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教育培训管理规定.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生产安全教育培训管理规定.doc(13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生产安全教育培训管理规定.精品文档.生产安全教育培训管理规定(试行)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职工生产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职工安全素质,防止伤亡事故,减少职工危害,根据安全生产法、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山西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它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行政辖区内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含个体经营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同)和作业人员。具体包括:生产经营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经营后勤服务岗位的工人以
2、及临时聘用的人员。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单位生产经营负全面责任,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具体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其它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矿长、投资人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以及未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其它从业人员指除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特种作业人员以外,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各项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其它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生产、经营、后勤服务岗位的工人、以及临时聘用的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列入国家安监管人字【2004】124号文规定的特种作业范围的直
3、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依法组织,指导我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并行使监督职责。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区局)依法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亲行使监督职责,全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人事培训科归口管理。组织实施。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普及安全知识,倡导安全文化,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培训机构第六条 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教学条件,并经过评估认证,取得培训资质。所有培训机构均需由市局向省局申报,一、二级培训机构资质由国家局认证,三、四级培训机构的资
4、质由省局认证,未取得资质的任何单位不得进行安全资格的培训。生产经营单位的培训机构经评估认证后,可以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和安全资格培训,同时接受市局的监督和指导。培训机构评估认证标准及办法按国家局和省局有关机构评估认证标准及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七条 一、二级培训机构负责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部分安全生产管理人的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资格培训,三级培训机构负责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资格培训以及经省局安排的其它培训,四级培训机构负责上述三级培训机构范围以外的安全生产培训,包括其它从业人员和新工人安全培训教育。第八条 培训机构要保证培训所需师资,师资不足的可以,可以采取兼职、外聘等
5、办法解决,所有师资均须经过国家局或省局培训或审核认定方可授课。师资有关标准、认证办法根据国家局或省局有关规定执行。生产岗位职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职工上岗前必须参加厂级、车间级、班组级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得少于24学时,危险性较大的行业和岗位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没有培训能力的单位可委托由资质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进行培训。第十条 厂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由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技术管理部门会同有资质的培训机构组织实施。厂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包括安全生产和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通用安全技术、劳动卫生和安全文化的基本知识,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状况和有关事故
6、案例等项内容。第十一条 车间级安全教育由车间负责人组织实施。车间安全教育培训包括本车间安全生产、劳动生产卫生状况和规章制度,主要危险危害因素及安全事项、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主要措施,典型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内容。第十二条 班组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由班组负责人组织实施。班组安全教育培训包括岗位操作规程、岗位间衔接配合的安全事项、典型事故案例、安全防护用品(用具)的性能及正确使用方法等项内容。第十三条 新从业人员应按规定通过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第十四条 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除参加三级培训外,还需参加市局组织的安全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方可上岗独立工作。特种工
7、作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特种作业操作证发证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 从业人员应调整工作岗位、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必须进行相应的车间级、班组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在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应的有针对性的安全生产教育。管理人员安全生产教育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参加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的安全教育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方可任职,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教育再培训每两年进行一次,复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矿山、建筑施工
8、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得低于48课时,复训时间不得小于24学时。安全教育培训内容、形式、培训程序、考核办法及安全资格证颁证办法及安全资格证证书管理工作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其他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实施,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本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包括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劳动卫生的法律、法规及本行业、本单位有关安全生产规程、标准、本岗位安全生产职责、安全技术、安全文化的有关知识,本单位、本部门重点危险岗位的危险危害因素有关事故案例及事故抢救与应急处理措施等。组织管理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法人、厂长、经理对本单位
9、安全生产教育工作负责。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安全教育工作。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教育工作应纳入本单位培训教育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计划,所需人员、资金和物资应予以保证。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生产岗位职工、管理人员安全教育和班前安全教育、事故教育、安全活动月(日)等项安全教育制度。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档案。第二十二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有权进入生产经营单位,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教育培训内容,组织实施情况以及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10、门对于认真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并在防止伤亡事故,减少职工危害方面做出成绩的用人单位和人员,予以表彰和奖励。罚则第二十四条 凡未按本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生产经营单位,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并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凡未按本规定进行安全教育而造成职工伤亡事故或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从重处罚。附则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执行过程中,如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规定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行。原市局下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安全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
