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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生产要素分配一、马克思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基本观点我们要讨论按生产要素分配问题,首先就要明确什么是生产要素、什么是分配、什么是按生产要素分配。既然周文是“从马克思的逻辑来看的,相关讨论也都是从马克思经济学“范式展开的,我们就从马克思的有关基本观点入手展开分析。一马克思对分配概念给予的科学讲明。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进行了系统、深化的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对作为社会再生产四环节之一的“分配给出了严密而明快的定义:“由每年新追加的劳动新加进的价值,分成三部分,它们采取三种不同的收入形式,这些形式表明,这个价值的一部分属于或归于劳动力的所有者,另一部分属于或归于资本的所有者,第三部分属于或
2、归于土地所有权的占有者。因而,这就是分配的关系和形式,由于它们表示出新生产的总价值在不同生产要素的所有者中间进行分配的关系。注:马克思,资本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7。这个定义告诉我们,分配的客体,是产品中新生产的总价值;介入分配的主体,是各种生产要素的所有者,既包括劳动力的所有者,也包括资本的所有者和土地的所有者。二马克思所揭示的产品分配与生产条件要素分配之间的内在联络。马克思在对社会经济肌体的深入解剖中,科学地揭示出了生产对分配的决定作用。他指出,生产条件要素的分配关系,“赋予生产条件本身及其代表以十分的社会性质。它们决定着生产的全部性质和全部运动。注:马克思,资本论M,北京,人民出
3、版社,1957。所谓“生产决定分配,其本质就是生产条件要素的分配关系,决定产品的分配关系。生产条件要素的所有权,就是分配产品的索取权。任何一种产品分配,都是由生产条件要素的一定分配占有状况决定的。这就科学地论证了按生产条件要素分配的客观必然性。三马克思所指出的按生产条件要素分配规律的普遍适用性。马克思经太多年的研究,对社会经济肌体的内在构造有了更为深化的了解。在他的晚年曾毫不犹豫地指出:“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注: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M,人民出版社,1966。这就是讲,任何一种产品分配,都是由生产条件要素的分配所决定的。生产条件要素的分配决定产品的
4、分配,进而按生产条件要素分配产品,适用于“任何一种分配,适用于一切社会形态。把这一规律局限于某个特定条件之下,既不符合历史事实,也不符合这一规律发现者的原意。因而,固然马克思没有明确提出“按生产条件要素分配规律这样一个概念,但他是这一规律的真正发现者和阐述者。我们要“从马克思的逻辑来看按生产要素分配,来讨论按生产要素分配与按劳分配的关系,就不能不对马克思的上述思想作一讲明,这应该是我们展开讨论的共同的理论基础。二、按生产要素分配的科学含义按生产要素分配的讨论,学者们固然发表了很多的见解,但是,什么叫“按生产要素分配?对于这样一个讨论中最基本的问题,却未见较为科学而完好的讲明,更未构成共鸣。有的
5、学者以为,按生产要素分配,就是按生产要素的数量和质量进行分配。也有的学者提出,按生产要素分配,就是按生产要素的“奉献分配。注:余陶生,评物化劳动创造价值和按生产要素分配J,武汉大学学报,19972。讲清楚“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准确含义,是一个讨论中首先要明确的问题。我以为,要确定“按生产要素分配的本来含义,与确定其他所有的事情一样,都要从质和量两个方面来研究。从“质的方面来讲,分配关系总是人与人的关系。是生产要素所有者之间的关系。之所以要“按生产要素分配,是由于进入生产经过的生产要素,是分属不同的所有者的。生产要素所有者为生产经过提供了生产要素,在生产经过结束时,就要求从生产经过的结果中分得与本人
