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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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程.精品文档.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程一、适用范围为进一步明确我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程序,强化对抽查全过程的管理,提高抽查工作的规范化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程。本规程适用于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局)组织开展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包括省级监督抽查、省级专项监督抽查、省级联动监督抽查、省级风险监测抽查等。省级以下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实施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专项监督抽查、定期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日常监督检查等可参照执行。 二、工作要求1

2、总则1.1能力要求1.1.1承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任务的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其承检的产品或检验项目应当计量认证合格,并通过审查认可。 1.1.2承检机构的人员、设备配置应当满足承检任务的需求。 1.1.3抽样人员应当经省局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抽样证书。 1.1.4未经省局同意,承检机构不得分包检验任务、不得租赁或者借用他人检测设备。1.2 保密要求1.2.1参与监督抽查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保密纪律,严禁以任何名义和形式事先泄露被抽查产品及企业名单。 1.2.2承检机构在抽样和检验过程中应当保守涉及的企业标准、技术资料等企业技术秘密,不得泄露和外传。 1.2.3承检机构应当做好监督抽查

3、结果信息的管理,不得擅自发布、泄露监督检查结果及相关信息。1.3 行风廉政要求1.3.1承检机构实施监督检验,其检验费用由省局承担,不得向受检单位收取费用。 1.3.2严格遵守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的各项规定,不得利用监督抽查工作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进行与监督抽查无关的活动。 2 抽样2.1 抽样有效性 2.1.1抽样单位应当严格按省局确定的抽样范围和抽样程序进行抽样。2.1.2抽样时,应当至少有两名抽样人员参加,并依法向受检单位出示抽查文件原件或复印件、抽样证、单位介绍信或证明本人身份的证件。 2.1.3抽样应当统一使用省局印制的加盖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监督专用章的质量监督检查/复查抽样单(

4、附件1),加盖抽样单位公章,由抽样单位承担抽样工作责任。 2.1.4承检机构应当严格实行内部抽检分离,抽样人员不得承担检验项目的检验或核验,确需参与抽样现场检验的除外。2.1.5抽样单位与承检机构不一致的,承检机构不得自行抽样,抽样单位应当与承检机构共同做好样品的交接与运输工作,确保样品有效性。 2.1.6为避免重复抽查,凡经上级部门监督抽查产品质量合格的,自抽样之日起6个月内,下级部门对该企业的该种规格型号产品不得重复进行监督抽查,国家监督抽查以及依据有关规定为应对突发事件或因产品质量监管需要开展的监督抽查除外。2.1.7因企业转产、停产等原因,以及无抽样样品或样品数量不符合抽样要求,而导致

5、无法完成抽样的,或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抽查产品确为出口的,抽样单位应当如实记录相关情况,并获得相关证明材料,其中企业转产、停产或出口的证明材料应经县级质监局确认。对确实无法找到或破产的企业,抽样单位应当收集相关证明材料并由企业生产经营所在地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质监局)或相关部门确认。2.1.8在不突破计划总批次的前提下需调整生产和流通领域抽查比例的,应当征得省局同意后方可调整抽样。 2.1.9抽样时发现受检单位存在下列情形的,抽样人员应当终止抽样并填写受检单位涉嫌质量违法行为告知书(附件2),及时向受检单位所在地市州质监局报告,同时抄报省局,有关质监局接到报告后应当依法组织查处。(1)存在

6、未获得行政许可违法生产的;(2)存在明显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行为的; (3)存在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行为的; (4)存在未如实标注生产日期或篡改生产日期等行为的; (5)存在其他违反产品质量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 2.1.10 抽样单位在抽样过程中发现潜在质量安全隐患和带有普遍性的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等质量问题的,承检机构在监督检验中发现产品存在普遍性的安全风险或严重质量问题的,均应当立即上报省局和企业所在地市州质监局。 2.2 委托抽样2.2.1承担抽样工作的检验机构,未经省局同意,不得委托其他单位抽样。 2.2.2确需委托抽样的,

7、由承检机构提出,征得被委托抽样单位同意后报省局批准,填写检验机构抽样工作委托审批表(附件3)。 2.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抽样: (1)受检企业的产品未列入监督抽查任务范围的; (2)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抽查的产品不用于销售的,或非待销产品; (3)产品不涉及强制性标准要求,仅按双方约定的技术要求生产,且未执行任何标准的; (4)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抽查的产品用于出口的;(5)产品或其标识(标签、标志、包装、说明书)明示为“试制品”、“处理品”或者“样品”等非合格品标识的; (6)产品的数量或状态不符合国家规范或省局细则要求的;2.4 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行为(以下简称拒检)的认定和

