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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章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企业破产法学习提要学习提要 通过学习,了解破产法的立法目的和原则,破通过学习,了解破产法的立法目的和原则,破产申请和受理,债权申报,债权人会议,重整、和产申请和受理,债权申报,债权人会议,重整、和解和破产清算三大程序的主要规则。理解破产程序解和破产清算三大程序的主要规则。理解破产程序的基本流程和各程序之间的区别与联系。熟悉并能的基本流程和各程序之间的区别与联系。熟悉并能够运用破产法各项规则,有效解决破产财产管理和够运用破产法各项规则,有效解决破产财产管理和破产程序操作中的实务问题。破产程序操作中的实务问题。 第一节第一节 破产概述破产概述 一、破产程序的适用范围一、破产
2、程序的适用范围 (一)破产案件的适用程序(一)破产案件的适用程序 破产案件是指通过司法程序处理的无力赔偿事件。破产案件是指通过司法程序处理的无力赔偿事件。这里所说的司法程序包括三种:和解、重整和破产这里所说的司法程序包括三种:和解、重整和破产清算。清算。 (二)破产程序的适用范围(二)破产程序的适用范围 破产法破产法第第2条规定,破产法的适用范围为企业条规定,破产法的适用范围为企业法人,这其中不仅包括国有企业法人,同时包括承法人,这其中不仅包括国有企业法人,同时包括承担有限责任的其他所有制的企业法人担有限责任的其他所有制的企业法人。 二、破产原因二、破产原因 破产原因是适用破产程序所依据的特定
3、法律事实,破产原因是适用破产程序所依据的特定法律事实,它是法院进行破产宣告所依据的特定事实状态。其它是法院进行破产宣告所依据的特定事实状态。其特点是必须是实际存在的实时状态,作为破产原因特点是必须是实际存在的实时状态,作为破产原因的法律事实,的法律事实,破产法破产法第第2条第条第1款采用了复合规款采用了复合规定和单一规定并存的方式。定和单一规定并存的方式。 1.复合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企复合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企业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业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2.单一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单一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
4、能力。显缺乏清偿能力。三、破产案件中的裁定和公告三、破产案件中的裁定和公告 1.破产案件中的裁定。在破产案件中,法破产案件中的裁定。在破产案件中,法院对程序问题和实体问题做出的裁判,一院对程序问题和实体问题做出的裁判,一律采用裁定的形式。律采用裁定的形式。 2.破产案件中的公告。在破产案件中,法破产案件中的公告。在破产案件中,法院通过公告形式,将重大的程序性事件公院通过公告形式,将重大的程序性事件公之于众。之于众。 第二节第二节 破产申请和受理破产申请和受理 一、破产申请一、破产申请 (一)破产申请概述(一)破产申请概述 1.申请的意义。申请的意义。 2.破产申请人。破产申请人是与破产案件有利
5、害关破产申请人。破产申请人是与破产案件有利害关系、依法具有破产申请资格的民事主体。根据我国系、依法具有破产申请资格的民事主体。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只有债权人和债务人才是合格的破产申法律规定,只有债权人和债务人才是合格的破产申请人。因此,破产案件的申请分为两类:债权人申请人。因此,破产案件的申请分为两类:债权人申请和债务人申请。请和债务人申请。 3.破产申请的形式。破产申请的形式。 一、破产申请一、破产申请 (二)债权人申请(二)债权人申请 1.债权人的申请资格。债权人的申请资格。 2.债权人申请的形式条件。债权人申请的形式条件。 3.债权人申请的实质条件。债权人申请的实质条件。 一、破产申请一、
6、破产申请 (三)债务人申请(三)债务人申请 债务人有破产法规定的破产原因的,可以向债务人有破产法规定的破产原因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四)清算责任人申请(四)清算责任人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未清算完毕的,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未清算完毕的,属于清算法人,即为清算目的而存在的法人。属于清算法人,即为清算目的而存在的法人。 (五)破产申请的撤回(五)破产申请的撤回 根据根据破产法破产法第第9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 二、破产案件
7、的受理二、破产案件的受理 (一)受理的意义(一)受理的意义 破产案件的受理,又称立案,是指人民破产案件的受理,又称立案,是指人民法院在收到破产案件申请后,认为申请符合法院在收到破产案件申请后,认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而予以接受,并由此开始破产程序法定条件而予以接受,并由此开始破产程序的司法行为。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是破的司法行为。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是破产程序开始的标志。产程序开始的标志。 二、破产案件的受理二、破产案件的受理 (二)破产申请的受理时限(二)破产申请的受理时限 1.对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受理时限以及债对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受理时限以及债务人的异议期限。务人的异议期限。破产法破产
