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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海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范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海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以下简称监督抽查)以及监督抽查后处理等相关工作,提高工作质量和有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国家质检总局第 133 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局” )负责省级监督抽查工作的统一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包括制定监督抽查相关管理制度;编制省级监督抽查计划;配合完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组织的监督抽查任务;接受并处理企业对省级监督抽查结果的异议;汇总、分析并通报全省监督抽查信息;指导、监督检验机构
2、承担的省级监督抽查工作;指导市(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监督抽查及各级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第三条 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县)局” )负责本行政区域监督抽查工作的统一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包括编制本辖区内的监督抽查计划;配合完成省局统一组织的监督抽查任务;负责本地区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和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移交的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后处理工作,按规定向省局报送监督抽查信息。第四条 监督抽查不得向被抽查企业收取检验费用。监督抽查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安排专项经费解决。 1第二章 抽检人员机构基本要求第五条 抽样检验人员基本要求(一)掌握必备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有关规定
3、。(二)抽样人员应由经过抽样理论、抽样标准和抽样方法培训,经考核合格,且熟悉相关产品监督抽查方案和标准的人员担任。(三)检验人员应具备所从事检验产品相关专业学习经历,并经检验技能培训,熟悉相关产品监督抽查方案和标准的人员担任,并应持证上岗。(四)监督抽查工作实施抽检分离,抽样人员与检验人员不得为同一人。第六条 抽样机构基本要求(一) 抽样机构应为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其委托机构。(二) 抽样机构应有至少 2 人以上的抽样人员,配备相应的抽样和取证设备。(三) 应建立抽样前培训制度,每次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前,应对抽样人员进行监督抽查方案和产品标准培训。第七条 检验机构的基本要求(一) 应具备相
4、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并取得法定资质。抽检时段内不在资质有效期内的检验机构不能承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任务。(二) 应当保证检验工作的科学、公正、及时、准确,如实上报检验结果和检验结论,并对检验工作负责。第三章 监督抽查的组织2第八条 省局依据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国家监督抽查重点产品目录制定省级年度监督抽查计划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第九条 市(县)局依据省局制定的海南省重点产品监督抽查目录,制定本区域年度监督抽查计划并报省局备案。第十条 省局和市(县)局应按规定填报省(市/县)级监督抽查计划表,主要内容包括抽查产品类别、计划抽查时间和频次、产品数量、实施机构及费用预算、异议处理等。第十一条 年度监督抽
5、查计划内容需要调整的,应当报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第十二条 监督抽查方案由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按照监督抽查计划组织编制,经报批后实施。在监督抽查实施过程中,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监督抽查方案内容。第十三条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抽查产品的行业概况。(二)历次抽查产品的质量状况。(三)监督抽查产品种类和区域。(四)监督抽查依据1.国家质检总局公告发布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规范;2.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制定或省局发布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3.现行有效的产品明示执行标准;4.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五)产品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表。(六)判
