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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第一章第一章总则总则 第第 1.0.1 条条 为了使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设计能满足安全、卫生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基本要求,特制 订本规范。 第第 1.0.2 条条 本规范适用于城镇及工矿区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乡村的托儿所、 幼儿园建筑设计可参照执行。 第第 1.0.3 条条 托儿所、幼儿园是对幼儿进行保育和教育的机构。接纳三周岁以下幼儿的为托儿所,接纳 三至六周岁幼儿的为幼儿园。 一、幼儿园的规模(包括托、幼合建的)分为: 大型:10 个班至 12 个班。 中型:6 个班至 9 个班。 小型:5 个班以下。 二、单独的托儿
2、所的规模以不超过 5 个班为宜。 三、托儿所、幼儿园每班人数: 1托儿所:乳儿班及托儿小、中班 1520 人,托儿大班 2125 人。 2幼儿园:小班 2025 人,中班 2630 人,大班 3135 人。 第第 1.0.4 条条 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执行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以及国家和 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二章第二章基地和总平面基地和总平面 第一节基地选择第一节基地选择 第 2.1.1 条 四个班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应有独立的建筑基地,并应根据城镇及工矿区的建设规划合 理安排布点。托儿所、幼儿园的规模在三个班以下时,也可设于居住 建筑物的底层,但应有
3、独立的出入口和相应的室外游戏场地及安全防护设施。 第 2.1.2 条 托儿所、幼儿园的基地选择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应远离各种污染源,并满足有关卫生防护标准的要求。 二、方便家长接送,避免交通干扰。 三、日照充足,场地干燥,排水通畅,环境优美或接近城市绿化地带。 四、能为建筑功能分区、出入口、室外游戏场地的布置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节总平面设计第二节总平面设计 第 2.2.1 条 托儿所、幼儿园应根据设计任务书的要求对建筑物、室外游戏场地、绿化用地及杂物院等 进行总体布置,做到功能分区合理,方便管理,朝向适宜,游戏场地 日照充足,创造符合幼儿生理、心理特点的环境空间。 第 2.2.2 条总用地面
4、积应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 2.2.3 条 托儿所、幼儿园室外游戏场地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必须设置各班专用的室外游戏场地。每班的游戏场地面积不应小于60m。各游戏场地之间宜采取分隔措施。二、应有全园共用的室外游戏场地,其面积不宜小于下式计算值: 室外共用游戏场地面积(m)18020(N1) 注:、180、20、1 为常数、为班数(乳儿班不计) 。 2、室外共用游戏场地应考虑设置游戏器具、30m 跑道、沙坑、洗手池和贮水深度不超过 0.3m 的戏水池等。 第 2.2.4 条 托儿所、幼儿园宜有集中绿化用地面积,并严禁种植有毒、带刺的植物。 第 2.2.5 条 托儿所、幼儿园宜在供应区内
5、设置杂物院,并单独设置对外出入口。基地边界、游戏场地、 绿化等用的围护、遮拦设施,应安全、美观、通透。 第三章建筑设计第三章建筑设计 第一节第一节一般规定一般规定 第 3.1.1 条 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热工设计应与地区气候相适应,并应符合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程 中的分区要求及有关规定。 第 3.1.2 条 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必须按第 3.2.1 条、第 3.3.1 条的规定设置。服务、供应用房可 按不同的规模进行设置。 一、生活用房包括活动室、寝室、乳儿室、配乳室、喂奶室、卫生间(包括厕所、盥洗、 洗浴) 、衣帽贮藏室、音体活动室等。全日制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室与寝室宜合并设置。 二、服
