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犯罪法律价值-精品文档 (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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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成年人犯罪法律价值摘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法律适用的一项基本原则,是法治国家的标志。而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罚,却明显不同于成年人,专门作出了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规定。这是从未成年人的生理特点以及社会的根本的、长远的利益来考虑的。这种针对特殊群体的十分规定,并不违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是对这一原则的详细的有效的运用。为贯彻对未成年人犯罪趋轻处罚的立法精神,国家专门机关和社会职能部门应坚持预防为主,建立有效的社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工作机制;应坚持教育为主,对未成年人的失范行为准确定罪和量刑,加强改造,热心帮助未成年人解困,促使其重新做人。关键词:未成年人;刑事责任;法律价值;社会价值

2、Abstract:Everyoneisequalbeforethelaw.Itisthebasicprincipleandasymbolofthecountryundertheruleoflaw.ButthepunishmenttominoroffendersinChinaisverydifferentfromthattotheadults,withaspecialdecisionmadeforleniency,mitigationandexemptionfromsentenceinviewofthephysiologicalcharacteristicsofminorsandfundamen

3、talandlong-terminterestsofthesociety.Suchaspecialprovisiontospecialgroupsdoesnotruncountertotheprinciplethateveryoneisequalbeforethelawbutshouldbeexecutedconcretelyandefficiently.Toimplementthelegislativespiritthattheminoroffendersshouldbepunishedleniently,thespecialstateorgansandsocialfunctionaldep

4、artmentsshouldinsistonfocusingonthepolicyofpreventionfirstandestablishaneffectivecommunityworkingmechanismforjuveniledelinquencytowhicheducationshouldplayacoreroleinprevention.Thecriterionofimposingpenaltyandconvictiontominorsout-of-rulebehaviorshouldbeaccurate.Keywords:minors;criminalresponsibility

5、;legalvalues;socialvalues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宪法规定的、法律适用的一项基本原则,维护法律的公平是实现社会公平、社会和谐的基础性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其基本内涵是在法律效力所及的时间、空间范围内,对所有的人,无论其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社会地位、财产状况等情况怎样,均须平等地适用法律、遵守法律,谁违背法律,都将遭到法律的同等责任追查。然而,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犯罪,却作了明确的趋轻(包括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规定。这样的规定公平吗?能否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相悖?应如何理解和贯彻法律精神?笔者试就这些问题进行一定程度的讨论。一、我国法律为何对未成年人犯罪作出轻罚的

6、十分规定按照我国(刑法)关于犯罪主体承当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罚分别是:不满14周岁的人,无论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怎样,均不追查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要犯成心杀人、成心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放火、爆炸、投毒这样严重罪行的,才负刑事责任,其他一般性犯罪,不负刑事责任;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完全的刑事责任。但对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作为轻罚的详细体现,在(刑法)中就有这样明确的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无论罪行怎样严重、情节怎样恶劣、危害怎样宏大,均不得适用死刑。从上述规定中能够看出,处罚未成年人犯

7、罪明显趋轻。为使(刑法)的规定得以施行,使立法精神得以贯彻,在司法实践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各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分别设立了少年法庭,专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要求审讯人员要熟悉未成年人特点,擅长做未成年人思想教育工作。少年法庭审理的案件包括:被告人在施行被指控的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案件;被告人在施行被指控的犯罪时不满18周岁,并被指控为首要分子或者主犯的共同犯罪案件;其他共同犯罪案件有未成年被告人的,或者其他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能否由少年法庭受理,由法院院长根据少年法庭工作的实际情况决定。为有利于创造特定的庭审气氛,有利于对青少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教育、拯救、改造,我国(刑事诉讼法

