏严格的程序法保障,因而引起了很多人的批评。由于刑法中缺乏更多的非刑罚处置措施供法院选择,致使司法实际部门要么对可免除刑罚处罚的未成年人升格处理,判处刑罚;要么降格处理,一放了之10。显然,现行刑法典关于未成年犯罪人非刑罚处罚措施不够完善,此外,我国在未成年人犯罪的非刑罚处理上也没有一个完好的体系,没有一个统一的协调机制。因而笔者以为针对未成年人的特点法律应补充和优化非刑罚处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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