11、员安全资格证书的管理,提高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素质,促进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它作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山西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凡我市行政区域内的驻同中央、省属、市属以下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取得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以下简称安全资格证)后,方可任职。第三条 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12、局(以下简称“省局”)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负责安全资格证的核发管理工作。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指对本单位生产经营负全面责任,有生产经营权的人员,具体指有限责任公司和董事长、总经理,其它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矿长、投资人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指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以及未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第五条 对“安全资格证”的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类指导、分级实施、教考分离”和“统一教学大纲、统一教材、统一考核标准、统一证书发放”原则,按照“依法办事、严格程序、服务企业”宗旨和“培训、考核、发证、管理”的程序组织
13、实施。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是国家强制性资格培训,培训采取集中封闭方式。第二章 培训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培训由国家局认证的二级以上安全生产培训机构承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由省局认证的我市具有三级安全生产培训资质机构承担。第八条 按照省局编制、下达“高危”行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年度培训计划。市局负责对参加二级以上安全培训机构的培训人员的资格审查,按计划组织选送培训人员,保证省局安排的二级培训机构培训计划的落实。并按省局统一工作部署和我市实际情况编制下达“高危”行业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计划,组织辖区内三级培训机构对安全管理人员实施培
14、训,受省局授权,组织对其他行业和部分“高危”行业的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资格培训。第九条 凡申领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者,须持营业执照、生产或经营许可证、任职文件和本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区局)或上级行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出具介绍信到所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进行资格审查,由市局出具培训介绍信,到省局指定的培训机构报告参加培训。凡申领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须持县(区)局或主管部门出具介绍信到市局指定的培训机构报告参加培训。第十条 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培训不得少于24学时。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矿山、建筑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培训内容包括:(
15、一)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及有关行业的规章、规程、规范和标准;(二)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方法与安全生产技术,有关行业安全生产管理专业知识;(三)重大事故防范、应急救援措施、重危险源管理与应急救援预案编制管理原则,事故调查管理方法;(四)工伤保险的法律、法规、政策,伤亡事故现场勘验技术及应急处理措施,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及调查处理方法;(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管理经验;(六)典型事故案例分析。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不得少于24学时;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生产 经营单位、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培训内容包
16、括:(一)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政策及有关行业安全生产的规章、规程、规范和标准;(二)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劳动卫生知识和安全文化知识,有关行业安全生产管理专业知识;(三)工伤保险的法律、法规、政策;(四)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调查处理方法;(五)事故现场勘验技术,以应急倾预编制方法;(六)重大危险源管理与应急撤预案编制方法;(七)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八)典型事故案例分析。第十二条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生产复训,复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和矿山、建筑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复训时
17、间不得少于24学时。复训的主要内容:(一)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政策;(二)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知识;(三)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四)典型事故案例;(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六)典型事故案例分析。第十三条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培实行统一教学大纲、统一教材制度,统一使用省局编制的教学大纲和教材。第十四条 各培训中心必须严格学员报名手续,认真审查参训人员资格,并于开课后二日参训人员报名花名册报市局备案。按规定的教学大纲和教材,认真组织培训教学,建立每个学员的培训档案,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保证培训质量,按时完成培训任务。不能保证培训质量的培训机构,
18、市局将建议省局降低或取消其培训资格。从事安全生产培训教学的教师必须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市局认证的上岗资格证后,方可上岗。第三章 考核与发证第十五条 坚持实行教学与考核分离制度和统一考核标准、统一证书发放原则。凡国家局已出台统一考核标准的培训项目,一律按国家局统一标准执行,国家局未出台考核标准的培训项目,一律执行省局制度的统一考核标准。由市局组织有关专业教师按照国家局和省局制定的考核标准,编制考试试题,并逐步建立全市安全资格考核试题库。第十六条 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培训结束前二日,由培训中心向市局申报考核申请,由市局人事培训科按照国家有关考试的制度和规定的程序组织对参加培训人员进行严格的考核。考
19、核采用闭卷考试的方式,考试时间为120分钟,题型包括填空、判断、解释、简答、论述等,总分为100分,60分为合格。考核结束后三日,市局人事培训科组织有关人员完成试卷阅读、评分、登分工作,并将考试成绩通知各培训中心,各培训中心在接到考核结果后按考核结果和有关规定程序申办安全资格证。对考核不合格者,允许补考一次,若考核有不合格,重新参加培训。有替考、作弊等行为者,不予补考,重新参加培训。第十七条 由三级培训机构负责培训的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经营单位、矿山(不含煤矿)、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证书,经市局审核后,报省局验印签发。其它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
20、员安全资格证书,由市局验印签发,同时报省局备案。第十八条 培训中心在申请办理资格证时必须同时上报五种资料表格,由市局人事培训科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省局备案;1、主要负责人或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注册以学院登记表;2、主要负责人或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教学计划执行情况表;3、主要负责人或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验印花名表;4、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考核档案卡;5、主要负责人或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验印审批表。对上述“4表1卡”不全的,不予半路证书。第十九条 安全资格证由县(区)局或行业主管部门的培训部门统一到市局领取,并将证书发至学员手中,由本人签字后领取,任何人不得裁留、代领。第二十条 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