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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节第一节 概述概述第二节第二节 回避的适用情形和人员回避的适用情形和人员第三节第三节 回避的程序回避的程序第七章第七章 回避回避第一节第一节 概述概述 一、回避制度的概念一、回避制度的概念 回避制度是指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等同案件有法定的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关系的,不得参与该案件诉讼活动的一种诉讼制度。 二、设立回避制度的目的和意义二、设立回避制度的目的和意义 保证客观、公正地处理案件,防止先入为主或徇私舞弊。 1. 有利于案件的公正审理。 2. 有利于消除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思想顾虑 。第二节第二节 回避的适用情形和人员回避的适用情形和人员 一、回避的适用情形
2、一、回避的适用情形 1. 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 2. 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 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 5.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 。 二、回避的适用人员二、回避的适用人员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31条的规定,适用回避的人员有六种: 1. 侦查人员 2. 检察人员 3. 审判人员 4. 在侦查、起诉、审判活动中的书记员 5. 在侦查、起诉、审判活动中的翻译人员 6. 在侦查、起诉、审判活动中的鉴定
3、人。 第三节第三节 回避的程序回避的程序 一、回避的提出一、回避的提出 (一)自行回避(一)自行回避 应当回避的人员在受理案件或受聘时发现自己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回避情形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二)申请回避(二)申请回避 在刑事诉讼的各阶段,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都可以提出回避申请。 (三)指令回避(三)指令回避 应当回避的情形而未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也没有提出申请要求他们回避,由有决定权的办案机关负责人或组织作出决定,指令有关人员回避。 二、回避的决定二、回避的决定 1.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分别由法院院长、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2. 法院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 3. 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三、回避的复议三、回避的复议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对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如不服时,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四、回避的效力四、回避的效力 1. 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2. 在侦查过程中,对鉴定人员、书记员和翻译人员提出回避的,是否停止他们的诉讼活动,适用侦查人员的规定。 3. 被决定回避的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鉴定人、书记员和翻译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所进行的诉讼活动是否有效,由作出决定的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