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汕头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和〈汕头市市属国有ctih.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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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1199号汕头市市人民政政府关于于修改汕头市市行政机机关规范范性文件件管理规规定和和汕头头市市属属国有企企业国有有资产管管理规定定的决决定已已经20010年年11月月25日日市人民民政府第第十二届届七十一一次常务务会议审审议通过过,现予予公布,自自公布之之日起施施行。市长长 二一一年十十二月三三日汕头市人人民政府府关于修修改汕汕头市行行政机关关规范性性文件管管理规定定和汕汕头市市市属国有有企业国国有资产产管理规规定的的决定市人人民政府府决定对对汕头头市行政政机关规规范性文文件管理理规定和和汕头头市市属属国有企企业国有有资产管管理规定定作如如下修改改:一、汕汕头市行行政机关关规范性性文件管管理

2、规定定(市市政府令令第855号)(一一)第三三条修改改为:“议议事协调调机构、临临时性机机构和行行政机关关的内设设机构不不得制定定规范性性文件”。(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规范性文件应当规定有效期。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不超过5年;标注暂行或者试行的,其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不超过2年;属安排部署工作并有时限要求的,其有效期不得超过工作时限。有效期届满,规范性文件自行失效。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制定机关应当及时开展评估工作。经评估认为该文件需要继续施行的,应当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重新修订的规范性文件为新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制定按照本规定执行。”(三)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的“一式

3、十份”修改为“一式两份”。(四)第三十六条修改为:“对通过法律审查并在汕头市人民政府公报公布的市政府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以及报送市政府备案的区、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市法制部门应当每年在汕头市人民政府公报公布其目录。”(五)第三十八条修改为:“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经常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清理工作遵循日常清理与定期清理相结合、专项清理与全面清理相结合的原则。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制定机关应当进行清理,并根据实际情况予以修改或者废止:(一)主要内容不适应形势发展和公共管理需要,不利于经济社会发展的;(二)主要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等上位法相抵触的,或者新的法律、法规、规章等上位法已作

4、调整的;(三)调整对象已消失的;(四)其他依法应当清理的情形。”(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一条:“至2010年12月31日止,施行不满4年的规范性文件,其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不超过5年;标注“暂行”、“试行”且施行不满1年的规范性文件,其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不超过2年。至2010年12月31日止,施行已满4年,或者标注“暂行”、“试行”且施行已满1年的规范性文件,其剩余有效期为1年。制定机关应当在剩余有效期内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认为有必要继续施行的,应当按照本规定重新修订;未修订的,规范性文件自剩余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停止执行。”二、汕头市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99号)(一)将“市

5、国资委”修改为“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二)第二条修改为“代表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以下统称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监督管理的市属国有独资、控股、参股企业、事业登记企业化运作的单位(含属下独立核算企业,以下统称市属国有企业)的经营性国有资产(不含金融性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三)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根据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四)删去第四条第二款。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汕头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和汕头市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调整后,重新公布。附件:汕头市行行政机关

6、关规范性性文件管管理规定定 (220055年122月166日汕头头市人民民政府令令第855号发布布根据据20110年112月33 日汕汕头市人人民政府府关于修修改汕汕头市行行政机关关规范性性文件管管理规定定和汕头市市市属国国有企业业国有资资产管理理规定的决定定修正正)第一章 总则第一一条为为加强对对本市行行政机关关规范性性文件的的管理,维维护法制制统一,促促进依法法行政,根根据有关关法律、法法规的规规定,结结合本市市实际,制制定本规规定。第二二条本本市下列列行政机机关制定定(包括括修改、废废止,下下同)规规范性文文件应当当遵守本本规定:(一一)市政政府工作作部门(包包括政府府组成部部门、直直属