6、所提供的生产要素相适应的一部分生产成果。他之所以有权提出这样的要求,是由于他具有对本人所提供的那部分生产要素的所有权,假如进入生产经过的是无主土地、自然森林、空气、阳光或海水等生产要素,也就不存在按这些生产要素分配的问题了。可见,生产要素介入分配的权利,直接来自于生产要素的所有权。生产要素所有权,是对生产成果索取的权利根据。所以,从性质来讲,所谓“按生产要素分配,准确地讲,是“按生产要素的所有权分配,即按土地所有权、资本所有权,劳动力所有权、专利技术所有权等进行分配。这是“按生产要素分配的最本质的规定。是“按生产要素分配的最基本的含义。假如离开了这一点,必然会导致对“按生产要素分配的误解。从“
7、量的方面来看,每一种生产要素介入分配时,究竟是根据它的数量和质量进行分配,还是根据它对生产经过的奉献进行分配?对此,我以为,既不能简单地认定就是前者,也不能武断地断定就是后者,更不能绝对地把两者分割开来。其一,在一般情况下,按生产要素的奉献分配,与按生产要素的质量和数量分配,是统一的。例如,土地这种生产要素,它的数量越多,对生产经过的奉献当然也就越大;它的质量越高,即土壤越肥沃,位置越优越,对生产经过的奉献当然也就越大。所以,在这里,按生产要素的数量和质量分配,与按生产要素的奉献分配,并不矛盾。我们不能简单地把按生产要素的奉献分配,与按生产要素的数量和质量分配割裂开来,更不能把两者对立起来。其
8、二,在很多情况下,按生产要素的数量和质量分配,与按生产要素的奉献分配,又会出现不一致。例如,劳动力这种要素,有的人,体力、智力和技能可能都很高,但是工作态度不好,奉献并不大。这就构成了二者的脱节。在这种情况下,作为分配根据的,应该是生产要素的奉献,而不是生产要素的数量和质量。由于,进入生产经过的每一种生产要素,正是由于它对生产经过有用,对生产结果的构成作出了奉献,它才有权获得生产成果的一部分。所以,当按生产要素的奉献分配与按生产要素的数量和质量分配一致时,坚持按生产要素的奉献分配是科学的;当按生产要素的奉献分配与按生产要素的数量和质量分配不一致时,坚持按生产要素的奉献分配,仍然是科学的。在按生
9、产要素的奉献分配中,已经包含着按生产要素的数量和质量分配的理由。但是,在复杂的经济生活中,每一种生产要素对生产经过以及生产成果的奉献,往往是很难估算的。其三,由于一种生产要素对生产经过的奉献及生产成果的奉献很难准确地判定,所以,在实际经济生活中,按生产要素的奉献分配,与按生产要素的数量和质量分配,往往是同时并存的。例如,土地所有者出租土地而得到地租,资本所有者出借资本而得到利息,这时的土地和资本等生产要素,都是按其数量和质量介入分配的。只要双方达成了出租土地或借贷资本的协议,不管这些生产要素在生产经过中的实际奉献怎样,生产要素所有者都要按已经达成的协议介入分配。而劳者的计件工资、销售人员按销售
10、额提取个人收入等等,则是按生产要素的奉献介入分配的典型形式。有些生产要素,是既能够按数量和质量介入分配,可以以按奉献分配。如技术专利,既能够按其数量和质量进行买断性转让或一般性转让;可以以按采用这一专利技术后企业利润增加额的一定比例提成。前者是按数量和质量分配;后者是按奉献分配。这两种介入分配的形式,在实践中都是存在的。在这里,按生产要素的数量和质量分配形式的存在,并不是对按生产要素的奉献分配原则的否认。生产要素的数量多,质量高,对生产经过和生产成果的奉献,自然就大。只是在生产要素对生产经过和生产成果的奉献无法准确计量的情况下,不得不按生产要素的数量和质量来介入分配。而这种分配数额确实定,也是