6、务用房包括医务保健室、隔离室、晨检室、保育员值宿室、教职工办公室、 会议室、值班室(包括收发室)及教职工厕所、浴室等。全日制托儿所、幼儿园不设保 育员值宿室。 三、供应用房包括幼儿厨房、消毒室、烧水间、洗衣房及库房等。 第 3.1.3 条 平面布置应功能分区明确,避免相互干扰,方便使用管理,有利于交 通疏散。 第 3.1.4 条 严禁将幼儿生活用房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第 3.1.5 条 生活用房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表 3.1.5 的规定。第 3.1.6 条 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造型及室内设计应符合幼儿的特点。 第 3.1.7 条 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应布置在当地最好日照方位,并满足冬至日
7、底层满窗日照不少于 3h(小时)的要求,温暖地区、炎热地区的生活用房应避免朝西,否则应设遮阳设施。 第 3.1.8 条 建筑侧窗采光的窗地面积之比,不应小于表 3.1.8 的规定。第 3.1.9 条音体活动室、活动室、寝室、隔离室等房间的室内允许噪声级不应大于 50dB, 间隔墙及楼板的空气声计权隔声量(RW)不应小于 40dB,楼板的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 (LnT,W)不应大于 75dB。第二节幼儿园生活用房第二节幼儿园生活用房 第 3.2.1 条幼儿园生活用房面积不应小于表 3.2.1 的规定。第 3.2.2 条寄宿制幼儿园的活动室、寝室、卫生间、衣帽贮藏室应设计成每班独 立使用的生活单元
8、。 第 3.2.3 条单侧采光的活动室,其进深不宜超过 6.60m。楼层活动室宜设置室外活动的露台 或阳台,但不应遮挡底层生活用房的日照。 第 3.2.4 条幼儿卫生间应满足下列规定: 一、卫生间应临近活动室和寝室,厕所和盥洗应分间或分隔,并应有直接的自然通风。 二、盥洗池的高度为 0.500.55m,宽度为 0.400.45m,水龙头的间距为 0.350.4m。 三、无论采用沟槽式或坐蹲式大便器均应有 1.2m 高的架空隔板,并加设幼儿扶手。每个厕 位的平面尺寸为 0.80m.070m,沟槽式的槽宽为 0.16 0.18m,坐式便器高度为 0.250.30m。 四、炎热地区各班的卫生间应设冲
9、凉浴室。热水洗浴设施宜集中设置,凡分设于班内的应为独立的浴室。 第 3.2.5 条每班卫生间的卫生设备数量不应少于表 3.2.5 的规定。第 3.2.6 条供保教人员使用的厕所宜就近集中,或在班内分隔设置。 第 3.2.7 条音体活动室的位置宜临近生活用房,不应和服务、供应用房混设在一起。单独设 置时,宜用连廊与主体建筑连通。 第三节第三节托儿所生活用房托儿所生活用房 第 3.3.1 条托儿所分为乳儿班和托儿班。乳儿班的房间设置和最小使用面积应符合表 3.3.1 的规定,托儿班的生活用房面积及有关规定与幼儿园相同。 第 3.3.2 条乳儿班和托儿班的生活用房均应设计成每班独立使用的生活单元。托
10、儿所和幼儿 园合建时,托儿生活部分应单独分区,并设单独的出入口。 第 3.3.3 条喂奶室、配乳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喂奶室、配乳室应临近乳儿室,喂奶室还应靠近对外出入口。 喂奶室、配乳室应设洗涤盆。配乳室应有加热设施。使用有污染性的燃料时,应有独立的 通风、排烟系统。 第 3.3.4 条乳儿班卫生间应设洗涤池二个,污水池一个及保育人员的厕位一个(兼作倒粪池) 。 第四节第四节服务用房服务用房 第 3.4.1 条服务用房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表 3.4.1 的规定。第 3.4.2 条医务保健室和隔离室宜相邻设置,幼儿生活用房应有适当距离。如为楼房时,应 设在底层。医务保健室和隔离室应设上、 下水设施
11、;隔离室应设独立的厕所。 第 3.4.3 条晨检室宜设在建筑物的主出入口处。 第 3.4.4 条幼儿与职工洗浴设施不宜共用。 第五节第五节供应用房供应用房 第 3.5.1 条供应用房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表 3.5.1 的规定。第 3.5.2 条厨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托儿所、幼儿园的厨房与职工厨房合建时,其面积可略小于两部分面积之和。 二、厨房内设有主副食加工机械时,可适当增加主副食加工间的使用面积。 三、因各地燃料不同,烧火间是否设置及使用面积大小,均应根据当地情况确定。 四、托儿所、幼儿园为楼房时,宜设置小型垂直提升食梯。 第六节第六节防火与疏散防火与疏散 第 3.6.1 条托儿所、幼
