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制南宁市各部门行政权力运行流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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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市县乡三级行政权力事项实施清单对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 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处罚1事项类型行政处罚2基本编码3实施编码主项名称对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处罚4事项名称子项名称5实施主体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6实施主体性质授权组织7承办机构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法规稽核科咨询电话0771123298咨询及监督电话监督电话0771123299设定依据1.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62 号 1999 年 4 月 3 日公布,国务院令第 350 号 2002 年 3 月 24 日修改)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

2、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2.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 5 号 2012 年 3 月31 日公布)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以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10实施对象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单位11行使层级市级12权限划分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 5 号 2012 年 3 月

3、31 日公布)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投诉人、举报人投诉、举报时,应当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管理中心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按照行政执法程序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投诉人、举报人。13行使内容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 5 号 2012 年 3 月- 2 -31 日公布)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投诉人、举报人投诉、举报时,应当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管理中心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按照行政执法程序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投诉人、举报人。14法定办法时限60 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30 日。需要继续延长的,报上一级行政主管机关批准。15处罚流程详见附件16结果名称行政处罚决定书17运行系

4、统南宁市网上行政执法暨电子监察系统18责任事项1.受理阶段责任:接受投诉、举报或信访,以及通过其他渠道发现的案件,情况属实的应当正式受理。2.立案阶段责任:经建议自行纠正后仍不办理的,应当按程序立案。3.调查阶段责任:受案部门对于立案的案件,应调查收集相关的事实证据,并制作调查笔录。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并不得少于两人。4.审查阶段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报本机关法制机构和负责人审查。5.责令(告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后,应责令单位限期整改。对限期内仍不办理的单位,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6.决定

5、阶段责任:应依法按时做出处理决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7.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依法按时送达当事人。8.执行(监督)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对办案人员依法执法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19追责情形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依法应当回避不回避,或者依法应

6、当听证不组织听证的;2.不依法履行告知义务,或在执行公务活动时不出示有效证件的;3.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的;4.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或者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6.违法处理罚没财物的;7.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或者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的;8.在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20备注- 4 -廉政风险点风险点数量表现形式等级防控措施责任人1.受理立案环节:未经批准擅自决定受理或立案;收受好处,徇私舞弊,应立案不立案;玩忽职守,不能立案的立

7、案;超越职权,擅自销案等。 中中严格执行行政处罚法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等规定。建立查处案件台帐,定期进行检查;严格按照行政处罚事项受理、立案的有关规定办理;严格按照法规程序进行监督。立案科室(部门)负责人或案件承办人2.调查取证环节:无故拖延案件调查取证;违反办案程序,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少于两人,没有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不履行告知、回避义务;利用职务之便向行政相对人索取、收受贿赂,谋取不正当利益。 高严格依照行政处罚法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办理案件。严格按法定程序进行调查取证;建立问责机制,对违反

8、规定的人员严肃处理。案件承办科室(部门)负责人或案件承办人43.审核决定环节:接受他人请求、收受他人好处,网开一面,为违法当事人说情,干扰办案;随意行使自由裁量权;违反办案程序或造成错案、假案引起复议、行政诉讼被撤销或败诉。没有认真审查案件,造成审批和实际处理不一致。高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严格层级审批制度,认真审核;坚持处罚意见承办案件科室集体合议制度,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管理中心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严格按照法定成程序,作出公正的处罚决定。对案卷进行抽查评查,加强对处罚实施过程的监督,加强政务公开。管理

9、中心分管领导或案件审核人 - 5 -4.送达执行环节:未按规定送达;或者未对相关社会组织执行行政处罚决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的非法财物拍卖款项。中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规定送达和执行。对被处罚人逾期不履行或拒绝履行行政处罚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强制执行申请的职责。对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公安司法部门。 案件承办科室(部门)负责人或案件承办人附件:对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处罚流程图附件对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不为职工 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处罚

10、流程图日常监督检查举报投诉立案调查取证逾期不办理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较大数额罚款的情形,告知听证权利,依 申请组织听证。对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问题进行认定,依法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审查核实不予立案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告知提 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权力责令限期办理- 6 -市县乡三级行政权力事项实施清单对未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变更、 注销、封存或转移手续,不如实提供与 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资料的处罚1事项类型行政处罚2基本编码3实施编码主项名称对未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变更、注销、封

11、存或转移手续,不如实提供与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资料的处罚4事项名称子项名称5实施主体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6实施主体性质授权组织7承办机构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法规稽核科咨询电话077112329 8咨询及监督电话监督电话0771123299设定依据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 5 号 2012 年 3 月31 日公布)第四十七条 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管理中心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可以对单位处 1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处 5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未按时办理住房公积