8、)规定:审理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的人涉嫌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审理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人涉嫌犯罪的案件,一般情况下也不公开审理。从法律的规定到司法经过,能够明晰地提示我们,未成年人是一个特殊的群体,对这个特殊群体的处罚适用十分规定。那么,我国法律为何要作出这种十分规定呢?首先,充分体现出对未成年人的人文关心和教育拯救。未成年人是特殊的社会群体,也是构成犯罪的特殊主体。与成年人相比拟,其社会生活较单纯,易受外部环境影响,与成年人犯罪的主动性相比,具有明显的被动性;未成年人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尚未构成,认识相对单纯,偶发性犯罪的比例较大,主观恶性相对较小;未成年人对社会的认知程

9、度有限,判定是非的能力有限,其犯罪行为是在融入社会、认知社会的经过中发生的,明显不同于成年人社会化经过完成后的犯罪。因而,对未成年人犯罪的趋轻处罚,更多体现的是从未成年人的成长规律和特点出发,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拯救,同时也体现出对社会特殊群体的十分人文关心。其次,体现出法律价值和社会价值的统一。法律适用于现实,裁决详细案件,其价值主要表现为通过对社会关系的调整,解决主体间的矛盾和冲突,平衡社会关系,使社会趋于稳定与和谐,从这个意义上讲,法律价值应当服务于社会价值。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犯罪的轻罚,更多考虑的是社会价值,即外表上看来是对未成年人的网开一面,降低其法律责任的程度,本质上主要考虑的还是社

10、会意义。减轻未成年人的法律责任,给予其改正自新的时机,既有利于当事人本人,更有利于社会的根本利益。再次,体现出社会现实稳定与长远和谐的一致。社会的长期稳定和发展,是国家所致力追求的,更符合绝大多数人的根本利益和要求。据统计,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呈上升趋势,从全国范围考察,不是几个人,而是一批人。一方面,对这批人教育改造得好,不仅有利于社会的现实稳定,更有利于社会的长远和谐发展。反之,不注意其教育改造,不给予悔过自新的时机,使他们自暴自弃,为所欲为,一旦重新进入社会,继续危害社会,危害别人,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将遭到极大的毁坏,这是我们所不愿意看到的。另一方面,从维护社会稳定所付出的成本来看,将未成年

11、人犯罪者改造成新人所付出的代价,要远远小于这些人继续危害社会所带来的损失。最后,体现出法律处罚与社会责任的结合。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虽然有本人的不可推卸的责任,但家庭、学校、社会的监管缺位,致使未成年人辨别力降低,行为盲动,偶发犯罪的情况,同样不能忽视,社会责任不能忽略。考察未成年人的犯罪经过,分析详细发生的案例能够发现,很多未成年人犯罪,是在失去监控的情况下发生的。如父母长期在外打工,父母离异,学校管理不力,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和社会组织工作不到位等。既然社会对未成年人犯罪负有责任,就不应简单地处罚了事,应当承当起教育、拯救、改造的责任。二、法律的十分规定能否公平我国刑法总则明确规定:“对任何

12、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将此规定与未成年人犯罪轻罚的规定相比拟,有人以为是出现了法律规定的自相矛盾,出现了法律表述的逻辑错误,这种冲突和相悖,源于对未成年人犯罪的轻罚。未成年人是不是人?当然是人。既然是人,既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不应该轻罚。否则,就是不平等、不公平。从司法实践的层面看,也出现了争议。近期曾发生这样的案例:一位16岁的少年强奸幼女并将被害人残忍杀害。其手段之恶劣,危害之严重,不言而喻。然而,法院的判决并未如人们预期的那样,不仅未判死刑,也未判无期徒刑。之所以如此轻判,就由于被告是未成年人,适用了轻罚的规定。有人大为感慨,以为法律太不公平,甚至

13、以为这将纵容未成年人犯罪。怎样认识和理解这样的问题?首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是法治国家共同遵循的原则。不仅法治国家,古今中外,从法律成为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起,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思想就随之产生,只不过在专制、特权的国家,这只是一种形式、口号罢了,只是统治者欺骗和捉弄民众的冠冕堂皇的讲辞罢了,对广大民众而言,根本不可能实现真正的、本质意义上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只要到了当代社会,只要那些实行法治的国家,才能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通过制度和社会运行机制的保障,得以在社会生活中实现。我国实行依法治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具备适用的社会条件。而我国刑法面前的人人平等,其基本含义是指任何人犯罪