7、机构构、办事事机构和和其他依依法行使使行政管管理职能能的机构构,下同同);(二二)区、县县人民政政府及其其工作部部门;(三三)镇人人民政府府、街道道办事处处。前款所所称的规规范性文文件是指指行政机机关依据据法定职职权制定定发布的的,对公公民、法法人或者者其他组组织具有有普遍约约束力的的,可以以反复适适用的文文件。市政政府规范范性文件件的制定定,参照照市政府府规章制制定程序序的有关关规定执执行。行政政机关内内部的工工作制度度、管理理制度等等,不适适用本规规定。第三三条议议事协调调机构、临临时性机机构和行行政机关关的内设设机构不不得制定定规范性性文件。第四条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8、:(一)遵循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职权与责任相一致,职权法定和程序法定等原则;(二)符合法制统一的要求,内容不与上位法相抵触,与WTO规则和我国政府的承诺一致,与其他政策措施协调、衔接;(三)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规定。第五条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下列事项:(一)设立或者变更、撤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以及行政强制措施;(二)设立或者变更、撤销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物价主管部门依法履行价格管理职能的除外);(三)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设定的事项。第六条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有关制定技术规范的要求:(一)符合行政机关公文行

9、文格式和程序;(二)名称一般为“规定”、“办法”、“规则”、“实施细则”、“实施办法”、“命令”、“公告”、“通知”、“决定”或者“通告”等;(三)内容可以用条文形式表述,也可以用段落形式表述;名称为“规定”、“办法”、“规则”、“实施细则”、“实施办法”的,内容应当采用条文形式表述;(四)用语应当准确、简洁,使用文字和标点符号应当正确、规范。第七条规范性文件应当规定有效期。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不超过5年;标注暂行或者试行的,其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不超过2年;属安排部署工作并有时限要求的,其有效期不得超过工作时限。有效期届满,规范性文件自行失效。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制定机关应

10、当及时开展评估工作。经评估认为该文件需要继续施行的,应当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重新修订的规范性文件为新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制定按照本规定执行。第二章规范性性文件的的起草第八八条行行政机关关起草规规范性文文件,应应当对该该规范性性文件的的必要性性和可行行性、所所要解决决的问题题、拟确确立的主主要制度度或者拟拟规定的的主要措措施等内内容进行行调研论论证,广广泛听取取相关部部门、组组织和管管理相对对人或者者专家的的意见。听听取意见见可以采采取书面面征求意意见、座座谈会、论论证会、听听证会等等多种形形式。第九九条起起草的规规范性文文件直接接涉及公公民、法法人或者者其他组组织的切切身利益益或对本本地区、

11、本本行业建建设发展展有重大大影响的的,应当当向社会会公布,征征求社会会各界的的意见;必要时时,或者者法律、法法规、规规章规定定必须举举行听证证会的,应应当举行行听证会会。第十条条起草草规范性性文件涉涉及其他他行政机机关的职职责或者者与其他他行政机机关关系系密切的的,制定定机关应应当充分分征求其其他行政政机关的的意见。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向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制定机关应当就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研究,对有法律依据或者切实可行的意见和建议,应当予以采纳。第三章规范性性文件的的审查第十十二条规范性性文件应应当由行行政机关关的法制制机构进进行法律律审查;行政机机

12、关没有有设立法法制机构构的,应应当指定定有关工工作机构构或者专专人进行行法律审审查。第十十三条市政府府工作部部门的规规范性文文件,必必须依据据汕头头市人民民政府公公告管理理规定(以以下简称称公告告规定)的的规定提提请市法法制部门门进行法法律审查查。两个或或者两个个以上工工作部门门联合制制定的,由由主办的的工作部部门负责责提请。制制定机关关应当在在规范性性文件拟拟生效日日期的225个工工作日前前,提请请市法制制部门进进行法律律审查。第十四条市法制部门应当对市政府工作部门提请审查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核,不符合本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提请部门;符合本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但

13、依据公告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不齐备、不规范,可能影响审查工作正常进行的,应当书面通知提请部门限期补正,提请部门无正当理由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未提请。除前款规定外,审查申请自市法制部门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第十五条对市政府工作部门提请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市法制部门应当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审查:(一)是否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二)是否正确处理相关部门、组织和管理相对人或者专家的意见;(三)是否存在其他不合法、不适当的问题。第十六条对市政府工作部门提请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市法制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依据下列规定出具书面审查意见:(一)对内容、程序符合有关

14、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规定的,提出合法的审查意见;(二)对内容、程序基本合法,但需要进一步修改完善的,提出修改完善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三)对内容、程序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规定的,提出不合法的审查意见并说明理由。对内容复杂、争议较大或者涉及其他重大问题、不能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审查的规范性文件,经市法制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7个工作日,并将延长审查期限及其理由书面告知提请审查的工作部门。市法制部门未在规定期限内将审查意见送提请审查的工作部门的,视为同意提请审查的工作部门所报送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七条市法制部门在审查规范性文件时,认为需要有关单位提出意见的,有关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