6、定要求。3(七)异议处理及复检。(八)时间要求。(九)特殊情况说明。(十)附件1.抽查企业名单;2.经费预算。第十四条 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可根据监督抽查范围和任务情况,组织多家检验机构分工合作共同承担监督抽查任务,并指定符合条件的检验机构作为牵头单位,负责抽样有关问题解答、检验组织协调、结果汇总等工作。第十五条 抽样、检验机构应与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签订承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任务承诺书。第十六条 抽样、检验机构和各市(县)局按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委托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的委托开展相应的监督抽查工作。第四章 监督抽查的实施第一节 抽样第十七条 组织实施监督抽样,应当公平、公正、不徇私情,不得
7、在抽样前预先通知企业。第十八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抽样人员开展抽样工作前应及时通知属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属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安排执法人员予以配合,保证监督抽查工作顺利进行。第十九条 抽样人员不得少于 2 名。抽样前,抽样人员应当向被抽查企业出示、告知以下事项后,再进行抽样。41.出示抽样人员有效身份证件;2.出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委托书原件或加盖抽样单位公章的复印件;3.监督抽查规范或细则;4.向被抽查企业告知监督抽查性质、抽查产品范围和检验依据等相关信息;5.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通知书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质量及工作纪律反馈单交给企业,告知企业阅读通知书背面的企业须知,且在抽样结束
8、后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质量及工作纪律反馈单填写完毕寄送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第二十条 监督抽查的样品应当由抽样人员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待销的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得由企业抽样。抽取的样品应当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应采用复印或拍照等方式保存质量合格证明材料。对没有明确样品数量的,抽样数量不应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样品可由被抽查企业无偿提供或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 抽样时,抽样人员应当认真核实营业执照等被抽查企业的相关法定资质信息,确认企业不存在不应抽样的情形。遇有下列情况之一且能提供有效证明的,不得抽样:1.被抽查企业无监督抽查通知书或者相关
9、文件复印件所列产品的;2.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抽查的产品是不用于销售的;3.产品仅按双方约定的技术要求加工生产,不涉及强制性标准要求,且未执行任何标准的;54.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抽查的产品为企业用于出口的;5.产品或者标签、包装、说明书标有“试制”、“处理”或者“样品”等字样的;6.产品抽样基数不符合抽查方案要求的;7.凡经上级部门监督抽查产品质量合格的,自抽样之日起 6 个月内,下级部门对该企业的该种产品不得重复进行监督抽查,依据有关规定为应对突发事件开展的监督抽查除外;8.对依法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强制性认证目录管理和有关产品质量认证管理的产品,抽样人员应当现场核实被抽查企业的相关法定资质,
10、发现被抽查企业存在无证无照生产等违法行为的,应终止抽查,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当地质监部门和相关部门进行处理。第二十二条 样品抽取后,抽样人员应在被抽查企业陪同人员现场共同见证下进行封样,加贴有被抽查企业人员和抽样人员双方签名、注明抽样日期、盖有抽样机构公章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封样单,并由双方确认封条牢固,以防止样品被擅自拆封、动用或调换。必要时,抽样人员可采取铅封、漆封、蜡封、敲打钢印、拍照、特殊材料等附加防拆封措施。第二十三条 抽样人员应当使用规定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以下简称“抽样单”),详细记录抽样信息。(一) 抽样文书不得随意涂改,需要更改的信息应当由被抽查企业盖章或双方签字确
11、认。6(二) 抽样单上企业公章名称、产品标识、铭牌上企业名称与营业执照登记名称不一致时,应在抽样单备注栏中说明,并附加盖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三)抽样单上产品名称应按照产品标识、铭牌、说明书等标注信息填写。若无产品标识、铭牌、说明书的,可根据企业提供的产品名称填写,需在备注栏中注明“产品名称由企业提供”,并由企业陪同人员签字确认。若标注的产品名称无法反映其真实属性,或使用俗名、简称时,应在该产品名称后括号注明产品的真实属性名称。(四)若被抽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为企业标准时,必须现场索取经企业确认现行有效的标准文本,无法现场获取的,应以书面方式通知企业在 5 日内将经确认的企业标准寄送至检
12、验机构。5 日内未获取现行有效企业标准的,或所提供标准为非现行有效标准的,该产品的检验按监督抽查方案中规定的标准执行。(五)被抽检样品为委托加工的,如抽检的是被委托方(实际生产企业) ,抽样单上受检企业信息应填写委托方信息,生产企业信息应填写被委托方信息,并需生产企业签字盖章确认,同时索取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如抽检的是委托方,抽样单上受检企业和生产企业信息均应填写委托方信息,同时索取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必要时,认真填写抽样现场记录单,详细记录抽样操作过程信息,以补充抽样单中填写记录不足的信息。抽样现场记录单要经抽样人员和被抽查企业人员双方签字盖章,与抽样单一并保存。(六)抽样单填写完毕后,应由