14、,不管犯罪人的家庭出身、社会地位、职业性质、财产状况、政治相貌、才能业绩等情况怎样,都应平等地适用法律追查刑事责任,不允许任何人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运用此项刑法原则,要求在定罪时要体现平等,不能由于犯罪人的情况不同,在此罪与彼罪的选择上有所不同;要求在量刑时要体现平等,不能由于犯罪人的情况不同,在重判与轻判上有所不同;要求在刑罚的执行时要体现平等,不能由于犯罪人的情况不同,在待遇上有所不同。其次,法律的平等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我们在理解平等时,不应将平等视为完全等同,刑法面前人人平等不能简单理解成不加区别地人人一样。平等应是社会总体的平等,而不是详细的每一个案例、每一个人的绝对的、不加区

15、别的平等。实现刑法面前的人人平等,不能忽视社会的总体利益与整体要求1。如上所述,未成年人是特殊的社会群体,对未成年人的刑事处罚,不仅要考虑未成年人本身,还要考虑社会的和谐、社会的发展、社会的总体利益要求。对未成年人犯罪的轻罚,正是注意到了这些详细的、特殊的因素。当然,我国刑法的详细运用,在对特殊主体的法律适用时,也并不局限于未成年人,还包括其他主体。例如,对完全不能控制本人行为的精神病人施行危害社会的行为,无论情节、危害、影响怎样,一律不追查刑事责任;对于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能够从轻、减轻处罚;对审讯时怀孕的妇女,无论情节、危害、影响怎样,一律不能适用死刑。假如仅从字面上、外表上、形式上

16、判定,这些规定与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都是相悖的,但从社会总体利益上讲,从人道主义精神上看,这些看似不平等、不公平的规定又是公平的。还应注意的是,这些规定不是给特权阶层专门规定的,它适用于具备一样条件的社会全体成员,恰好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再次,对未成年人犯罪的从轻处罚不等于纵容犯罪。从未成年人的本身特点和社会总体利益考量,对未成年人犯罪轻罚,其目的之一是实现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拯救、改造,使其重新做人,防止对社会可能造成的更大危害,并对社会公众十分是广大青少年产生积极的影响。这不仅不是纵容犯罪,而是为预防、减少、杜绝犯罪。当然,对未成年人犯罪轻罚,有必要正确处理如下两个关系。第一,罪与罚的关系。

17、未成年人涉嫌犯罪,讲明其行为已经违背了法律,且触犯了刑事法律,产生了较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予处罚。法律规定对未成年人的轻罚,不是一味地强调从轻,更不是不罚,而是要把握适当、适度。假如当罚者不罚,那就真的是放纵了。第二,对被告人的处罚趋轻与被害方的权益保护的关系。任何犯罪行为,都将对国家、集体、别人的合法权益构成危害,对犯罪者惩罚,与对受害方的权益保护是一致的。假如过于强调未成年人犯罪主体的特殊性,过于对未成年人的从轻照顾,则将使受害方的权益保护被弱化,同样不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2。最后,就法律的表述而言,总则具有指导作用,而详细施行的法律规范,应当是总则的细化、详细化,在不违犯总则精神的前提下

18、,作出符合实际的详细规定,不能得出与总则冲突的结论。刑法总则是针对一般人犯罪而设计的,不能排除详细规定中针对十分人、特殊群体的十分规定。三、如何贯彻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精神1.预防犯罪措施的特殊性解决未成年人犯罪问题,重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成因,外表看来,每一个个案会有所不同,但大的社会背景基本一致。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在竞争的压力下,每一成年社会个体都要忙于本身的工作,以适应生存所需,承当对家庭成员的责任;每一社会组织都要忙于本身的业务活动。此时最易忽略的是对未成年人的监管和教育,导致工作的缺位,其中的一些人较易走上犯罪的道路,或者潜伏犯罪的危险。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不仅家庭、学校、职能部门

