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某安置房工程监理招标文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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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杭州某安置房工程监理招标文件.精品文档.监理招标文件招标编号: 工程名称: 拆迁安置房建设工程 招 标 人: 杭州置业有限公司 (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招标代理机构: (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日期: 2007 年 12 月 日目 录投标邀请书一、 投标须知前附表-1二、 工程综合说明-2三、 投标须知-4四、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9五、 技术说明-10六、 图纸及资料-11七、 投标文件格式-12八、 评标原则、方法和内容-24投 标 邀 请 函1、 杭州置业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

2、标投标法就拆迁安置房建设工程的施工监理进行招标。主要工程内容见工程说明及招标图纸。 2、 本次监理招标采用邀请招标,业主希望具有良好信誉和实力的投标人对本工程的监理任务参加投标。3、 对于前来投标的投标人,必须遵守监理工程师的道德准则。为此,一旦认定投标人在有关投标竞争中带有腐败或欺诈行为,将被视为废标。4、 投标人请于 (时 间) 在杭州市 (单位名称) 领取招标文件。地址为: ;邮编: ;联系人: ;电话: ;手机: ;传真: 。5、 所有投标文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送达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址。招标单位将在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的指导和监督下进行公开开标和按规定评标。6、 所有投

3、标文件必须附有投标保证金或已交纳投标保证金凭证(复印件),金额为 万元人民币。7、 拆迁安置房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文件,每套售价为 200 元,图纸和勘察资料,押金为 元,在领取招标文件时一同递交。未中标的投标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一周内,将所有资料归还业主,同时业主将押金原额退还。 8、注意事项:(1) 投标单位中的本市外企业必须办理进杭备案手续,方可参加投标及签订合同。(2) 在收到业主发出的文件后,请立即予以确认;如你单位中途退出投标的,也请书面通知,谢谢合作。招 标 人: 杭州置业有限公司(盖章)办公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手机): 传 真: 联 系 人: 招标代理机构: 杭州市 司(盖

4、章)办 公 地 址: 杭州市 607号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手机): 传真: 联 系 人: 日期 年 月 日投 标 须 知 前 附 表序号项 目 内 容1工程名称拆迁安置房建设工程2招标编号3建设资金来源自筹4投标资格要求具备专业监理 房建甲 级及以上资质的独立法人5监理业绩要求近年来承担过类似工程监理业务,信誉良好6招标答疑(标前会)日期:2007年 月 日16时00分前书面传真给各投标单位。请各投标单位在2007年 月 日10时00分前把所有问题传真至杭州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传真:0571- ),同时发Email至: 。7投标文件份数正本1份、副本 4 份8投标担保金额人民币 叁万

5、元(可采用现金、转帐支票或汇票,在 月 日 前递交)9履约担保金额投标人提供的履约担保金额为监理合同价的15 %或 /万元招标人提供的支付担保金额为监理合同价的15 %或 /万元10投标有效期投标书递交后60天内有效11投标书递交至单位:杭州市交易中心地点:地址:杭州市交易中心第 开标室(155号家私城4楼)12标书递交时间年 月 日 时 分前13投标截止时间年 月 日 时 分14开 标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地点:地址:杭州市交易中心第 开标室(155号家私城4楼)15评 标 办 法综合评估法注:1、以上内容如有变化将另行通知,如通知其中某一内容发生变化,其余未提及的将不作变动。 2、本招

6、标文件未尽事宜按国家、省市现行规定执行。第一部分 工程综合说明 1.1工程概况 1.1.1工程名称:拆迁安置房建设工程1.1.2工程地点及周围环境:详见前附表第1项所述 1.1.3工程规模内容及建设项目概算投资额(建设项目概算投资额=建筑安装费+设备购置费+联合试运转费):总建筑面积63024平方米,其中地上52088平方米,地下10936平方米,建筑高度为77.1米,建筑结构形式为框架结构,建筑结构的类别为一类,建安工程总概算为 12120万元。 1.2建设依据(计划批文、扩初设计批文、初步设计概算批文等) 1.3有关单位和机构1.3.1 建设单位(业主):杭州置业有限公司1.3.2 招标代