13、抽样人员和被抽查企业现场负责人员或陪同人员签字,并加盖被抽查企业公章。如遇企业公章不在7现场等特殊情况,可用企业合同章、财务章和企业人员签字捺印等方式确认,并在备注栏中说明。第二十四条 抽查样品状态、产品库存及其他可能影响抽查结果的情形,可采用拍照或录像等方式进行现场取证。第二十五条 凡在流通领域抽取的或涉及委托加工且受检单位为非生产单位的样品,应对样品进行确认。(一)抽样后,抽样机构应当以特快专递等便于查询的方式,及时书面通知样品上标称的生产企业或委托加工方,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以填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样品确认通知书的方式确认企业和产品的相关信息,同时生产企业还要对抽样单中有关生产单位和产品的
14、信息予以补充和签字盖章确认。(二)生产企业或委托加工方对需要确认的样品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样品确认通知书之日起 15 日内向抽样机构提出,并提供证明材料。逾期无书面回复的,视为无异议。抽样机构应当核查生产企业或委托加工方提出的异议。样品不是产品标称的生产企业生产的,应终止检验,并及时上报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由其按照程序依法处理或移交被抽查企业所在地的相关部门依法处理。第二十六条 抽样人员应将抽查样品携带或寄送至检验单位。确需被抽查企业协助寄、送样品的,抽样人员应明确告知样品的寄、送要求,确保样品按时准确寄出并支付相关费用。对于易碎品、危险化学品、有特殊贮存条件等要求的样品,抽样
15、人员应当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以保证样品在运输过程中不改变状态、不危及安全、不影响检验结果。8抽取的样品需要封存在企业的,交由被检企业妥善保管。第二十七条 被抽查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监督抽查的,抽样人员应当填写拒绝监督抽查认定表,列明企业拒绝监督抽查的缘由,由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抽样人员共同签字确认,并及时报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处理。第二十八条 因企业转产、停产等原因导致无样品可以抽取的,抽样人员应搜集有关证据材料,如实记录相关情况,填写未抽到样品企业情况说明表,加盖企业有效印章,经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签字盖章确认后,随汇总材料一起报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处理。无法加盖企业有效印章的,抽样人员应在未抽
16、到样品企业情况说明表中说明原因。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对停产的被抽查企业应及时组织实地核查,对恢复生产的及时组织开展监督抽查。第二节 检验第二十九条 检验机构接收样品时应当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验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必要时可使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样品情况,确认样品与抽样文书的记录相符后,将检验和备用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入库保管。检验机构应当妥善保存样品。制定并严格执行样品管理程序文件,详细记录检验过程中的样品传递情况。在不影响样品检验结果的情况下,应 将样品进行分装或者重新包装编号,以确保不发生因其他原因导致检验不公正的情况。9第三十条 检验人员必须
17、如实填写检验原始记录,保证真实、准确、清晰,并留存至少 36 个月备查,有特殊要求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检验原始记录不得随意涂改,确需更改的应严格按照记录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一条 检验机构应当按规定的报告格式出具监督抽查检验报告,严禁伪造检验报告或者其数据、结果。第三十二条 特殊情况处理(一)对需要在被抽查企业现场检验的产品,检验机构应当制定统一的现场检验规程。检验过程应采取拍照或录像等方式保存证据。(二)检验过程中遇有样品失效或者其他情况致使检验无法进行的,检验机构应如实记录即时情况,提供充分的证明材料,填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样品特殊处理报告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终止检验通知书,按规定办理终
18、止检验手续,并将有关情况上报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和牵头检验机构。(三)检验过程中发现被检样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或检验出现明显异常情况的,检验机构应在发现问题后 24 小时内及时报告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和牵头检验机构。第三十三条 检验工作完成后,检验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结果上报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由多家检验机构共同实施的监督抽查,则将相关材料报牵头检验机构,由牵头检验机构汇总后上报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10依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委托书要求,由检验机构负责检验结果反馈、异议处理的,检验机构负责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检验结果通知单和检验报告发送至被抽查企业。