12、儿园建筑的防火设计除应执行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外,尚应符合本 节的规定。 第 3.6.2 条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中,不应设在四层及四层 以上;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不应设在三层及三层以上;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不应超过一层。平屋顶可做为安全避难和室外游戏场地,但应有防护设施。 第 3.6.3 条 主体建筑走廊净宽度不应小于表 3.6.3 的规定。第 3.6.4 条在幼儿安全疏散和经常出入的通道上,不应设有台阶。必要时可设防滑坡道,其 坡度不应大于 112。 第 3.6.5 条楼梯、扶手、栏杆和踏步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楼梯除设成人扶手外,并应在靠墙一侧设幼儿扶手,其高度不
13、应大于 0.60m。 二、楼梯栏杆垂直线饰间的净距不应大于 0.11m。当楼梯井净宽度大于 0.20m 时,必须采 取安全措施。 三、楼梯踏步的高度不应大于 0.15m,宽度不应小于 0.26m。 四、在严寒、寒冷地区设置的室外安全疏散楼梯,应有防滑措施。 第 3.6.6 条活动室、寝室、音体活动室应设双扇平开门,其宽度不应小于 1.20m。疏散通道 中不应使用转门、弹簧门和推拉门。 第七节建筑构造 第 3.7.1 条乳儿室、活动室、寝室及音体活动室宜为暖性、弹性地面。幼儿经常出入的通道 应为防滑地面。卫生间应为易清洗、不渗水并防滑的地面。第 3.7.2 条严寒、寒冷地区主体建筑的主要出入口应
14、设挡风门斗,其双层门中心距离不应小 于 1.6m。幼儿经常出入的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距地 0.601.20m 高度内,不应装易碎玻璃。 二、在距地 0.70m 处,宜加设幼儿专用拉手。 三、门的双面均宜平滑、无棱角。 四、不应设置门坎和弹簧门。 五、外门宜设纱门。 第 3.7.3 条外窗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活动室、音体活动室的窗台距地面高度不宜大于 0.60m。楼层无室外阳台时,应设护 栏。距地面 1.30m 内不应设平开窗。 二、所有外窗均应加设纱窗。活动室、寝室、音体活动室及隔离室的窗应有遮光设施。 第 3.7.4 条阳台、屋顶平台的护栏净高不应小于 1.20m,内侧不应设有支撑。护
15、栏宜采用垂 直线饰,其净空距离不应大于 0.11m。 第 3.7.5 条幼儿经常接触的 1.30m 以下的室外墙面不应粗糙,室内墙面宜采用光滑易清洁的 材料,墙角、窗台、暖气罩、窗口竖边等棱角部位必须做成小圆角。 第 3.7.6 条活动室和音体活动室的室内墙面,应具有展示教材、作品和环境布置的条件。 第四章第四章建筑设备建筑设备 第一节第一节给水与排水给水与排水 第 4.1.1 条托儿所、幼儿园应设室内给水排水系统。卫生设备的选型及系统的设计,均应符 合幼儿的需要。 第 4.1.2 条有热源条件时可设置或预留热水供应系统。 第二节第二节采暖与通风采暖与通风 第 4.2.1 条采暖区托儿所、幼儿
16、园应用低温热水集中采暖。热媒温度不宜超过 9570。 幼儿用房的散热器必须采取防护措施。不具备集中采暖条件的二层以下房屋用壁炉、火墙 采暖时,必须有高出屋面的通风、排烟等措施。 第 4.2.2 条托儿所、幼儿园与其它建筑共用集中采暖时,宜有过渡季节采暖设施。 第 4.2.3 条托儿所、幼儿园生活用房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厨房、卫生间等均应设置独立的 通风系统。 第 4.2.4 条主要房间室内采暖计算温度及每小时换气次数不应低于表 4.2.4 的规定。 第三节第三节电气电气 第 4.3.1 条幼儿用房选用的灯具应避免眩光。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的寝室宜设置夜间巡视 照明设施。 第 4.3.2 条活动室、乳儿室、音体活动室、医务保健室、隔离室及办公用房宜采用日光色光 源的灯具照明,其余场所可采用白炽灯照明。当用荧光灯照明时,应尽量减少频闪效应的 影响。医务保健室和幼儿生活用活可设置紫外线灯具。 第 4.3.3 条照度标准不应低于表 4.3.3 的规定。第 4.3.4 条活动室、音体活动室可根据需要,预留电视天线插座,并设置带接地孔的、安全 密闭的、安装高度不低于 1.70m 的电源插座。 第 4.3.5 条在供应用房的电气设计中应为各种机电和电热设备提供或预留电源。 第 4.3.6 条托儿所、幼儿园应设置电话、电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