7、理机构:杭州市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1.3.3 设计单位: 1.3.4 地质勘探单位:1.3.5 施工单位(如已明确):1.3.6 质量监督机构:1.3.7 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杭州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1.4 现场条件已具备施工条件。1.5招标范围施工图范围内所有内容。1.6 施工质量目标符合国家施工验收规范规定的合格标准。 1.7 施工进度计划预计2008年 月开工,200 年 月竣工。1.8 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1.8.1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及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本工程施工监理服务收费计费额为:12120万元。1.8.2本工程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与

8、相关服务收费标准及其附表,采用内插法计算)为:255.6576万元。(x-393.4)/(393.4-218.6)=(12120-20000)/(20000-10000)专业调整系数:1.0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1.0高程调整系数:1.01.8.3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x专业调整系数x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x高程调整系数 = 255.6576 万元备注:该标段委托的监理单位为监理服务总负责单位的,应按规定明确总体协调费费率。”1.9监理服务期本工程监理服务期为550日历天。 1.10 监理服务内容和要求(包括但不限于):1. 10.1协助业主审核施工图的设计和概(预)算,参

9、与主持组织图纸会审,做好记录,写出会审纪要.1. 10.2参与业主与承包商签定施工承包合同,审核施工进度计划,并在实施过程中检查、督促承包商严格按合同和施工规范、工程技术标准、设计要求进行施工,监督承包商现场施工管理。1. 10.3协助业主做好开工前准备,审批开工报告,复核灰线,经业主同意下达开工令。1. 10.4审批施工组织设计,审查和检查施工技术措施、质量保证体系及安全防护措施,提出合理的整改意见和建议。1. 10.5审查承包商采购清单,检查工程使用材料、构件、设备的规格、质量与数量。督促承包商编制材料的供需计划,协助业主安排甲供材料的供应计划。1. 10.6对施工变更的签证,主持施工图交

10、底,参与设计变更的签证,复核施工变更。1. 10.7主持召开工程协调会议及综合管线协调会议,主持召开工程协调会议并做好会议纪要,调解有关工程建设各种合同争议,处理索赔事项。1. 10.8检查安全防护措施和文明施工,检查督促工程进度、施工质量。1. 10.9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整理技术资料及竣工验收资料。1. 10.10协助业主对工程投资进行控制,对施工单位提出的付款申请进行审核。1. 10.11参加审核工程结算,协助业主审核工程造价,努力降低工程费用。1.10.12及时提供完整的监理资料,定期编制监理简报。1. 10.13履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监理职责义务,提供其他可免费提供的监理服务。1. 1

11、0.14协助业主组织进行交工验收及竣工验收。1. 10.15完成监理规范要求的其他工作内容。第二部分 投标须知21 工程综合说明详见第一部分22招标方式 为了加强对_工程的管理,提高工程建设水平和工程质量,有效控制工程投资和建设工期,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经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备案,采取_邀请招标方式,按照“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选择工程监理单位。23本次招标范围、内容和概况详见第一部分24合格的投标人 2.4.1 具有_房建甲_ 级及以上资质和独立法人资格,承担过类似工程监理业务,并与施工承包人及材料、设备供应商没有经营性利益关系,业绩

12、、信誉良好的监理单位。 2.4.2 应具有足够的资源和能力来有效地履行合同。2.4.3 收到投标邀请函的投标报名单位。2.5 招标文件 2.5.1 招标文件内容: (1)投标邀请函; (2)投标须知前附表;(3)本文件第一至第七部分内容;(4)招标补充文件(如有)。除上述所列内容外,业主单位的任何工作人员对投标人所作的任何口头解释、介绍、答复,只能供投标人参考,对业主和投标人无任何约束力。2.5.2审阅招标文件 投标人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中所有的须知、条件、格式、条款、规范和图纸,如果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能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责任由投标人自负。不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都将有可能被拒绝。凡