15、限内提出意见;认为需要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说明有关情况的,制定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说明。第十八条市政府工作部门对市法制部门提出的规范性文件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该审查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市法制部门做补充说明,就该规范性文件的有关问题与市法制部门研究协商;经协商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市法制部门应当提请市政府决定。第十九条区、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法律审查工作参照本章规定执行。第四章规范性性文件的的决定和和发布第二二十条规范性性文件一一般应当当经规范范性文件件制定机机关的有有关会议议决定。第二十一条规范性文件应当向社会公开发布,发布的方式应当

16、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查阅。属市政府工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据公告规定以及市政府的其他有关规定在汕头市人民政府公报上发布,并在市政府公众网上全文刊登。区、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发布载体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办公所在地和公共场所建立公告栏,公告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公布日期应当不少于30日。第二十二条规范性文件应当规定具体的实施日期,该日期应当是在发布之日起个工作日之后,但发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规范性文件施行的,可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五章规范性性文件的的备案第二二十三条条区、县县人民政政府的规规范性文文件应当当于发布布之日起起30日日内报送送市政府府

17、备案,同同时提供供下列材材料:(一一)提请请备案的的公函;(二二)规范范性文件件的正式式文本(包包括电子子文本),一一式两份份;(三)制制定规范范性文件件的说明明(包括括电子文文本),一一式两份份;(四)制制定规范范性文件件所依据据的法律律、法规规、规章章、国家家政策、上上级行政政机关的的命令和和决定;(五五)制定定规范性性文件所所依据的的其他有有关资料料。市法制制部门具具体负责责区、县县人民政政府规范范性文件件的备案案审查工工作。依依据本规规定报送送市政府府备案的的规范性性文件及及有关材材料,径径送市法法制部门门。第二十十四条市法制制部门应应当对区区、县人人民政府府报送备备案的规规范性文文件

18、进行行审核,不不符合本本规定第第二条第第二款规规定的,决决定不予予受理,并并书面告告知制定定机关;符合本本规定第第二条第第二款的的规定,但但依据本本规定第第二十二二条的规规定应当当提交的的其他有有关材料料不齐备备、不规规范,可可能影响响备案工工作正常常进行的的,应当当书面通通知制定定机关限限期补正正,制定定机关无无正当理理由逾期期未补正正的,视视为未报报送。第二二十五条条市法法制部门门应当对对区、县县人民政政府报送送备案的的规范性性文件进进行审查查,发现现有违反反本规定定情况的的,按照照下列规规定处理理:(一)不不符合本本规定第第三条、第第四条、第第五条规规定的,或或者存在在其他不不合法、不不

19、适当等等问题的的,由市市法制部部门提请请市人民民政府予予以撤销销、变更更或者责责令改正正;(二)不不符合本本规定第第六条规规定的,市市法制部部门可以以向制定定机关提提出处理理意见,由由制定机机关自行行处理。第二十六条区、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备案工作参照本章规定执行。第六章监督和和检查第二二十七条条各级级人民政政府应当当组织对对本规定定的实施施情况进进行监督督检查。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无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此作为依据行使权利或者要求他人履行义务。第二十九条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对同级部门规范性文件和下级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管理情况进行监

20、督检查。对未经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同意以及未经规定载体发布的部门规范性文件,政府法制机构可以提请本级人民政府作出责令改正的建议,逾期不改正的,政府法制机构可以向社会公示该文件无效。对未经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政府法制机构可以提请本级人民政府作出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的建议。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制定规范性文件,情节严重,产生严重不良后果的,或者由于执行无效的规范性文件而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政府法制机构可以提请行政监察部门依法追究制定机关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第三十一条政府法制机构不履行规范性文件审查职责,产生严重社会后果的,应当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第七章其他规规

