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信息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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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全国信息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全国信息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二 O 一一年五月二十九日第一章第一章总则总则(一) 为了规范全国信息技术标准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信标委” )的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全国专业标准化委员会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章程。(二) 为了充分发挥企业、科研机构、检测机构、高等院校、政府部门、行业协会、消费者等方面专家的作用,更好地开展信息技术领域的标准化工作,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及工业和信息化部共同批准成立“全国信息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三) 信标委是在信息技术专业领域内,从事全国性信息技术标准化工作的技术组织,负责对 ISO/IEC JTC1(

2、除 ISO/IEC JTC1 SC27)的国际归口工作,以及与国外相关标准化组织的沟通与交流。信标委的工作范围是信息技术领域的标准化,涉及信息采集、表示、处理、传输、交换、表述、管理、组织、存储和检索的技术、系统、工具、设计、研制和管理的规定。(四) 信标委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及工业和信息化部共同管理。信标委的印章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颁发。秘书处挂靠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所。2第二章第二章工作任务工作任务(五)在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指导下,向主管部门提出本专业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技术措施的建议。(六)按照国家制、修订标准的原则,以及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政策,组织制定本专业标准体

3、系表,提出本专业制、修订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建议。(七)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组织本专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协调有关的标准化技术方面的工作。(八)组织对本专业负责管理的国家标准送审稿的审查工作,提出审查结论或修改意见。定期复审本专业现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提出修订、废止或继续有效的意见。(九)受国家标准委的委托,开展本专业领域内国家标准的宣讲、解释工作。(十)对本专业领域国家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有关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十一)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本专业标准化成果奖励项目的建议。(十二)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承担本

4、专业领域的国际标准化工作。(十三)组织本专业标准化的研究,开展学术活动,组织培训和咨询服务工作。(十四)接受有关省、市和企业委托,承担本专业地方和企3业标准的制定、审查、宣讲和咨询等工作。(十五)承担上级主管部门委托办理的与本专业标准化工作有关的其他事宜。第三章第三章组成组成(十六) 信标委设主任委员 1 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秘书长 1 名,副秘书长若干名。(十七) 信标委成员由专家委员、单位委员、观察员和联络员组成。1. 专家委员信标委设专家委员若干名。专家委员由领域内有工作经验、热衷标准化工作、有影响力的专家、行业/部委的代表、国际标准化工作的专家担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颁发证书。2.

5、 单位委员信标委设单位委员若干名。凡热衷标准化工作,遵守信标委章程,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均可提出申请成为信标委的单位委员,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颁发证书。3. 观察员信标委设观察员。本专业有关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人均可申请成为观察员。经主任委员办公会议批准后,由秘书处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4. 联络员根据工作需要,信标委设联络员。联络员为专业领域相关的技4术委员会、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省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十八)根据工作需要,信标委可聘请本专业领域的专家或学者为信标委顾问。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颁发证书。(十九) 主任委员办公会议是信标委常设审议机构。主任委员办公会议由主任委员

6、、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等组成。(二十) 秘书处是信标委的常设办事机构。正、副秘书长由专家委员兼任。第四章第四章委员的换届和调整委员的换届和调整(二十一) 委员采取聘任制,任期五年,可连续聘任。任期届满前,由秘书处提出换届组成方案及相关换届资料报相关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二十二) 根据工作需要,秘书处可提出增补、解聘、调整委员的建议,经主任委员办公会议批准后,报主管部门批准。(二十三) 对不履行委员义务,或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委员会活动,或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的专家委员,信标委可进行调整。(二十四) 对不履行委员义务,或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投票的单位委员,视为自动放弃单位委员资格,降级为观察员。

7、(二十五) 对不履行委员义务的观察员,视为自动放弃观察员资格。第五章第五章权利和义务权利和义务5(二十六) 委员的权利1. 提出国家标准立项、技术审查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2. 按照下属组织的有关规定,参与信标委归口管理的标准制修订工作; 3. 参加信标委组织的标准宣贯、培训、国内外技术交流等活动;4. 获得信标委的技术资料;5. 向信标委反映工作意见;6. 就表决事项享有一票表决权。(二十七) 观察员和联络员享有除表决权外的全部委员权利。(二十八) 义务1. 参加信标委的工作;2. 承担信标委委托的工作;3. 宣传和贯彻信标委归口管理的标准;4. 维护信标委的权益和荣誉;5. 按规定交纳会费;

