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降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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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降低 摘要:随着社会进展,人们文化水平显著提高,我国未成年人犯罪人数总体有所下降,但未成年人犯罪愈发向着低龄化的方向进展。近些年未成年人低龄化的犯罪成为社会热点问题,我国在法治社会大环境下,需要对这一难题作出对策,目前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方针是以“教育为主、惩处为辅”,对符合条件的,乐观运用相对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等制度,同时要在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权益、社会利益间寻求平衡,实现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全面、综合爱惜。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年龄,降低 第1章绪 论 1.1争论背景和意义 1.1.1争论背景 随着社会进展,人们文化水平显著提高,我国未成年人犯罪人数总体有

2、所下降,但未成年人犯罪愈发向着低龄化的方向进展。近些年频繁的消逝15岁少年强奸女童后推其下楼、湖南益阳12岁少年弑母、初二男生持刀追砍同学、陕西神木15岁少女被同龄人殴打致死等等,大事都成为社会热点问题,而我国目前法律规定对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六岁的未成年人,只需对八大犯罪行为担当刑事责任,至于未满十四周岁不用担当刑事责任,可低龄化犯罪却越来越多,现存在的法律规定并不能有效解决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的问题,部分人提出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年龄,试图用法律惩处性威慑未成年人,进而遏制未成年人往低龄化的趋势,当然也有部分人提出维持说,用教育引导青少年的价值观,从源头之处入手,才能源清则流清,形端则影正,两

3、家之言谁更合理呢? 1.1.2 争论意义 在当今世界,一个国家的刑法制度是否科学和文明是衡量一个国家法律制度成熟的重要标志。随着社会进展,在法治社会大环境下,我国需要对这一难题作出对策,事关国家的将来,目前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方针是以“教育为主、惩处为辅”,对符合条件的,乐观运用相对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等制度,同时要在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权益、社会利益间寻求平衡,实现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全面、综合爱惜。在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六岁年龄阶段刑法并作出任何刑的惩处,无法体现法律的威慑力,这是我国建设法治社会面临是迫切需要解决的难题。 1.2 文献综述 1.2.1 国内争论综述 我国学者对当前未成年人犯罪往低

4、龄化进展的趋势进行分析和阐释,现主要的观点有降低说和维持说。降低说的学者建议直接降低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以惩处的形式遏制此种趋势,也是适应当前我国政治经济进展需要,实现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有效把握,在金爱玲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制度争论中随着社会进展,我国现在未成人的心智比40年前同龄的未成年人早熟2岁,试图通过降低未成人年龄解决问题。而维持说的学者不建议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吴君在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降低问题争论上进行全面分析,一味的降低未成年人年龄并不能解决问题,由于这是一个社会问题不是一个法律问题;及洪宇澄在论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降低法制与社会报刊上,提出相应的对策。 我国学者

5、虽然对未成人刑事责任年龄在确定程度上有所争论,但对于当前是否应当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还是摇摆不定,对此不能盲目降低未成人的刑事责任年龄,应从我国法律规定、政策、文化传统等因素全面分析,所以应进一步争论和探究。 1.2.2国外争论综述 顺应时代进展的自然规律,只有当人们的年龄达到确定阶段时,其自身的辨别力气和自制力才有相对的稳定性,因此各国对于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也有不同的规定。如美国学者对本国的刑事责任年龄的相关制度进行了总结,美国有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交由一般法庭审理的先例,受审者有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我们也知道美国有50个州,各州之间的对刑事年龄的规定也不全都,大多数学者认为应当维

6、持或提升最低刑事责任年龄,这也是出于对未成年人的爱惜。 千禧年之时,日本发生了酒鬼蔷薇圣斗大事,日本对于此次案件的发生,对本国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作出了调整,将最低刑事责任年龄调整至14周岁。自此日本学者也开放了激烈争辩,如日本的川出敏裕在对非行少年的法律对策系统的现状和课题中分析了日本非行少年问题,对此也对非行少年的矫正和法律制度提出思考;小野清一郎的犯罪构成要件理论中对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制度进行了深化探讨。Gregor Urbas在其编写的The Age of Criminal Responsibility则着重介绍了年龄与刑事责任年龄二者间的关联。 综上所述,无论是美国、日本或是其他国家,