12、金账户的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封存或者转移手续的;(二)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阻挠管理中心监督检查,不如实提供与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的职工名册、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的。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 依法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 权利依法公开- 7 -第八条第二款 单位和职工登记的与住房公积金管理相关的信息发生变更的,单位或者职工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第八条第三款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前述情况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第九条第二款 职工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

13、、人事关系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或者转移手续。第四十条 管理中心依法对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如实提供与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关的职工名册、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不得谎报瞒报。10实施对象对未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变更、注销、封存或转移手续,不如实提供与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资料的单位11行使层级市级12权限划分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 5 号 2012 年 3 月31 日公布)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投诉人、举报人投诉、举报时,应当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管理中心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按照行政执法程序处理,并将处

14、理结果书面告知投诉人、举报人。13行使内容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 5 号 2012 年 3 月31 日公布)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投诉人、举报人投诉、举报时,应当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管理中心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按照行政执法程序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投诉人、举报人。14法定办法时限60 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30 日。需要继续延长的,报上一级行政主管机关批准。15处罚流程详见附件16结果名称行政处罚决定书17运行系统南宁市网上行政执法暨电子监察系统18责任事项1.受理阶段责任:接受投诉、举报或信访,以及通过其他渠道发现的案件,情况属实的应当正式受理。2.立案阶段

15、责任:经建议自行纠正后仍不办理的,应当按程序立案。3.调查阶段责任:受案部门对于立案的案件,应调查收集相关的事实证据,并制作调查笔录。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并不得少于两人。4.审查阶段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报本机关法制机构和负责人审查。5.责令(告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后,应责令单位限期整改。对限期内仍不办理的单位,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6.决定阶段责任:应依法按时做出处理决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 8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16、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7.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依法按时送达当事人。8.执行(监督)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对办案人员依法执法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19追责情形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依法应当回避不回避,或者依法应当听证不组织听证的;2.不依法履行告知义务,或在执行公务活动时不出示有效证件的;3.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的;4.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

17、行政处罚,或者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6.违法处理罚没财物的;7.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或者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的;8.在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20备注- 9 -廉政风险点风险点数量表现形式等级防控措施责任人1.受理立案环节:未经批准擅自决定受理或立案;收受好处,徇私舞弊,应立案不立案;玩忽职守,不能立案的立案;超越职权,擅自销案等。 中严格执行行政处罚法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等规定。建立查处案件台帐,定期进行检查;严格按照行

18、政处罚事项受理、立案的有关规定办理;严格按照法规程序进行监督。立案科室(部门)负责人或案件承办人2.调查取证环节:无故拖延案件调查取证;违反办案程序,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少于两人,没有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不履行告知、回避义务;利用职务之便向行政相对人索取、收受贿赂,谋取不正当利益。 高严格依照行政处罚法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办理案件。严格按法定程序进行调查取证;建立问责机制,对违反规定的人员严肃处理。案件承办科室(部门)负责人或案件承办人3.审核决定环节:接受他人请求、收受他人好处,网开一面,为违法当事人说情,干扰办案;随意行使自

19、由裁量权;违反办案程序或造成错案、假案引起复议、行政诉讼被撤销或败诉。没有认真审查案件,造成审批和实际处理不一致。高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严格层级审批制度,认真审核;坚持处罚意见承办案件科室集体合议制度,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管理中心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严格按照法定成程序,作出公正的处罚决定。对案卷进行抽查评查,加强对处罚实施过程的监督,加强政务公开。管理中心分管领导或案件审核人 44.送达执行环节:未按规定送达;或者未对相关社会组织执行行政处罚决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

20、得或者没收的非法财物拍卖款项。中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规定送达和执行。对被处罚人逾期不履行或拒绝履行行政处罚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强制执行申请的职责。对涉嫌犯罪案件承办科室(部门)负责人或案件承办人- 10 -的应当移送公安司法部门。 附件:对未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变更、注销、封存或转移手续,不如实提供与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资料的处罚流程图附件对未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变更、 注销、封存或转移手续,不如实提供与 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资料的处罚流程图日常监督检查举报投诉立案调查取证逾期不办理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