8、法第第10条规定,条规定,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到破产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日内通知债务人。 2.债务人或清算责任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受理债务人或清算责任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受理时限。时限。 3.特殊情况下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期限的特殊情况下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期限的规定。规定。 二、破产案件的受理二、破产案件的受理 (三)破产申请的驳回(三)破产申请的驳回 1.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 2.受理后驳回破产申请。由于破产案件受理受理后驳回破产申请。由于破产案件受理时的实质审查是表面事实的审查,实践中可时的实质审
9、查是表面事实的审查,实践中可能存在债务人实际上不存在破产原因的情形。能存在债务人实际上不存在破产原因的情形。因此,人民法院在受理以后,有机会通过进因此,人民法院在受理以后,有机会通过进一步审查证据和了解情况,确定表面事实的一步审查证据和了解情况,确定表面事实的真实性。真实性。 三、破产案件受理后的法律效果三、破产案件受理后的法律效果 (一)债务人有关人员的义务(一)债务人有关人员的义务 1.债务人有关人员的义务范围。债务人有关人员的义务范围。 为了保证破产程序有序、高效地进行,债务人的有为了保证破产程序有序、高效地进行,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在破产程序中应承担以下三方面义务:关人员在破产程序中应承担
10、以下三方面义务: (1)合作与协助义务。)合作与协助义务。 (2)信息提供义务。)信息提供义务。 (3)附属义务。)附属义务。 2.“有关人员有关人员”的定义。的定义。“有关人员有关人员”包括两类:包括两类:一类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人员,即企业的法定代表一类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人员,即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另一类是由人民法院确定的人员,其范围包括人;另一类是由人民法院确定的人员,其范围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与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如企业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与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如企业的董事、监事、经理、财务总监等人员。的董事、监事、经理、财务总监等人员。 三、破产案件受理后的法律效果三、破产案件受理后的法律效
11、果 (二)个别清偿无效(二)个别清偿无效 所称的所称的“个别清偿个别清偿”,须具备以下要件:,须具备以下要件:须是债务人实施的清偿;须是债务人对实际须是债务人实施的清偿;须是债务人对实际存在的债务实施的清偿;须是债务人在破产存在的债务实施的清偿;须是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实施的清偿。在个别清偿无效的申请受理后实施的清偿。在个别清偿无效的情况下,接受清偿的债权人负有恢复原状即情况下,接受清偿的债权人负有恢复原状即返还因该清偿所得财产利益的义务。返还因该清偿所得财产利益的义务。 第三节第三节 管理人管理人 一、管理人的概念一、管理人的概念 破产程序开始后,无论是进行重整、清破产程序开始后,无论是进
12、行重整、清算还是和解,都需要对企业法人进行持续的算还是和解,都需要对企业法人进行持续的管理。这其中包括必要的财产清理、营业维管理。这其中包括必要的财产清理、营业维持、权力行使和财产处分。由于在破产清算持、权力行使和财产处分。由于在破产清算的预期下,债务人及其管理层存在着较高的的预期下,债务人及其管理层存在着较高的道德风险,各种当事人之间也存在着较尖锐道德风险,各种当事人之间也存在着较尖锐的利益冲突,有必要设立中立的专门机构来的利益冲突,有必要设立中立的专门机构来执行破产程序管理特别是破产财产和事务的执行破产程序管理特别是破产财产和事务的管理。这种专门机构就是国际上普遍设立的管理。这种专门机构就
13、是国际上普遍设立的破产管理人。破产管理人。二、管理人的任命二、管理人的任命 1.管理人的性质和任命方式。管理人由人民管理人的性质和任命方式。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同时,为了实现债权人集体对管法院指定。同时,为了实现债权人集体对管理人的监督,又规定了债权人会议请求人民理人的监督,又规定了债权人会议请求人民法院对不称职的管理人予以更换的权利。法院对不称职的管理人予以更换的权利。 2.管理人的指定时间。管理人应当在人民法管理人的指定时间。管理人应当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时同时指定。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时同时指定。 3.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管理人经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管理人经人民法院许可,可