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19、的,检验机构应当同时将检验结果通报被抽查产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待异议期满、复检结论确定后,检验机构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通知书、抽样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结果回执、快递查询确认材料、检验报告及抽查方案等相关文书一并寄送至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三)在市场上抽样的,应当同时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检验结果通知单和检验报告发送至销售企业和生产企业。第三十四条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异议处理期满后,应及时进行样品处理,必要时应向受检企业发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样品处理通知书,告知样品处理方式。检验结果为合格的样品应当在检验结果异议期满后及时退还被抽查企业。检验结果为不合
20、格的样品应当在检验结果异议期满三个月后按有关规定处理。样品因检验造成破坏或者损耗而无法退还的,应当向被抽查企业说明情况。对超过保存期的备用样品,被抽查企业提出样品不退还的,应进行无害化处理,并保留样品保存和处理记录。第三节 异议处理第三十五条 被抽查单位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结果通知书之日起 15 日内向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或其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书面提出复检申请。逾期未书面提出的,视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11第三十六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处理企业提出的异议,也可以委托下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指定的检验机构处理企业提出的异议。检验机构在收到异议书面申请后,应对其进行分析,5 日内形
21、成异议处理意见,书面回复申请人并书面报告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必要时可征求牵头检验机构及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的意见。异议处理方式可采用核查记录、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等形式进行。(一)如果存在下列情况,可不进行复检:1.初检结果显示微生物指标超标的;2.备份样品超过保质期的;3.备份样品在正常储存过程中可能发生改变,从而影响检验结果的;4.已进行过复检的;5.逾期提出复检申请的;6.样品的生产企业或进口代理商对样品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不能提供有关证据的;7.其他非人为原因可能导致备份样品无法实施复检的。检验机构应在收到异议申请后 5 个工作日内,将不予办理复检的理由书面回复异议申请人、组织监督抽查的
22、部门,并通过书面或特快专递查询等方式确认异议申请人和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已收到回复材料。(二)不需要复检的情况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12明原结论正确,并得到被抽查企业认可的,应作出维持原检验结论的决定。并在收到异议申请后 5 个工作日内,将维持原检验结论书面回复函寄送异议申请人、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并通过书面或特快专递查询等方式确认异议申请人和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已收到回复材料。(三)需要复检的情况1.对需要复检并具备检验条件的,检验机构向复检申请人发出复检申请受理通知书,通知其复检时间、地点等,并请复检申请
23、人到现场确认复检样品,填写复检样品企业现场确认书。若复检申请人不能到现场确认样品,复检申请人应出具委托书委托检验机构代为确认复检样品。2.复检一般仅对申请复检的项目进行复检,必要时,应对与其关联的项目一并进行复检。3.复检机构应当按原监督抽查方案组织复检,并出具检验报告,于检验工作完成后 10 日内做出书面回复。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4.复检过程中,复检机构可在必要的关键环节进行拍照留证,做好相关记录,出具监督抽查复检报告,一式四份(受检企业、异议处理单位、检验机构、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各一份)。5.根据复检结果,做出维持、撤消或变更原检验结果的决定。复检完成后 10 日内,将监督抽查复检报告和产
24、品质量监督抽查异议处理通知书寄送复检申请人、异议处理单位和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并通过特快专递查询等方式确认复检申请人、异议处理单位和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已收到复检相关材料。136.考虑到检验结果的可对比性,复检检验机构一般为原检验机构,如需变更复检机构,应由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在检测资质和检测能力与原检测机构相当或优于的检测机构中选择复检机构。若复检申请人不能到现场确认样品,复检申请人应出具委托书委托原检验机构代为确认复检样品,原检验机构将委托书和样品确认情况一并转交复检机构。第三十七条 异议处理存在争议时,检验机构应向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和牵头检验机构及时汇报,协调解决。第三十八条 复检结论表明更
