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科法律论文代发.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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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科法律论文代发食品安全是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具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慢性和潜在性的危害,食品安全是对食品按其原定用处进行制作、食用时不会使消费者受害的一种担保。下文是学习啦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本科法律论文代发的内容,欢迎大家浏览参考!本科法律论文代发篇1试谈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状况及完善近年来,中国食品安全问题多发,食品安全重大事件接连爆发,从2000年的毒大米事件,到2003年的敌敌畏火腿事件、2005年的苏丹红事件,2020年的三鹿奶粉三聚氰胺中毒事件,2020年的地沟油蔓延事件,前年的老酸奶使用工业凝胶,食品安全事件的爆发频率不断升高,危害不断增大,影响越来越恶劣。

2、食品安全危机遍及中国,有一发不可拾掇之势,甚至震惊到了全世界。一、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食品安全监管现状关于我国食品安全的监管现状,能够从监督管理的法律制度、监督管理的主体、监督管理的标准、以及监督管理所处的环境等四个方面来进行详细分析。1.有关食品安全的立法第一,(食品安全法)。我国关于食品安全监管最重要、最专门的立法是2020年6月开场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我国人大会于2020年2月28召开的会议上正式通过了(食品安全法),使我国的食品安全有了明确的法律根据,确立了统一的、法律层面的、全局性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第二,其他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除了(食品安全法)

3、外,我国的法律体系中与食品安全直接或间接相关的法律还有1994年开场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面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规范经营者、销售者与消费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2000年9月开场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下面称(产品质量法)),这是管理产品质量、保护消费者正当权益的重要法律;2006年开场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下面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该法是为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法律,是规范农产品生产及加工制作的法律。第三,关于食品安全,除了专门性的法律外,还有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

4、全法施行条例),各个地方的地方性法规以及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如(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广东省是食品安全条例)等。2.我国关于食品安全的制度规定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确立了一系列的食品安全法律制度,主要有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问题食品召回制度,不超过十倍的损害赔偿制度,食品生产许可证制度,食品流通许可制度,餐饮服务的许可证制度等。另外,为了防备食品安全问题,从源头上遏制问题食品的流通,取消了食品范围内的免检制度。总得来讲,国家关于食品安全的各项制度规定侧重点逐步转移到了事前防备上来了,讲明国家愈加注重民生,愈加注重保护人民的亲身利益,愈加以人为本、保护人民的生命健

5、康安全。3.食品安全的监管主体首先,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四条: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工作职责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当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施行监督管理。可知我国关于食品安全的监管实行的是食品安全委员会统筹协调、多部门分散管理的体制。国务院的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最高的议事协调机构,负责全国食品安全的协调及指导,统筹各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

6、其详细工作又由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详细承当;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负责各个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但根据2021年3月10日召开的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组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并将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责、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等进行整合,赋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使,并不在保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由此,我国基本结束了食品安

7、全监管的分散形式,食品安全监管的详细职责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使,但另一方面,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撤并也是的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失去了详细的事务执行机构,对食品安全委员会职能的发挥将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4.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标准根据法律的规定,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是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责,并且食品安全标准是强迫性的标准,是食品生产、食品流通等必须遵守的基本标准。近年来,国务院卫生部着力于食品安全标准工作,对已有的食品安全标准进行重新修订、整合,行之有效。首先,发布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管理规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等一批安全标准管理制度

8、;其次,卫生部循序渐进的进行了食品安全标准的整合,部署了数百项食品卫生标准的清理工作,对食品添加剂、真菌毒素含量等标准通过科学研究进行了一些修订;最后,对于食品安全标准的真空地带进行了填充,出台了一批新的食品安全标准法规,如乳品安全标准、(食品中百菌清等12种农药残留限量)、食品添加剂质量规格标准等。总得来讲,在监管标准上,体系已逐步趋于完善,但仍然要加倍警觉新的食品毒素等的出现。 (二)食品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1.监管部门的职责界定不清,导致相互推诿在(食品安全法)的制定经过中,以往食品安全多头分段管理的体制一直为专家学者所非议,但(食品安全法)的出台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这一弊端,根据其

9、第四条的规定,固然增设了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但仍然坚持了由卫生部、农业部、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多主体并行监管,使得监管主体之间仍然存在职责权限不清的问题。如地沟油事件中,某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工作人员就称其局没有执法权,只要督查权,而该地卫生监管所则表示地沟油应当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查处,质量监督管理局又以为地沟油的无证经营等问题应当有工商局管理。部门之间的互相推诿源于各部门的职责权限界定不清,更是食品安全的多头监管体制弊端的结果。2.法治建设不全面,人民法律意识水平低我国的法治建设起步较晚,当前法治建设在很多方面还不甚全面,遭受食品安全损害时,人们的救济途径较少