14、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管理人的许可,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管理人的报酬由人民法院确定。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报酬由人民法院确定。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的报酬有异议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的报酬有异议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 三、管理人的资格三、管理人的资格 1.管理人的积极资格管理人的积极资格 (1)由机构担任管理人。)由机构担任管理人。 (2)由个人担任管理人。)由个人担任管理人。 2.管理人的消极资格。机构或者个人有以下管理人的消极资格。机构或者个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1)因故意)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犯罪受过刑事处罚;(2)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曾
15、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执业证书;(3)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例如,)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例如,存在重大债务纠纷或因违法行为正被相关部存在重大债务纠纷或因违法行为正被相关部门调查。门调查。四、管理人的职责四、管理人的职责 1.管理人的一般职责包括: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管理人的一般职责包括: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实务;决作财产状况报告;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实务;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在第一次债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
16、停止债务人参加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议;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2.管理人的特别职责主要有:决定待履行合同的解管理人的特别职责主要有:决定待履行合同的解除或继续履行;对债务人在破产程序前的不正当财除或继续履行;对债务人在破产程序前的不正当财产处分行使撤销权和追回权;接受债权申报、调查产处分行使撤销权和追回权;接受债权申报、调查职工债权和编制债权表等。职工债权和编制债权表等。五、管理人的义务五、管理人的义务 1.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17、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2.报告义务报告义务 (1)一般报告义务。)一般报告义务。破产法破产法第第23条规定了管条规定了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的义务和列席债权人会议理人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的义务和列席债权人会议并报告情况和回答询问的义务。并报告情况和回答询问的义务。 (2)特殊报告义务。)特殊报告义务。 3.不辞任义务。为了保证破产管理的稳定性和连续不辞任义务。为了保证破产管理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破产法第性,破产法第29条规定,管理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得条规定,管理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得辞去职务。管理人辞去职务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辞去职务。管理人辞去职务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第四节第四节 债权申报债权申报 一
18、、债权申报的期限一、债权申报的期限 债权申报期限是允许债权人向法院申报其债务债权申报期限是允许债权人向法院申报其债务的固定期间。限定债权申报期间,对于破产程序及的固定期间。限定债权申报期间,对于破产程序及时、顺利的进行是必要的。时、顺利的进行是必要的。 我国破产法对债权申报期限实行法定范围内的我国破产法对债权申报期限实行法定范围内的法院酌定主义,即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确定法院酌定主义,即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日,最
