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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科)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1教学ppt课件第六章企业破产法第一节企业破产法概述第一节企业破产法概述第二节破产申请的提出和受理第二节破产申请的提出和受理第三第三节破产管理人节破产管理人第四节债权人会议第四节债权人会议第五第五节重整与和解制度节重整与和解制度第六第六节破产宣告和破产清算节破产宣告和破产清算第七第七节破产财产的分配和破产程序的终结节破产财产的分配和破产程序的终结 了解我国企业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理解债权人委员会的职权 掌握企业破产法关于破产原因的规定 掌握破产管理人的任职资格以及职责义务 掌握破产债权应当具备的条件 掌握我国破产法对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的规定第一节企业破产法概述第一节企业
2、破产法概述 一、破产和破产法的概念一、破产和破产法的概念 二、企业破产法的适用范围二、企业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三、三、破产破产界限界限第一节企业破产法概述第一节企业破产法概述 一、破产和破产法的概念一、破产和破产法的概念 (一)破产的概念 破产,是指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法定程序宣告企业终止,将企业法人的全部财产用于清产还债的法律制度。第一节企业破产法概述第一节企业破产法概述 一、破产和破产法的概念一、破产和破产法的概念 (二)破产法的概念 破产法是调整因企业法人破产而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第一节企业破产法概述第一节企业破产法
3、概述 二、企业破产法的适用范围二、企业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该法适用所有的企业法人,实现了企业法人在使用破产法上的统一。该法同时规定,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第一节企业破产法概述第一节企业破产法概述 三、三、破产破产界限界限 第一,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第二,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第二节破产申请的提出和受理第二节破产申请的提出和受理 一、破产申请的提出一、破产申请的提出 二、破产申请的受理二、破产申请的受理第二节破产申请的提出和受理第二节破产申请的提出和受理 一、
4、破产申请的提出一、破产申请的提出 (一)破产申请人 破产申请人,是指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宣告申请的人。对破产程序的启动,我国采取申请主义,即破产程序只能依当事人的申请开始。 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宣告申请的人,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第二节破产申请的提出和受理第二节破产申请的提出和受理 一、破产申请的一、破产申请的提出提出 (二)破产案件的管辖 (三)申请破产应提交的材料第二节破产申请的提出和受理第二节破产申请的提出和受理 二、破产申请的受理二、破产申请的受理 (一)立案 (二)发布通知和公告 (三)债权人申报债权 (四)受理的法律效力第三节破产管理人第三节破产管理人 一、破
5、产管理人的概念及其确定一、破产管理人的概念及其确定 二、破产管理人的任职资格二、破产管理人的任职资格 三、破产管理人的职责三、破产管理人的职责第三节破产管理人第三节破产管理人 一、破产管理人的概念及其确定一、破产管理人的概念及其确定 破产管理人,是指在破产程序开始后,根据法院的指定而负责对债务人财产实施管理、处分、变价、分配等事项的机构和个人。 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同时指定破产管理人。第三节破产管理人第三节破产管理人 二、破产管理人的任职资格二、破产管理人的任职资格 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 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具备相关专业知识
6、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第三节破产管理人第三节破产管理人 三、破产管理人的职责三、破产管理人的职责 (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第三节破产管理人第三节破产管理人 三、破产管理人的职责三、破产管理人的职责 (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8)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9)人民法院认为破产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第四节债权人会议第四节债权人会议
7、 一、债权人会议及其组成一、债权人会议及其组成 二、债权人会议成员的表决权二、债权人会议成员的表决权 三、债权人会议的召集三、债权人会议的召集 四、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四、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五、债权人会议的决议方式五、债权人会议的决议方式 六、债权人委员会六、债权人委员会第四节债权人会议第四节债权人会议 一、债权人会议及其组成一、债权人会议及其组成 (一)债权人会议的概念 债权人会议是破产程序中由全体债权人组成的自治性组织,是代表全体债权人整体利益,参与破产程序的决议机构,在破产程序中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第四节债权人会议第四节债权人会议 一、债权人会议及其组成一、债权人会议及其组成 (二)债权人会
8、议的组成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第四节债权人会议第四节债权人会议 二、债权人会议成员的表决权二、债权人会议成员的表决权 下列债权人的表决权受限制: 第一,有财产担保而未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 第二,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以外,不得行使表决权。第四节债权人会议第四节债权人会议 三、债权人会议的召集三、债权人会议的召集 企业破产法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应当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破产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
9、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第四节债权人会议第四节债权人会议 四、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四、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1)核查债权;(2)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破产管理人,审查破产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3)监督破产管理人;(4)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5)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6)通过重整计划;(7)通过和解协议;(8)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9)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10)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11)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四节债权人会议第四节债权人会议 五、债权人会议五、债权人会议的决议方式的决议方式 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决议,必须采用法定方式,符合法定条