25、改原结论的,复检费用列入监督抽查经费。复检结论表明维持原结论的,复检费用由异议申请者承担。第四节 结果处理第三十九条 在每次监督抽查样品检验全部结束后 5 日内,检验机构应当向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上报监督抽查综合分析报告,不得隐匿、瞒报、虚报抽查企业名单、抽查批次和检验结果,确保数据真实、准确、一致。第四十条 由多家检验机构共同承担的监督抽查任务,参加检验的机构应在指定时间提供相关材料给牵头机构,内容包括:抽查区域内的总体情况、抽查结果统计、抽查结果反映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分析(必要时包括不合格产品部位的照片)、不合格企业检验结果确认及异议处理等过程记录,由牵头机构统一汇总向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上报
26、有关材料。第四十一条 报送材料装订顺序依次为:(一)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任务委托书。14(二) 监督抽查结果报告1.抽查产品和行业概况;2.实施方案有关内容;3.检验项目解析;4.检验结果综合分析和评价;5.历年监督抽查情况;6.现行产品标准适用性分析及建议;7.本次抽查未抽到样品企业情况;8.建议。(三) 未抽样企业清单及相关证明材料。(四) 拒检企业认定表及相关证明材料。(五)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严重质量问题反馈表。第四十二条 后处理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依法开展,涉及行政处罚的,应遵守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的相关规定。第四十三条 负责后处理部门应在接到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拒检企业)移
27、送处理通知单、监督抽查不合格检验报告或企业拒检认定表等文书资料 5 个工作日内,组织开展监督抽查后处理,向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和拒检企业(以下简称不合格企业)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限期改正。第四十四条 不合格企业应当自收到责令整改通知书之日起,查明不合格产品产生的原因,查清质量责任,制定整改方案;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对库存的不合格产品及检验机构退回的不合格样品进行全面清理;对已出厂、销售的不合格产品依法进行处理,15在 30 日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向负责后处理的部门提交整改报告,提出复查申请。第四十五条 企业不能按期完成整改的,可以申请延期一次,并应在整改期满 5 日前向后处理部门申请
28、延期,延期不得超过 30 日。第四十六条 确因不能正常办公而造成暂时不能进行整改的企业,应当办理停业证明,停止同类产品的生产,并在办公条件正常后,按要求进行整改、复查。企业在整改复查合格前,不得继续生产销售同一规格型号的产品。第四十七条 企业整改工作完成后,应当及时向后处理部门提交复查申请和书面整改材料。第四十八条 后处理部门应当在接到企业复查申请 15 日内,组织开展整改复查。整改复查包括现场核查和复查检验。第四十九条 不合格企业整改到期无正当理由不申请复查的,后处理部门应当组织进行强制复查。第五十条 现场核查通过且复查检验合格的,方可视为企业整改复查合格;现场核查和复查检验有一项不合格的,
29、整改复查结果为不合格。第五十一条 不合格企业有下列逾期不改正情形的,由省级质监部门向社会公告:(一)监督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无正当理由拒绝整改的;(二)监督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在整改期满后,未提交复查申请,也未提出延期复查申请的; (三)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向负责后处理的部门提交了整改报告和复查申请,但并未落实整改措施且产品经复查仍不合格的。16第五十二条 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经复查其产品仍然不合格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企业在 30 日内进行停业整顿;整顿期满后经再次复查仍不合格的,通报有关部门吊销相关证照。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立案查处。查处期间,不停止对企业整改情况的
30、复查。(一)监督抽查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二)逾期不改正且公告后复查仍不合格的; (三)生产许可证产品经复查仍不合格,需要依法吊销证书的; (四)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第五十四条 不合格企业的质量问题属于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后处理部门应当移送相关部门处理。第五十五条 不合格企业的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后处理工作由两地质监部门进行协商,可由企业注册地质监部门向企业实际经营地质监部门移送相关材料,实际经营地质监部门负责现场检查、产品质量复查等工作,注册地质监部门负责后处理结果的汇总、上报工作。第五十六条 后处理的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将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情况报送组织监督抽