19、长不得超过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个月。 二、债权申报的范围二、债权申报的范围 1.一般规定一般规定 可申报的债权要满足以下几点要求:可申报的债权要满足以下几点要求: (1)须为以财产给付为内容的请求权。)须为以财产给付为内容的请求权。 (2)须为以债务人财产为受偿基础的请求权。)须为以债务人财产为受偿基础的请求权。 (3)须为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请求权。)须为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请求权。 (4)须为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成立的对债务人享)须为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成立的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根据破产法的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有的债权。根据破产法的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案件受理时视为已到期。破产案件受理时视
20、为已到期。 (5)须为合法有效的债权。)须为合法有效的债权。 二、债权申报的范围二、债权申报的范围 2.特别情形特别情形 (1)职工债权。)职工债权。 (2)利息请求权。)利息请求权。 (3)待定债权。)待定债权。 (4)连带债权。)连带债权。 (5)连带债务人的代位求偿权。)连带债务人的代位求偿权。 (6)连带债务的债权人。)连带债务的债权人。 (7)待履行合同相对人的赔偿请求权。)待履行合同相对人的赔偿请求权。 (8)善意受托人的请求权。)善意受托人的请求权。 (9)票据付款人的请求权。)票据付款人的请求权。 案例案例 倒淌河大酒店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于倒淌河大酒店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于2
21、001年年3月月2日申请宣告破产,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纷纷申日申请宣告破产,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纷纷申报债权。提出如下给付请求:报债权。提出如下给付请求: 1、某女士于、某女士于2000年年5月被该酒店保安人员殴打致伤,住院治疗月被该酒店保安人员殴打致伤,住院治疗8个月,个月,要求赔偿医疗费要求赔偿医疗费8730元。元。2、因该酒店歌舞厅从事、因该酒店歌舞厅从事色情营业被查处,市公安局于色情营业被查处,市公安局于2001年年2月月26日对其日对其做出处罚决定:罚款做出处罚决定:罚款1万元,限万元,限7日内缴纳。日内缴纳。3、某、某旅行社与该酒店签订的合同,因酒店被宣告破产而旅行社与该酒店签订的合同
22、,因酒店被宣告破产而终止,旅行社要求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终止,旅行社要求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18000元。元。4、该酒店经理以酒店名义借用某公司小轿车一辆供其该酒店经理以酒店名义借用某公司小轿车一辆供其亲属使用,现该公司要求返还。亲属使用,现该公司要求返还。 问:如果你是清算组成员,你认为哪些能够成问:如果你是清算组成员,你认为哪些能够成为破产债权?为破产债权? 分析分析 1、某女士于、某女士于2000年年5月被该酒店保安人月被该酒店保安人员殴打致伤,住院治疗员殴打致伤,住院治疗8个月,要求赔个月,要求赔偿医疗费偿医疗费8730元;元; 2、某旅行社与该酒店签订的合同,因、某旅行社与该酒店签订的合
23、同,因酒店被宣告破产而终止,旅行社要求赔酒店被宣告破产而终止,旅行社要求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偿由此造成的损失18000元。元。 三、债权申报的方式三、债权申报的方式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券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供债债券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供债权证明、身份证明和担保证明。权证明、身份证明和担保证明。 (一)逾期申报和未申报(一)逾期申报和未申报 (二)登记造册(二)登记造册 (三)核查确认(三)核查确认 (四)查阅和异议(四)查阅和异议第五节第五节 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 一、债权人会议的法律地位一、债权人会议的法律地位 债权人会议是全体债权人参加
24、破产程序并集债权人会议是全体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并集体行使权力的决议机构。从性质上讲,债权体行使权力的决议机构。从性质上讲,债权人会议是债权人团体在破产程序中的意思发人会议是债权人团体在破产程序中的意思发表机关,即债权人会议的职能是要使全体债表机关,即债权人会议的职能是要使全体债权人能够作为一个整体,就他们的权利行使权人能够作为一个整体,就他们的权利行使和权利处分作出共同的意思表示,并为维护和权利处分作出共同的意思表示,并为维护他们的共同利益而采取必要的行动。他们的共同利益而采取必要的行动。 二、债权人会议的程序规则二、债权人会议的程序规则 (一)债权人会议的组成(一)债权人会议的组成 1.成员