7、都有对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进行探究,我国也可依据他国的阅历,吸取成熟的阅历并结合实际作出相应的调整。 1.3课题争论方法和内容 1.3.1 争论方法 本论文在撰写过程中主要运用了以下三种争论方法: 文献争论法,依据论文的争论目的以及课题需要,通过查阅与论文相关的文献来获得相关资料,从而全面、客观、正确地了解所要争论的问题,找出问题的根源的所在,从而分析问题。 理论争论法,是人们熟识客观世界,并使熟识的结果系统化的活动。通过一些学者提出的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降低论及维持论进行分析,从中得出的观点。 价值分析法,对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降低弊大于利进行分析,本文对降低未成年人担当刑事责任是否能够实

8、现刑法中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的目的进行分析。 1.3.2 争论内容 本论文一共分为五个部分,具体内容支配如下: :绪论。主要介绍本论文的争论背景,分析当前未成人犯罪呈现低龄化的趋势,是否降低未成人刑事责任年龄的问题成为社会焦点,作出分析以及综述。阐述本论文的争论意义。: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概述及现状。主要说明未成人刑事责任年龄的理论原理及分析当前我国对未成人犯罪低龄化的形势,急需实行一些措施遏制未成人犯罪低龄化的趋势。: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学界看法。主要内容分析一些学者提出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降低说及维持说的理由,简述笔者的观点。:我国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完善,主要内容是对我国当前未成人

9、刑事责任年龄制度提出增加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犯罪的幅度及细留意未成人社会危害行为的细化。:致谢 第2章 未成人刑事责任年龄制度概述及现状 2.1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理论基础 2.1.1以教育为主,感化挽救未成年人的方针 纵观人类历史 ,世界各国成立之时都会对弱小者赐予特殊的爱惜。每个国家对弱小者的爱惜力度都有差距,可进展的趋势从分散到集中,从片面渐渐走向全面,最终形成现行的国际潮流,既是对人权的充分敬重,也是道德的体现。 我国在适应世界潮流中在不断完善关于爱惜未成年人权利这一方面的制度,例如民法总则、刑法、刑事诉讼法、未成年爱惜法以及爱惜未成年人犯罪法等等。这些法律的设立都是为了爱惜未成年人能够更好

10、健康成长,通过各个部门法充分爱惜未成年人的权利。我国对未成年人实行的政策是以教育为主,感化挽救未成年人,这方针成立影响着未成年人法律的制定,我国现行的刑事司法制度关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也得益以此。 2.1.2国家亲权理念 国家亲权理念,是指当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或者父母没有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时,国家的公权力会干预其中,国家以监护人身份对未成年人权利进行爱惜以及对未成年人的错误进行惩处的理念。从“国家亲权”理论来看,它起始于英格兰,与封建土地制度亲热相关,从开头对未成年人监护案件的适用扩大到现今诸多领域的适用,“国家亲权”成为了西方国家司法活动的重要根基。所以该理念的来源不在于我国,而是西

11、方国家,尤其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诉讼程序 。由于我国的刑法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学习于苏联,在此前提下结合我国国情,对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与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要做出区分对待,才能体现对未成年人的爱惜。 2.2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现状 从我国刑法的角度动身,未成年人犯罪指的是年龄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作出的严峻危害社会、违反刑法规定而应当受到刑事惩处的行为。现行我国的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十四岁以下的无需担当任何刑事责任属于无刑事责任力气人、十四周岁至十六周岁只对八种犯罪担当刑事责任属于相对刑事责任力气人、十六周岁需要担当对任何刑事犯罪担当刑事责任属

12、于完全刑事责任力气人。这充分体现我国对于未成人刑事责任制度上的保障,对于未成年人的弱势群体特别的关照。随着社会进展,人民社会生活水平大大提高,国家为了实行科教兴国的方案,全面推行了各种教育政策,比如:九年义务教育等等,人们文化水平显著的提高,也随之频繁消逝了未成年人“高智商”犯罪,犯罪往低龄化的人群进展。现实生活中低于十四岁年龄的人犯罪率越来越高,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往不是八种罪名方向进展,未成年人针对法律上的空白,加之思想不成熟,在这段特殊时间里走上了走向犯罪的道路。 第3章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学界看法 近年以来未成人犯罪频繁的发生,趋势是往低龄化的方向进展,呈现出高

