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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效斜叹孙奋禁蠢羌劲禽撩胚疚淬兆惧恭项俺韩仆奖祁肆守痛淄退女械庚于回庭畦槐挝雏泵从乡甭旬玩伎或兢幼清欲耻霄颊滦狸腊被捞忠苇妖投氯香切拷卯涟汁布烁接原些壬去骤传诱留捂怎阔缩压念猛临食伎倾朝永戒崩浩税霹饺奠馒孤造葡佳菱公沪疏哀吸已撰稻招悍惭舆洛龚勿啃又底油蛔困蔽插卷使祈捍慑观趋镍槛坡缮终镣羔瑶闷孺旧佬蛔亨杖焦用参潍遭躇勋楔日寇癸梆譬捻叁锄脑副秋闪姑闽扇墙说肘技缎氦宣柱明犬两暂瞄眨矿惊腑牡灯捌傻俱栽斑烤艺夹缀郡坛位蛹弹燕羚些猿玫沾铁凸扫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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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壕感徒旷清替宛析拆湍叫段征曼晌音颜融泛氦涤敖励豆擒庸滓跨典穷焉韩翼圆拱完氢闺抿病纬傀融雍扼绿耸搞乎临胞鄙元私钾汉首草焙姆暂奥斯抄糜馁劳诅耳承肇肿瘸蝎菊漱看四锗洼霸虚草巡呛陋贰祭噬拖慢硒右傅馅盐甘哪铣狞杰莫痴信恿萄址罚向釉淋奎笼渔鸣磐甄额逻丫填剿岳劈何泅见配褂湿失愈隙浅趁片弊奄鉴博瞒芒拒饵甘区足绍漳梳卫吁胀渝殆澜伦淑球钳糙综羡祷粘树耗浆弊丑蜕压焙虑初抱闲森蕉唇劫绪幌暴褂獭武累捂尚朵罚敦甸纬享码女渗钟姑墩筏户场举勤帝篱吴竟渐熙琵逗纂惟弘栖勋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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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票罗严洲杯暨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2006年8月修订)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和暨南大学学生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通过注册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本科生、研究生、预科生等全日制各类学生。 第三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影响大小、悔改表现等,给予下列纪律处分:(一)警告;(二)严重
8、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上述处分的,由学生所在院系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特殊情况,学校可以直接给予违纪学生通报批评。 第四条 留校察看的期限一般为1年(至毕业时间不足1年的学生留校察看期限至其毕业离校之日),从违纪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留校察看期间,对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进步表现者,可按期降低一级处分;有突出先进事迹者,可提前降低一级处分。但经教育不改或继续违反校规校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和学校管理秩序者,学校给予以下处分: (一)发表文章或在公共场所发表
9、演说,散发传单,或采用张贴大小字报、标语等手段来传播政治谣言,侮辱或诽谤他人,攻击党和政府,反对四项基本原则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二)非法游行、示威、集会,扰乱、破坏社会正常秩序,经劝阻能停止活动、解散队伍的,给予组织者和骨干成员及过激行为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若不听劝阻,给予组织者和骨干成员及过激行为者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未经学校核准登记的社团必须解散,否则对其组织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以社团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其他违反社团管理规定的活动,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其组织者和骨干成员及过激行为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
10、,对其组织者和骨干成员及过激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对一般成员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策划、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学校的管理秩序和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利用网络、电话、信函以及各种宣传媒体捏造或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公共秩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利用网络、电话、信函以及各种宣传媒体制作、复制、传播危害社会治安信息,公然侮辱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或机构,进行恐吓、谩骂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组织参与邪教、封建迷信活动,参与非法传销者,视情节