31、查的部门。第五十七条 监督抽查结果和后处理结果按有关规定公开。第五十八条 对监督抽查发现产品存在区域性、行业性质量问题,或者产品质量问题严重、抽样合格率较低的,后处理部门可以约谈地方政府、相关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会同有关部门、17行业协会、检验机构和相关企业召开质量分析会,帮助企业查找分析存在质量问题,督促企业整改。第五十九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不合格企业的跟踪检查,适时对其产品进行监督抽查。第六十条 后处理部门应建立后处理工作档案。档案材料的保存期为 3 年。第六十一条 后处理部门应当依法、公正、规范地开展后处理工作。不得以后处理工作为由向行政相对人乱收费,不得以行政处
32、罚替代后处理工作。第五章 附 则第六十二条 后处理工作按照海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流程图进行,相关文书使用可参考海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文书一览表。第六十三条 本规范规定“5 日”及以下的期间是指工作日。第六十四条 本规范由海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第六十五条 本规范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附件:1.省(市/县)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表2.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企业名单3.产品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表4.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经费预算表5.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经费决算表6.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委托书7.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188.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通知书9.产品质量监督抽
33、查工作质量及工作纪律反馈单10.抽查通知书使用情况说明表11.承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任务承诺书12.承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任务承诺书13.承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任务承诺书14.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15.抽样现场记录单16.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封样单17.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样品确认通知书18.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企业拒检认定表19.未抽到样品企业情况说明表20.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样品特殊处理报告书21.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终止检验通知书21.产品监督抽查抽样情况上报表23.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检验结果通知单24.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样品处理通知书25.复检申请受理通知书26.复检样品企业现场确认书27.
34、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异议处理通知书28.复检样品确认和移交单29.质量监督抽查严重质量问题反馈表1930.移送处理通知单31.行政处罚决定书32.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责令整改通知书33.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企业复查申请表34.海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流程图35.海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文书一览表20附 1省(市/县)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表序号序号抽查产品名称抽查产品名称抽查抽查 样品数样品数组织组织 单位单位配合配合 单位单位实施抽样实施抽样 单位单位实施实施 时间时间备注备注21附2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企业名单注:1.标*企业为上年度监督抽查不合格企业,本次必须适时跟踪监督抽查。 2.在监
35、督抽查抽样过程中发现有新增生产企业,请在本表中补充,并在备注栏中说明。序号序号生产单位生产单位地地 址址生产单位生产单位 联系人联系人电话电话备注备注新增新增新增新增22附 3产品产品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表重要程度或不合格 程度分类序 号检验项目引用标准及条款号强制性/ 推荐性检测方法A 类B 类重要程度或不合格程度分类以方式标注。23附4年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经费预算表检检 验验 费费 用用序号序号抽检产品抽检产品 名称名称样品样品 (个)(个)单个样品检验费单个样品检验费 (元)(元)检验费小计检验费小计 (元)(元)抽样成本及相关费用抽样成本及相关费用 (元)(元)备注备注合 计(元)总合