13、获得招标文件者,无论投标与否,均应对招标文件保密2.5.3招标文件的澄清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 天以前按招标通告的地址以书面、电传、传真或电报的方式通知业主。业主将以书面、电传、传真或电报的方式在开标的 天以前答复所有获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业主的联系地址为:杭州市五楼 邮编: 联系人: 电话: 手机: ;传真: 2.6招标文件的修改2.6.1 业主在投标截止日前的任何时间,可因任何原因,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这种修改可能是业主主动作出的,也可能是为了解答投标人要求澄清的问题而作出的。2.6.2 修改书将以书面、电传、传真或电报的方式发给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并对他们起约束作用

14、。投标人收到修改书后,应立即以书面、电传、传真或电报的方式通知业主,确认已经收到修改书。2.6.3 为了给投标人合理的时间,使他们在准备投标文件时把修改书考虑进去,业主可以按规定酌情延长递交投标书的截止时间。 2.7招标文件的效力招标文件是工程招标和投标的有效依据,也是中标后签定监理合同的依据,对招投标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凡不遵守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或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不响应者,将可能被拒绝或以无效标处理。28投标前会议2.8.1 业主将安排标前会议(时间、地址详见前附表),建议投标人尽可能参加,但是,对于不参加标前会的投标人,业主并不能以此作为拒绝其投标书的条件。2.8.2 会议的目的是澄清

15、疑问,解答该阶段可能提出的任何方面的问题,并允许投标人考察现场,了解情况。2.8.3 投标人收到招标文件后,可在标前会上将有关的疑问以书面的形式向招标人提出,业主通过标前会的方式予以解答,标前会结束后,由业主整理会议记录和解答内容,并作为补充文件作为招标文件的一个组成部分。2.8.4 所有问题和答复作为招标补充文件随后提供给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2.9投标书主要内容2.9.1 投标书2.9.2 授权委托书2.9.3 投标综合说明简述本工程概要,列出监理班子成员、计划配备的检测设备、办公和交通工具一览表。简介本单位概况,开业时间、资质、资信情况、技术人员力量和技术设施、近三年监理工程业绩及奖

16、惩情况一览表(应附必要的复印证明材料)、监理班子的组织机构和监理人员名单一览表(姓名、年龄、性别、专业、职称、监理培训、上岗证情况、监理业绩经历)何时可进场履行职责、检测设备、并确定驻地总监及主要监理工程师,总监及主要监理工程师的简历、资历证明等复印件。2.9.4 监理大纲2.9.4.1 监理工作概况。2.9.4.2 监理工作内容和依据。2.9.4.3 控制工程承包合同、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投资的主要手段和措施。2.9.4.4 监理工作计划(应包括监理程序、职权、进场到岗计划等)。2.9.4.5 监理人员工作守则。2.9.4.6 对工程施工的难点、要点和关键部分的阐明及监理实施意见。2.

17、9.4.7 对本工程的其他建议、要求。2.9.5监理费报价及测算依据投标人可根据监理工期、内容和要求,结合自身管理经验和技术水平,提出监理费总报价,并说明收费依据、优惠条件以及监理服务费调整的条件和方法。2.9.6总监理工程师授权书。2.9.7投 标 银 行 保 函2.10投标报价监理费调整2.10.1投标人应根据本招标文件和业主所提供的图纸、资料及监理范围、内容,按照国家有关取费标准,结合自身监理能力和监理力量的投入进行竞争报价。2.10.2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收费,其基准价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计算,允许浮动范围为上下20%,政府投资项目上下浮动范