13、智商、团队化的特点。引起学界的热议,围绕者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是否应当降低的问题进行激烈争辩,学界因此产生降低说和维持说的两种观点。 3.1降低说 3.1.1未成年人辨认力气和把握力气的提高 随着社会的进展,时代在不断的进步,文化水平也不断的在提高,然而却早就未成年人的“早熟”,据有关调查,当前我国未成年人身高、体重与20年前对比有所提升,发育程度更是相较20年前提高二至三岁,12周岁未成年人大部分已经开头接受学校教育,电脑及手机等科技产品未成人在学校阶段已经大量的接触,甚者经济发达地区从学校已经开头转变教学方式,实施直播上课、网上作业等,身心教育加速成熟,影响到未成人行为力气远超于自身所在相

14、对应的刑事责任年龄,因此产生了犯罪的辨认力气和把握力气,拥有了成年人的行为力气却身处未成年刑事年龄的阶段,导致现行的未成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不但与现实社会生活脱轨,而且还与当时立法的目的相违反,对此法律应当做出适当的调整。一些学者提出要从新确定未成人的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点,我国刑法主观上的辨认力气和把握力气是定罪量刑的关键之一,当前的未成年人身心教育加速成熟,影响着他们的辨认力气和把握力气。 3.1.2未成人入罪年龄存在立法的缺陷 莫让立法上的缺陷不能成为未成年人犯罪的庇护场所。前年消逝一则让人深思的社会新闻,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发生了一起“未成年人杀害女老师”骇人听闻的大事,作案人员是三位留守儿

15、童,年龄最大才13岁,最小的才11岁,而受害者却是这三名恶徒的的老师。多家新闻进行报道,在调查中消逝一个不行思议的情节,三位恶徒中的一位在作案前对其中的两位进行片面的法律分析,并自信满满地说“你们别担忧,你们还未满十四周岁,就算杀人也不用坐牢的,放心吧”。基于这样的认知去实施了犯罪,最终导致这桩不应当发生的惨案。我国刑法的第17条规定是未成年人刑事犯罪的“爱惜伞”,且不满十四周岁的不担当任何刑事责任,这是对未成人的特殊爱惜,是让未成年人这个弱势群体的权利能得切实的保障,但现在却成为未成年人犯罪的庇护场所,以此法条为依据鼓舞了未成人去做恶,纵容了未成年人有恃无恐的去犯罪。 3.1.3降低未成人年

16、龄是遏制未成人犯罪往低龄化趋势的有效性 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是可以快速有效的遏制未成人犯罪往低龄化趋势的手段。2019年1月份,我国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查长陈国庆在大型法治节目法治中国说中谈到,我国未成人犯罪案件呈现低龄化趋势果,流浪未成人犯罪较高呈现组织化、成人化和暴力化的倾向。对此一些学者认为,未成人犯罪低龄化的问题不容乐观,应当对刑法做出调整,刑法把握每个公民的生杀大权,每位公民应当对其敬重和心存敬畏之心。为了爱惜未成人所以刑法做出未成人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使未成人钻了空子,无法体现刑法对未成人犯罪的威慑作用,反而成为未成人实行犯罪行为的利器,助长了未成人犯罪的邪念。这个立法上的漏洞需

17、要通过立法进行填补。在司法实践中,2018年湖北省一位县级公安局的办案警察在某频道说,近三年以来他办理了21起的未成人犯罪案件中,发觉未成人犯罪的呈现低龄化、暴力化及成人化的特点。在当前形势下无法快速找到解决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的根本方法,在此期间需要有个缓冲、调整过渡的方法,而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是最有效最快速的方法。 3.1.4以未成年人年龄作为担当刑事责任标准的失准 以未成年人年龄作为担当刑事责任精确性。我国对未成年人担当刑事责任是以年龄作为判定的标准,但随着未成年犯罪往低龄化进展的趋势,以此种推断方法为标准是否精确有待分析。 现行未成年人往低龄化进展的趋势,影响这种现象产生的缘由并不

