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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5全国信息产业用微特电机及组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为了充分发挥生产、管理、科研等各方面专家在行业、产业、企业、组织、机构的标准化工作中的作用,广泛开展微特电机领域的标准化工作,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成立全国信息产业用微特电机及组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 第三条 本技术委员会是在微特电机及组件专业领域内,从事全国性标准化工作的技术工作组织,负责全国信息产业用微特电机及组件标准化的技术归口工作。第四条 本技术委员会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领导,
2、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业务指导,由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二十一研究所为秘书处承担单位,负责日常管理。第二章 工作任务第五条 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提出全国信息产业用微特电机及组件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技术措施的建议。第六条 按照国家制、修订标准的原则,以及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方针,负责组织制定全国信息产业用微特电机及组件专业标准体系表,提出全国信息产业用微特电机及组件专业制订、修订国家标准的规划、年度计划和采用国际标准的建议。第七条 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的计划,组织全国信息产业用微特电机及组件专业国家标准的制订、修订和复审工作。第八条 组织全国信息产业用微特电机及组
3、件专业国家及行业标准送审稿的审查工作,对标准中的技术内容、采用国际标准情况等提出审查结论意见,提出强制性标准或推荐性标准的建议。如有必要时,还应组织有关专家对相关标准进行复审,并得出审查结论意见。第九条 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的有关规定,作好全国信息产业用微特电机及组件专业国家及行业标准的通报和咨询工作。第十条 受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委托,负责组织全国信息产业用微特电机及组件专业的国家标准的宣讲、解释、培训工作,推动标准的实施,对全国信息产业用微特电机及组件专业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和分析,做出书面报告;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全国信息产业用微特电机及组件
4、专业标准化成果奖励项目的建议。第十一条 受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委托,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相应技术委员会对口的标准化技术业务工作,包括对国际标准文件的表态,审查我国提案和国际标准的中文译稿,参加国际标准化组织相应技术委员会会议,以及提出对外开展标准化技术交流活动的建议等。第十二条 积极组织收集和分析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发展动态,翻译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向企业提供咨询和服务。第十三条 受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委托,承担国家标准的外文译稿和承担国际标准的起草工作,积极推荐我国标准成为国际标准。第十四条 受有关主管部门委托,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认证、审定免检产品和认定国家名牌产品等工作中,承担
5、全国信息产业用微特电机及组件专业标准化范围内产品质量标准水平评价工作。受有关主管部门委托,可承担全国信息产业用微特电机及组件专业引进项目的标准化审查工作,并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标准化水平分析报告。第十五条 受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的委托,办理与全国信息产业用微特电机及组件专业标准化工作有关的其他事宜。第十六条 在完成上述任务前提下,技术委员会将面向全社会开展全国信息产业用微特电机及组件专业标准化工作。接受省、市和企业的委托,承担全国信息产业用微特电机及组件专业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的制定、审查和宣讲、咨询等技术服务工作。第三章 组织机构第十七条技术委员会由企业、科研院所、检测
6、机构、高等院校、认证机构、政府组织、行业协会等有关方面选派的在职专家组成。每届技术委员会委员任期为五年。全国信息产业用微特电机及组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组成方案,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第十八条本技术委员会委员不少于二十五人,其中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5人。技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秘书2人。需要时可聘请在微特电机及组件专业享有盛誉的专家、学者担任技术委员会的顾问。第十九条 主任委员由相关单位推荐,经协商一致后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和聘任,任期五年。秘书长由秘书处所在单位推荐,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和聘任,任期五年。委员和顾问由热爱标准化工作的微特电机及
7、组件专业人员或单位自我推荐,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查,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和聘任,任期五年。第二十条 主任委员负责技术委员会的全面工作,通过秘书处就技术委员会的主要事情向有关管理部门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通报。主任委员应指导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履行其职责。秘书长负责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确保技术委员会工作的正常进行。第二十一条 委员应代表所在单位积极参加技术委员会的工作(如对全国信息产业用微特电机及组件专业技术标准的审查,对国际标准提案提出意见等)。对不履行职责,无故两次以上不参加技术委员会活动,或经常不能参加技术委员会活动及因工作变动,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者,由技术委员会提出调整或解聘的建议,并
