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版自动人行道检验规范要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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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TSG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T70052012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Regulation for Lift Supervisory Inspection and Periodical InspectionEscalators and Moving Walks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12年3月23日 38 / 38再版说明2017 年 6 月 12 日,国家质检总局以关于发布等 6 个安全技术规范第 2 号修改单的公告(2017 年第 44号),批准对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TSG T70052012,含第 1 号修

2、改单)修改,重新印制。现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TSG T7005 2012,含第 1 号修改单和第 2 号修改单)以第 2 版印制,自 2017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前言2009 年 12 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 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 下达了本规则的起草任务书。2010 年 3 月中国特检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起草组, 并在苏州召开了本规则的首次工作会议。2010 年 6 月,起草组在苏州召开第二次工 作会议,对本规则初稿进行审议、修订,并于 2010 年 7 月形成

3、征求意见稿。2011 年3 月,根据征求到的意见,起草组在南京召开第三次会议,对本规则征求意见稿进行 了修改并形成送审稿。2011 年 9 月,根据审议意见,起草组在上海召开了第四次工 作会议,对本规则审定稿进行了讨论和修改,并形成报批稿。2012 年 3 月 23 日,由 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本规则的编制工作,遵循了在满足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前提下,兼顾我国 电梯相关工作现状的原则。本规则明确规定了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的安装、改造、 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目的、性质、依据、适用范围、检验条件、检验周期、 程序与要求、内容和方法以及检验结论的合格判定条件,规定了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

4、道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和使用单位以及从事电梯监督检验 和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职责要求,以指导和规范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 道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行为,提高检验工作质量,促进自动扶 梯与自动人行道运行安全保障工作的有效落实。本规则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何毅夏勇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李炜薛季爱徐国强黄文和广东省特种设备检测院何永胜北京市特种设备检测中心吕德海北京市海淀区特种设备检测所李赵深圳市特种设备安全检验研究院庄小雄辽宁省安全科学研究院宋帆广州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林曼青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温爱民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

5、司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徐卫玉张晓松目录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 (1)附件 A 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 (7) 附件 B 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监督检验报告 (21) 附件 C 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定期检验报告 (28) 附件 D 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 (34)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第一条为了加强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安装、改造、修理、日常维护保养、使 用和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 验和定期检验行为,提高检验工作质量,促进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运行安全保障工 作的有效落实

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的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 和定期检验。前款所述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的生产(含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的设计、制造、 安装、改造、修理、日常维护保养,下同)和使用单位,以及从事自动扶梯与自动人 行道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当遵守本规则规定。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监督检验,是指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 家质检总局)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根据本规则规定,对自 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进行的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督检验); 本规则所

7、称定期检验,是指检验机构根据本规则规定,对在用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 定期进行的检验。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以下统称检验)是对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生产和使用单 位执行相关法规标准,落实安全责任,开展为保证和自主确认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 安全的相关工作质量情况的查证性检验。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生产单位的自检记录 或者报告中的结论,是对设备安全状况的综合判定;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中的检验 结论,是对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生产和使用单位落实相关责任、自主确定设备安全 等工作质量的判定。第四条 如果出现了有关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生产和检验的新技术、新材料、 新工艺等影响本规则技术指标和要求的特殊情况,国家质

8、检总局可以根据具体情况, 提出相应要求。第五条 实施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安装、改造或者重大修理的施工单位(以下 简称施工单位)应当在按照规定履行告知后、开始施工前(不包括设备开箱、现场勘测 等准备工作),向检验机构申请监督检验;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使用单位应当在电 梯使用标志所标注的下次检验日期届满前 1 个月,向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和标准的要求,对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机 房和转向站等涉及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施工的土建工程进行检查,对自动扶梯与自 1 动人行道制造质量(包括零部件和安全保护装置等)进行确认,并且作出记录,符合要 求后方可以进行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