21、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较大数额罚款的情形,告知听证权利,依 申请组织听证。对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问题进行认定,依法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审查核实不予立案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告知提 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权力责令限期办理- 11 -市县乡三级行政权力事项实施清单对以欺骗手段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处罚1事项类型行政处罚2基本编码3实施编码主项名称对以欺骗手段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处罚4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5实施主体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6实施主体性质授权组织7承办机构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法规稽核科咨询电话077112329 8咨询及监督电话监督电话0771

22、123299设定依据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 5 号 2012 年 3 月31 日公布)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以欺骗手段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由管理中心责令违法行为人限期退回违规提取的款项,并可以处1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 职工需要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向管理中心申请,并按要求提交有关材料。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准予提取的,应当将资金转至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或者管理中心认可的其他账户,不得支付现金。不准予提取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禁止以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手段提取住

23、房公积金。10实施对象以欺骗手段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 依法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 权利依法公开- 12 -11行使层级市级12权限划分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 5 号 2012 年 3 月31 日公布)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投诉人、举报人投诉、举报时,应当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管理中心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按照行政执法程序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投诉人、举报人。13行使内容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 5 号 2012 年 3 月31 日公布)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投诉人、举报人投诉、举报时,应当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管理中心接到投诉、举报

24、后应当按照行政执法程序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投诉人、举报人。14法定办法时限60 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30 日。需要继续延长的,报上一级行政主管机关批准。15处罚流程详见附件16结果名称行政处罚决定书17运行系统南宁市网上行政执法暨电子监察系统18责任事项1.受理阶段责任:接受投诉、举报或信访,以及通过其他渠道发现的案件,情况属实的应当正式受理。2.立案阶段责任:经建议自行纠正后仍不办理的,应当按程序立案。3.调查阶段责任:受案部门对于立案的案件,应调查收集相关的事实证据,并制作调查笔录。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并不得少于两人。4.审查阶段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

25、处理意见,并报本机关法制机构和负责人审查。5.责令(告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后,应责令单位限期整改。对限期内仍不办理的单位,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6.决定阶段责任:应依法按时做出处理决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7.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依法按时送达当事人。8.执行(监督)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对办案人员依法执法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

26、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19追责情形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依法应当回避不回避,或者依法应当听证不组织听证的;2.不依法履行告知义务,或在执行公务活动时不出示有效证件的;3.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的;- 13 -4.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或者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6.违法处理罚没财物的;7.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或者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的;8.在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

27、、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20备注- 14 -廉政风险点风险点数量表现形式等级防控措施责任人1.受理立案环节:未经批准擅自决定受理或立案;收受好处,徇私舞弊,应立案不立案;玩忽职守,不能立案的立案;超越职权,擅自销案等。 中严格执行行政处罚法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等规定。建立查处案件台帐,定期进行检查;严格按照行政处罚事项受理、立案的有关规定办理;严格按照法规程序进行监督。立案科室(部门)负责人或案件承办人2.调查取证环节:无故拖延案件调查取证;违反办案程序,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少于两人,没有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

28、证件,不履行告知、回避义务;利用职务之便向行政相对人索取、收受贿赂,谋取不正当利益。 高严格依照行政处罚法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办理案件。严格按法定程序进行调查取证;建立问责机制,对违反规定的人员严肃处理。案件承办科室(部门)负责人或案件承办人43.审核决定环节:接受他人请求、收受他人好处,网开一面,为违法当事人说情,干扰办案;随意行使自由裁量权;违反办案程序或造成错案、假案引起复议、行政诉讼被撤销或败诉。没有认真审查案件,造成审批和实际处理不一致。高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严格层级审批制度,认真审核;坚持处罚意

29、见承办案件科室集体合议制度,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管理中心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严格按照法定成程序,作出公正的处罚决定。对案卷进行抽查评查,加强对处罚实施过程的监督,加强政务公开。管理中心分管领导或案件审核人 - 15 -4.送达执行环节:未按规定送达;或者未对相关社会组织执行行政处罚决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的非法财物拍卖款项。中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规定送达和执行。对被处罚人逾期不履行或拒绝履行行政处罚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强制执行申请的职责。对涉

30、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公安司法部门。 案件承办科室(部门)负责人或案件承办人附件:对以欺骗手段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处罚流程图附件对以欺骗手段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处罚流程图日常监督检查举报投诉立案调查取证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 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 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较大数额罚款的情形,告知听证权利,依 申请组织听证。对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问题进行认定,依 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审查核实不予立案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告知提 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权力责令退回违规 提取款项结案- 16 -市县乡三级行政权力事项实施清单对以欺骗手段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处罚1事