8、处置2.4.1拒检的形式 除不得抽样的情形外,受检单位拒检行为主要有:(1)妨碍、拒绝抽样人员进行抽样的; (2)无正当理由拒绝抽样人员带走样品的;(3)声称拟抽查产品为用于出口而无法提供证明材料的,或提供的出口证明材料无法证实拟抽查产品用于出口的; (4)无正当理由拒绝在现场检验原始记录上签章确认的; (5)其他拒检行为。2.4.2拒检的认定 (1)受检单位拒检的,抽样人员应当进行说服教育,告知受检单位拒检的法律后果,并报告受检单位所在地县级质监局。 (2)受检单位所在地县级质监局在接到抽样单位报告后,应当及时赴抽样现场处置或采取其它形式与企业沟通。受检单位经所在地县级质监局说服教育后,仍然

9、拒检的,抽样人员应当在现场填写受检单位拒绝监督抽查认定表(附件4),以下简称拒检认定表),经所在地县级质监局签署意见后及时报省局。 (3)受检单位所在地县级质监局确因工作原因不能及时赴抽样现场或通过其它方式不能沟通说服受检单位接受抽查的,抽样人员应当在现场填写拒检认定表,报受检单位所在地县级质监局,经所在地县级质监局确认签署意见后上报省局。 2.5 封样要求2.5.1抽样人员封样时,应当采取防拆封措施,并加贴盖有抽样单位公章的封条。2.5.2有备样时,检验样品与备样应当分别采取防拆封措施和加贴封条。2.5.3现场检验后的样品也应当采取防拆封措施并加贴封条。 2.5.4封条应当经抽样人员和受检单

10、位人员共同确认样品状态并签字,封条应当注明抽样日期。 2.5.6因样品形状、形态、材质等特殊性要求,抽样人员可采取铅封、漆封、蜡封、钢印、拍照等适宜的其他附加防拆封措施。 2.6样品确认2.6.1在生产企业抽取的样品,应经生产企业确认为经检验合格的样品;在流通领域抽取的样品,抽样后,抽样单位应当以特快专递等快捷、便于查询的方式,填写样品确认通知书(附件5)及时通知样品上标称的生产企业,要求其在收到样品确认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确认样品。2.6.2标称的生产企业对需要确认的样品有异议的,也应在收到样品确认通知书7日内提交书面异议,并提供证明材料。逾期无书面回复的,视为无异议。抽样单位应当核查生产企业

11、提出的异议。样品不是产品标称的生产企业生产的,填写受检单位涉嫌质量违法行为告知书移交销售企业所在地的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同时上报省局。3 检验3.1 检验3.1.1承检机构应当严格按法律法规、规范、细则和标准的要求进行检验。 3.1.2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检验依据为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指标(含经备案且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 3.1.3承检机构应当对检验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不得出现检验结果判定错误,不得出现篡改、伪造检验数据等违法违规行为。 3.1.4涉及现场检验的,承检机构和受检单位应当在现场对检验结果进行确认,受检单位应当在相应的检验原始记录上签章。 3.1.5监督抽查任务规

12、定的检验项目不得缺项。 3.2 检验报告3.2.1报告性质包括省级监督抽查、省级专项监督抽查、省级联动监督抽查、省级风险监测抽查等。检验报告封面及首页【委托单位】统一填写为“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检验类别】省级统一分别为:省级监督抽查、省级专项监督抽查、省级联动监督抽查、省级风险监测抽查等。3.2.2检验和判定依据的填写检验报告中检验依据应当填写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以及产品生产、检验所依据的现行有效的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和产品明示质量指标(含经备案且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判定依据为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总局以及省局批准发布的产品质

13、量监督抽查规范、细则。3.2.3检验项目 (1)检验报告结果汇总页中所列各检验项目,其顺序、名称应当与国家规范和省局细则一致。(2)当某个项目存在推荐性条款要求和明示质量指标(含经备案且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要求不一致时,在使用明示质量指标(含经备案且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作出合格或不合格结论的同时,在“备注”栏中说明,该批次产品“项目不符合推荐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或规定”。(3)对于现场检验的项目,应当在检验报告该项目的备注栏填写“现场检验”。 3.2.4检验结论表述 3.2.4.1无标识标签检验(1)当检验结论判定为合格时,检验报告中的检验结论表述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标准,依据实施规