18、围不超过10%。 2.10.3监理费报价应包括为完成本监理工程服务内容可能发生的各项费用,如工作、生活、交通、通讯、设备(仪器)、劳力、利润、税收、等以及所有有关的管理成本。 2.10.4 投标人应认真填报(附件)中的所有内容,有关报价的详细说明可在投标书的相应条款中予以说明。对没有填报的费用,业主将不予支付,并认为此项费用已包含在报价表中的其他单价和合价中。2.10.5由于非监理单位原因造成的监理服务期延长的,延长期的费用按合同监理服务期内的监理收费额同比例计算。2.10.6由于监理单位原因造成监理工作量增加或监理服务期延长的,监理费不予调整。2.10.7监理费调整根据合同条款规定或相关法律

19、法规规定。2.10.8监理费应按当月工作量,按月足额支付,合同监理服务期满后30个工作日内,监理费应结清。2.11投标保证金(投标保函)2.11.1 投标人应按规定时间提供 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2.11.2 对于未能按要求提交保证金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可以视为不响应投标而予以拒绝。2.11.3 未中标的投标人的保证金将尽快清退,最迟不超过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五个工作日。2.11.4 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签约并按要求提供履约保证金后,予以退还。2.11.5 如有下列情况之一,将没收投标保证金:2.11.5.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2.11.5.2中标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签署合同或未

20、能提供所要求的履约担保。2.12投标书的编制与递交2.12.1 投标书应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和要求进行编制,采用打印、复印或钢笔书写整理装订成册一式 份,其中正本壹份,副本 份,并注明“正本”、“副本”字样(正副本如有差异,以正本为准)。2.12.2 投标书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盖章)确认并加盖公章后装袋密封,在封皮表面写明招标人名称、地址和工程名称并在封口封条处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和加盖公章。 2.12.3 投标人应派专人按投标须知前附表中所规定的时间将投标书送达投标须知前附表中所规定的地点。凡超过投标截止时间送达的投标书业主将不予受理,并按无效标进行处理。2.13投标书

21、的效力2.13.1 投标书自递交之日起 天内有效(中标签约者,有效期随合同)。在此有效期内,投标书中的全部承诺和条款对投标人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得自行修改或拒绝接受已经确认的承诺和条款(即使是不该发生的差错),更不得撤回投标书。否则按违约处理,业主可立即扣罚投标保证金,并取消投标或中标资格。2.13.2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对已递交的投标书进行适当修改和补充,投标书的修改补充函应按规定进行密封并加盖单位印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全权代表印章(签字),递交至投标须知前附表所指定地点。投标截止后递交的补充修改或声明一概不予受理。2.13.3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投标书无效:2.13.3.1投标文件袋未按规

22、定密封和加盖公章;2.13.3.2投标文件未加盖公章和法人代表人印签;2.13.3.3投标文件未按期送达;2.13.3.4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未参加开标会议;2.13.3.5监理费报价超过本招标文件规定基准价允许浮动范围的;2.13.3.6更换已通过资格审查的项目总监;2.13.3.7监理单位与业主被监理工程的承建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件和设备供应单位存在隶属关系或有股份等经济利益关系。2.13.3.8国家、省另有规定属无效标范围的。本工程需重新招标时,原投标无效的单位无资格再对该工程进行投标。2.14开标2.14.1业主将按投标须知前附表中所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公开开标。开标会由业

23、主主持,当众宣布评标办法、拆封投标书,宣读投标书中的主要内容。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必须随带身份证,委托代理人尚应随带参加开标会议的授权委托书,并对投标书的密封情况和开标结果进行确认,投标企业和拟派项目总监应携带IC卡到场核验,尚未领到IC卡的拟派项目总监应携带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原件到场核验;(项目总监无故不到场,或IC卡与身份证不一致,或冒名顶替等情况,不作为废标。开标后由市招标办根据相关规定对相关企业及人员实施信用扣分。)2.14.2开标后,由业主按照有关规定组建的评标委员会,对所有投标书的内容进行符合性审核,凡不符合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或不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投标书,将予以拒绝

