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法律适用探析-精品文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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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成年人法律适用探析一、未成年人寻衅滋事罪中的“强拿硬要问题案例一因具有“屡次对其他未成年人强拿硬要,“扰乱学校及其他公共场秩序,“情节严重等要素,不宜认定为抢劫罪,宜认定为寻衅滋事罪。而案例二因具有“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使用稍微暴力或者威胁,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钱财数量不大,“一般也不以为是犯罪,当然假如有证据证实“造成被害人稍微伤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学习、生活等危害后果的,仍可认定为是寻衅滋事罪。但此条的适用必须严格把握,案例二中被害人母亲的证据应予以严格落实,不能由于为了知足追诉标准的需要而成心引导被害人及其家属做上述陈述。同样对于第三起案件,原因仅为对方吹口哨看不惯,进而

2、产生了无缘由地随意殴打别人行为,其捡拾手机的行为与以非法占有财产为目的、使用暴力行为获得财产的抢劫罪具有明显区别,理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二、未成年人寻衅滋事罪中的人身伤害问题从例举的六起案例来看,案情中均有涉及人身伤害的行为。典型的人身伤害案件造成轻伤结果以上的通常以成心伤害罪进行评价,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37条第一项规定:随意殴打别人造成别人身体伤害、持械随意殴打别人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应当以寻衅滋事罪予以立案追诉。这表明只要造成别人身体伤害或持械随意殴打别人的,均可予以立案追诉,即没有规定伤害结果程度的范围。也就是讲,对伤害程度的

3、分级,包括稍微伤、轻伤、重伤、伤害致死均可入罪。同时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规定能够看出,“殴打别人的,或者成心伤害别人身体的及“结伙殴打、伤害别人的,皆应纳入(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管理范畴。这又增加了刑法与行政法的区别难度。从以上规定能够看出,区分难点有三,一是造成稍微伤能否应当入罪的问题,二是造成轻伤结果时应定寻衅滋事还是成心伤害,三是重伤以上结果能否应当从寻衅滋事转化为成心伤害。区别的客观标准还应从主客观相一致入手。从法律规定来看,寻衅滋事罪与成心伤害罪分列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由于损害行为的类似性,所以区分损害法益不同必然成为区分二罪的重要考量因素

4、。从法益上分析,成心伤害罪侵犯是别人的人身权利,在主观上应单纯具有伤害别人的成心,动机比拟明确;寻衅滋事损害社会公共秩序的法益,此法益是指公共生活的一种稳定有序的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人身安全规则等,所以在主观上更多地表现出几个主要特征,如通讲的示威争霸、逞强斗狠、开心取乐、发泄不满、寻求刺激等。在案例四中,实务界有人以为,王某意欲拾掇赵某,并对赵某进行殴打,为典型的成心伤害案件,但因结果未造成轻伤结果,无法用成心伤害进行评价,因此不构成犯罪,可转治安处罚。还有人以为:王某虽在主观成心上选择报复赵某,但殴打对象并非仅选择赵某,而是结伙将对方所在一起的三人一起殴打,殴打的对象已经超出了本来的对

5、象范围,逞现出逞强斗狠、发泄不满的主观状态,并造成三人稍微伤,性质恶劣,同时在各地的量刑指导意见中也有对每造成稍微伤1人应增加1-3月量刑不等的规定,所以理应用寻衅滋事罪进行评价。从涉罪未成年人角度出发,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首先本案侵犯的法益确定。本案王某在主观上仅具有伤害别人的成心,即便伤害的成心扩展至三人,也并不挑战社会公共秩序,侵犯的法益仅是人身权利,不能由于扩大至三人的稍微伤就将犯罪的危害性扩展至侵犯了社会公共秩序。第二,本案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不大。本案充其量不过是未成年人之间的打架行为,社会危害性低,不能因在结果上构不成轻伤,就以寻衅滋事的罪名入罪,不免将寻衅滋事罪罪名又落入当年流氓罪

6、所称的口袋罪之嫌。应当确立寻衅滋事罪是一个独立罪名的思想,而不是成心伤害案件不构罪后的补充罪名。从上述观点入手分析,在案例五中,因赵某的主观动机具有随意性,原因于无事生非、毫无缘由的成心找茬,挑战的不仅是对方的人身权益,而愈加包括对社会秩序的毁坏,所以应当将挑衅的一方认定为寻衅滋事罪,因双方均有人身伤害结果,而将应战的一方归为成心伤害罪。假如证据能证实对方存在正当防卫,可以适用正当防卫。但赵某致人重伤的结果能否用寻衅滋事罪予以评价,能否应当将寻衅滋事罪转化为成心伤害罪,笔者以为从实务应用角度出发,应当从法定刑的综合配置着手分析。刑法修正案八对寻衅滋事罪予以了修改,增加了五年以上十年下面有期徒刑

7、的配置,但仅限于“纠集别人屡次施行前款行为,严重毁坏社会秩序的行为。而成心伤害致人重伤、死亡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上直至死刑。当在寻衅滋事行为中出现了重伤或死亡的结果,此时考虑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较主客观相一致原则更易于司法应用。针对未成年人,因具有法定的量刑从轻情节,假如符合条件可能判处5年下面有期徒刑的,应仍以寻衅滋事认定。这种认定在共同犯罪中具有罪名统一的优点,在分别殴打不同个体的嫌疑人当中,回避了共同犯罪与实行过限认定的困难。假如可能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仍应以成心伤害罪认定。三、未成年人双方临时起意相互挑衅的互殴行为典型的聚众斗殴与寻衅滋事容易区分,但在未成年人案件中,由于寻衅滋事的行为人事

8、先没有周密布置,大多临时起意,随意性、偶尔性较大,加之有结伙作案的特点,所以在行为方式的表现上,聚众随意殴打别人的行为与聚众斗殴行为产生了一些认定上的困难。如案件六,在认识上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意见以为双方均为三人以上,具有聚众与斗殴的双重行为,符合聚众斗殴的基本要素,应定为聚众斗殴罪。另一种观点以为,双方的到场无事先约定,对方均不是本人要寻找的斗殴目的,存在一方首先挑衅另一方的行为,及无事生非,逞强好胜的动机,应定性寻衅滋事。此案的争议焦点就是:聚众斗殴能否存在无事先约定的临时起意型,寻衅滋事罪能否存在双方的互为挑衅。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在此案件中,主观上双方都有聚众斗殴的成心,参加人均认识到本人的参加可能会有广泛的危害后果,并对这种结果抱有一种间接追求。客观上施行了事先纠集、组织和策划的准备行为,但因斗殴对象的缺失,短暂停留在聚众斗殴的预备阶段,新的斗殴对象的出现,使双方的共同犯意得以继续和实现,对犯罪对象的临时确定使聚众斗殴具备了完好的构成要件。所以聚众斗殴在客观方面的表现形式既能够是事先预谋且经约定而施行,可以以是临时起意相遇而进行,未有约定并不影响聚众斗殴罪的构成。因而,双方在互为挑衅的同时,各自攻击对方的行为,足以表明双方均具有斗殴的成心,完全符合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这从侧面也反映出,双方人数诸多的互为挑衅行为应构成聚众斗殴罪,不存在双方均以寻衅滋事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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