19、有责任,整个社会都负有责任,甚至责任更大。从社会承当责任的角度看,应当建立学校、家庭、社会职能部门的针对未成年人的监管教育体系,使教育管理工作到位;应当制定对学校、家庭、社会职能部门工作渎职的责任追查制度,哪怕未成年人并未违法犯罪,对工作不到位的教育者同样要追查其责任,不要等到后果发生才追查责任。进而使各相关教育主体认识到,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监管和教育,是其不能忽视的重要责任。目前我国某些地区在对留守儿童的监管教育方面,积累了有价值的经历。2.程序适用和实体惩罚的特殊性关于审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追查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我国法律均作出十分规定,要正确理解这些规定,准确适用这些规定,作为审讯人员,

20、应正确把握立法精神,将教育为主的思想贯穿审理和判决的全经过。与审讯成年人犯罪的案件相比,未成年人的犯罪是虚荣心、盲从心、贪心心、逆反心、义气心、嫉妒心、报复心所致,主观恶性较小,对危害的认知程度有限。假如与审理成年人犯罪的方式一样,过于简单,则不能使未成年人的认知水平提高,不利于其汲取教训,不利于遏制其重新犯罪。当然,详细施行处罚时,要正确处理教育与惩罚的关系、危害后果与适度处罚的关系、对犯罪者的从轻与受害者的权益“双重保护的关系,实现处罚经过和结果的和谐。3.教育与改造的特殊性从刑罚经过看,对未成年人执行刑罚的经过,是对其进行教育改造的经过,哪怕是非常严重的犯罪,既然一律不能判处死刑,均须教

21、育和改造。从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特点看,刑罚执行经过,也是其由不成熟走向成熟的经过。因而,这一阶段的教育改造的特殊性特别明显。司法机关与相关行政机关应根据未成年人的实际承受力,对未成年人罪犯进行劳动改造;应根据其已有的基础,按照国家义务教育的程度要求,开设相关课程,进行必要的文化知识教育,并根据不同对象的不同要求,创造条件,提升其学历层次,培训其专门技能;应根据未成年人生理发育和心理构成规律,将强迫改造与未成年罪犯本身主动接受教育结合起来,加强其改造的自觉性,进而较健康地成长3。4.关心与帮助的特殊性刑罚执行完毕,未成年人罪犯要重新走向社会,此时的社会态度、社会的接纳程度,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他

22、们的前途和命运。社会接纳得好,有利于他们重新做人;接纳得不好,很有可能让他们自暴自弃,丧失自信心,继续危害社会。而且,此前的轻罚、刑罚执行经过中的教育改造,都将前功尽弃。审讯时的轻罚、刑罚执行时的教育改造、刑罚执行完毕后的关心帮助,应当构成一个有机的整体,构成一个严密连接的链条,每一个环节都做到位,才能确保立法精神的实现,才能使趋轻处罚的目的得以实现。相关职能部门的后续工作应当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社会机制相配合、相一致,以预防为主,将未成年人犯罪降至最低限度,一旦出现了犯罪,对犯罪者不要放弃不管,不要歧视蔑视,要伸出帮助之手,将其纳入继续教育的体系之中。要从实际出发,帮助其自谋生路,自食其力,力所能及地解决其碰到的各种困难,促使其加强自信,规范行为,完善本人,服务社会,避免重新误入歧途。参考文献:1石文龙.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性考虑EB/OL.(2006-11-15)2008-02-10.:/info/info-67340.2肖松平.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政策分析解读J.理论月刊,2008(2):94-97.3张能全.刑事法治视野中的当代刑事诉讼生态J.社会科学辑刊,2007(6):76-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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