14、范(或实施细则),判定为合格。(2)当检验结论判定为不合格,检验报告中的检验结论表述为:经抽样检验,项目不符合标准,依据实施规范(或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属于一般(严重)不合格。3.2.4.2有标识标签检验3.2.4.2.1实物质量 判定(1)当实物质量判定为合格时,检验报告中实物质量判定的表述为:经抽样检验,实物质量符合标准,依据实施规范(或实施细则),判定为实物质量合格。(2)当实物质量判定为不合格时,检验报告中实物质量判定的表述为:经抽样检验,项目不符合标准,依据实施规范(或实施细则),判定为实物质量不合格,属于一般(严重)不合格。3.2.4.2.2标识标签 判定(1)当标识标签判定

15、为合格时,检验报告中标识标签判定的表述为:经抽样检验,产品标识标签符合标准,依据实施规范(或实施细则),判定为标识标签合格。(2) 当标识标签判定为不合格时,检验报告中标识标签判定的表述为:经抽样检验,产品标识标签不符合标准,依据实施规范(或实施细则),判定为标识标签不合格,属于一般(严重)不合格。3.2.4.2.3产品质量 综合判定(1)当产品实物质量合格,标识标签合格,检验报告中产品质量综合判定的表述为:经抽样检验,产品实物质量合格,标识标签合格,依据实施规范(或实施细则),综合判定为合格。(2)当产品实物质量合格,标识标签不合格,检验报告中产品质量综合判定的表述为:经抽样检验,产品实物质

16、量合格,标识标签不合格,依据实施规范(或实施细则),综合判定为不合格,属于一般(严重)不合格。(3) 当产品实物质量不合格,标识标签合格,检验报告中产品 质量综合判定的表述为:经抽样检验,产品实物质量不合格,标识标签合格,依据实施规范(或实施方案),综合判定为不合格,属于一般(严重)不合格。(4)当产品实物质量不合格,标识标签不合格,检验报告中产品质量综合判定的表述为:经抽样检验,产品实物质量不合格,标识标签不合格,依据实施规范(或实施细则),综合判定为不合格,属于一般(严重)不合格。3.2.5 检验报告必备内容格式见附件6。3.2.6其他信息填写 检验报告、原始记录中产品相关信息应当与样品及

17、抽样单信息一致。 4 样品4.1 样品运输4.1.1抽样单位负责样品的运送及运送过程的样品有效性。 4.1.2对样品运输有特别要求的,抽样单位可要求受检单位协助寄送样品,所需费用由承检机构承担。受检单位拒绝协助寄送样品的,样品应当由抽样单位负责运送。 4.2 样品管理4.2.1承检机构应当建立监督抽查样品的管理规定,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在规定条件下保存样品,确保其有效性。 4.2.2妥善保管备样和不合格样品,不得出现因失效或处置不当而造成受检单位异议无法受理等情况。4.3 失效样品的处置 4.3.1样品失效是指由于某些原因导致样品在检验过程中发生非正常检验造成的退化、损坏或变质,其状态已无法满

18、足检验的基本要求。 4.3.2检验过程中遇有失效样品的,检验机构应当如实记录失效情况(包括样品失效状态、失效时间、失效样品数量等),收集充分的证实材料(包括照片、检验或保存条件的状态描述等),并分析失效原因,经检验机构的相关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及时上报省局。 4.3.3省局应当对样品失效情况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做出终止检验或重新抽样的决定。 4.4 检毕样品的处置 4.4.1检毕样品应退回被检企业,被抽查企业如不按期领回样品的,抽样单位可自行处置。样品因检验造成破坏或者损耗而无法退还的,应当由抽样人员在抽样时向被抽查企业说明情况。被抽查企业提出样品不退还的,可以由双方协商解决。 4.4.2检验结

19、论为合格的样品(包括备样)在异议期满后即可按上述要求处置。4.4.3检验结论判定为不合格的样品(包括备样)如需退还的,应当在检验结果异议期满三个月内通知退还被抽查企业。4.5 样品的购买 省局因工作需要,确需购买样品的,应在下达任务时明确样品购买的工作要求。一般情况样品由企业免费提供。5 结果报送和录入5.1 检验报告报送 承检机构应当及时出具检验报告,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检验报告(1 份)寄送受检单位。同时还需向受检单位所在地市州局寄送所有受检单位的检验报告、抽样单以及涉及该区域受检产品及相关信息的监督抽查结果汇总表各一份(附件7)。5.2数据信息报送 5.2.1承检机构应当在省局规定的数据上