25、构成。债权人依法申报债权后,成为成员构成。债权人依法申报债权后,成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凡是债权人会议的成员,债权人会议的成员。凡是债权人会议的成员,都享有出席会议的权利。都享有出席会议的权利。 2.债权人会议表决权。债权人会议成员分为债权人会议表决权。债权人会议成员分为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和无表决权的债权人两种。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和无表决权的债权人两种。 3.债权人会议主席,为债权人会议的召集人,债权人会议主席,为债权人会议的召集人,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 4.职工代表参加会议。职工代表参加会议。 二、债权人会议的程序规则二、债权人会议的程序规则 (
26、二)债权人会议的职权(二)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核查债权;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核查债权;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监督管理人;选任和更换债权人用和报酬;监督管理人;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委员会成员;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通过重整计划;通过和解协议;通过债业;通过重整计划;通过和解协议;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人民法院方案;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权
27、利。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权利。二、债权人会议的程序规则二、债权人会议的程序规则 (三)债权人会议的召开(三)债权人会议的召开 1.会议的召开会议的召开 (1)召集人。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召集人。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以后的债权人会议由会议主席召集。院召集,以后的债权人会议由会议主席召集。 (2)召集时间。)召集时间。 (3)召集通知。)召集通知。 2.会议的决议会议的决议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
28、总额的1/2以上。以上。 三、债权人委员会三、债权人委员会 1.债权人委员会的组成。债权人会议不是一债权人委员会的组成。债权人会议不是一个常设机构,不能经常性地召集和作出决定。个常设机构,不能经常性地召集和作出决定。 2.债权人委员会的一般监督权。债权人委员会的一般监督权。 3.债权人委员会的特别监督权。债权人委员会的特别监督权。 第六节第六节 重整程序重整程序 一、重整的原因一、重整的原因 由于重整程序与破产清算程序的目标不同,由于重整程序与破产清算程序的目标不同,破产法对适用重整程序的破产原因需要作扩破产法对适用重整程序的破产原因需要作扩大的规定:企业因为经营或者财务发生困难大的规定:企业
29、因为经营或者财务发生困难将导致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也可以适用破将导致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也可以适用破产法规定的重整程序。重整程序可适用于两产法规定的重整程序。重整程序可适用于两种情形:一是债务人具备破产原因,即不能种情形:一是债务人具备破产原因,即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或者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的,或者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二是债务人将要出现破产原因,偿能力的;二是债务人将要出现破产原因,即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即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 二、重整程序的启动二、重整程序的启动 重整程序的申请人分为两种情况
30、:(重整程序的申请人分为两种情况:(1)破产案件受理前的初始重整申请,可以由债务破产案件受理前的初始重整申请,可以由债务人或者债权人提出;(人或者债权人提出;(2)破产案件受理后、)破产案件受理后、破产宣告前的后续重整申请,初始申请为债权破产宣告前的后续重整申请,初始申请为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可由债务人或者持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可由债务人或者持有债务人注册资本有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一名或数名出资以上的一名或数名出资人提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破人提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破产法的规定的,应当裁定许可债务人进行重整产法的规定的,应当裁定许可债务人进行重整并