11、基于生产要素对生产经过和生产成果的奉献,根据经历和概率来加以确定的。其表现形式是按生产要素的数量和质量分配,但其基础是按生产要素的奉献分配。所以,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准确含义,从质的规定性上,是按生产要素的所有权分配;从量的规定性上,是按生产要素的奉献分配,同时可以以按生产要素的数量和质量分配。三、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存在条件“周文得出其“按劳分配与按要素分配的关系是本质与现象、内容与形式的关系的基本结论的主要论据是,他们以为“按要素分配如等价交换一样是一种市场现象,是与市场配置资源的经过相联络、相统一的详细分配方式。这也就是讲,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存在条件是市场经济。持这种观点的,在我国还是大有人在。我
12、所十分尊敬的一位经济学家也以为:“按生产要素分配是由市场配置资源这种特定的经济运行方式所决定的,“是市场经济所共有的分配方式。注:汤在新,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分配方式J.经济学家,1997,2.讲按生产要素分配不只限于资本主义,不为资本主义所独有,无疑是正确的。但是,以为按生产要素分配存在的条件是“由市场配置资源这种特定的经济运行方式所决定的,显然还有进一步讨论的必要。我们先来看市场经济之前的封建社会。在封建社会中,土地是基本的生产要素。谁占有了土地,谁就具有了凭借土地所有权占有土地产品的权利。谁要租用土地所有者的土地,不管你是将土地用于何种用处,都必须按租用的期限支付地租。劳动力,是封建社
13、会的另一基本的生产要素。封建社会劳动者已经不再是奴隶社会的奴隶,固然还存在着不同程度的人身依附关系,但劳动者已经具有了基本独立的人格,对本身的劳动力,劳动者具有了基本的所有权。土地所有者要雇佣劳动者来投入他的生产经过,就必须让被雇佣的劳动者介入这个生产经过生产成果的分配为劳动者支付工钱,也就是使用劳动力这一生产要素的报酬。在劳动者租用土地所有者土地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以采用劳役地租的形式,以劳动力这一生产要素的使用权来交换土地这一生产要素的使用权。在这里,按生产要素分配既按土地这一生产要素的所有权分配、也按劳动力这一生产要素的所有权分配,都是明明白白、实实在在的存在着的。我们再来看奴隶社会。在
14、奴隶社会中,劳动者没有独立的人格,只是“会讲话的工具。奴隶主既占有物质的生产资料,又占有劳动者当然就占有劳动者身上的劳动力。全部生产资料的所有权都属于奴隶主所有,在整个奴隶社会,只要奴隶主这一种生产要素的所有者,因此能够作为分配主体的,只要奴隶主这一个阶级。奴隶只是“会讲话的工具,与家畜和其他生产资料一样,没有生产要素的所有权,因此没有介入分配的权利。在整个社会当中,哪个奴隶主占有的土地和奴隶等生产要素数量多、质量好,哪个奴隶主就会得到更多的生产成果;那个奴隶主占有的土地和奴隶等生产要素数量少、质量差,那个奴隶主得到的生产成果就会少一些。整个社会的生产成果在生产要素所有者之间的分配,仍然遵循着
15、按生产要素分配的规律。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都是以土地等生产要素的私有制为突出特征的社会。假如对此来一个反向思维,一个特别简单的道理就更为明确了:假设这两个社会不存在按生产要素分配规律,那么,生产要素的私有制,对社会经济经过还有什么经济学的意义呢?显然,按生产要素分配规律,在封建社会明明白白、实实在在的存在着,在奴隶社会也明明白白、实实在在地存在着。这足以讲明,按生产要素分配绝不只是市场经济所特有的现象,它另有其存在的条件。按生产要素分配存在的条件是什么呢?生产要素,也称生产条件,过去讲生产要素,包括土地、劳动、资本三个方面。如今讲生产要素,除了土地、劳动、资本之外,还有技术专利,企业家才能等。
16、生产要素或生产条件,是进行生产活动、创造物质财富所必不可少的。威廉配第讲,劳动是财富之父,土地是财富之母。没有财富之父母,也就没有财富。生产要素是财富的源泉,它对于人类的生存,其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生产要素是重要的,又是稀缺的。生产要素的极端重要性,决定了财富的创造非用它不可;生产要素的普遍稀缺性,又决定了它不可能无限地随意得到。两方面的结合导致了人们迫切地占有生产要素的强烈欲望。由于,把极为重要而又极为稀缺的生产要素据为己有,也就把握了生产的主导权,占有了获得生产成果的权利。于是,便产生了生产要素的所有制。社会对这种所有制关系确实认、调整和保护,便构成了所有权。生产要素成为人们的所有物之后,