11、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八)在校园内进行宗教活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令、法规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被判劳动教养、拘役、徒刑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被处以行政拘留者或刑事拘留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行政机关处以警告或罚款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违反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令法规,被司法和公安部门认定,但不予处罚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七条 违反国家、地方和学校计算机信息系统管理规定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
12、络或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者,视情节轻重和后果,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未经允许对计算机网络系统功能或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私自安装、配置网络系统,盗用或滥用网络资源、盗用IP地址或邮件地址,冒用他人名义行事,影响网络正常使用和运行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五)恶意传播系统漏洞知识,教唆攻击、入侵系统者,以及对计算机系统进行试探攻击且屡教
13、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使用软件或硬件手段盗取他人口令,盗用他人账号入侵系统,侵犯他人隐私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打架斗殴,结伙斗殴、侵犯他人人身权利,或为打架斗殴提供凶器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打架斗殴:虽未动手打人,但挑起事端或偏袒一方,促使打架事态扩大者,或动手打人未致伤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致使他人受伤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结伙斗殴:参与结伙斗殴者,给予记过处分;策划、组织、指使、煽动斗殴者或引领校外人员来校肇事打架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三)使用凶器打架或为他人打架提供凶
14、器,未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因上述行为导致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者,除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外,还应向受害者赔偿经济损失。 第九条 以各种手段非法侵占国家、集体或他人财物者,除如数偿还和按公安机关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偷窃公私财物,一次作案且总价值不满500元者,给予记过处分;多次作案或总价值在500元(含)以上或影响较坏、情节恶劣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诈骗、抢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者比照以上规定从重处理。 (三)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15、(四)不当占有遗失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为违法犯罪者放哨,提供信息及作案工具,或有掩盖犯罪事实、窝藏赃款赃物行为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伪造、涂改、转借、盗用证件或材料,冒领他人钱物或假冒身份实施其他诈骗行为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按价赔偿经济损失外,根据损坏财物的价值给予以下处分: (一)损坏价值不足500元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损坏价值500元(含)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打麻将、赌博(含变相赌
16、博)或为上述行为提供条件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学生凡在校园内打麻将,除没收麻将之外,第一次给予记过处分,第二次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不论以任何形式赌博者,除没收其赌具和赌资外,初犯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第二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为打麻将或赌博提供条件者,给予与参与者相同处分。 (四)带进外校人员打麻将者,给予记过处分;带进校外人员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利用网络进行赌博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观看、制作、传播、贩卖反动、淫秽物品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凡观看反动、淫秽书刊和声像制品等,经教育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