21、定第三三十二条条因发发生重大大灾害事事件、流流行性疾疾病、保保障公共共安全和和重大公公共利益益、执行行上级行行政机关关的紧急急命令和和决定等等情况,需需要立即即制定实实施规范范性文件件的,经经制定机机关主要要负责人人批准,可可以简化化论证、征征求意见见、法律律审查和和公开发发布等程程序。行政政机关依依据前款款规定制制定规范范性文件件的,应应当自该该规范性性文件实实施之日日起3个个工作日日内按照照本规定定的有关关规定补补充履行行法律审审查和公公开发布布等程序序。第三十十三条规范性性文件由由其制定定机关解解释。第三三十四条条市政政府工作作部门规规范性文文件之间间、市政政府工作作部门规规范性文文件与

22、区区、县人人民政府府规范性性文件之之间对同同一事项项的规定定不一致致的,由由相关的的行政机机关先行行协调;经协调调不能取取得一致致意见的的,由市市法制部部门进行行协调;经协调调仍不能能取得一一致意见见的,由由市法制制部门提提出处理理意见报报市政府府决定。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行政机关发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违反本规定的,可以向市政府书面提出审查建议,由市法制部门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按照规定程序处理。第三十六条规范性文件施行后,制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应当定期对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意见通报政府法制机构。第三十七条对通过法律审查并在汕头市人民政府公报公布的市政府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以及报送市政府

23、备案的区、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市法制部门应当每年在汕头市人民政府公报公布其目录。第三十八条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定期汇编已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第三十九条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经常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清理工作遵循日常清理与定期清理相结合、专项清理与全面清理相结合的原则。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制定机关应当进行清理,并根据实际情况予以修改或者废止:(一)主要内容不适应形势发展和公共管理需要,不利于经济社会发展的;(二)主要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等上位法相抵触的,或者新的法律、法规、规章等上位法已作调整的;(三)调整对象已消失的;(四)其他依法应当清理的情形。第八章附则第四四十条本规定定自

24、20006年年2月11日起施施行。220044年1月月5日汕汕头市人人民政府府令第776号公公布的汕汕头市行行政机关关规范性性文件管管理规定定同时时废止。第四十一条至2010年12月31日止,施行不满4年的规范性文件,其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不超过5年;标注“暂行”、“试行”且施行不满1年的规范性文件,其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不超过2年。至2010年12月31日止,施行已满4年,或者标注“暂行”、“试行”且施行已满1年的规范性文件,其剩余有效期为1年。制定机关应当在剩余有效期内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认为有必要继续施行的,应当按照本规定重新修订;未修订的,规范性文件自剩余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停止执行。 汕头

25、市市市属国有有企业国国有资产产管理规规定(220077年122月111日汕头头市人民民政府令令第999号发布布根据据20110年112月33日汕汕头市人人民政府府关于修修改汕汕头市行行政机关关规范性性文件管管理规定定和汕头市市市属国国有企业业国有资资产管理理规定的决定定修正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一条为为建立健健全适应应社会主主义市场场经济需需要的国国有资产产监督管管理体制制,加快快国有企企业产权权制度改改革,促促进国有有资产合合理流动动和优化化配置,根根据有关关法律、法法规的规规定,结结合我市市实际,制制定本规规定。第二二条代代表市人人民政府府履行出出资人职职责的机机构、部部门(以以下统称称履

26、行出出资人职职责的机机构)监监督管理理的市属属国有独独资、控控股、参参股企业业、事业业登记企企业化运运作的单单位(含含属下独独立核算算企业,以以下统称称市属国国有企业业)的经经营性国国有资产产(不含含金融性性国有资资产)的的监督管管理,适适用本规规定。第三三条 汕头市市人民政政府代表表国家对对市属国国有企业业履行出出资人职职责,享享有所有有者权益益,实行行权利、义义务和责责任相统统一,管管资产和和管人、管管事相结结合的国国有资产产管理体体制。履行行出资人人职责的的机构,根根据授权权依法履履行出资资人职责责,依法法对企业业国有资资产进行行监督管管理。第四四条履履行出资资人职责责的机构构依照国国家

27、有关关规定,负负责市属属国有企企业国有有资产的的产权界界定、产产权登记记、资产产评估监监管、清清产核资资、资产产统计、综综合评价价等基础础管理工工作。第五五条市市属国有有企业享享有法律律、行政政法规规规定的企企业经营营自主权权。履行出出资人职职责的机机构应当当支持市市属国有有企业依依法自主主经营,除除履行出出资人职职责以外外,不得得干预企企业的生生产经营营活动。第六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当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对其经营管理的企业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市属国有企业应当接受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不得损害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和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第二章产权界界定第七七条 市属国国有企业