17、再把这些生产要素用于生产经过,必须通过生产要素所有者的允许并把生产成果的一部分分配给这个生产要素的所有者。否则,生产要素的所有者宁可让生产要素闲置起来,也不让你使用。一般讲来,任何一种生产经过,都需要各种生产要素的有机结合,缺一不可。但各种各样的生产要素,往往不为同一个所有者占有。这样,生产的进行,要求不同生产要素的所有者把他们各自占有的生产要素投入一个共同的生产经过。这个生产经过的结果,便归这些生产要素所有者共同占有,并根据各自投入生产要素的多少或各自投入生产要素的奉献的大小,在他们之间分配。这种根据生产要素所有者为生产提供的生产要素的质和量及其奉献来相应地分配产品的客观必然性,就是按生产要
18、素分配的规律。从上述分析中我们能够得出这样的结论:生产要素的重要性和稀缺性,就是按生产要素分配规律存在的客观基础或条件。这一客观基础或条件,是与迄今为止的人类社会共存的,因此,按生产要素分配产品的规律,是迄今一切社会经济形态共有的经济规律。四、按生产要素分配与按劳分配的关系由于按生产要素分配规律是在迄今为止的一切社会经济形态中都存在的,是为各种社会经济形态所共有的经济规律,它不随人类社会发展阶段的演进而变化,也不随社会经济形态的更替而转移。因此,它是本质层次极高的经济规律。在封建社会,土地所有者凭借土地所有权而获得地租;在资本主义社会,资本家凭借资本所有权而占有剩余价值;在社会主义社会,劳动者
19、凭借本人付出劳动的奉献而获得报酬,尽管这都是反映其社会最具本质经济关系的经济规律,是对决定各自社会性质具有决定性意义的经济规律,是本质层次很高的经济规律,但是,对于按生产要素分配规律而言,它们都不过是按生产要素分配规律在这几个社会的详细表现形式。“周文未加任何证实,就简单地断定“按要素分配如等价交换一样是一种市场现象,是与市场配置资源的经过相联络、相统一的详细分配方式,不仅是不正确的,也显得有些武断。“周文又以这样一个未加任何证实的、不正确的论点为主要根据,简单地得出了该文关键性的结论:按劳分配是本质,按要素分配是现象,“按劳分配与按要素分配的关系是本质与现象、内容与形式的关系,是按劳分配因市
20、场关系而转化为、表现为按要素分配。这个结论的错误在于,它恰恰是把按生产要素分配与按劳分配的关系搞颠倒了:把本质层次更高的按生产要素分配规律讲成了现象和形式,而把作为按生产要素分配规律详细表现形式的按劳分配讲成了本质和内容。在明确了上述几点之后,我们再来分析我国现阶段按生产要素分配与按劳分配的关系。诚如“周文所指出的,马克思的按劳分配,是以全社会共同占有全部生产资料为前提、为条件的。在这样的条件下,每个社会成员都不能再以资本的、土地的等生产资料所有者的身份、根据生产资料的所有权来介入生产成果的分配,每一个人都只是平等的本身劳动力的所有者,除了本人的劳动,谁也不能向社会提供其他任何东西。在不同的社
21、会成员中,只要劳动力这一种生产要素的所有者;出如今个人分配中的,只要劳动力这一种生产要素的所有权。所以,生产的成果,在社会进行了必要的扣除之后,根据每个人所付出的劳动奉献来进行分配。在这里,按生产要素分配规律仍然是存在的。只是在全部生产要素当中,除了劳动力之外,已经没有其他的要素能够成为个人的所有物,能够为个人所占有的,只要本身的劳动力,这时,按生产要素分配,便直接地表现为马克思的按劳分配。但是,这种按劳分配的“马克思条件,在全世界的所有国家中都从来没有实现过,在我国更是从来没有实现过。实行这种按劳分配的条件不具备,这种按劳分配当然也就根本不可能实行。我们如今所实行的按劳分配,只能是存在于我国