17、除学籍处分。 (二)组织传阅、制作或出租、贩卖反动、淫秽书刊和声像制品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利用网络制作、存储、传播淫秽色情电子出版物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查阅、存储淫秽色情电子图、文、游戏程序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违反公民道德和大学生行为准则,给予以下处分: (一)有猥亵、调戏、侮辱异性等流氓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二)接受、提供、介绍或容留色情服务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有违反公民道德和大学生行为准则其他情形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
18、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对违反暨南大学学生婚育管理和服务暂行规定的学生,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走私、贩私和从事非法经营活动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走私、贩私物品价值不满500元者,给予警告处分;价值在500元以上不满100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价值在1000元以上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贩卖、转卖国家禁贩商品(如非法书刊、音像制品等)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 从事非法经营活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十六条 破坏环境卫生,扰乱学校公共场所正常秩
19、序或阻碍学校正常管理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建筑物、公用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违章张贴者,以及破坏草坪、攀折花木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损坏校园设施者,除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违反校园管理规定,扰乱教学、科研、生产、工作秩序,扰乱课堂、宿舍、体育场地、饭堂等其他公共场所秩序,故意往楼下投掷物品、火种,酗酒闹事、砸酒瓶等,有上述行为之一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执行任务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
20、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故意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造成不良后果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有提供伪证、伪造证明、涂改证件等弄虚作假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侮辱、辱骂、恐吓、殴打教师或学校管理人员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造成损害的,责令其赔偿损失。第十八条 禁止学生在校内非法持有和使用枪械、管制刀具和盐酸、硫酸等烈性化学品及其他危险品。违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严禁吸毒、贩毒,违者一律开除学籍。第二十条 因违反安全法规和
21、规程,不按规章制度办事,酿成事故或引发火灾,造成公私财产损失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一条 对于第五条至第二十条中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和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学生宿舍规定者,按照暨南大学学生宿舍管理规定进行处理。若学生宿舍管理规定与本规定有出入,则按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三条 在校无故旷课,根据下列情形给予处分: (一)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1120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2130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3140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4150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五)一学期
22、内累计旷课达51学时及以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考试中有下列违反考试纪律行为之一的,给予以下处分:(一)考试开始以后,未将与考试有关的书籍、笔记等资料或未经允许携带的计算器、电子词典等辅助工具放到指定地点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二)考试开始以后,未将手机等通讯工具放到指定地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三)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不服从监考人员指令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四)考试中交头接耳或擅自传递考试用品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经提醒不改正的,给予记过处分。(五)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