28、业产权界界定应当当遵守“谁谁投资、谁谁拥有产产权”的的原则。第八条 市属国有企业的下列资产应当界定为国有资产:(一)党政部门以实物投资、货币投资和所有权应属国家的知识产权、技术成果等无形资产投资形成的积累和权益;(二)全民所有制企业依据国家规定或经批准,用于投资或归还投资贷款的减免税金、利润、财政专项补贴等;(三)全民所有制企业接受馈赠形成的资产;(四)全民所有制企业依照国家规定,通过从经营收入中提取、从成本费用中列支和从留用利润中提取所建立的专项基金(按规定提取用于职工工资、奖励、福利等分配给个人消费的基金除外);(五)全民所有制企业用国有资产兼并、购买其他单位所取得的资产权益;(六)以党政

29、部门和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名义担保,完全用借入资金开办的全资企业,其收益积累的净资产;(七)党政部门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均未投入资本金,但在开办时由党政部门和全民所有制企业派人组建,或出示了证明,以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身份进行注册登记的企业产权;(八)党政部门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与其他单位、个人合资开办的企业,其投入资金按投资比例应拥有的权益;(九)其它依法应属国有的资产。第九条 市属国有企业国有产权界定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市属国有企业对本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清理和界定后,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提出国有资产界定申请;(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对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

30、申请进行审查后,发给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意见书;(三)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后,经认定的国有资产须按规定办理产权登记等有关手续。第三章 产权权登记第十十条 市属国国有企业业应当按按规定申申请办理理本企业业及其各各级子企企业的产产权登记记,并对对各级子子企业的的产权登登记情况况进行监监督管理理。第十一一条 市属国国有企业业申办产产权登记记,按以以下程序序办理:(一一)市属属国有企企业按规规定持产产权登记记表和相相关资料料向履行行出资人人职责的的机构申申办产权权登记;(二二)履行行出资人人职责的的机构应应当自受受理申请请之日起起10个个工作日日内依法法进行审审核;符符合条件件的,予予以登记记;不符符合条件件

31、不予登登记的,应应当书面面答复并并说明理理由。履行行出资人人职责的的机构、市市属国有有企业应应当建立立产权登登记档案案。第十二二条 产权登登记实行行年度检检查制度度。市属属国有企企业应于于每年44月底前前,向履履行出资资人职责责的机构构报送企企业及其其各级子子企业上上年度企企业产权权登记情情况。履行行出资人人职责的的机构可可以采用用统一组组织年度度检查或或企业自自查、履履行出资资人职责责的机构构抽查相相结合的的年度检检查方式式,并对对企业产产权登记记年度检检查情况况予以通通报。第四章 资产产收益第十十三条 履行行出资人人职责的的机构负负责对市市属国有有企业国国有资产产收益的的监缴,并并对资产产

32、收益的的使用进进行管理理。下列国国有资产产收益应应当收缴缴:(一)国国有产(股股)权转转让收益益。包括括:市属属国有企企业国有有产(股股)权转转让净收收入;履履行出资资人职责责的机构构持有的的有限责责任公司司国有产产(股)权权转让净净收入、股股份有限限公司国国有股权权转让净净收入。(二)国有资产经营利润。包括: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经营利润;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应得的股利(红利)。(三)法律、法规规定或市政府决定收缴的其他国有资产收益。第十四条 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收益按以下规定计算:(一)应上缴的市属国有企业国有产(股)权转让收益=国有产(股)权转让净收

33、入上缴比例;国有产(股)权转让净收入国有产(股)权转让收入出资额(国有资本)应缴各项税费政策规定可扣除项目。市属国有企业国有产(股)权整体转让时,出资额(国有资本)不作扣除。市属国有企业国有产(股)权转让、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产(股)权和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转让的,上缴比例为100%。(二)应上缴的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经营利润(公司净利润经批准弥补前年度亏损允许抵扣的盈余公积金、公益金)国有资本占全部资本比例上缴比例。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经营利润上缴比例为25%。第十五条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收益按下列程序收缴:(一)国有产(股)权转让收益,由受让方按转让合同规定的付款期限