22、现有经济条件当中的、不同于马克思的按劳分配的另外一种按劳分配。我国如今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阶段的社会经济条件与“马克思条件的主要差异,在于远远没有实现全部生产资料的全社会共同占有,资本、土地、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都还存在着各种不同的所有者,这些不同的生产要素的所有权,都要在分配中得到成认,得以实现。这样,在劳动力这一生产要素的所有者周围,还有不同的资本所有者、土地所有者、技术专利权的所有者,等等,这些不同的介入生产成果分配的平等权利,只能根据市场经济的原则平等地全部介入生产成果的分配。在这里,劳动力这一生产要素的所有权,与其他的生产要素所有权相比,并没有什么不同之处。劳动力,是众多的
23、生产要素之一,劳动力的所有权,是众多的生产要素所有权之一。这种社会经济条件中的按劳分配,也同样只是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内容之一,它构成了现阶段按生产要素分配的一个方面,一项内容。也就是讲,我国现阶段的按劳分配,是包括在现阶段的按生产要素分配当中的。二者的关系,首先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是种概念与属概念的关系,这是两者之间最基本的关系。“周文在其关键性的错误结论的基础上还得出了这样的推论:“不能因而而误以为按要素分配包括按劳分配,除了按劳分配以外还按资本等其他要素分配,这真实不可思议的混乱!假如讲,“生产要素中包括劳动力,而按“生产要素分配却不包括按劳分配,这在逻辑上怎么能讲得通呢?按生产要素分配为
24、什么就不能包括按劳分配呢?得出这一结论的根据又是什么呢?党的“十六大报告明明指出:“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奉献介入分配的原则,怎么能讲“除了按劳分配以外就不能再“按资本等其他生产要素分配了呢?党的“十六大报告把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并列,并要按劳动的奉献分配、按资本的奉献分配、按技术的奉献分配、按管理的奉献分配,等等,这就构成了统一、完好的按生产要素分配整体。按生产要素分配中包括着按劳动的奉献分配,这是显而易见的。按劳分配只是按生产要素分配中的一个方面、一个部分,除了按劳动的奉献分配之外,还一定有按资本的奉献分配、按技术的奉献分配、按管理的奉献分配等等,假如除了按劳分
25、配以外根本就不再按资本等其他生产要素分配,那只要讲按劳分配就完全能够了,还一定要再提出一个“按生产要素分配做什么呢?问题的本质恰恰在于,以往的社会主义分配理论只讲按劳分配固然在实践中按劳分配也没有搞好而排挤了按资本等其他生产要素分配,所以,正如“周文所讲:“随着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一改革目的确实立,十分是随着所有制构造的调整变化,按生产要素分配的要求已经符合逻辑地被提了出来。既然“周文已经意识到了我国经济改革发展的实践这棵“常青之树提出了要按劳动以外的其他生产要素分配的要求,为什么又在本人文章的结论中轻易地把它否认掉呢?这岂不是自相矛盾吗?同时,“周文的讲法也明显地混淆了劳动收入与非劳动
26、收入的区别。在关于按生产要素分配与按劳分配关系的讨论中,有的学者为了解释“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命题,以为“按生产要素分配中的“生产要素,只是指资本和技术等劳动力以外的生产资料,不包括劳动力在内,所以才有了按非劳动力的生产要素分配与按劳分配相结合。这种解释显然是过于牵强附会了,无论是从马克思对生产要素的定义来看,还是从经济学界的使用习惯来看,生产要素从来就是既包括物质的生产资料,也包括劳动力,谁都不会否认劳动力是生产要素之一,讲按“生产要素分配,却又把劳动力排除在“生产要素之外,是不可思议的,对“生产要素范畴的这样一种解释,既不符合马克思的原意,也不符合经济学界的共鸣,因此是难以成立