36、计(元)注:抽样成本及相关费用含人员差旅费、培训费、搬运费、辅助技术服务费、车辆租赁费、车辆维护费、 燃油费、邮寄费等。24附 5年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经费决算表检验机构名称 负责人姓名 电话 开户名称 联系人姓名 电话 检验机构开户银行及账号检验费 (万元)分组人数出差起止时间燃油费住宿费 出差补助费抽样成 本费用合计金额(万元)合计金额(万元)样品 运输费注:凡填写此栏的,须有相关付款凭证。经费名称金 额经费名称金 额购样费用组织联络及汇总材料费用其他合计金额(万元)经费总计: 万元 (大写: )备注:25附 6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复查委托书复查委托书产品名称抽查时间受委托单
37、位签发单位经办单位经 办 人经办负责人填发日期签 发 人有效日期存根编 号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复查委托书复查委托书(编号:(编号: ):(受委托单位全称) 兹委托你单位按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规定及海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核的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方案) ,负责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过 程中的(抽样;检验;检验结果反馈;异议处理)工作,并将结果于 年 月 日前报我局。 附件:监督抽查实施方案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复查企业名单(下达任务部门公章)年 月 日有效期至 年 月 日文书说明: 1此文书是下达任务部门(监督抽查组织部门)委托抽样单位、检验单位、异议处理单位负责
38、监 督抽查、不合格复查相关工作时使用。 2.下达任务部门公章指组织监督抽查、不合格复查部门公章或业务用章。 3存根中抽查时间指下达任务部门组织抽查任务季度或者其他便于下达任务部门查阅的时间表示 格式。 4下达任务部门可以根据委托事项在抽样、检验、异议处理选项中进行选择,直接在内打 “”即可,为不定项选择。 5此委托书也可由组织抽查部门以发文的方式下达给有关检验机构或者质量技术监督部门。26附 7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产品名称抽查时间受通知单位签发单位经办单位经 办 人经办负责人填发日期签 发 人有效日期编号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琼质( )抽 第 号: 根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规定及海南省
39、质量技术监督局制定的 年 产品质量 监督抽查方案,请你局按方案的要求协助 完成产品抽样和对企业实施执法检查, 并负责做好抽查不合格产品和企业后处理等工作,并将结果于 年 月 日前报我局。 附件:监督抽查实施方案/细则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复查企业名单年 月 日有效期至 年 月 日文书说明: 1此文书是下达任务部门(监督抽查组织部门)通知市(县)局负责监督抽查、不合格复查相关 工作时使用。 2下达任务部门公章指组织监督抽查部门公章或业务用章。 3存根中抽查时间指下达任务部门组织抽查任务季度或者其他便于下达任务部门查阅的时间表示 格式。 4下达任务部门可以根据附件形式在选项中进行选择,直接在内打
40、“”即可,为不定项选择。275此通知书也可由组织抽查部门以发文的方式下达给有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28附 8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通知书(编号:(编号: ):(受检企业全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监督抽查制度。按照我局部署,现对你单位依法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 。请你单位认真阅读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企业须知 ,并予以积极配合。受检产品: 抽样单位: 抽样人员: 抽样日期: 年 月 日(下达任务部门公章)年 月 日有效期至 年 月 日注:此通知书一式三联,第一联由受检企业留存;第二联由抽样单位完成抽样后寄送负责抽查后处理工作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第三联由下达任务的质量
41、技术监督部门留存。文书说明: 1本文书是抽样人员到受检企业执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复查抽样任务时所使用的文书。2抽样人员:要求填写检验机构到现场参加抽样人员的姓名,不得少于两名,在进入企业抽查之 前必须填写好抽样人员姓名。3有效期:有效时间一般不超过 75 日。4下达任务部门公章指组织监督抽查、不合格复查部门公章或业务用章。29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复查企业须知复查企业须知( (背面背面) )1、产品质量 监督抽查事先不通知企业,样品由抽样单位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复查通知 书 (原件) 、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或工作证)在市场上或者生产企业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 试制品、处
42、理品或仅用于出口的产品不属抽样范围。 2、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任何单位不得拒绝。对拒绝抽查或拒绝送样的,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五十六条规定,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 特别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3、在受检企业、生产企业抽取的样品,需要企业协助送样的,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样 品完好寄送到指定单位。拒检企业以及未按要求寄送样品的企业以此次抽查不合格处理。 4、抽查用样品由受检企业无偿提供。抽查工作结束后,样品由检验单位按有关规定退还受检 企业;样品在市场上抽取的,生产企业应无偿向被抽取样品的单位补给。 5、受检企业、生产企业对执行此次抽查任务的单位、个人及有