20、报日期前,以电子邮件方式向省局报送监督抽查结果汇总表、检验工作小结、产品检验情况分析报告。同时以特快专递方式报送纸质版的监督抽查结果汇总表、检验报告、抽样单(各1份)。 5.2.2报送数据信息的电子邮件标题应当注明“年季度单位监督抽查结果数据”。 5.2.3承检机构应当确认电子邮件方式报送的数据信息接收情况。 5.3 数据录入5.3.1同步将数据信息填报到湖北省质量监督抽查业务管理系统中,并在系统“任务完成小结”模块中提交汇总表格、工作小结,系统录入所需的各项信息应确保数据准确、完整。5.3.2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监督抽查的,录入监督信息软件时应当注明“拒检”。 6 监督抽查结果确认和异议处理

21、6.1 结果确认6.1.1承检机构应在寄送检验报告的同时,要同步做好检验结果告知确认工作,寄送或传真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附件8),告知受检单位异议申请的时效、异议受理的部门及联系方式和异议申请需提交的书面材料要求等。6.1.2受检单位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异议申请需提交的书面材料包括:(1)异议复检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当陈述监督抽查基本情况、事实经过、申诉理由和要求等情况,并附相关证据,申请应当有异议申请人签章。(2)证明收到检验结果时间的有关资料,如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等。 (3)有关技术资料,如原材料检验记录、生产控制记录、产品出厂自检记录、有关质检报告等。 (4)其他能说明申诉理由或事实的证

22、明材料。 6.2 异议处理6.2.1 异议受理部门 省局负责异议的受理。6.2.2 异议类型及处理原则: (1)对样品和抽样、检验等程序提出异议,且异议申请人确能提供相关证据的,由省局进行答复; (2)对标准适用、标准理解以及质量判定依据、规范、细则的异议,由省局指定的检验机构对异议进行答复和解释; (3)对具体检验项目的检测结果有异议的,省局按规定受理。 6.2.3 复检 6.2.3.1复检机构的指定 省局向复检申请人发出复检申请受理通知书(附件9)后,五个工作日内指定检验机构复检并下达复检指定任务书。一般情况,复检机构为原检验机构,特殊情况指定其他检验机构,指定的复检机构必须具备该异议项目

23、的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资质; 具有多家可选择的复验机构时,应指定能力强的检验机构承担。6.2.3.2复检用样品的确认 复检用样品应是抽查规范或细则中确定的复检备用样,复检一般仅对申请复检的项目进行复检;需要时,应对与其关联的项目一并进行复检。被省局指定的检验机构负责通知复检申请人具体复检时间、地点等,并请复检申请人到现场确认复检样品,填写复检样品企业现场确认书(附件10)。若复检申请人不能到现场确认样品的,复检机构应要求复检申请人提供委托书;若复检申请人既不按时到现场,又不按时提供委托书的,复检机构可自行进行复检。6.2.3.3样品复验及报告 复检应严格按原监督抽查方案进行检验并出具复检报告。复

24、检报告一式四份,省局一份、复检机构一份、异议申请人一份、异议申请人所在市州局一份。复检报告的委托单位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报告性质为:省级监督抽查或省级专项监督抽查或省级联动监督抽查或省级风险监测抽查复检。 6.2.3.4复检结论 复检结论与原检验结论不一致的,以复检结论为准。 6.2.3.5复检费用 异议申请人应在收到复检机构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将复检费用(含样品运输费用)预先支付给复检机构,否则视同放弃异议权利。复检结论与原检验结论不一致的,复检费用由原检验机构退还异议申请人。 7 工作质量检查 7.1 数据核查省局对承检机构上报的数据进行核查,并对核查存在的问题进行处理。7.2 工作质量检查 省局定期或不定期按监督抽查工作质量检查记录表(附件11)对监督抽查抽样单位或承检机构进行工作质量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对出现严重工作错误的抽样单位或承检机构应当取消或减少其承担监督抽查任务资格或计划。 三、实施时间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附件1:质量监督检查/复查抽样单附件2:受检单位涉嫌质量违法行为告知书附件3:检验机构抽样工作委托审批表附件4:受检单位拒绝监督抽查认定表附件5:样品确认通知书附件6:检验报告附件7:监督抽查结果汇总表附件8: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附件9:复检申请受理通知书附件10:复检样品企业现场确认书附件11:监督抽查工作质量检查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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