9、施工。施工单位或者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保证施工 或者日常维护保养质量,真实、准确地填写施工或者日常维护保养的相关记录或者报 告,对施工或者日常维护保养质量以及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及其与实物的 一致性负责。第七条 施工单位、维护保养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向检验机构提供符合附件 A 要求的有关文件、资料,安排相关的专业人员配合检验机构实施检验。其中,施工自 检报告、日常维护保养年度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还须另行提交复印件备存。第八条检验机构应当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实施监督检验,在维护保养 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实施定期检验。实施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应当遵守以下规

10、定:(一)对于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安装过程,按照附件 A 规定的检验内容、要求 和方法,对附件 B 所列项目进行检验;(二)对于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改造和重大修理过程,除对改造和重大修理涉及 的附件 B 中所列的项目进行检验之外,还需对附件 C 所列项目(前述改造和重大修理 涉及的项目除外) 进行检验,检验的内容、要求和方法按照附件 A 的规定;(三)对于在用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按照附件 A 规定的检验内容、要求和方 法,对附件 C 所列项目每年进行 1 次定期检验;(四)对于在 1 个检验周期内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接到故障实名举报达到 3 次以上(含 3 次)的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并且经

11、确认上述故障的存在影响自动扶梯与自 动人行道运行安全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可以要求提前进行维护保养单位的年度 自行检查和定期检验;(五)对于由于发生自然灾害或者设备事故而使其安全技术性能受到影响的自动 扶梯与自动人行道以及停止使用 1 年以上的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再次使用前,应 当按照本条第(三)项的规定进行检验。但如果对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实施改造或者 重大修理,应当按照本条第(二)项的规定进行检验。第九条 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检验项目分为 A、B、C 三个类别。各类别检验 程序如下:(一)A 类项目,检验机构按照附件 A 的相应规定,对提供的文件、资料进行审 查,对该类项目进行检验,并

12、与自检记录或者报告对应项目的检验结果(以下简称自 检结果)进行对比,按照第二十条的规定对项目的检验结论做出判定;不经检验机构 审查、检验,或者审查、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二)B 类项目,检验机构按照附件 A 的相应规定,对提供的文件、资料进行审 查,对该类项目进行检验,并与自检结果进行对比,按照第二十条的规定对项目的检 2 验结论做出判定;(三)C 类项目,检验机构按照附件 A 的相应规定,对提供的文件、资料进行审 查,认为自检记录或者报告等文件和资料完整、有效,对自检结果无质疑(以下简称 资料审查无质疑),可以确认为合格;如果文件和资料欠缺、无效或者对自检结果有

13、 质疑(以下简称资料审查有质疑),应当按照附件 A 规定的检验方法,对该类项目进 行检验,并与自检结果进行对比,按照第二十条的规定对项目的检验结论做出判定。各检验项目的类别见附件 A、附件 B、附件 C,具体的检验方法见附件 A。第十条 检验机构应当根据本规则规定,制定包括检验程序和检验流程图在内的 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检验作业指导文件,并且按照相关法规、本规则和检验作业指 导文件的规定,对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检验质量实施严格控制,对检验结果及检验 结论的正确性负责,对检验工作质量负责。第十一条检验机构应当统一制定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检验原始记录格式及 其要求,在本单位正式发布使用。原始记录内

14、容应当不少于相应检验报告(见附件 B、 附件 C)规定的内容。必要时,相关项目应当另列表格或者附图,以便数据的记录和 整理。第十二条 检验机构应当配备能够满足本规则附件 A 所述检验要求和方法的检 验检测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和工具。第十三条 检验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考核的规定,取得 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以从事批准项目的电梯检验工作。现场检 验至少由 2 名具有电梯检验员或者以上资格的人员进行,检验人员应当向申请检验的 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施工或者使用单位(以下简称受检单位)出示检验资格标识。现 场检验时,检验人员不得进行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的修理、调整等工作