18、是单方面的,要从各方面进行综合分析,例如在经济上、社会上及教育上等等方面共同分析。伴随着经济进展,人们生活质量不断提高。对比以往,现阶段的青少年学习途径多样,接触学问面较广,在方面进展中都不断呈现出“早熟”的现象。受教育上学习年龄较早,很多在不到十四周岁的青少年已经开头接受学校教育,不管是在心智上、还是思想上确定程度加快走向成熟。加之现在科技进展快速,传媒技术不断深化生活的各个方面,青少年不断接受新的事物,猎取学问方法不在局限于书本和课堂,通过手机、电脑各种电子设备进行学习,其接受的程度也远远超过现阶段的实际年龄,相对应的心智和思想自然也会超过实际年龄走向成熟,笔者也认为不能仅仅以年龄作为推断

19、未成人担当刑事责任的标准,对此有一部学者提出了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方法,不行否认的是这也有效方法之一。 3.1.5未成人犯罪改造方法需与时俱进 我国长期以来以“教育为主,惩处为辅”作为未成年人犯罪的改造原则,对于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人犯罪实行的方法主要是通过矫正,刑法对此做出规定由家长或者监护人进行管教,必要的时时候由政府进行收容教养,对于矫正的场所大部分由家庭矫正或者社区矫正。但由于我国现在国情,经济进展不平衡,城乡差异较大,为了生存很多农夫工的父母拥进城市工作,留守儿童人占了相当大的一部分,家庭教育的缺失是造成未成年犯罪高发的主要缘由,假如这时还把犯罪的未成年交由家庭和父母进行矫正往往

20、是达不到矫正的目的,并不能回归良性的社会秩序。对于必要时由政府进行教养的规定不够明确,没有对“必要的时候“情形做出具体的规定,立法不明确,执法者何以执行,再者执行部门本身囊中羞怯更难于执行。 3.1.6与我国刑法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冲突 与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冲突,同时对于受害者并不公正,我国对于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司法机关并不做任何的刑事惩处,而对于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的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只对八种犯罪担当刑事责任,且对于未成人的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不能判处死刑,甚者应当从轻或减轻刑事惩处。我国对于未成人的爱惜通过各部门法做出的规定,未成人的权利虽然得到了很好的爱惜,但是却

21、不顾及受害者一方的诉求。假如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犯了强奸罪,但由于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做出任何的刑事惩处,反而连续放任纵容施暴者,受害者会对法律的不公布满了埋怨,明显者是与刑法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冲突,长期下去不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建设。 3.2维持说 3.2.1未成年人犯罪往低龄化方向进展是一个社会问题 未成年人犯罪往低龄化方向进展并不是单纯的法律问题,而是经济、文化、教育等方面进展过程中的产物,它是一个简洁的社会问题。我国经济进展、科技进展及教育水平的提高给未成年人的进展供应了一个前所未有有利的环境,使未成人与社会进展的共同进步,但物质条件的提高却不意味着能未成人的精神世界也成正比的进展

22、,甚者反而因未成年人接受到一些不良的信息影响未成人健康的成长。目前的未成年人犯罪呈现出低龄、恶性化的趋势,然而一味的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防止未成年人犯罪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多方面、多领域齐心协力,要想削减未成年人犯罪,就要从源头找缘由.一味的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最终只会让未成年人肩负越来越重的责任。我们应当从家庭、学校、社会及个人大等方面入手进行全面分析,而不是一有经济社会的进展就盲目降低未成人刑事责任的年龄,依据我国经济社会进展以此实行的话我国是有可能把未成人刑事责任年龄降到1岁,此举完全是治标不治本,把社会问题企图通过法律的修改来彻底解决问题,却让思想不成熟的未成人来担当