8、6. 按时投票。第六章第六章工作程序工作程序(二十九) 决策 1. 委员会全体会议是信标委的最高权力机构,在主任委员领导下,按照协商一致的原则开展工作。2. 如需投票表决,满足以下条件视为通过:6(1)75%以上有表决权的委员参加投票,并且(2)赞成票为总票数的 2/3(含)以上,弃权票不计入票数。(三十)委员会全体会议信标委至少每年召开一次全会,总结工作,检查计划执行情况,研究布置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等,并对技术委员会章程修改等重大事宜进行决策。(三十一) 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1. 我国境内注册的法人单位均可提出标准项目立项申请。2. 秘书处负责对立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3. 秘书处组织对通过

9、形式审查的立项申请材料进行技术审查。必要时,听取分技术委员会或工作组的意见。4. 秘书处将通过技术审查的项目提交主任委员办公会议审议。5. 经主任委员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的项目,由秘书处按有关规定上报。6. 根据相关主管部门下达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秘书处组织计划的实施,指导和督促各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标准主要起草单位进行标准的制、修订工作。7. 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在调查研究和试验验证的基础上,提出标准草案,提交分技术委员会或标准工作组讨论。协调一致后形成的标准征求意见稿及相关文件,报送信标委秘书处。8. 秘书处在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一般为一个月。79. 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对

10、反馈意见进行综合分析后,对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提出标准送审稿及相关文件,报送信标委秘书处。10.秘书处提交委员会进行函审或组织相关委员/行业内专家进行会审。参加会审的委员和专家不得少于 15 名,其中委员不得少于 10 名。秘书处成员不得作为会审专家。审查原则上应协商一致,对不能协商一致的,应进行表决。函审应按第二十九条进行表决。如进行会审表决,赞成票为有效票的3/4(含)以上,视为通过,弃权票不计入票数。秘书处应将投票情况和不同意见书面记录在案,作为标准审查意见说明的附件。会议审查时到会,视为参加投票。函审时,收到函审通知视为参加。11.审查通过后,由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修改完善形成标准报批

11、稿及相关文件报信标委秘书处。12. 信标委秘书处复核后,将汇总的报批材料提交主任委员办公会议进行审查。13. 主任委员办公会议审查通过后,由秘书处按相关规定报批。14. 国家标准制修订的其它程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三十二) 其它工作程序信标委承担的国际标准化等其它工作的工作程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8第七章第七章经费经费(三十三) 信标委的经费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筹集和开支。(三十四) 经费来源1. 上级主管部门提供的活动经费;2. 国家标准制修订补助经费;3. 秘书处承担单位提供的经费;4. 单位委员、观察员缴纳的会费和活动费;5. 开展咨询、服务工作的收入;6. 有关方面的资助;7. 其它合法

12、经费来源。(三十五) 经费支出信标委工作经费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1.与国家标准制修订直接相关的工作; 2.召开委员工作会议; 3.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4.秘书处日常工作; 5.提供委员服务。6.与职责相关的其它工作。(三十六) 经费管理1. 秘书处应将工作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92.国家标准制修订补助经费应按国家标准制修订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会费的管理按全国信息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会费管理规定 (见附件)执行。3.秘书处应每年向全体委员作经费收支情况的报告。第八章第八章秘书处工作秘书处工作(三十七) 秘书处是信标委的常设办事机构,在信标委全会闭会期间,负责处理

13、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三十八) 秘书处实行主任委员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在正、副秘书长的领导下开展相关工作。(三十九) 秘书处主要工作任务为:1 受理相关单位提出的有关信息技术标准的立项建议;2 组织提出标准制、修订计划的建议;3 协助起草单位进行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稿的公开征求意见及送审稿的初审和报批稿的复核工作;4 监督、检查计划执行情况,及时通报信标委工作情况;5 提出组建、调整分技术委员会和标准工作组的建议;6 提出增补、解聘委员,调整委员职务等建议;7 协调各分技术委员会、标准工作组的工作;8 协调信标委和其他委员会的有关工作;9 协助主管部门处理国际标准化文件;10 承担信标委交办的其他