15、。第十四条 现场检验时,检验人员应当配备和穿戴必需的防护用品,并且遵守施 工现场或者使用单位明示的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对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整机进行检验时,检验现场应放置表明正在 进行检验的警示标识,并在出入口设置围栏。特殊情况下,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设计文件对温度、湿度、电压、环境空气条 件等进行了专门规定的,检验现场的温度、湿度、电压、环境空气条件等应当符合自 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设计文件的规定。对于不具备现场检验条件的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或者继续检验可能造成危 险,检验人员可以中止检验,但应当向受检单位书面说明原因。第十六条 检验过程中,检验人员应当认真审查相关文件、资料,将检验情况

16、如 实记录在原始记录上(包括已审查文件、资料的名称及编号),不得漏检、漏记。可以 使用统一规定的简单标记,表明“符合”“不符合”“合格”“不合格”“无此项”等; 3 要求测试数据的项目(即附件 A 所述检验方法中要求测试数据的项目,下同)必须填 写实测数据;未要求测试数据但有需要说明情况的项目,应当用简单的文字予以说明; 遇特殊情况,可以填写“因(原因)未检”“待检”“见附页”等。原始记录应当注明现场检验日期,有执行本次检验的检验人员签字,并且有其中 一名检验人员的校核签字。检验机构应当长期保存监督检验原始记录和施工自检报告。对于定期检验原始记 录和日常维护保养年度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检验机

17、构应当至少保存 2 个检验周 期。第十七条检验过程中,如果发现下列情况,检验机构应当在现场检验结束时, 向受检单位或者维护保养单位出具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见附件 D,以下简 称通知书),提出整改要求:(一)施工或者维护保养单位的施工过程记录或者日常维护保养记录不完整; (二)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存在不合格项目; (三)要求测试数据项目的检验结果与自检结果存在多处较大偏差,或者其他项目的检验结果与实物状态不一致,质疑相应单位自检能力时; (四)使用单位存在不符合电梯相关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的问题。 定期检验时,对于存在不合格项目但不属于按照本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直接判定为不合格的自动扶梯与

18、自动人行道,通知书中应当要求使用单位在整改完成前及 时采取安全措施,对该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进行监护使用。受检单位或者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按照通知书的要求及时整改,并且在规定的 时限内向检验机构提交填写了处理结果的通知书以及整改报告等见证资料。检验人员应当对整改情况进行确认,可以根据情况采取现场验证或者查看填写了 处理结果的通知书以及整改报告等见证资料的方式,确认其是否符合要求。对于定期检验的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如果使用单位拟实施改造或重大修理进 行整改,或者拟做停用、报废处理,则应当在通知书上签署相应的意见,并且在 规定的时限内反馈给检验机构,同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对应的相关手续。第十八条检验

19、工作(包括第十七条规定的对整改情况的确认)完成后,或者达到通知书提出时限而受检单位未反馈整改报告等见证材料的,检验机构必须在 1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合格”的,还应当同时出具电梯使用标志。 检验报告的内容、格式应当符合本规则的规定(见附件 B、附件 C),结论页应当有检验、编制、审核、批准人员的签字和检验机构检验专用章或者公章。 检验机构、施工和使用单位应当长期保存监督检验报告。对于定期检验报告,检验机构和使用单位应当至少保存 2 个检验周期。第十九条检验报告中,检验项目的“检验结果”和“检验结论”应当按照如下 4 要求进行填写:(一)对于要求测试数据的项目,在“检验结果”栏中

20、填写实测或者计算处理后的 数据;(二)对于未要求测试数据的项目,如果经检验符合要求,在“检验结果”栏中填 写“符合”;如果经检验不符合要求,填写“不符合”;(三)对于 C 类项目,如果资料审查无质疑,在“检验结果”栏中填写“资料确 认符合”;如果资料审查有质疑,并且进行了现场检验,分别按照本条第(一)项或者 第(二)项要求填写相应内容;(四)对于需要说明情况的项目,在“检验结果”栏中做简要说明,难以表述清楚 的,在检验报告中另加附页描述,“检验结果”栏中填写“见附页 XX”;(五)对于不适用的项目,在“检验结果”栏中填写“无此项”; (六)“检验结论”栏只填写“合格”“不合格”“”(表示无此项