10、,仅能寻求法院的救济,并且通过诉讼来维权取证困难,成本过高、效率过低。另外,人们的法律意识还处于较低水平,很多人固然意识到了食品安全的重要性,但是并没有对食品安全的监管引起足够重视,对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的工作不配合、不理解,十分是很多商业经营者、食品生产者,对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的工作没有正确的认识,以为只是繁文缛节,影响生产。民众固然高度重视食品安全、食品健康,但是也还没有充分利用法律的手段来维护食品安全,全社会的食品安全法律意识还有待进一步提高。二、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对策及建议 (一)完善各项详细监管制度对于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中确立的各项制度,要制定详细的制度执行规范,完善其配套规则,以使此制

11、度能够切切实实的得到执行,能够对食品安全监管发挥应有的作用。如上文所分析的问题中,对于召回制度,要制定一部关于食品召回的细则,明确哪些食品是问题食品,哪些问题食品又应当召回,召回的主体是谁,详细怎样执行等问题;对于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及评估制度,则要细化法律规定,确定详细的监测机构及评估组织,并对监测及评估的结果的用处或效力进行规定,以使风险监测及评估制度在食品安全的事先防备机制中充分体现其价值等。总之,不管是(食品安全法)确立的各项详细监管制度,还是其他立法主体、法律法规中的食品监管制度都应当有配套的施行制度,而不仅仅只是一些原则性的摆设规定。 (二)健全各项法律法规及规章首先,我国关于食品安全

12、的法律法规除了(食品安全法)等几部专门规定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外,还散见于各个单行法中,使得食品安全的执法根据不一,甚至相互冲突。应当以(食品安全法)及(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为基本法律,对各个单行法中有关食品安全的规定进行整合梳理,解决法律、法规、规章中的穿插、重复、空白等问题,统一食品安全行政执法的根据,加强执法的权威性。其次,对于我国还将来得及制定的食品安全标准及食品安全制度等,要加快立法进程,尽量减少法律管辖的真空地带,使食品安全监管有法可依。如要加快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饮用水安全标准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及审核,尽早填补法律的空白。 (三)完善现行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明确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刚性行

13、政主体在美国,其食品安全局在性质上来讲是一个行政机构,能够对各个行业的各个企业展开食品安全调查,发现问题的能够给予处罚及制裁。而中国的食品安全委员会是一个由多个部门负责人组成的议事协调机构,并不享有详细的行政执法权利,主要履行的是综合协调、监督指导的功能。由此也导致食品安全委员会只能在宏观上引导国家食品安全治理的政策方向,起到的仅是引导作用,而没有实际的权威。我们能够考虑借鉴国外的立法经历,将食品安全委员会变为一个行使行政执法权的刚性行政主体,使其具备对问题食品企业的制裁权利,不仅能从宏观上把握食品安全的政策方向,而且也能对食品安全问题进行详细的行政管理,双管齐下,加强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权威执法

14、性,或许能改变中国食品安全的现状,提高食品安全监管的效率与质量。 (四)全面促进法治建设,提高人民的法律意识人民法律意识的高低对于食品安全的监管是非常重要的,人民公共监督权利的行使对食品安全至关重要。人民的监督遍布食品安全的各个角落、各个链条,调动全社会人民气力对食品安全进行监督,提高全社会人民的法律意识,使他们知道碰到食品安全问题,应当向那个机构、哪个部门寻求救济,应当怎样追查不良商家或生产者的食品安全责任,这就在全社会范围内构成良好的气氛,全社会保卫食品安全。全面促进我国的法治建设,提高人民的法律意识水平,对于食品安全问题的监督管理将起到重大的实效。参考文献: 1龚恒超.我国现行食品安全监

15、管体制与法制的反思与重构J.政法学刊,2021(6):94. 2郑风田,胡文静.从多头监管到一个部门讲话: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急待重塑J.中国行政管理,2005(12):134. 3萧曼平.试论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完善J.中山大学学报论丛,2007(2):44.本科法律论文代发篇2浅析我国食品安全犯罪规定存在的弊端与改良食品安全是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具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慢性和潜在性的危害.食品安全是对食品按其原定用处进行制作、食用时不会使消费者受害的一种担保.食品安全是生产者和销售者必须保证的最基本事项,对造成消费者健康损害、财产损失的生产者需要承当无过错责任,销售