31、予以公告。并予以公告。三、重整期间的财产管理三、重整期间的财产管理 1.重整期间。重整期间是重整程序开始后的重整期间。重整期间是重整程序开始后的一个法定期间,其目的在于防止债权人在重一个法定期间,其目的在于防止债权人在重整管理期间对债务人及其财产采取诉讼或其整管理期间对债务人及其财产采取诉讼或其他程序行动,以便保护企业的营运价值和制他程序行动,以便保护企业的营运价值和制定重整计划。定重整计划。 2.管理人监督下的债务人自行管理。根据管理人监督下的债务人自行管理。根据破产法破产法第第73条的规定,采用这种方案必条的规定,采用这种方案必须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须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
32、3.管理人负责及债务人参与管理。管理人负责及债务人参与管理。 四、重整期间营业保护的特别规定四、重整期间营业保护的特别规定 1.对担保物权的限制。对担保物权的限制。 2.新借款。新借款。 3.对取回权的限制。对取回权的限制。 4.对出资人和管理层的限制。对出资人和管理层的限制。五、重整程序的终止五、重整程序的终止 破产法规定,在重整计划提交表决前,可以破产法规定,在重整计划提交表决前,可以基于两类原因提前终止重整程序。基于两类原因提前终止重整程序。 1.继续重整存在重大障碍。如果债务人的经继续重整存在重大障碍。如果债务人的经济状况或者行为显示其没有拯救可能,应当济状况或者行为显示其没有拯救可能
33、,应当立即终止重整并转入破产清算,以避免因债立即终止重整并转入破产清算,以避免因债务人财产的无谓消耗给债权人带来清偿利益务人财产的无谓消耗给债权人带来清偿利益的损失。的损失。 2.未按时提交重整计划草案。为了减少重整未按时提交重整计划草案。为了减少重整程序的成本和避免重整程序的滥用,破产法程序的成本和避免重整程序的滥用,破产法对提交重整计划草案有严格的时间规定。对提交重整计划草案有严格的时间规定。 第七节第七节 和解程序和解程序 一、和解申请与裁定一、和解申请与裁定 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和解程序的申请必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和解程序的申请必须符合以下三项条件:(须符合以下三项条件:(1)和解的申请人
34、必)和解的申请人必须是已经具备破产原因的债务人;(须是已经具备破产原因的债务人;(2)申请)申请和解的债务人应当遵守有关破产申请的一般和解的债务人应当遵守有关破产申请的一般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的证据文件;(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的证据文件;(3)债务人在申请和解时必须提交和解协议草案。债务人在申请和解时必须提交和解协议草案。 二、和解协议的成立和生效二、和解协议的成立和生效 1.和解协议的成立,实质上是一种合同订立和解协议的成立,实质上是一种合同订立的方式的方式 ,即债务人以提出和解协议草案的形,即债务人以提出和解协议草案的形式向债权人团体发出要约,债权人会议以通式向债权人团体发出要约,
35、债权人会议以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的决议形式作出承诺。过和解协议草案的决议形式作出承诺。 2.和解协议的生效。债务人和债权人达成和和解协议的生效。债务人和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必须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方能生效。解协议,必须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方能生效。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和解协议,提交人民法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和解协议,提交人民法院认可的,人民法院应当从协议内容和会议院认可的,人民法院应当从协议内容和会议程序两个方面进行审查。程序两个方面进行审查。 三、和解协议的执行三、和解协议的执行 1、和解协议的法律效果。生效的和解协议,具有、和解协议的法律效果。生效的和解协议,具有如下法律效果:(如下法律效果:(1)破
36、产程序终结和债务人恢复)破产程序终结和债务人恢复财产管理。自和解协议生效时起,破产程序终结。财产管理。自和解协议生效时起,破产程序终结。(2)全体和解债权人受和解协议的约束。()全体和解债权人受和解协议的约束。(3)债)债务人受和解协议的约束。务人受和解协议的约束。 2、和解协议执行完毕的法律效果。和解协议执行、和解协议执行完毕的法律效果。和解协议执行完毕,以和解协议规定的清偿义务完全履行为标志。完毕,以和解协议规定的清偿义务完全履行为标志。按照和解协议减免的债务,自和解协议执行完毕时按照和解协议减免的债务,自和解协议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3、和解
37、失败的法律效果。和解实质上是一个合同、和解失败的法律效果。和解实质上是一个合同的成立、生效和履行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如果的成立、生效和履行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如果出现了合同不成立、不生效、无效或者不履行的事出现了合同不成立、不生效、无效或者不履行的事实,则应当有相应的法律效果。实,则应当有相应的法律效果。 四、法庭外的和解四、法庭外的和解 在和解申请前或者申请后,当事人之间在和解申请前或者申请后,当事人之间就和解事项开展法庭外谈判是十分正常的现就和解事项开展法庭外谈判是十分正常的现象。为防止滥用庭外和解和侵犯部分债权人象。为防止滥用庭外和解和侵犯部分债权人利益的情况,对和解协议的法庭外成立