21、)等单项结论。 第二十条各类检验项目的合格判定条件如下:(一)A、B 类检验项目,审查、检验结果符合附件 A 中的检验要求;(二)C 类检验项目,资料审查无质疑并且符合附件 A 中的检验要求,或者审查、 检验结果符合附件 A 中的检验要求。第二十一条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合格判定条件如下:(一)安装监督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并且经检验人员确认相关单位已经针对 第十七条第(一)、(三)、(四)项所述问题进行了有效整改;(二)改造或者重大修理监督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或者改造和重大修理涉及 的相关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对于按照定期检验规定进行的项目,除了上次定期检验后 使用单位采取安全措施进行监护使

22、用的 C 类项目之外(使用单位继续对这些项目采取 安全措施,在通知书上签署了监护使用的意见),其他项目全部合格,并且经检 验人员确认相关单位已经针对第十七条第(一)、(三)、(四)项所述问题进行了有效整 改;(三)定期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或者 B 类检验项目全部合格,C 类检验项 目应整改项目不超过 3 项(含 3 项),相关单位已在通知书规定的时限内向检验机 构提交填写了处理结果的通知书以及整改报告等见证资料,使用单位已经对上述 应整改项目采取了相应的安全措施,在通知书上签署了监护使用的意见,并且经 检验人员确认相关单位已经针对第十七条第(一)、(三)、(四)项所述问题进行了有效 整改。

23、第二十二条 经检验,凡不符合本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合格判定条件的自动扶 梯与自动人行道,应当判定为“不合格”,检验机构应当按照第十八条规定的时限等 要求出具检验报告。对于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受检单位组织 5 相应整改或者修理后可以申请复检。第二十三条 检验报告只允许使用“合格”“不合格”“复检合格”“复检不合 格”四种检验结论。第二十四条 对于判定为“不合格”或者“复检不合格”的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 道、未执行通知书提出的整改要求并且已经超过电梯使用标志所标注的下次检验 日期的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检验机构应当将检验结果、检验结论及有关情况报告 负责设备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

24、监察机构;对于定期检验判定为“不合格”的自动 扶梯与自动人行道,检验机构还应当告知使用单位立即停止使用。第二十五条本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自 2012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2002 年 12 月 13 日国家质检总 局发布的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监督检验规程(国质检锅2002360 号)同时废 止。 6 附件 A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 内容、要求与方法项目及类别检验内容与要求检验方法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制造单位提供了以下用中文描述的出厂随机文件:(1)制造许可证明文件,许可范围能够覆盖受检自动扶梯或者自动人行道的相应参数;(2)自动扶梯或者自动人行道

25、整机型式试验证书,其参数范围和配置表适用于受检自动扶梯或者自动人行道;(3)产品质量证明文件,注有制造许可证明文件编号、产品编号、主要技术参数,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如果有)、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 (如果有)、驱动主机、控制柜的型号和编号,以及梯级或者踏板等承载面板、梯级(踏板)链的型号,并且自动扶梯或 11.1在证明文件上有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整机制造者自动人行 技术制造资料单位的公章或者检验专用章以及制造日期;道安装施工 资料A(4)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如果有)、可编程电前审查相应 子安全相关系统(如果有)、梯级或者踏板等承载面资料板、驱动主机、控制柜、梯级(踏板)链的型式试验证书

26、;对于玻璃护壁板,还应当提供采用了钢化玻璃的证明;(5)电气原理图,包括动力电路和连接电气安全装置的电路;(6)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包括安装、使用、日常维护保养和应急救援等方面操作说明的内容。注 A-1:上述文件如为复印件则应当经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整机制造单位加盖公章或者检验专用章;对于进口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则应当加盖国内代理商的公章或者检验专用章 7 续表项目及类别检验内容与要求检验方法安装单位提供了以下安装资料:(1)安装许可证明文件和安装告知书,许可范围能够覆盖受检自动扶梯或者自动人行道的相应参数;(2)施工方案,审批手续齐全;(3)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持有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1.2