8、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需增补的委员由技术委员会推荐人选,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和聘任。委员在本技术委员会内有表决权,并有权获得本技术委员会的资料和文件。第二十二条 技术委员会还可设观察成员。观察成员由本专业有关的企业、事业单位提出申请,技术委员会批准。观察成员人数不限。观察成员的代表可被邀请列席技术委员会的会议,发表意见、提出建议,但无表决权。观察成员有权获得本技术委员会的资料和文件。第二十三条技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技术委员会秘书处设在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二十一研究所。秘书处所在单位受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的委托,指导和管理秘书处的工作,委派工作人员担任秘书,
9、为秘书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秘书处的工作应纳入该单位的工作计划。秘书处在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和秘书长领导下,负责处理技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包括标准草案的分发和反馈意见的处理、会议的准备、各相关报告的编写、标准的报批等。第二十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技术委员会可组建标准制制、修订工作组(简称工作组,下同)负责标准的制、修订的具体工作。第二十五条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派联络员负责与技术委员会保持联系。第四章 工作程序第二十六条 技术委员会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制定、修订标准计划的要求,提出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项目的建议,并报送全国标准化委员会,经协调后,列入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二
10、十七条 技术委员会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下达的计划,协助组织计划的实施,指导和督促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或工作组进行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第二十八条 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在调查研究试验验证的基础上,提出标准征求意见稿(包括附件),分送技术委员有关委员以及有代表性的单位和个人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为两个月。工作组或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对所提意见进行综合分析后,对标准草案进行修改,提出标准送审稿,报送秘书处。第二十九条 秘书处将标准送审稿送正或副主任委员初审后,提交全体委员进行审查(会议审查或函审)。秘书处应在会议前一个月或投票前两个月,将标准送审稿(包括附件)提交给审查
11、者。审查时,原则上应协商一致。如需表决,必须有占全体委员四分之三以上委员(含委员授权的会议代表)出席会议才算有效,表决时超过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同意,方可通过。(会审时未出席会议,也未提出局面意见者,以及函审时未在规定时间内投票者,按弃权计票)。对有分歧意见的标准或条款,须有不同观点的论证材料。审查标准的投票情况应以书面材料记录在案,作为标准审查意见说明的附件。第三十条 审查通过的标准送审稿,由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或工作组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按要求提出标准报批稿及附件,送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或工作组应对标准报批稿的技术内容和编写质量负责。第三十一条 标准报批稿经秘书处复核,秘
12、书长签字后,送主任委员或由主任委授权的副主任委员审核,并按规定程序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第三十二条 技术委员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会(可与审查标准结合进行)总结上年度工作,安排下年度计划,检查经费使用情况等。第五章 经费第三十三条 技术委员会的活动经费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筹集和开支。第三十四条 技术委员会的活动经费由以下几方面提供:1)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供的标准制修订补助经费;2)主任委员和秘书长所在单位提供适当的补助经费;3)委员和单位委员交纳的会费;4)开展本专业标准化的咨询、服务工作的收入;5)有关方面对本专业标准化工作的资助(含标准的制定、修订项目的集资)。第三
13、十五条 秘书处负责会费的收取。各委员和观察成员自愿缴纳会费。第三十六条 技术委员会的经费主要用途:1)技术委员会会议等活动费用;2)向委员和单位委员提供资料所需费用;3)标准编、审费,出版物编辑、国际标准文件翻译等稿酬和人员劳务等费用;4)对制定、修订标准提供补助;5)不定期给予对技术委员会工作做出较大成绩的委员(含单位委员)给予奖励和表彰;6)秘书处办公用品、消耗物品等日常费用。经费中每项开支应由秘书处提出,秘书长签字,主任委员或由主任委授权的副主任委员审批后方可支出。第三十七条 制定、修订标准所需要经费,按财政部的有关规定,主要由计划项目的主管部门提供必要的标准补助费。自筹计划制定、修订标
14、准项目的费用,通常由提出单位予以解决(有条件时,技术委员会可给予适当的补贴)。第三十八条 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应指派专人对技术委员会的经费进行管理。经费的预算、决算由技术委员会审定,秘书处执行。秘书处应每年向全体委员作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并书面报告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九条 技术委员会的代号为SAC/TC528,英文名称为Standardization Technical Commission of National information Industry Small and Special Motors and Its Units。第四十条 本章程由全国信息产业用微特电机及组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上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自批准之日起即实施。共10页,第1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