16、者在其过错范围内担责.(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下面简称(食品安全法))的施行进一步完善了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但食品安全事故并未休止.其中,(刑法)未与(食品安全法)很好衔接削弱了其作用.实现二者协调对保障食品安全具有重要作用.一、我国食品安全犯罪规定现状与缺乏以(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下面简称(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下面简称(刑法修正案(八)))为主的法律构成了我国现行食品安全法律体系.能够讲,法律本身并不少,但由于各种原因使得法律在施行经过中存在一些缺乏,主要体如今下面方面:第一,(刑法)规定与(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存在不协调.(刑法)对施行食品犯罪方

17、面的规定与(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在行为种类、责任实现方式、量刑等方面不协调.(食品安全法)中规定的涉及食品安全方面的行为主要有:食品生产和加工,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的生产经营、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等,但是(刑法修正案(八))中新修正的两个罪名却对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的生产经营方面的相关规定未予体现.(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八条规定:违背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这样模糊的规定导致了实践中操作性不强,对一些违法、犯罪的惩罚不能到达理想的效果.第二,

18、犯罪行为人主观方面规定范围较狭窄.(刑法修正案(八))对行为人犯罪的认定主观方面要求持成心态度,即要求行为人认识到并追求或听任其行为实现相应的结果,在相应罪名的表述中主要体现为明知,而对于那些行为人由于重大过失而施行相应的行为且导致了严重的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行为未予规定,这就导致该受刑法调整的食品安全事故范围大大缩小,难以发挥其在保护食品安全方面的特殊作用.第三,罚金刑责存在较大自由裁量权.(刑法修正案(八))对食品安全犯罪行为惩办适用最广的是罚金刑,在法律规定中取消了原罪状中对罚金刑数额确定时的倍比制罚金刑,将罚金数额确实定交由法官来确定,在法官确定相应的数额时有较大自由裁量权

19、,可能导致罪刑不平衡现象,难以实现法律惩治的效果,不利于到达刑法该有的威慑力.二、我国有关食品安全犯罪规定缺乏的原因第一,立法理念较落后.我国对食品安全犯罪的规定放在毁坏社-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一章中,即当食品安全犯罪行为发生并造成严重后果时,立法者以为所侵犯的是法益是社-义市场经济秩序的正常、健康的发展,而不是消费者本身的人身健康、财产安全.同时,由于立法者认识的偏差,在确定犯罪人主观罪过时只规定了成心这一种形态.食品安全犯罪损害了不特定的多数人健康权利和生命安全,明确这一点,更能体现当代刑法的以人为本的法治理念,有利于对公共安全的保护,提高公民及当事人对食品安全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认识,有效遏制

20、日益突出的相关犯罪的发生.同时,刑法中对违背食品安全法的行为构成犯罪时要求属于结果犯或者是危险犯,即要求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严重的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的食源性疾病,或足以造成相应的结果,立法理念落后直接导致刑法参与惩治食品安全犯罪行为的时间滞后.第二,法律规定较不完善.(1)对相应犯罪行为种类范围规定不适宜.(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的储存、运输、装卸等行为都进行了相应规定,而(刑法)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规制主要限定于生产、销售环节,当运输、储存等食品流通环节出现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时,则因(刑法)中缺乏相应明确的规定而难以定罪处罚.这不利于有效控制食品安全犯罪.(2)罚金刑数额确定的基础不明确.(刑法

21、修正案(八))对犯罪行为处以罚金刑时,其表述为并处罚金,对于以何为标准确定罚金数额却并没有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很多施行犯罪的生产经营者是小作坊、个体户,他们往往没有健全的财务会计账目,即便是非法经营者本人也难以计算出其销售金额,因而,查明销售金额是相当困难的.(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中原来法定刑的设置中对罚金刑确定的销售金额也没有确定采用何种金额的计算方式来计算罚金刑的基础,这就导致计算相应金额相当困难.同时,由于计算标准的不同导致了同样的行为却存在着罪与非罪的现象.(3)法定刑设置不科学.(刑法)在主刑中尤其是资格刑的设置中仅规定了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两种,而没有规定剥夺行为人从事特种行

