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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3全国信息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数据库标准工作组章程(草 案)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国信息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数据库标准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的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工作组是全国信息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信标委”)下设工作机构,在数据库领域开展标准研究和制(修)订工作。第三条 工作组采取开放式原则组建。第二章 工作任务第四条 工作组的任务包括:(一)研究数据库领域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提出工作组工作规划和实施方案;(二)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协助做好数据库
2、标准协调工作;(三)制定和完善我国数据库领域的标准体系,并适时提出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建议;(四)根据主管部门批准的标准制(修)订计划,组织成员单位和业内专家完成标准的起草、征求意见、送审和报批等工作;(五)结合数据库技术和产业发展进程,开展国际标准化活动,并适时组织提出我国的国际标准提案;(六)组织研究本领域国内外标准化重大技术问题,提出相应对策建议;(七)推动数据库相关标准的试验验证、宣贯、应用推广;(八)完成全国信标委交办的其它工作。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五条 工作组设组长一名,主要职责为:(一)按照工作组章程以及相关规定,全面主持工作组工作;(二)协调标准制定及实施过程中
3、的重大事项;(三)代表工作组签署相关文件。第六条 工作组可设副组长若干名,主要职责为:(一)协助工作组组长开展相关工作;(二)受工作组组长委托负责专题组工作。第七条 工作组设立专家委员会,委员由领域内权威专家、学者担任,为工作组提供战略规划和技术方面的咨询。第八条 设工作组联络员若干,主要职责为:(一)参加工作组的活动,传达本行业的要求,及时反映工作组的意见和建议;(二)协助组长做好工作组成员单位间的沟通与协调工作。第九条 工作组设立用户指导委员会,委员由数据库领域资深使用单位组成,负责收集和反馈用户侧的需求和建议,参与工作组规划和重大事项的咨询,参与标准研制及应用实施。第十条 工作组设立秘书
4、处,负责办理日常工作,秘书处挂靠在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第十一条 工作组下设若干专题组,具体负责本专题组领域范围内的国内外标准研制和实施工作,包括提出本专题组范围内标准项目建议、负责组织起草本专题组已列入计划的标准、定期向秘书处报送工作简报等。专题组设组长一名,副组长若干。第十二条 工作组各类职务由秘书处提名,报全国信标委审核批准。第十三条 秘书处、各专题组应根据本章程的规定,制定相应的工作守则或工作细则,作为内部管理制度。第四章 成 员第十四条 工作组成员采用成员单位制。第十五条 凡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可自愿提出申请参加工作组。第十六条 申请单
5、位向工作组秘书处提交全国信标委数据库标准工作组成员申请表,经工作组表决通过后成为成员单位。第十七条 成员单位的基本权益包括但不限于:(一)通过工作组网站、媒体及证书标识其成员资格;(二)获得在工作组内沟通的各种信息和文档,包括工作组工作动态、简报、会议、技术资料等;(三)优先参与工作组所组织的工作及活动;(四)通过行使投票表决权,参与工作组重大事项的决议;(五)向工作组提出标准化建议和技术提案;(六)自愿退出工作组的权利。第十八条 成员单位的基本义务包括:(一)遵守工作组章程,积极维护工作组的形象和声誉;(二)积极参加工作组的活动,承担工作组分配的任务;(三)维护工作组合法权益,对工作组内部信
6、息以及其他成员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等保密。第十九条 成员单位应指派成员代表参加工作组工作。成员代表包括授权代表和技术专家。授权代表应能代表所在单位行使表决权。成员代表应是本单位的技术骨干或专家,须有数据库领域的专业知识、标准化知识或法律知识,应对标准制定工作认真负责,同时应保证一定的工作时间,能及时完成分配的任务。第二十条 成员单位指派的授权代表应固定,一旦确定中途不得随意更换,若确需更换,由成员单位出具书面申请送工作组秘书处批准。第二十一条 成员单位可向工作组秘书处报名参加专题组工作。第二十二条 成员单位有义务保守工作组内部有关信息和技术秘密,未经批准,成员单位不得对外发布标准制(修)定信息
7、,不得泄漏工作组会议、文档及其他内部信息,或从事商业炒作,一经发现,则取消所在单位的成员单位资格;对违反上述规定的成员单位,工作组保留公开谴责或提出诉讼的权利。第二十三条 成员单位决定退出工作组时,应提前30日向工作组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工作组秘书处负责向工作组其他成员单位通报。第五章 工作机制和程序第二十四条 工作组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总结本年度工作,听取专题组汇报,安排下年度工作计划。工作组全体会议由工作组组长召集,工作组秘书处负责会议的组织安排。第二十五条 工作组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联席会议,由工作组组长、副组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工作组联络员、专题组组长和专题组联络员参加
8、。第二十六条 工作组秘书处收到标准项目建议后,报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上报主管部门。同时,通知相关的专题组组织开展研制工作。专题组需为每个项目制定相应工作计划,报工作组秘书处报备,并按计划推进工作。第二十七条 专题组工作成果需经专题组成员单位协商一致后,提交工作组秘书处。工作组秘书处报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作为工作组成果对外发布或提交有关部门。第六章 投 票第二十八条 工作组重大事项应投票表决。第二十九条 每个成员单位只有一个投票表决权。投票选项包括赞成、反对和弃权,投反对票时须附意见。第三十条 投票分为现场投票和电子投票。现场投票时,成员单位授权代表到场表示意见视为参与投票;电子投票时,收到电子
9、回复视为参与投票。第三十一条 有四分之三以上(含四分之三)成员参与的投票,结果有效。第三十二条 决议得到参与投票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赞成,即获得通过。弃权不计入票数。确认已收到投票通知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投票,默认为弃权。第七章 经 费第三十三条 经费来源:(一)成员单位会费;(二)上级主管部门提供的活动经费;(三)国家标准制修订补助经费;(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有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的赞助、捐赠;(六)利息;(七)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四条 经费支出:工作经费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一)与国家标准制修订直接相关的工作费用;(二)工作组各类会议及宣传推广活动费用;
10、(三)编、著、译、校、审标准资料的报酬及奖励等;(四)秘书处日常工作;(五)与职责相关的其它工作。第三十五条 经费管理(一)工作组委托秘书处单位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负责相关财务管理。(二)国家标准制修订补助经费应按国家标准制修订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三)秘书处应每年向全体成员单位作经费收支情况的报告。第八章 申 诉第三十六条 成员单位有权就专题组的不当行为向工作组组长申诉。第三十七条 成员单位有权就工作组的不当行为向上级机构申诉。第九章 其 它第三十八条 制定标准所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按照知识产权相关政策由各专题组分别规约。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修改需经工作组讨论,投票通过。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工作组秘书处。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