23、自己的犯罪行为,既是一种推卸社会责任的行为,更是对未成人的一种不公。 3.2.2与我国爱惜未成年人的政策及目的不符 与我国爱惜未成人的政策相冲突,更与关爱未成人身心进展的目的相违反。我们要清楚知道儿童是祖国花朵、是将来社会主义的建设者。未成人的身心健康甚者影响着下一代人的培育,保障未成人的身心健康是尤为的重要,对未成年刑事责任年龄的降低,意味着未成人要更早的受到刑法的惩处,处以徒刑后将面临牢狱之灾。对于心智各方面都不健全的未成人将去面对简洁浑浊的监狱环境,是完全不利于未成人身心健康的进展。此举分明就是一个饮鸩止渴的行为,理论上是直接能够缓解未成人犯罪往低龄化进展趋势,但未成年人狱后出来后却更难

24、融入社会,不管是学习上、就业上等方面都会受其确定的影响,从而引起未成人心生怨恨,增加重犯率,犯罪成本往往提高,受害人数量变多,损害力度更大,社会的担忧也随之提高,造成无法回归良性社会的恶性循环的局面。 3.2.3一般预防独木难支难于回归良性的社会 用降低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的方法遏制未成人犯罪往低龄化进展趋势,意味着未成年人犯罪的打击面变的更宽广了,这种以暴制暴的方式仅仅发挥了刑法预防犯罪中的一般预防作用,这是无法解决问题。我国刑法中对预防犯罪的发生分为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两种方法各自发挥不同的作用。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将其送进监狱是能够发挥刑法中一般预防的功能,但是并不能够发挥特殊预防

25、方面的作用,对阻挡本人再次犯罪的目的也难于实现,回归良性的社会也成为泛泛之谈。 3.2.4照看“幼恤”是我国文化传统 现行的未成年的刑事责任年龄符合我国历史的“幼恤”传统。西周时就有对“老、幼、愚”做出规定,这里所说的幼是是未成人,对其特殊的照看及爱惜。秦朝对未成人做出年龄上的规定,未成人年龄最低的下限是十七岁。至魏晋南北朝未成年人的下限在十五岁。唐律对未成年人年龄的划分更为全面,分为三个阶段全免、部分免及减轻。之后的每朝每代都用以此为基础且不断去完善。现行的刑法的未成人也是吸取我国的历史传统文化,且做出更为适应现代社会的规定,大多数朝代都是在爱惜未成年人,且不断扩大爱惜的范围。当前我国未成人

26、刑事责任年龄是在适应了本国的经济基础前提下,且在吸取了我国的公序良俗才制定出来的,只有在适应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才稳固。 第4章 我国未成人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完善 4.1增加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犯罪的幅度 我国刑法规定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只担当刑法的八种罪名,这把八种罪是比较恶劣的,所以这个年龄的阶段未成人应当担当刑事责任。但除了这八种罪之外,未成年人不对其所犯的任何犯罪担当刑事责任。现实中也还有一些比较恶劣的犯罪并未划入未成人担当刑事责任的范围中。据上述分析现在呈现未成人刑事犯罪的低领化、高智商的犯罪,作案手段及作案手法极其超群,巧避刑法的惩处,以达到实施犯罪的目的,应当扩大这个阶段的

27、罪名限制,把一些比较恶劣危险的犯罪纳入其中。 相对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未成年犯罪应当把绑架罪纳入其中,绑架罪是一种比较恶劣和危害性较大的犯罪,造成后果幅度大,轻则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重则剥夺他人的生命,往往也会导致他人财产受损。针对近些年未成人犯罪的特点,团队化、高智商化,分工进行合作,绑架罪往往是存在团队合作的情形,只要不撕票,不存在有意杀人的情形,就无法给其定罪量刑,所谓富贵险中求,进一步得到钱财,退一步也就是家庭教育和社区矫正,如有必要政府管教,未成人以身试险可能性很大,所以必需将严峻危及他人生命、严峻限制人身自由、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绑架罪纳入刑法17条其次款的规定。 相对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28、的未成年犯罪应当把走私、运输及制造毒品纳入其中, 依据我国刑法的这个阶段未成人只担当贩毒罪,不再担当其他环节的罪名,客观上走私、贩卖、运输及制造往往是特殊紧密的,可从实际中看来贩毒危害程度并不低于制造、走私及运输的危害程度,四者之中都是其中的一个环节,只是分工不同。近些年来我国对毒品打击力度还是大的,不管是现实中还是网络中,也不管是城市中还是乡村,对毒品危害性都进行广泛宣扬,在中学校都进行了宣扬,甚至开展了讲座、竞赛等形式进行宣扬。所以这个阶段未成人应当知道毒品对社会、家庭及个人的危害程度,甚至知道会贩毒受到刑法的惩处。基于未成人对毒品的认知,不行能仅仅只知道贩毒有危害其他环节并无危害,应当将