31、项类型行政处罚2基本编码3实施编码主项名称对以欺骗手段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处罚4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5实施主体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6实施主体性质授权组织7承办机构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法规稽核科咨询电话077112329 8咨询及监督电话监督电话0771123299设定依据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 5 号 2012 年 3 月31 日公布)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以欺骗手段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由管理中心责令借款人限期退回贷款,并取消其五年内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情节严重的,并处 2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

32、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向管理中心提出。管理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贷款申请进行审查,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管理中心准予贷款后,申请人应当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合同,办理贷款手续。禁止以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手段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10实施对象以欺骗手段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11行使层级市级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 依法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 权利依法公开- 17 -12权限划分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 5 号 2012 年 3 月31 日公布)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投诉人、举报人投诉、举报时,应当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管理中心接到投诉、举

33、报后应当按照行政执法程序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投诉人、举报人。13行使内容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 5 号 2012 年 3 月31 日公布)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投诉人、举报人投诉、举报时,应当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管理中心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按照行政执法程序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投诉人、举报人。14法定办法时限60 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30 日。需要继续延长的,报上一级行政主管机关批准。15处罚流程详见附件16结果名称行政处罚决定书17运行系统南宁市网上行政执法暨电子监察系统18责任事项1.受理阶段责任:接受投诉、举报或信访,以及通过其他渠道发现的案件,

34、情况属实的应当正式受理。2.立案阶段责任:经建议自行纠正后仍不办理的,应当按程序立案。3.调查阶段责任:受案部门对于立案的案件,应调查收集相关的事实证据,并制作调查笔录。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并不得少于两人。4.审查阶段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报本机关法制机构和负责人审查。5.责令(告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后,应责令单位限期整改。对限期内仍不办理的单位,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6.决定阶段责任:应依法按时做出处理决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

35、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7.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依法按时送达当事人。8.执行(监督)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对办案人员依法执法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19追责情形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依法应当回避不回避,或者依法应当听证不组织听证的;2.不依法履行告知义务,或在执行公务活动时不出示有效证件的;3.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的;4.

36、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或者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18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6.违法处理罚没财物的;7.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或者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的;8.在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20备注- 19 -廉政风险点风险点数量表现形式等级防控措施责任人1.受理立案环节:未经批准擅自决定受理或立案;收受好处,徇私舞弊,应立案不立案;玩忽职守,不能立案的立案;超越职权,擅自销案等。 中严格执行行政处罚法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等规定。建

37、立查处案件台帐,定期进行检查;严格按照行政处罚事项受理、立案的有关规定办理;严格按照法规程序进行监督。立案科室(部门)负责人或案件承办人2.调查取证环节:无故拖延案件调查取证;违反办案程序,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少于两人,没有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不履行告知、回避义务;利用职务之便向行政相对人索取、收受贿赂,谋取不正当利益。 高严格依照行政处罚法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办理案件。严格按法定程序进行调查取证;建立问责机制,对违反规定的人员严肃处理。案件承办科室(部门)负责人或案件承办人43.审核决定环节:接受他人请求、收受他人好处,网开一

38、面,为违法当事人说情,干扰办案;随意行使自由裁量权;违反办案程序或造成错案、假案引起复议、行政诉讼被撤销或败诉。没有认真审查案件,造成审批和实际处理不一致。高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严格层级审批制度,认真审核;坚持处罚意见承办案件科室集体合议制度,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管理中心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严格按照法定成程序,作出公正的处罚决定。对案卷进行抽查评查,加强对处罚实施过程的监督,加强政务公开。管理中心分管领导或案件审核人 - 20 -4.送达执行环节:未按规定送达;或者未对相关社会组织执行行政处罚决定情况进

39、行监督检查;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的非法财物拍卖款项。中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规定送达和执行。对被处罚人逾期不履行或拒绝履行行政处罚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强制执行申请的职责。对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公安司法部门。 案件承办科室(部门)负责人或案件承办人附件:对以欺骗手段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处罚流程图附件对以欺骗手段骗取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处罚流程图日常监督检查举报投诉立案调查取证情况严重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 依法享有的权利。较大数额罚款的情形, 告

