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偿帮工人的认定及责任承担.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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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无偿帮工人的认定及责任承担.精品文档.无偿帮工人的认定及责任承担2009年11月27日下午被告熊某驾其所有的农用货车为被告李某运送木柴,将木柴送达卸完后返回时,由于天雨路滑无法从支马路驶回主干道,被告熊某即打电话请被告万安公司的职工霍某驾驶该公司所有的铲车来帮忙拖车。由于尚未确定拖车方案,霍某便将铲车停靠在主干道上的支马路口。同日18时26分许,被告关某驾重型吊车在途经该主干道时,被万盛煤化有限公司保安魏某拦下请求帮忙拖车,被告关某没有同意拖车,但同意借出车上的钢丝绳。被告李某与张某当即开始从吊车上卸钢丝绳。几分钟后,原告驾摩托车行经卸绳现场

2、,撞到被告李某、张某在道路中间从重型吊车上拉取的钢丝绳,造成原告及被告张某受伤、原告所驾摩托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后经交警队认定,被告张某、李某因违反了“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占用道路摆摊设点或从事车辆修理、清洗、维护、装饰、晒晾物品等非交通活动”之规定,负事故主要责任;霍某和被告关某违反了“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规定,负事故次要责任,原告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负次要责任。原告住院治疗后,花费医疗费5万余元。【审判】万盛区法院认为,被告李某、张某、关某和被告万安公司的职工霍某虽对交通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但由于上述人员均系帮助被告熊某拖车,属于无偿帮工人且不存在故意

3、或重大过失,遂判决由上述人员对原告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均由被告熊某承担。原告犹某、被告熊某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解析】本案涉及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如何界定无偿帮工行为,二是无偿帮工人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于第一个问题,笔者的理解是:霍某、被告张某、关某帮助被告熊某拖车,其帮助行为的无偿性比较显见,难点是被告李某行为的界定。被告熊某货车为被告李某运送木柴,在送抵卸完返回的途中无法驶上主干道,彼时被告李某已经将运费完清,可见被告熊某已经完成了被告李某的雇佣工作,其后发生的事故与该次雇佣关系不再产生任何关联,被告李某亦没有义务为被告熊某解决处理雇佣关系完结

4、后的事务。因此,被告李某见被告熊某的货车无法上坎而主动帮其拖车的行为应当属于无偿帮工。而无论帮工人是否受到被告熊某邀约后提供帮助,均并不影响无偿帮工的性质。对于第二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三条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虽然被告熊某称自己并未请除霍某外的其他人帮忙拖车,但帮工人在得知其遇到困难的情况下,基于中华民族的善良风俗或邻里乡亲的情份主动帮忙且不计报酬,而被告熊某亦未明确拒绝帮工人的无偿帮助;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来看,霍某、被告李某、张某、关某的行为亦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故上述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致原告受伤的赔偿责任,应当由被帮工人即被告熊某承担。因原告未起诉要求霍某承担赔偿责任,而霍某是驾驶被告万安公司所有的铲车致原告损害,故由被告万安公司承担霍某的赔偿责任。如前所述,被告万安公司的赔偿责任也应由被告熊某承担。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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