29、走私、运输及制造刑法17条其次款的规定。 4.2留意未成人危害社会行为的细化 我国为了爱惜未成人的颁布了预防未成人犯罪法,对未成人的行为划分为不良行为和严峻不良行为,但现实司法实践中,对行为人的教育、改造效果并不理想,复归社会后的再犯率较高,先行的划分存在一刀切的嫌疑,对此应当做出更具体的划分。借鉴日本订正未成人行为的阅历,应将分为、不良行为、触犯治安惩处行为、危险过失行为及严峻不良行为。不良行为是指:饮酒、吸烟、夜不归宿等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行为,这种状况通过学校教育,引导未成年人订正错误的行为。触犯治安管理惩处行为指打架没有造成轻伤以上的、违反交通规章的等违反治安管理条例行为,需要政府和学校

30、联合进行素养教育。危险过失行为是指主观方面不是有意的,但具有严峻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严峻不良行为是:对其行为有意,具有严峻的社会危害性,但足于于对其作出刑事的惩处。进行细化是为了避开矫正过枉,具体问题要对应具体措施,提高实施矫正措施的针对性和时效性性。 结语 未成人是祖国的花朵,是国家将来的希望。对于当前未成年往犯罪低龄化的进展趋势虽不容乐观,但也切勿以暴制暴,盲目的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不能仅看到一方面的有效性而忽视问题根本性、我国的政策及文化传统,我们要未成年往犯罪低龄化的问题进行全面分析。笔者看来首先要从社会、学校、家庭及个人等方面进行分析,可以得出这个不只是单纯法律问题而是一个社会问

31、题,从而在立法上建议实行增加相对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犯罪幅度,留意未成人危害社会行为的细化。从社会方面订正社会的不良风气,在学校教育上留意学校素养教育,在家庭上留意培育良好家风,家庭要给未成年更多的关爱,从而引导未成人往正确价值观人生观方向进展,这才是一个良性循环。希望本文的建议对解决我国未成人往低领化方向进展的问题上有所关怀。 参考文献: 1穆佳琦.论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J.河北农机,2019(09):122-123. 2王艺,胡媚.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问题的反思J.连云港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9,32(02):43-47. 3王艳茹.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政策贯彻中的问题D.烟台高校,2

32、019. 4王宇飞. 未成年人严峻不良行为的刑法规制探析D.河北师范高校,2019. 5洪宇澄.论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降低J.法制与社会,2019(13):249-250. 6金爱玲. 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制度争论D.延边高校,2018. 7冯智恒,冯智涛.论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的对策J.法制博览,2018(30):224+223. 8肖姗姗. 中国特色未成年人司法体系的构建D.中南财经政法高校,2018. 9柴立君. 刑事责任年龄降低法律问题争论D.兰州高校,2018. 10吴君. 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降低问题争论D.华东政法高校,2017. 11杨晋娟,张伟楠,董玥彤.校内欺凌的法律规

33、制从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争论谈起J.法制博览,2017(27):222. 12杜夏荷. 论我国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制度D.江西师范高校,2017. 13杨耀. 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制度争论D.首都经济贸易高校,2017. 14巩芳. 论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责任法定年龄是否降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思考D.青岛高校,2017. 15李素云. 未成年人刑事责任争论D.云南财经高校,2017. 致谢 在写论文的过程中,我学到了许多。从论文的选题到完成,离不开老师的悉心指导、同学和伴侣的关系和关怀。因此我要特别感谢我的论文指导老师以及全部关怀我完成论文的人,让我能够顺当的完成毕业论文的设计。在这里请接受我真诚谢意。在将来的路上,我定会更加努力学习,不辜负父母、老师、同学、伴侣对我的期望。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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