22、业资格方面的规定.这样的法定刑设置,大大限制了在特定犯罪及其本身特殊性基础上追查当事人责任的选择范围.导致了固然追查了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但所收缴的罚金、没收财产的数量较小,给行为人造成了短暂的经济损失或是一定的人身自由限制,并没有起到应有的威慑力.三、完善食品安全犯罪规定的途径第一,协调与(食品安全法)的关系,实现二者之间的良好衔接.犯罪的根源不在于刑罚的轻重,要预防犯罪,真正的治本之策还有赖于有效的社会综合治理.为此,相关法律之间的有效衔接和构成合力对抗制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尤为重要.对食品安全方面的犯罪来讲,要根据相应食品安全标准来认定,不能仅仅依靠行政处罚来处理. (1)对刑法中对食品安全

23、犯罪的行为进行扩展(食品安全法)中规定了运输、储存方面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违背规定的行为追查行为人的行政责任,而在刑法中却未予以规定.与此同时,针对在我国出现的三鹿奶粉事件中暴露出来的非法添加非食品原料等现象,在食品安全法进行规定的基础上,应规定其超出法律规定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构成犯罪,应根据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的食品罪来追查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以便实现与(食品安全法)的衔接.对此,我们能够将其行为直接规定为生产、经营,以涵盖在运输、储存经过中因犯罪行为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病.将(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三条的生产、销售修改为生产、经营,不仅能够将食用农产品的种植、养殖纳

24、入刑法规制范围,还有效保护了运输、储存等食品流通环节,也很好地解决了与(食品安全法)的衔接问题. (2)以货值金额为计算标准确定罚金数额计算.在(食品安全法)对行为人处以罚款时,规定了违背本法规定,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缺乏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下面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下面罚款的条款,此规定能够保证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出现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况下,即便相应的产品尚未销售,法官可以以根据相应的产品的市价来确定所生产产品的实际价值,确定罚金时确定准确的数额.关于本罪罚金刑的计算标准,应借鉴(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行政处罚

25、的规定,将销售金额改为货值金额.这一方面实现了与(食品安全法)的衔接,有利于维护整个法律体系的统一,另一方面货值金额在实践中也比拟容易认定.此外,采用货值金额还可将那些半成品计算在内,这样能够真实反映犯罪的实际状况,这些产品的总和反映了行为人生产、销售的规模、行为的持续时间、危害可能波及的范围和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进而客观地反映出社会危害性的大小.第二,在犯罪人的主观过错中增加重大过失的内容.在食品生产、销售领域,从业人员在生产、销售符合食品安全的食品方面具有重要注意义务,要求行为人在施行生产、销售行为时给予高度注意,进而减少并避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事故的发生.食操行业是一个与自然科

26、学密切相关、充满未知危险的行业,很多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并不是由行为人的成心行为导致的,因而,不能一味地将食品安全犯罪作为成心犯罪处理,同时还需要注重过失犯罪的运用.由于行业的特殊性,对从业人员要求承当的义务程度相对要高,仅仅惩治成心犯罪缺乏以引起食品工作人员的重视,一些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相关人员的过失导致了损失扩大.第三,规定并完善资格刑设置及非刑罚处罚方式.有学者以为,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这两种资格刑在惩治食品安全犯罪方面无法发挥作用,针对食品安全犯罪必须设置并完善资格刑,将限制从业资格等方法归入资格刑范围,并在法定刑的设置中予以适用.追查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的同时限制甚至

27、禁止行为人从事食品生产、销售领域的活动,以彻底剥夺行为人再次施行犯罪的时机.同时,我国对非刑罚处罚方法主要规定了建议行政机关对行为人给予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的建议.对此,我们可在刑法中增加责令停产整顿、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营业执照和生产许可证等方面的规定,以便与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协调.我们还能够借助刑法司法解释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犯罪的规定,尤其注意处理好二者之间行为方式、处罚方式和责任限度的衔接,更好地促进我国食品安全事业的发展,创立健康、安全的食品环境是建设社-义和谐社会的题中之义.参考文献: 1彭玉伟.论我国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的缺陷和完善J.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2020,(4):23

28、-26. 2田禾.论中国刑事法中的食品安全犯罪及其制裁J.江海学刊,2020,(6):137-143. 3赵辉,褚程程.论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之完善J.政治与法律,2020,(12):55-63. 4韩轶.对刑罚一般预防的再认识J.法学评论,2000,(6):64-69. 5刘净.食品安全犯罪的刑事立法若干问题研究J.法学杂志,2020,(11):48-50. 6毛乃纯.论食品安全犯罪中的过失问题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4):81-85.猜你喜欢:1.本科法律论文自考范文2.法律本科专业论文免费范文3.本科法学毕业论文范文4.本科法学毕业论文范文参考5.本科法律专业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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