27、安装资料A(4)用于安装该自动扶梯或者自动人行道的驱动站、转向站及总体布置图或者土建工程勘测图,有 安装单位确认符合要求的声明和公章或者检验专 用章,表明其出入口、高度等满足安全要求; (5)施工过程记录和由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整机 制造单位出具或者确认的自检报告,检查和试验项 目齐全、内容完整,施工和验收手续齐全; (6)变更设计证明文件(如安装中变更设计时),履 行了由使用单位提出、经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整 机制造单位同意的程序; (7)安装质量证明文件,包括自动扶梯或者自动人审查相应资 料。(1)(4) 在报检时审 查,(3)、(4) 在其他项目 检验时还应 当审查;(5)、 (6) 在

28、试验时 审查;(7) 在 竣工后审查行道安装合同编号、安装单位安装许可证明文件编号、产品编号、主要技术参数等内容,并且有安装单位公章或者检验专用章以及竣工日期。1注 A-2:上述文件如为复印件则应当经安装单位加盖公章技术或者检验专用章资料改造或者重大修理单位提供了以下改造或者重大修理资料:(1)改造或者修理许可证明文件和改造或者重大修理告知书,许可范围能够覆盖受检自动扶梯或者自动人行道的相应参数;1.3改造、重 大修理资 料A(2)改造或者重大修理的清单以及施工方案,施工方案的审批手续齐全; (3)加装或者更换的安全保护装置或者主要部件产 品质量证明文件、型式试验证书; (4)施工现场作业人员

29、持有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5)施工过程记录和自检报告,检查和试验项目齐 全、内容完整,施工和验收手续齐全; (6)改造或者重大修理质量证明文件,包括自动扶 梯或者自动人行道的改造或者重大修理合同编号、 改造或者重大修理单位的施工许可证明文件编号、审查相应资 料。(1)(4) 在报检时审 查,(4) 在其 他项目检验 时还应审查; (5) 在试验时 审查;(6) 在 竣工后审查使用登记编号、主要技术参数等内容,并且有改造或者重大修理单位的公章或者检验专用章以及竣工日期。注 A-3:上述文件如为复印件则应当经改造或者重大修理单位加盖公章或者检验专用章 8 续表项目及类别检验内容与要求检验方法定

30、期检验和 改造、重大修使用单位提供了以下资料:理过程的监 (1)使用登记资料,内容与实物相符;督检验时审 (2)安全技术档案,至少包括 1.1、1.2、1.3 项所述查(1)(5);文件资料1.2 的(3)项和 1.3 的(4)项除外,以及监新安装自动扶督检验报告、定期检验报告、日常检查与使用状况梯或者自动 记录、日常维护保养记录、年度自行检查记录或者人行道的监督报告、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等,保存完好(本规则检验进行试验11.4实施前已经完成安装、改造或重大修理的,1.1、时审查 (3) 、技术使用资料1.2、1.3 项所述文件资料如有缺陷,应当由使用单(4)、(5),以资料B位联系相关单位予以

31、完善,可不作为本项审核结论及 (2) 中所需 的否决内容);记录表格制定(3)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情况如试验时运行管理规章制度,包括事故与故障的应急措施和使用单位尚未救援预案等;确定,应当由(4)与取得相应资质单位签订的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安装单位提供(5)按照规定配备的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的特种设备(2)、(3)、(4)作业人员证审查内容范 本,(5)相应要求交接备忘录审查自检结 (1)在机房,尤其是在桁架内部的驱动站和转向站果,如对其有内,应当具有一个没有任何永久固定设备的、站立质疑,按照以22.1维修空间C面积足够大的空间,站立面积不小于 0.3m2,其较短一边的长度不小于