24、,不进入评标范围。并且不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改或撤消投标书中不符合要求的内容,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或符合要求的投标。2.15评标2.15.1评标委员会在审核和审阅投标书的过程中,对需进一步澄清、明确的技术、资信、管理和报价等问题,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补正和说明。2.15.2投标人可对评标委员会提出的问题作出澄清和答复,但不得借以修改投标书中的实质性内容。其记录经签字,作为投标书的补充,对投标单位具有约束力。2.15.3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按照客观、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办

25、法以监理大纲、项目监理机构、人员构成、业务技术水平、监测设备、企业资质情况和业绩等多个因素为评价指标,并将各指标量化记分。2.15.4评标委员会成员按规定的评标办法进行打分后,将各部分分值相加得到最终评分,然后将各评标委员会成员评定的最终评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取余下分数的平均分即为投标单位的最终得分值。2.15.5凡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在评标时将不予考虑。 2.16决标根据评标委员会评议、评分结果,得分最高的单位即被定为中标候选人,报送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后,向中标人发放中标通知书并通知未中标人。2.16.1 业主对决标结果不负责解释,也不保证最低报价者中标。2.16.2在招投标过程

26、中,投标人对业主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导致取消投标或中标资格。2.17合同签订(签约)2.17.1签订监理合同:中标人自接到中标通知书起 天内,应与业主签订本工程监理合同。监理合同必须根据国家有关经济合同法、省、市工程监理有关条例及招标文件、投标书的要求、承诺及中标结果签订。投标人若不遵守招标文件和投标书的要约、承诺而拒签合同,业主可取消其中标权,扣罚全部投标保证金,给业主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2.17.2合同业经项目法人和中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双方授权代理人签字后生效。2.17.3签署监理承包合同协议书7天内,中标人应按合同规定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约担保。2.18招标结束

27、2.18.1中标人与招标人签订工程监理承包合同并按规定交纳了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约担保后即为招标结束。2.18.2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招标人也将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同等数额的支付担保。2.18.3 未中标人自接到决标通知书起7天内应归还招标人的全部招标图纸和资料,同时收回图纸押金,如有损坏、遗失图纸资料的,按 元/张赔偿。2.18.4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工程监理承包合同后 个工作日内,应当退还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投标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投标书恕不退还。)2.18.5 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和招标图纸资料押金在签订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并

28、按规定交纳了履约担保后退还。第三部分 合同条款合同格式参照建设部、国家工商局联合颁布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000202),签订合同同时签订相应的工程监理廉政责任书。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委托人 与监理人 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 总投资:待定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 本合同标准条件;2. 本合同专用条件;3. 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

29、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本合同自本合同签定之日起开始实施,至本工程验收合格资料归档备案完毕日完成。本合同一式 八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 四 份。委托人:(签章) 监理人:(签章)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 本合同签定于: 年 月 日第二部分 标准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2)“委

30、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

31、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第二条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监理人部分第四条 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

32、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第五条 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第六条 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第七条 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委托人部分第八条 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

33、业务之前应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第十二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第十三条 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

34、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第十四条 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施工图、施工合同及招投标文件等相关资料。第十五条 委托人应根据专用条款规定的内容向监理人提供履行合同所必须的办公设施。第十六条 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监理人权利第十七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1) 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2) 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3) 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4)

35、 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5) 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6) 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7) 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8) 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

36、报告。9) 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10) 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11) 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第十八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

37、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第十九条 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构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委托人权利第二十条 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第

38、二十一条 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第二十二条 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第二十三条 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第二十四条 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监理人责任第二十五条 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第二

39、十六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赔偿金额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第二十七条 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承担相关连带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应与委托人协商,并承担相关责任。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八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赔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委托人责任第二十九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监理人处理

40、委托业务时,因非监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补偿损失。第三十条 委托人如果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第三十一条 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第三十二条 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42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

41、数量支付监理报酬。第三十三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保修期间的责任,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42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第三十五条 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根据第三十一条及第三十二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

42、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14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六条 监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第三十七条 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21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八条 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监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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