43、关此次抽查工作的任何意见, 请及时向监督抽查组织部门反馈,反馈意见者应留下电话、传真、Email 等联系方式。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传 真:电子邮件:(下达任务部门公章)注:1此文书用以下达任务部门向受检企业、生产企业履行告知义务时使用。 2此文书印在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复查通知书 背面。 3下达任务部门公章指监督抽查组织部门公章或监督抽查业务用章。30附 9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质量及工作纪律反馈单抽查产品名称抽查时间抽样机构检验机构抽样工作检验工作其他对抽样机构、检验机构 抽样、检验等相关工作 的 评价对此次抽查 工作建议填表人填表日期反馈意见单位(反馈意见单位公章)反馈受理机关:
44、 邮编及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传 真:(受理反馈部门公章)文书说明:1此反馈单用于下达任务部门听取任务涉及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企业对执行抽查任务的抽样机 构、检验机构的工作质量、工作纪律的反馈意见以及对此次抽查任务的其他建议时使用。 2此单由抽样机构、检验机构向负责抽查后处理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寄送产品质量监督抽 查/复查通知书时提交,或者交由受检企业,由相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受检企业视实际情况决定是 否向监督抽查组织部门提交反馈意见。31附 10抽查通知书使用情况说明表抽查产品:抽查产品: 抽查批号:抽查批号:抽查时间:抽查时间: 年第年第 季度(第季度(第 批)批)抽样机构抽样机构( (
45、需加盖公章):需加盖公章):填写日期:填写日期:使用情况份数合计(份)任务书编号领取总数- 有效使用数量作废的数量返回 总数未使用的数量抽查实施方案中计划抽查企业 家,实际抽查到_家,补充抽查 家。备注:需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通知书(第三联)及作废的、未使用的产品质量监督抽 查/复查通知书附后。32附 11承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任务承诺书海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印制33承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任务承诺书承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任务承诺书为了科学、公正、廉洁、高效地完成 年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相关任务,确保工作质量,维 护质检部门形象,本单位郑重承诺如下: 一、严格按照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总
46、局令第 133 号)和海南省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范以及有关规定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如实上报检验结果和检验 结论,并对检验工作负责,确保所承担的抽样、检验等相关工作科学、公正、准确。 二、确保具备所承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任务的检验能力和相关条件,对本单位参与监督抽查工作 人员进行监督抽查业务培训。 三、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督抽查工作有关纪律要求。 (一)不在开展抽样工作前事先通知被抽查企业; (二)不以承担监督抽查任务的名义向被抽查企业和其他企业承揽业务; (三)不分包检验任务,未经组织监督抽查部门的批准,不租赁或者借用他人的检测设备; (四)在承担监督抽查任务期间,不与企业
47、签订同类产品的有偿服务协议及其它与本单位利益相 关的工作; (五)不利用监督抽查结果参与有偿活动,不开展产品推荐、评比活动,不向受检企业发放监督 抽查合格证书或牌匾; (六)不以监制、监销或其他形式参与产品的生产、销售等经营活动; (七)开展监督抽查工作,不收取被抽查企业费用; (八)在出具检验报告之前,不以任何方式向被抽查企业或其他单位和人员透露相关信息; (九)未经监督抽查组织部门同意,不对外公布抽查的任何情况; (十)不接受被抽查企业的馈赠,不发生利用监督抽查工作牟取利益的其它行为。 四、严格遵守监督抽查工作各环节的时间进度安排,及时将检验报告和规定的材料及有关情况报 送监督抽查组织部门
48、,同时抄送生产企业所在地的市(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于无法按时上报的 情况要事先向监督抽查组织部门书面说明情况。 五、开展监督抽查前事先告知企业所在地市(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于地方监督抽查过程中 出现的各种情况,及时、积极主动地与相关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联系,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六、严格按照要求编写上报所承担产品的监督抽查结果报告等有关材料。 七、根据产品地方监督抽查结果,以及本单位承担的地方、行业、部门等监督抽查和企业委托检 验的情况,结合产品所属行业、产业发展情况,对所监督抽查的产品进行全面的质量状况分析,形成 产品质量状况分析报告,提出提高产品质量水平的措施建议,在每次监督抽查任务完成后 3 个月内上 报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