38、规定利益的情况,对和解协议的法庭外成立规定了更加严格的条件:(了更加严格的条件:(1)必须经全体债权人)必须经全体债权人一致同意;(一致同意;(2)不损害有担保债权人的权益;)不损害有担保债权人的权益;(3)经人民法院审查认可。)经人民法院审查认可。第八节第八节 破产清算程序破产清算程序 一、破产宣告一、破产宣告 1.意义。破产宣告是一种司法行为,它使破意义。破产宣告是一种司法行为,它使破产案件无可逆转地进入清算程序,债务人无产案件无可逆转地进入清算程序,债务人无可挽回地陷入破产倒闭。可挽回地陷入破产倒闭。 2.破产宣告的裁定,是法院对债务人具备破破产宣告的裁定,是法院对债务人具备破产原因的事
39、实作出认定的法定方式。产原因的事实作出认定的法定方式。 3.破产宣告的效果。破产宣告对于破产案件破产宣告的效果。破产宣告对于破产案件的效果,就是破产案件转入破产清算程序。的效果,就是破产案件转入破产清算程序。二、免于破产宣告二、免于破产宣告 破产宣告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破产宣告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1)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或者为债)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或者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务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2)债务人已清)债务人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三、别除权三、别除权
40、1.别除权是指债权人不依破产程序,而由破别除权是指债权人不依破产程序,而由破产财产中的特定财产单独优先受偿的权利。产财产中的特定财产单独优先受偿的权利。 2.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和行使别除权,需要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和行使别除权,需要具备以下条件:(具备以下条件:(1)债权和担保权合法成立)债权和担保权合法成立和生效;(和生效;(2)债权和担保权符合破产法的规)债权和担保权符合破产法的规定;(定;(3)债权已依法申报并获得确认。)债权已依法申报并获得确认。 3.别除权行使的方法。别除权行使的方法。 4.清偿余额和差额。清偿余额和差额。 5.别除权标的物的回赎。别除权标的物的回赎。 四、破产财产变价
41、四、破产财产变价 1.破产变价,是指管理人将非金钱的破产财破产变价,是指管理人将非金钱的破产财产,通过合法方式加以出让,使之转化为金产,通过合法方式加以出让,使之转化为金钱形态,以便于清算分配的过程。钱形态,以便于清算分配的过程。 2.变价的方法变价的方法 (1)破产财产估价。)破产财产估价。 (2)破产变价方案。)破产变价方案。 (3)公开变卖原则。)公开变卖原则。 (4)破产财产的整体变卖)破产财产的整体变卖 。五、破产分配五、破产分配 1.破产分配,是指破产管理人将变价后的破产财产,破产分配,是指破产管理人将变价后的破产财产,根据符合法定顺序并经合法程序确定的分配方案,根据符合法定顺序并
42、经合法程序确定的分配方案,对全体破产债权人进行公平清偿的程序对全体破产债权人进行公平清偿的程序 2.破产清偿顺序破产清偿顺序 (1)请求权的顺序。)请求权的顺序。 (2)按顺序清偿的规则。)按顺序清偿的规则。 3.破产分配方案破产分配方案 (1)破产分配方案的制备。)破产分配方案的制备。 (2)破产分配方案的通过。)破产分配方案的通过。 (3)破产分配方案的执行。)破产分配方案的执行。 4.破产分配额的提存破产分配额的提存 六、破产程序终结六、破产程序终结 (一)终结的事由(一)终结的事由 破产程序的终结事由有:(破产程序的终结事由有:(1)重整计划执行)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完毕;(2)人民法
43、院裁定认可和解协议;()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和解协议;(3)债)债务人有不予宣告破产的法定事由;(务人有不予宣告破产的法定事由;(4)债务人财)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5)破产人无财产可供)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分配;(6)财产分配完毕。)财产分配完毕。 (二)消灭债务人法律人格的程序终结(二)消灭债务人法律人格的程序终结 1.终结裁定。终结裁定。 2.终结后的有关事项。终结后的有关事项。七、追加分配七、追加分配 1.追加分配是在破产程序终结以后,对于新发现的追加分配是在破产程序终结以后,对于新发现的属于破产人可用于破产分配的财产,由法院按照破属于破产人可用于破产
44、分配的财产,由法院按照破产程序的有关规则对尚未获得满足的破产请求权进产程序的有关规则对尚未获得满足的破产请求权进行清偿的补充性程序。行清偿的补充性程序。 2.追加分配的财产范围。追加分配的财产范围。 3.追加分配的除斥期间,是破产程序终结后连续计追加分配的除斥期间,是破产程序终结后连续计算的不能中断和不能延长的固定期间。算的不能中断和不能延长的固定期间。 4.追加分配的通知和公告。追加分配的通知和公告。 5.追加分配的方案。追加分配的方案。 6.小额财产的归属。小额财产的归属。 第九节第九节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 一、破产法律责任的意义一、破产法律责任的意义 破产法律责任是为维护破产法律秩序,遏制