32、 0.5m; (2)当主驱动装置或者制动器装在梯级、踏板或者 胶带的载客分支和返回分支之间时,在工作区段应下方法进行 现场检验( 以 下 C 类项目只 描述现场检 驱动当提供一个水平的立足区域,其面积不小 于验方法):目 与转0.12m2,最小边尺寸不小于 0.3m测;必要时测向站量相关数据2.2如果转动部件易接近或者对人体有危险,应当设置防护有效的防护装置,特别是必须在内部进行维修工作目测C的驱动站或者转向站的梯级和踏板转向部分2.3分离机房的电气照明应当永久固定。照明在桁架内的驱动站、转向站以及机房中应当提供可目测C移动的电气照明装置 9 续表项目及类别检验内容与要求检验方法桁架内的驱动站

33、、转向站以及机房中应当配备符合下2.4列要求之一的电源插座:目测;万用表电源插座(1)2P+PE 型 250V,由主电源直接供电;检测;查验插C(2)符合安全特低电压的供电要求(当确定无须使座型号用 220V 的电动工具时)在驱动主机附近、转向站中或者控制装置旁,应当2.5主开关B设置一个能够切断电动机、制动器释放装置和控制 电路电源的主开关。 该开关应当不能切断电源插座或者检修及维修所 必须的照明电路的电源。 主开关处于断开位置时应当可被锁住或者处于“隔目测;断开主 开关,检查照 明、插座是否 被切断离”位置,在打开门或者活板门后能够方便操纵2驱动 与转2.6辅助设备 开关C当辅助设备(例如

34、:加热装置、扶手照明和梳齿板 照明)分别单独供电时,应当能够单独切断。各相 应开关应当位于主开关近旁并且有明显的标志目测;操作试 验向站在驱动站和转向站都应当设有停止开关,如果驱动站已经设置了主开关,可以不设停止开关。对于驱2.7动装置安装在梯级、踏板或者胶带的载客分支和返停止开关回分支之间或者设置在转向站外面的自动扶梯与目测;操作试设置自动人行道,则应当在驱动装置区段另设停止开验B关。停止开关应当是红色双稳态的,有清晰的永久性标识(1)驱动主机上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单位名称、型2.8号、编号、技术参数和型式试验机构的名称或者标对照检查驱 主要部件志,铭牌和型式试验证书内容相符;动主机、控制铭牌

35、(2)控制柜上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单位名称、型号、柜型式试验 B编号、技术参数和型式试验机构的名称或者标志,证书和铭牌铭牌和型式试验证书内容相符 10 续表项目及类别检验内容与要求检验方法动力电路、照明电路和电气安全装置电路的绝缘电由施工或者维阻值应当符合下述要求:护保养单位测标称电压/V测试电压(直流)/V绝缘电阻/M量,检验人员2.9电气绝缘C现场观察、确认。 分别测量动力 电路、照明电安全电压 500250500 0.25 1.00 5001000 1.00路和电气安全装置电路的绝缘电阻值2.10接地C供电电源自进入机房或者驱动站、转向站起,中性导体(N,零线)与保护导体(PE,地线)应当

36、始终分 开目测;必要时 测量验证断开主开关,在电源输出 端分别断开 各相电源,再2.11闭合主开关,2断错相应当设置断相、错相保护装置;当运行与相序无关启动自动扶 驱动保护时,可以不装设错相保护装置梯或者自动 与转B人行道,观察向站其能否运行;调换各相位,重复上述试 验驱动主机的电源应当由两个独立的接触器来切断,接触器的触点应当串接于供电电路中,如果自动扶2.12中断驱动 主机电源 的控制C梯或者自动人行道停止时,任一接触器的主触点未断开,应当不能重新启动。 交流或者直流电动机由静态元件供电和控制时,可 以采用一个由以下元件组成的系统:切断各相(极)电流的接触器。当自动扶梯或者自 动人行道停止

37、时,如果接触器未释放,则自动扶梯 或者自动人行道不能重新启动;用来阻断静态元件中电流流动的控制装置;用来检验自动扶梯或者自动人行道每次停止时 电流流动阻断情况的监控装置。在正常停止期间, 如果静态元件未能有效阻断电流的流动,监控装置检查电气原 理图是否符 合要求;人为使一个 接触器不释 放、停车,检查自动扶梯 或者自动人 行道是否重 新启动应当使接触器释放并且防止自动扶梯或者自动人行道重新启动 11 续表项目及类别检验内容与要求检验方法2.13释放制动器能够手动释放的制动器,应当由手的持续力使制动器保持松开的状态操作试验C(1)如果提供手动盘车装置,该装置应当容易接近,2.14操作安全可靠。盘