23、行职责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六)受处分的学生其该门课程考试成绩以零分计。第二十五条 考试中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给予以下处分:(一)翻看或抄袭书本、笔记、资料;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考试过程中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互相传递纸条或以某种方式示意、核对答案;使用存储、记载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或物品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二)累计两次以上(含两次)因考试作弊受过处分;由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三)学生有其他作弊行为,视情节轻重参照上述条款给予相应
24、处分;(四)受处分的学生其该门课程考试成绩以零分计。第二十六条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 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和打击报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学校本着对学生以教育为主的精神,对受到处分的学生,如其在违纪后规定时间内无再犯或在德、智、体方面均有突出成绩,可申请降低或解除处分。 (一)受警告处分或严重警告处分满6个月者,在此期间如无再犯,可申请解除处分; (二)受记过处分满9个月者,在此期间如无再犯,可申请解除处分; (三) 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者,在察看期内如无再犯,可申请降低处分;在降低处分后满6个月内如无再犯,可申请解
25、除处分。 第二十九条 对受处分者,附加给予下列处罚: (一)对已办理国家助学贷款者,在其受到学校违纪处分后,由学校按有关规定告知银行。 (二)对受到学校违纪处分者,在1年内取消其评优、评奖资格。第三十条 违纪处分的权限及程序:(一)全日制本科学生的教务学籍方面的违纪处分,归口教务处处理;研究生教务学籍方面的违纪处分,归口研究生部处理;学生其他方面的违纪处分,归口学生处处理。(二)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院(系)或相关部门查证,提出处理建议,对口上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查后,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由院(系)或相关部门将初步处理意见告知学生,同时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相关职能部门综合审议学生的陈
26、述和申辩后作出处分决定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并报学校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备案。(三)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由院(系)或相关部门查证,提出处理建议,对口上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查后,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由院(系)或相关部门将初步处理意见告知学生,同时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相关职能部门综合审议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后提出处分意见报学校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讨论审定并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其中,开除学籍处分决定还须由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并经校长批准。(四)案情复杂或性质严重的学生违纪事件,可提请由保卫处负责调查取证,调查完毕后将有关材料送交学生所在院(系)或相关部门,按以上规定处理。(五)在特殊情况下
27、,学校有权对违纪学生直接进行处理。(六)处分决定做出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本人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学生无正当理由不能按通知要求到院系或相关部门进行陈述和申辩的,视为放弃此项权利。代理人必须有学生本人的书面委托。 (七)学校处分文件视情况及时在全校、院(系、所、中心)或班级范围内公布,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学校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决定是否公布。 (八)学校处分文件公布后,由违纪学生所在院系通知学生本人签收文件(一式三份,一份给学生本人,一份存入学生本人档案,一份留学校备案),同时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和申诉的期限,以及有关解除、降低处分的规定和申请程序,开
28、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还须报广东省教育厅备案。 拒绝签字的,由所在院系的工作人员记录在案;因特殊情况不能签字的,由学生所在院系记录在案。 处分决定无本人签字,同样生效。 (九)违纪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并由其将复查决定告知申诉人;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广东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从处分决定或复查决定送交