34、,直接缴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开设的指定帐户;(二)国有资产经营利润在次年6月底前,由市属国有企业依据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的年度报告,按上缴比例缴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开设的指定帐户;(三)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应得的股利(红利),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在取得股利(红利)2个月内缴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开设的指定帐户;(四)市政府决定收缴的其他国有资产收益,按市政府的相关规定执行。第十六条 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收益用于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再投入、市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支出和国有资产监管专项支出。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收益的使用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会同市财政部

35、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第五章清产核核资第十十七条 市属属国有企企业应当当按照国国家、省省、市有有关清产产核资的的规定做做好清核核工作,如如实反映映企业资资产及财财务状况况。市属国国有企业业清产核核资包括括账务清清理、资资产清查查、价值值重估、损损溢认定定、资金金核实和和完善制制度等内内容。第十十八条 市属属国有企企业有下下列情形形之一的的,应当当按有关关规定进进行清产产核资:(一一)分立立、合并并、重组组、改制制、撤销销等经济济行为涉涉及资产产或产权权结构重重大变动动的;(二二)资产产损失和和资金挂挂账超过过所有者者权益,或或者企业业会计信信息严重重失真、账账实严重重不符的的

36、;(三)受受重大自自然灾害害或者其其他重大大、紧急急情况等等不可抗抗力因素素影响,造造成严重重资产损损失的;(四四)账务务出现严严重异常常情况,或或者国有有资产出出现重大大流失的的;(五)其其它依法法应当进进行清产产核资的的情形。 第第十九条条 市市属国有有企业清清产核资资按下列列程序进进行:(一一)市属属国有企企业按规规定提出出清产核核资立项项申请,经经履行出出资人职职责的机机构批复复同意立立项后,制制定工作作实施方方案,并并组织账账务清理理、资产产清查等等工作。属于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要求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依据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通知或者工作方案组织实施。(二)市属国有企业按照规定聘

37、请社会中介机构对清产核资结果进行专项财务审计和对有关资产损溢提出鉴证证明;(三)市属国有企业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上报清产核资工作结果报告及社会中介机构专项审计报告;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企业上报的清产核资工作报告、清产核资报表、社会中介机构专项财务审计报告等进行审核,对资产损溢进行认定,对资金核实结果进行批复;(四)市属国有企业根据清产核资资金核实结果批复调整帐务,并办理相关产权变更登记和工商变更登记,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第二十条 市属国有企业清产核资清查出的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等的认定与处理,由市属国有企业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申报批准。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于市属国有企业在清产核资

38、中清查出的资产盘盈与资产损失相抵后,盘盈资产大于资产损失部分,应按规定相应增加企业所有者权益;对清查出的资产损失和资金挂帐数额较大、企业无能力自行消化弥补的,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审核批准后,可按规定冲减企业所有者权益。第二十一条 市属国有企业经批准冲销的有关不良债权、不良投资和实物资产损失等,应当建立账销案存管理制度,并组织力量进行清理和追索。对追索收回的残值或者资金,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入账并作收入处理。第二十二条 严格控制市属国有企业用国有资产办理抵押担保。市属国有企业用国有资产为下属企业或者其他法人、自然人提供单项资产抵押担保的,应当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第六章 资产产评估第二二十

39、三条条 市市属国有有企业有有下列行行为之一一,应当当对相关关国有资资产进行行评估:(一一)整体体或部分分改建为为有限责责任公司司或者股股份有限限公司;(二二)以非非货币资资产对外外投资;(三三)合并并、分立立、破产产、解散散;(四)非非上市国国有股东东股权比比例变动动;(五)产产权转让让;(六)资资产转让让、置换换、抵押押、拍卖卖; (七七)整体体资产或或者部分分资产租租赁给非非国有单单位;(八八)以非非货币资资产偿还还债务;(九九)资产产涉讼;(十十)收购购非国有有单位的的资产;(十十一)接接受非国国有单位位以非货货币资产产出资或或者抵债债;(十二二)法律律、法规规规定的的其它需需要进行行资