38、车装置不得采用曲柄或者多孔手手动盘车轮;目测;操作试装置(2)如果手动盘车装置是拆卸式的,那么该装置安验2驱动 与转 向站C装上驱动主机之前或者装上时,电气安全装置应当动作(1)紧急停止装置应当设置在自动扶梯或者自动人 行道出入口附近、明显并且易于接近的位置。紧急 停止装置应当为红色,有清晰的永久性中文标识;2.15紧急停止 装置B如果紧急停止装置位于扶手装置高度的 1/2 以下,应当在扶手装置 1/2 高度以上的醒目位置张贴直径 至少为 80mm 的红底白字“急停”指示标记,箭头 指向紧急停止装置; (2)为方便接近,必要时应当增设附加紧急停止装目测;操作试 验置。紧急停止装置之间的距离应当

39、符合下列要求:自动扶梯,不超过 30m;自动人行道,不超过 40m3.1周边照明C自动扶梯或者自动人行道周边,特别是在梳齿板的 附近应当有足够的照明。在地面测出的梳齿相交线 处的光照度至少为 50lx目测;必要时 测量(1)在自动扶梯或者自动人行道的出入口,应当有充分畅通的区域。该畅通区的宽度至少等于扶手带外缘距离加上每边各 80mm,该畅通区纵深尺寸从扶手装置端部算起至少为 2.50m;如果该区域的宽3相邻 区域3.2出入口C度不小于扶手带外缘之间距离的两倍加上每边各80mm,则其纵深尺寸允许减少至 2m; (2)如果人员在出入口可能接触到扶手带的外缘并 且引起危险,则应当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

40、,例如:目测;测量相 关数据设置固定的阻挡装置以阻止乘客进入该空间;在危险区域内,由建筑结构形成的固定护拦至少增加到高出扶手带 100mm,并且位于扶手带外缘的 80mm 至 120mm 之间3.3垂直 净高度 C自动扶梯的梯级或者自动人行道的踏板或者胶带 上方,垂直净高度应当不小于 2.30m;该净高度应 当延续到扶手转向端端部目测;测量相 关数据 12 续表项目及类别检验内容与要求检验方法如果建筑物的障碍物会引起人员伤害,应当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特别是在与楼板交叉处以及各交叉3.4防护挡板B设置的自动扶梯或者自动人行道之间,应当设置一个高度不小于 0.30m、无锐利边缘的垂直固定封闭 防护

41、挡板,位于扶手带上方,并且延伸至扶手带外目测,测量相 关数据缘下至少 25mm(扶手带外缘与任何障碍物之间距3离大于等于 400mm 的除外)相邻 区域3.5扶手带 外缘距离 C墙壁或者其他障碍物与扶手带外缘之间的水平距 离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小于 80mm,与扶手带下缘 的垂直距离均不得小于 25mm目测;测量相 关数据3.6扶手带相互邻近平行或者交错设置的自动扶梯或者自动目测;测量相距离人行道,其扶手带之间的距离应当不小于 160mm关数据C4.1扶手带C扶手带开口处与导轨或者扶手支架之间的距离在 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大于 8mm目测;测量相 关数据(1)为防止人员跌落而在自动扶梯或者自动人行道的外盖板上装设的防爬装置应当位于地平面上方(100050)mm,下部与外盖板相交,平行于外盖板方向上的延伸长度不得小于 1000mm,并且确保在此长度范围内无踩脚处。该装置的高度至少与扶手带表面齐平;(2)当自动扶梯或者自动人行道与墙相邻,并且外4盖板的宽度大于 125mm 时,在上、下端部应当安扶手装置 和围 裙板4.2扶手防爬/ 阻挡/防滑 行装置B装阻挡装置以防止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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