14、有关事宜。(四十)秘书处所在单位为秘书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10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纳入本单位的工作计划。第九章第九章下设机构下设机构(四十一) 分技术委员会(SC)1 根据工作需要,信标委可下设分技术委员会。由秘书处提出筹建方案,经主任委员办公会议通过后,报主管部门批准。2 分技术委员会依据本章程制定分技术委员会章程,在分技术委员会的专业技术领域内按其章程开展相关工作,并接受信标委总体管理与协调。3 SC 的主要工作任务如下:(1) 提出本分技术委员会标准工作规划、计划的建议;(2) 负责标准立项申请材料、标准草案的技术审查;(3) 承办有关分技术委员会的国际标准化文件;(4) 向信标委提出

15、有关本分技术委员会的国际标准化活动的建议;(5) 负责与本分技术委员会有交叉的其他组织联络,可互派联络员或联合开发有关标准;(6) 对本分技术委员会范围内的现行标准定期复审,并提出结论意见;(7) 协助组织并指导本分技术委员会范围内的国家标准和专业标准的研究、制定及修订工作,组织专题标准的预研;(8) 定期向信标委报送本分技术委员会活动情况报告。114 SC 可根据需要,向信标委申请成立工作组。(四十二) 标准工作组(WG)1根据工作需要,信标委可组建标准工作组。由秘书处提出筹建方案,经主任委员办公会议批准后,报主管部门备案。2工作组可依据本章程制定工作组章程,承担信标委指派的工作任务,并接受

16、信标委总体管理与协调。工作任务完成后由信标委撤销。3标准工作组的成员一般为信标委的专家委员、单位委员或观察员。根据工作需要,可适当扩大范围。4工作组的主要工作任务如下:(1) 提出本标准工作组的工作规划、计划的建议;(2) 负责标准立项申请材料、标准草案的技术审查;(3) 承办有关本标准工作组的国际标准化文件;(4)向信标委提出有关本标准工作组的国际标准化活动的建议;(5) 负责与本标准工作组有交叉的其他组织联络,可互派联络员或联合开发有关标准;(6) 对本标准工作组范围内的现行标准定期复审,并提出结论意见;(7) 协助组织并指导本标准工作组范围内的国家标准和专业标准的研究、制定及修订工作,组

17、织专题标准的预研;(8) 定期向信标委报送本标准工作组活动情况报告。12(四十三) 研究组1根据工作需要,信标委可组建研究组。由秘书处提出建议,经主任委员办公会议批准成立。2研究组承担信标委指派的研究任务,并向信标委提交研究成果。研究任务完成后由信标委撤销。研究组不承担具体标准制修订任务。第十章第十章附则附则(四十四) 本章程由信标委负责解释。所属各分技术委员会及工作组可根据本章程制定工作细则。本章程未尽事宜按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执行。13附件:全国信息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会费管理规定全国信息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会费管理规定根据全国信息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 ,为规范经费使用及管理,

18、制定本规定。一、 单位委员和观察员需按年度交纳委员会活动费 5000 元/年。二、 会费的使用会费主要用于开展标准化活动,包括:1. 国家标准的前期论证及预研;2. 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购置、翻译和跟踪采用;3. 国家标准的起草、征求意见、试验验证和技术审查等;4. 国家标准的宣传、推广和英文版翻译;5. 国家标准复审;6. 与国家标准制修订直接相关的其他工作。7. 召开委员工作会议; 8. 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9. 秘书处日常工作; 10. 提供委员服务。11. 与职责相关的其它工作。三、 会费的交纳会费按年度交纳,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为一个年度。14会费应于当年 1 月底前交纳。新委员的会费从被批准之日起一个月内交纳。7 月 1 日及以后加入的新委员当年会费减半交纳。超过交费截止日期两个月仍未交纳会费的,按照全国信息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办理。四、 会费的管理1 会费统一交(汇)到信标委指定的帐号,并向汇款单位开具国家统一印制的发票。2 秘书处应将会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3 秘书处应每年向全体委员作会费收支情况的报告。五、 委员参加分技术委员会或工作组的活动,需按所选择参加的分技术委员会或工作组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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