40、产评评估的事事项。市属属国有企企业对国国有资产产进行评评估的,产产权持有有单位应应根据有有关规定定委托具具有相应应资质的的资产评评估机构构进行。第二十四条 市属国有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可以不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资产评估:(一)经市政府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对整体或者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二)市属国有企业与其下属独资企业之间或者市属国有企业下属独资企业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 置换和无偿划转。第二十五条 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其中,企业改制和经市政府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其它资产评估项目实行备案制。第二十六条 市属国有企业申报资产评估项目

41、核准或者备案的,按以下程序办理:(一)市属国有企业持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文件、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以及相关资料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申报。(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评估项目,予以核准或者备案;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核准或者备案的,应当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前款规定申报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的,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参与核准评审;申报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的,必要时可以组织有关专家参与备案评审。第七章 国有有产权无无偿划转转第二二十七条条 市市属国有有企业发发生下列列产权变变动情况况的,可可按规定定办理国国有资产产无偿划划转手续续:(一)因因管理体体制

42、、组组织形式式调整,改改变行政政隶属关关系;(二二)国有有企业之之间无偿偿兼并;(三三)企业业间国有有产权(或或国有股股权)的的无偿划划转或置置换;(四四)组建建企业集集团,理理顺集团团内部产产权关系系;(五)经经市政府府批准的的其他无无偿划转转行为。第二十八条 市属国有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实施无偿划转:(一)国有产权的权属关系不清晰或存在权属纠纷的;(二)中介机构对被划转企业划转基准日的财务报告出具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的(三)被划转企业主业不符合划入方主业及发展规划的;(四)无偿划转涉及的职工分流安置事项未经被划转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五)被划转企业涉及

43、的债权、债务(包括拖欠职工债务)或有负债未有妥善处理方案的;(六)划出方债务未有妥善处置方案的。第二十九条 市属国有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按下列程序办理:(一)划转双方按规定做好可行性研究,并在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二)划出方就无偿划转事项通知本企业(单位)债权人,并制定相应的债务处置方案;(三)划转双方组织被划转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审计或清产核资,以审计报告或清产核资结果作为企业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的依据;(四)划入方和划出方须就划转事项协商一致后,按规定签订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协议,共同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五)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批准后,

44、划转双方进行账务调整,并按规定办理产权登记等手续。第八章产权转转让第三三十条市属国国有企业业国有产产权转让让应当在在依法设设立的产产权交易易机构中中公开进进行。国国家法律律、法规规另有规规定的,从从其规定定。市属国国有企业业国有产产权转让让可以采采取拍卖卖、招标标投标、协协议转让让以及法法律、法法规规定定的其他他方式进进行。在产产权交易易过程中中,当交交易价格格低于评评估结果果的900%时,应应暂停交交易,在在获得相相关产权权转让批批准机构构同意后后方可继继续进行行。第三十十一条市属国国有企业业国有产产权转让让方应当当按规定定委托中中介对企企业清产产核资、财财务审计计和资产产评估。资资产评估估

45、结果经经确认后后,作为为企业国国有产权权转让价价格的参参考依据据。第三十十二条 市属属国有企企业国有有产权转转让方应应当按规规定发布布国有产产权转让让公告,公公开披露露有关国国有产权权转让信信息。在产产权转让让信息公公告期间间,有下下列情形形之一的的,转让让方、受受让方及及第三方方可以向向产权交交易机构构提出中中止挂牌牌交易申申请,由由产权转转让方案案批准机机关按规规定重新新审理:(一一)产权权转让方方或受让让方不具具备主体体资格;(二二)披露露资料不不实、无无效,影影响转让让程序;(三三)第三三方与转转让方对对出让的的产权有有尚未解解决的争争议。第三三十三条条 在在市属国国有企业业国有产产权转让让过程中中,转让让方、转转让标的的企业和和受让方方有下列列行为之之一的,履履行出资资人职责责的机构构应当要要求转让让方终止止产权转转让活动动,或者者依法向向人民法法院提起起诉讼,确确认转让让行为无无效:(一一)未按按本规定定有关规规定在产产权交易易机构中中进行交交易的;(二二)转让让方、转转让标的的企业不不履行相相应的内内部决策策程序、批批准程序序或者超超越权限限、擅自自转让企企业国有有产权的的;(三)转转让方、转转让标的的企业故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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