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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珠海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珠海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珠海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2020年5月10日珠海市第七届人民政府第1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20年5月27日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3号公布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下面简称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加强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和管理,根据国家及广东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本市行政机关制定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能够反复适用的文件。规范性文件分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室、横琴新区管委
2、会和经济功能区管委会以本人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市、区人民政府的组成部门和法律、法规受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等以本人的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部门规范性文件。第三条本市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决定、发布、备案、解释、修改和废止等适用本规定。第四条行政机关制定内部工作制度、技术操作规程,对详细事项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以及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制定文件不适用本规定。第五条行政机关的议事协调机构、临机会构、内设机构和下设机构不得以本人的名义制定规范性文件。第六条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规范性文件不得作出限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定。制定规范性文
3、件,应当体现行政机关权责相统一的原则,在赋予行政机关必要职权的同时,应当规定其行使职权的条件、程序和应承当的责任。第七条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下列事项:一行政处罚;二行政许可;三行政强迫措施;四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五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设定的事项。第八条未经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未经规定载体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无效。第二章起草第九条规范性文件由组织施行的单位负责起草。规范性文件涉及两个以上单位的职权范围,可由其中一个单位牵头组织起草或政府指定的单位起草。第十条规范性文件草案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制定目的;二制定根据;三适用范围和调整对象;四详细的行为规范;五施行日期。第十一条起草规范性文
4、件,应当进行调查研究,听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第十二条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起草单位应当充分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各单位对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稿应当认真研究,并按期回复。提出修改意见的,应当书面讲明理由和根据。第十三条起草单位与其他单位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充分协商;经过充分协商不能获得一致意见的,起草单位应当在报送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时列明不同意见并讲明采纳或不采纳的理由。第十四条起草单位应当在征求其他单位意见、修改完善并构成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后,报送政府法制机构审查。第三章审查第十五条政府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应当由起草单位直接报送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横琴新区管委会、经济功能区管委会
5、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应当报送负责本级行政机关法制工作的机构审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应当报送所属区人民政府或者管委会的法制机构审查。部门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应当由起草部门直接报送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查。第十六条规范性文件报送审查时,应当提供下面材料:一规范性文件送审稿;二起草讲明;三制定根据;四有关单位的意见;五其他有关材料。其他有关材料主要包括听证会笔录、调查报告和参考资料等。第十七条起草讲明应当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目的、必要性、可行性、起草的扼要经过、要解决的主要问题、规定的主要措施、协调情况及有关意见的采纳等作出讲明。制定根据主要包括起草规范性文件所根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
6、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应当由起草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第十八条起草单位未按本规定第十六条要求提供材料的,政府法制机构能够要求其补齐材料。第十九条政府法制机构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其他问题,能够向起草单位提出修改建议。政府法制机构在审查中需要有关单位作出讲明、提交根据、协助工作的,有关单位应当配合,并在限期内回复。第二十条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法制机构能够退回: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基本条件尚不成熟的;二有关单位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规定的主要内容存在较大分歧,起草单位未与有关单位协商的;三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内容基本重复上位法规定,未结合实际作出详细规定,没有制
7、定必要的;四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条理不清,逻辑构造混乱的;五政府法制机构以为存在其他问题应当退回的。第二十一条有关单位对政府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涉及的主要措施、管理体制、权限分工等问题有不同意见,应主动协商解决;协商后未能达成一致的,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将主要问题、有关单位的意见和政府法制机构的意见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第二十二条政府法制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送审稿的审查,并将审查意见书面告知起草单位。有特殊情形的,经政府法制机构负责人同意,能够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审查期限及其理由书面告知起草单位。要求补充材料的,审查期限自补齐材料之日起重新计算。第二十三条起草单位对政府法制机构的
8、审查意见有异议的,能够自接到书面审查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核。第二十四条政府规范性文件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行政首长签发。部门规范性文件经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同意后,由起草单位行政首长签发。第四章发布和备案第二十五条政府规范性文件经本级人民政府通过,并经行政首长签发后,由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第二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部门应当建立规范性文件统一发布制度。未经规定载体统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无效,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根据。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制度。规范性文件在规定载体发布前,由本级政府法制机构根据统一规范体式编序号,作为规范性文件通过合法性审查、准予发布
9、的法定标识。第二十八条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发布载体是市人民政府公报,并在市人民政府网站发布。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发布载体是区人民政府公报,并在区人民政府网站发布。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发布载体是本部门网站和本级政府法制机构网站。横琴新区管委会、经济功能区管委会规范性文件参照政府规范性文件发布载体发布。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办公所在地和公共场所建立公告栏,公布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公布期限应当不少于30日。第二十九条政府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应当自文件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报送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起草讲明和制定根据的纸质文本一式10份及相应的电子文本,由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向上一级
10、人民政府及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三十条区、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15日内报送上一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第三十一条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因保障国家安全、重大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规范性文件施行的,能够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三十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为规范性文件同法律、法规、规章等相抵触的,能够向政府法制机构提出书面审查建议。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答复建议人。第三十三条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对同级部门规范性文件和下级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同意或未经规定载体发布的部门规范性文件,政府法制机构能够向社会公示该文件无效。第三十四条对不报送或者不按时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的,负责备案工作的政府法制机构应当要求限期报送。逾期仍不报送的,能够提请本级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第三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当定期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评估,发现与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相抵触的,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六条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负责解释。第三十七条修改或者废止规范性文件的程序根据本规定的制定程序执行。第三十八条本规定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