10、件。 一般情况 通过和解协议草案 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第四节债权人会议第四节债权人会议 六、债权人委员会六、债权人委员会 (一)债权人委员会的概念及组成 (二)债权人委员会的职权第五节重整与和解制度第五节重整与和解制度 一、重整制度一、重整制度 二、和解二、和解第五节重整与和解制度第五节重整与和解制度 一、重整制度一、重整制度 (一) 重整的概念 破产法上的重整,是指对已经具备或者可能具备破产条件而又有再生希望的债务人,保护其继续营业并挽救其生存的程序。第五节重整与和解制度第五节重整与和解制度 一、重整制度一、重整制度 (二)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 重整申请人 重整期间第五节重整与和解制度第五节重整与
11、和解制度 一、重整制度一、重整制度 (三)重整计划的制订和批准1. 重整计划草案的提出2. 重整计划草案的内容3. 重整计划草案的讨论和表决第五节重整与和解制度第五节重整与和解制度 一、重整制度一、重整制度 (四)重整计划的执行 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 破产管理人负责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第五节重整与和解制度第五节重整与和解制度 一、重整制度一、重整制度 (五)重整程序的终结1. 正常终结2. 非正常终结第五节重整与和解制度第五节重整与和解制度 二、和解二、和解 (一)和解的概念 破产法上的和解,是指债务人在进入破产程序后,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债务人和债权人就延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期限、减免部
12、分债务等事项达成协议,从而中止破产程序的制度。第五节重整与和解制度第五节重整与和解制度 二、和解二、和解 (二)和解申请 债务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在破产案件受理前,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债权人没有和解申请权。第五节重整与和解制度第五节重整与和解制度 二、和解二、和解 (三)和解协议1. 和解协议的内容2. 和解协议的通过与认可第五节重整与和解制度第五节重整与和解制度 二、和解二、和解 (四)和解的终结1. 正常终结2. 非正常终结第六节破产宣告和破产清算第六节破产宣告和破产清算 一、破产宣告一、破产宣告 二、破产清算二、破
13、产清算第六节破产宣告和破产清算第六节破产宣告和破产清算 一、破产宣告一、破产宣告 (一)破产宣告的情形1. 因申请破产宣告2. 重整期间或者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出现的破产宣告3. 债务人提出和解申请后出现的破产宣告第六节破产宣告和破产清算第六节破产宣告和破产清算 一、破产宣告一、破产宣告 (二)破产宣告的障碍 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或者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这是来自外部的原因导致破产原因的消灭 债务人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这是来自破产企业内部的原因,此时破产程序自然没有进行下去的必要第六节破产宣告和破产清算第六节破产宣告和破产清算 一、破产宣告一、破产宣告 (三)破产宣告的裁定 人民法院
14、应当以裁定的形式作出破产宣告,在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破产管理人,10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破产宣告的裁定不能上诉,自作出之日起生效。第六节破产宣告和破产清算第六节破产宣告和破产清算 二、破产清算二、破产清算 (一)破产财产 破产财产是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用于清偿破产债权的全部财产。第六节破产宣告和破产清算第六节破产宣告和破产清算 二、破产清算二、破产清算 (二)破产债权 破产债权是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是在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对破产人享有债权的专有称谓。第七节破产财产的分配和破产程序的
15、第七节破产财产的分配和破产程序的终结终结 一、破产财产的分配一、破产财产的分配 二、破产程序的终结二、破产程序的终结 三、法律责任三、法律责任 第七节破产财产的分配和破产程序的终结第七节破产财产的分配和破产程序的终结 一、破产财产的分配一、破产财产的分配 (一)破产财产的变价 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应当通过拍卖进行。但是,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第七节破产财产的分配和破产程序的终结第七节破产财产的分配和破产程序的终结 一、破产财产的分配一、破产财产的分配 (二)破产分配方案 破产分配方案由破产管理人制定。破产管理人应当根据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的数额、应参加分配的各项破产财产的数额以及法定的破产顺序,
16、提出破产分配方案。第七节破产财产的分配和破产程序的终结第七节破产财产的分配和破产程序的终结 一、破产财产的分配一、破产财产的分配 (三)破产分配顺序 破产财产应当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破产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第七节破产财产的分配和破产程序的终结第七节破产财产的分配和破产程序的终结 一、破产财产的分配一、破产财产的分配 破产财产在支付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后仍有剩余的,则依下列顺序清偿:(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
1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3)普通破产债权。第七节破产财产的分配和破产程序的终结第七节破产财产的分配和破产程序的终结 一、破产财产的分配一、破产财产的分配 (四)追加分配 在破产财产分配完毕之日起2年内,发现其他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时,可由人民法院进行追加分配。第七节破产财产的分配和破产程序的终结第七节破产财产的分配和破产程序的终结 二、破产程序的终结二、破产程序的终结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或者债务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 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与债权人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协议的 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或者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破产财产分配完毕的第七节破产财产的分配和破产程序的终结第七节破产财产的分配和破产程序的终结 三、法律责任三、法律责任 破产管理人未依照规定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企业破产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企业破产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债权人委员会有哪些职权? 如何理解企业破产法关于破产原因的规定? 破产管理人的任职资格以及职责义务有哪些? 破产债权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我国破产法对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是怎样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