27、的。在明确了按生产要素分配包括按劳分配这样一种两者之间的基本关系之后,接下来的问题还有两个:一个是怎样认识“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问题;另一个是如何理解“按劳分配为主体的问题。既然按劳分配是包括在按生产要素分配当中的,这就不存在一个所谓“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问题。党的“十五大报告固然使用了“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的讲法,但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已经不再使用这种讲法。假如成认按劳分配包括在按生产要素分配当中是对二者客观内在联络的科学揭示,再纠缠这个问题就没有什么意义了。党的“十五大报告和“十六大报告,都坚持了“按劳分配为主体的提法。但经济学界对这个问题却缺乏应有的
28、、深化的研究。劳动的奉献、资本的奉献、技术的奉献、管理的奉献等,都是作为生产成果分配的根据,是处在同一层次上的并列的关系,能够有一个以谁为主的问题。“周文以为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不是在同一层面上并列或主辅结合的关系,进而否认了这一问题的存在,是不应该的。那么,究竟应该怎样来理解“按劳分配为主体的详细含义呢?生产要素的重要性和稀缺性,不仅决定按生产要素分配规律的存在,而且还决定各种生产要素在分配中的地位和作用的大小。同一种生产要素,能够互相比拟其数量的多少和质量的优劣,容易决定其各自所占的比重或份额。不同的生产要素投入同一生产经过,在分配所生产的产品时,不同生产要素的所有权互相比拟,孰轻孰
29、重?这就要看哪一种生产要素对生产更重要、更稀缺。例如,在奴隶社会,劳动力是最基本的生产要素,而工具还很简陋,在生产中的作用不是很重要,最初的土地也还很多。这时,对奴隶这一生产要素的所有权就很重要。封侯,要以分封的户数实际上也就是劳动力的数量为标志。到封建社会,土地成为最重要的生产要素,土地所有权成为权利的象征。产业革命之后,资本成为生产最必不可少的要素,资本所有权成为支配一切的东西,成为“普照之光。这时土地所有权和劳动力所有权固然都独立存在,但都要受资本所有权的制约。到社会主义社会,关系国计民生的基本生产资料实现了公有,在社会成员个人介入生产成果分配的权利根据中,属于个人的生产资料所有权的范围
30、和比重都明显地下降,在个人收入分配中的重要性大大降低,而劳动力这一生产要素在个人收入分配中的重要性明显地提高。在这一基础上,按劳分配在按生产要素分配中的主体地位得以确立。十分是随着知识经济的兴起,作为科学技术的创造者和科学技术知识主要载体的劳动者,对社会生产经过的重要性日益加强,“按劳分配为主体得到了更为坚实的生产力基础的支撑。无论怎样,坚持并强调“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初衷,是要保持劳动收入在个人收入总额中的主体地位,而不能让非劳动收入无限制地扩张。“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实现程度,取决于生产资料公有制实现的范围和程度,生产资料公有制的范围越大,公有化的程度越高,“按劳分配为主体就体现得越充分。但是,国内外经济发展的实践反复告诫我们:生产资料公有制范围的大小、公有化程度的高低,并不取决于人们的主观愿望,而是由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所决定的。“按劳分配为主体能够在多大程度上实现,不是由人们的主观意志和愿望所决定,而是由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所决定的。假如脱离了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现实状况,一味去追求按劳分配的主体地位,那将要遭到客观经济规律的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