40、知听证权利,依申请组织听证。对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问题 进行认定,依法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审查核实不予立案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告知提 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权力责令退回款项取消五年 贷款资格结案- 21 -市县乡三级行政权力事项实施清单房地产开发企业阻挠或者拒绝购房人 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增加不利于购房人 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的处罚1事项类型行政处罚2基本编码3实施编码主项名称房地产开发企业阻挠或者拒绝购房人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增加不利于购房人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的处罚4事项名称子项名称5实施主体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6实施主体性质授权组织7承办机构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41、法规稽核科咨询电话077112329 8咨询及监督电话监督电话0771123299设定依据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 5 号 2012 年 3 月31 日公布)第五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管理中心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暂停其新项目的建设开发审批手续,并在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中予以公示。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不得阻挠或者拒绝购房人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对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贷款的购房人,应当实行同等销售价格,不得以任何形式增加不利于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42、,并告知 依法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 权利依法公开- 22 -购房人的条件。10实施对象阻挠或者拒绝购房人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增加不利于购房人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11行使层级市级12权限划分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 5 号 2012 年 3 月31 日公布)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投诉人、举报人投诉、举报时,应当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管理中心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按照行政执法程序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投诉人、举报人。13行使内容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 5 号 2012 年 3 月31 日公布)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投诉人、举报人投诉、举报时

43、,应当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管理中心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按照行政执法程序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投诉人、举报人。14法定办法时限60 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30 日。需要继续延长的,报上一级行政主管机关批准。15处罚流程详见附件16结果名称行政处罚决定书17运行系统南宁市网上行政执法暨电子监察系统18责任事项1.受理阶段责任:接受投诉、举报或信访,以及通过其他渠道发现的案件,情况属实的应当正式受理。2.立案阶段责任:经建议自行纠正后仍不办理的,应当按程序立案。3.调查阶段责任:受案部门对于立案的案件,应调查收集相关的事实证据,并制作调查笔录。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并不得少于两人。4

44、.审查阶段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报本机关法制机构和负责人审查。5.责令(告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后,应责令单位限期整改。对限期内仍不办理的单位,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6.决定阶段责任:应依法按时做出处理决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7.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依法按时送达当事人。8.执行(监督)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对办案人员依法执法情况开展监督检

45、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 23 -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19追责情形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依法应当回避不回避,或者依法应当听证不组织听证的;2.不依法履行告知义务,或在执行公务活动时不出示有效证件的;3.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的;4.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或者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6.违法处理罚没财物的;7.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或者涉嫌犯罪,不移交司

46、法机关的;8.在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20备注- 24 -廉政风险点风险点数量表现形式等级防控措施责任人1.受理立案环节:未经批准擅自决定受理或立案;收受好处,徇私舞弊,应立案不立案;玩忽职守,不能立案的立案;超越职权,擅自销案等。 中严格执行行政处罚法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等规定。建立查处案件台帐,定期进行检查;严格按照行政处罚事项受理、立案的有关规定办理;严格按照法规程序进行监督。立案科室(部门)负责人或案件承办人2.调查取证环节:无故拖延案件调查取证;违反办案程序,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

47、,执法人员少于两人,没有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不履行告知、回避义务;利用职务之便向行政相对人索取、收受贿赂,谋取不正当利益。 高严格依照行政处罚法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办理案件。严格按法定程序进行调查取证;建立问责机制,对违反规定的人员严肃处理。案件承办科室(部门)负责人或案件承办人3.审核决定环节:接受他人请求、收受他人好处,网开一面,为违法当事人说情,干扰办案;随意行使自由裁量权;违反办案程序或造成错案、假案引起复议、行政诉讼被撤销或败诉。没有认真审查案件,造成审批和实际处理不一致。高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听取当事人的陈述

48、和申辩;严格层级审批制度,认真审核;坚持处罚意见承办案件科室集体合议制度,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管理中心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严格按照法定成程序,作出公正的处罚决定。对案卷进行抽查评查,加强对处罚实施过程的监督,加强政务公开。管理中心分管领导或案件审核人 44.送达执行环节:未按规定送达;或者未对相关社会组织执行行政处罚决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的非法财物拍卖款项。中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规定送达和执行。对被处罚人逾期不履行或拒绝履行行政处罚的,必须按照

49、有关规定履行强制执行申请的职责。对涉嫌犯罪案件承办科室(部门)负责人或案件承办人- 25 -的应当移送公安司法部门。 附件:房地产开发企业阻挠或者拒绝购房人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增加不利于购房人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的处罚流程图附件房地产开发企业阻挠或者拒绝购房人 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增加不利于购房人 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的处罚流程图举报投诉立案调查取证拒不改正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 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较大数额罚款的情形,告知听证权利, 依申请组织听证。对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问题进行认定,依法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审查核实不予立案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告知提 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权力责令限期改正- 26 -市县乡三级行政权力事项实施清单对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的监督检查1事项类型行政检查2基本编码3实施编码主项名称对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的监督检查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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