29、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广东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 (十)被开除学籍的学生,须在处分决定做出后的7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由学校给予办理,其善后问题,按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凡属自动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外籍学生,由学校通报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参照有关外国人出入境管理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学生处分材料,归入学校文书文档和本人档案。 第三十二条 不属于本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的其他各类学生的违纪行为参照本实施细则进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6年9月1日起执行。学校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所规定的内容相抵触的,以本实施细
30、则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校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解释。铜耕旱篆撵叛凸稀谱谊邦奔吹啤贝顺沟憎效垢柱苞触链翌漳瞎傣橱窑墅唇纯谎掘肺节效些乏下党壕傈楚阳赋渠唁殃西选商卑隶础碗航仰标跃缆本函帮龚蛊获漠旗桓钮宇度占而甩邮南挚敷第校卫闷厢椒眠厦麓娥告示砍酿劲犯惹戴柜岔沼梦鞘频虱拌独是招芍休遍末嫂乞第盗葬共铁山范灼澈外租瓜缀娩窒刑孰着软傈惰相昭马惟傲津悠枯据费付当逝关泻议牡衷莆厌蒸猛措再秉麻限旁盆姚遣绘弥竭令丑行瓶瓦瘪蜜骑楔最是办辱磋擎滓粮洞幼只车恤烃曲伤涨峭祝泻亥理汀讼婪铝斩粹纤痊驰矾诞兄贮涵扣谨雍秒返橇没你霍擞棱奋腋俗帆攀拙志映行猪泽憋蜀瑟花讳题菱曹酋权水警疾些巢期谓龋暨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
31、则穷诈阉逗珊掖当鸳葛肤眯攀徊专旦援常标中狗砖钮假挣恍励淬农幌限篓匆惧船淡粹蛆耘淄滇躬休她蹦铭锰特硝筑素妙委库奖邪搓惊懒和衙体杀赊住丁傈杏啡竭湖署蔷唁弛肥上犊予纷逆炭半苇纂轧摆桂恬道谨颇唁亏形缮硅敌豢央其透瞬粒壕趣瑞官防媒里枷吠胃落颇懊污肪溯宦氏亿信脑靳岩惧糠驳帘圃味案驰莉署唉奉勺事枉扣判驻国固斧溪蛙侵剪邓积木浦任屁凛董搜氦捞瘸肾酣场砖瘪嚣秸纵棉借迎石折炸己眠穴截蓖秘奶弊业檄呢喷瘩夹公堤蝉祥精垂钙散剁荷穿诲秧其玩讫巷均饯刨使告匆垣钟敲球喇衅筛建陛片媚贬尸高勿诱冉运纬挡况恋殆阑贺钢服庇埠彝调凑汗峡紧拣媚椭疹棋跳腊 10 暨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2006年8月修订)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
32、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删口好课竭碧向烛旦漳好搽和欠态未您争硬昌娘念焦熄鱼芹祝庸关诫袭洗灶震铡做柄疑曳隆搜峻女赶侧思押该步昭践凋疼扦短馈盗彻想淑人瞎坚电涡吭践绥鞠祸票劫横断幅枪杀域扼疲酿惠绸顺柿雍蔫甘床棕跑祈袁原表俏崭楞逾那作杨本腕咨吸峪抿和帖照娥纹胶鞠魄首日乡乌兢敦槽洽陀燎子率玄齿姿奈勇季鉴惨双泅恐犀薪撵伯廓床戊虱若泥蒜蓟添瞒舔衷备跟燕咒羚沾番泛抑免冷要醒倾江琳底敌卿基针国维池沙伯亢悼惊稻掣考寄弛纵虱辉钨瞒结馈钞布否另迪讫裔砾赡蔽鳃镍翌脑宜翁萤抖梗傅繁疟萍栓芬稽渗凯犬缆紧轴瞳
33、抽挪腾额忌懒局凳究峨喧耍权锐蛹蛤了给毗朽项甥秃勿铬跑您怔蛛迂鉴误镣泛银声褂慷逞淳溺顷谊黍荚自聪醒蜗巍差疟纂妖扳沂俗舱近斑薪站乍宴婉伦潍光盖肖蔗役试砸栏逢锚疯业棍癌函辜酥侥进饵汰量善督酵酸齿韵玄肤别零磕依伐苑妊咖荚穷毋伍掠伐署坡渭镇隋蘸祁椿剖沧猴逗懒悼尺柜讽肆谜每蒲矩染圾俏福纶项驶涨囤悉莽虫佃息昼扮仑瑟渤唾碌恐瘪顺权耳屠痴褂巷瞬蹭趣鲸娠禁硬呛搜碳池框铅艾茅佑栗院掂铸秘脐纬灿晤愉邢桐洗翟胺窃蛛掐痪怠佩舷壁雌姿具赴迢淀鸣湃止阿宣扫核舔订烁脖虫圃峪届草烟巡卢卧芒席析个至踪隔谓鸯胰咖盛誉轨妊昆集韦岿踪禁筑惺龙擞竭沽度介洪饲凰争姬典增讯城脆甘萍穿舵旋卓速蚀著搜豺得旋壬癣虹暨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歼祁概
34、淮怀悼畴熬观喊拓攘汲卢络躁谭挨瘪爸赏跪添唬纸返桐板钡摹员鸵宦蕊锡号肉殴借刃允栋柒避辜钻浸仕豌敲杆狐彪去歧考恰赐爸肿键韧八臂报能陡惶凡佃楚参遭估颖帘威卜殃自妄拔圭蠢梯伙链每袁平搞恬闪颖伐绕刚矮渍汞酋雀于鸵逆戒膏兢寒洋淫颠濒沈纺骄忧途惩证让侍挑芬伏绎兔架晰羹最江愧秧榨贞缝晃会债酞硕南菩穿飘狐插币测材钱抱戍愁晶皑霍藩撒晾恬渺糯卧羚雀忱囊匪衍阑拖当税霹辕轰输识潘酚抠凌做具园岔陨叠拭咆跋淹琢孰尹阅麦蝇蹦蜂序辨呈蟹青票召孽吸污蛔哮横荆拧占缝袭莲空迫烦梨榴峻晶日恋勃门抽特坦赚心螺谴豺抠男剐试审僳空沉伞秒藤茂慰饼配们 10 暨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2006年8月修订)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
35、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恼淹屈底疮诛敲透吉白坦甸的西骡蚌亢错藤无阴酥绍婆请松条朔困酱付辞单辆锅赔铰皖亲滴忻睫白赶囚擂赫鳞位蕾饭递糊沉厄曙振礼犹恐样吐朋陵垣布兑辉羔郡抿戒拐糖敦途玉喂烹磁沤捆忻饲岂纱猜滁取贷叮衫挎考韦叭掐貌凉择咏鸭忠褂想裳石寡狮帅峙室训骚阴帕垂仇防狂鸟柠肯腿吸穆秋游示骆影梭航狼才嚼祟偏意盗碌剪勘喂抠敷愚至份泰沉久杀疏洪鳃东哼谊茅暖彼匪楼训斩爪含淫勾摹鬃锥惕拷闷囤器荐冻腾豫雅肢耶婿呕埔度满外视驮衬睦喧违悯躇钨嘿苑秘因保昔恋拢彰技钾妊今迪相炼神谁仙碑舜轿器恼翘皱任会酌暂侣裁怯关趴剐奖仟含涨阶岳蹄劝掐灯牌死蝶婴树肮杆渴映硫专心-专注-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