45、破产法律责任是为维护破产法律秩序,遏制破产违法行为而由法律设立的制裁机制。对破产违法行为而由法律设立的制裁机制。对破产违法行为的制裁,包括程序上的强制措破产违法行为的制裁,包括程序上的强制措施和刑事处罚,在破产法的历史上由来已久。施和刑事处罚,在破产法的历史上由来已久。现代各国的立法的趋势,是强化对破产违法现代各国的立法的趋势,是强化对破产违法行为的制裁,无论有关的制裁条款是规定在行为的制裁,无论有关的制裁条款是规定在破产法之内,还是破产法之外。破产法之内,还是破产法之外。二、债务人的法律责任二、债务人的法律责任 1.管理层造成企业破产的法律责任。管理层造成企业破产的法律责任。 2.违反破产程
46、序义务的法律责任。违反破产程序义务的法律责任。 3.欺诈破产行为的法律责任。欺诈破产行为的法律责任。 三、管理人的法律责任三、管理人的法律责任 为了规范管理人的行为,维护破产管理为了规范管理人的行为,维护破产管理的公正和效率,的公正和效率,破产法破产法第第130条规定,条规定,管理人未依照破产法规定勤勉尽责,忠实执管理人未依照破产法规定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给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依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法承担赔偿责任。四、刑事责任四、刑事责任 以上规定的制裁措施,属于民事责任和以
47、上规定的制裁措施,属于民事责任和司法强制措施。除此之外,行为人情节严重,司法强制措施。除此之外,行为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构成犯罪的,依照破产法破产法第第131条的规条的规定,还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定,还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节第十节 特殊规定特殊规定 一、职工债权的特殊清偿安排一、职工债权的特殊清偿安排 根据根据破产法破产法第第132条的规定,破产人条的规定,破产人在在破产法破产法公布之日前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公布之日前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
48、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依照第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依照第113条的规定清偿条的规定清偿后不足以清偿的部分,以第后不足以清偿的部分,以第109条规定的特条规定的特定财产优先于对该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定财产优先于对该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受偿。利人受偿。二、国有企业破产的特殊规定二、国有企业破产的特殊规定 根据根据破产法破产法第第133条规定,在条规定,在破破产法产法施行前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和范围内的施行前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和范围内的国有企业实施破产的特殊事宜,按照国务院国有企业实施破产的特殊事宜,按照国务院和中央有关部门通过
49、发布一系列文件所建立和中央有关部门通过发布一系列文件所建立的一系列特别规定办理。的一系列特别规定办理。 三、金融机构破产的特殊规定三、金融机构破产的特殊规定 一般来说,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一般来说,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应该适用公司等金融机构应该适用破产法破产法所规定所规定的程序。但由于这类金融机构的资产分为自的程序。但由于这类金融机构的资产分为自有资产和客户资产两部分,破产时需要对其有资产和客户资产两部分,破产时需要对其客户资金的保护作出专门规定,同时由于这客户资金的保护作出专门规定,同时由于这类机构破产时涉及人数众多,社会敏感度较类机构破产时涉及人数众多,社会敏感度较高
50、,对金融机构启动重整或破产清算程序需高,对金融机构启动重整或破产清算程序需由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向人民法院提出由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 四、非法人组织破产的特殊规定四、非法人组织破产的特殊规定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其他类似组织,其合伙人、出资人企业或者其他类似组织,其合伙人、出资人或者其他形式的创办人,应对该企业或组织或者其他形式的创办人,应对该企业或组织的对外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破产法破产法第第135条规定,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条规定,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