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验检测工程师考试公共基础试题,答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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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试验检测工程师考试公共基础试题,答案.精品文档.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85年9月6日主席令第二十八号公布,自86年7月1日起施行。 V=.zy5第一章 总 则 V=.zy5第一条 为了加强计量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制定本法。 V=.zy5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立计量基准器具、计量标准器具,进行计量检定、制造、修理、销售、使用计量器具,必须遵守本法。 V=.zy5第三条 国家采用国际单位制。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由国务院公布。非国家法定计

2、量单位应当废除。废除的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V=.zy5第四条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对全国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V=.zy5第二章 计量基准器具、计量标准器具和计量检定 V=.zy5第五条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负责建立各种计量基准器具,作为统一全国量值的最高依据。 V=.zy5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V=.zy5第七条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的特殊需要,可以建立本部门使用

3、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V=.zy5第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 V=.zy5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V=.zy5第十条 计量检定必须按照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进行。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 V=.zy5计量检定必须执行计量检定规程。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由

4、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 V=.zy5第十一条 计量检定工作应当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就地就近进行。 V=.zy5第三章 计量器具管理 V=.zy5第十二条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具备与所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设施、人员和检定仪器设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 V=.zy5第四章 计量监督 V=.zy5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需要设置计量监督员。计量监督员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执行规定的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 V=.zy5第二十一条 处理因计量器具准确度所引起的

5、纠纷,以国家计量基准器具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检定的数据为准。 V=.zy5第二十二条 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 V=.zy5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 制造、修理、销售的计量器具不合格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V=.zy5第二十六条 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 用,可以并处罚款。 V=.zy5第二十七条 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V=.zy5

6、第三十一条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决定。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行政处罚,也可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 V=.zy5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决定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V=.zy5第六章 附 则 V=.zy5第三十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国防科技工业系统计量工作的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另行制定。 V=.zy5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V=.zy5 V=.zy5

7、 V=.zy5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1988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11号 V=.zy5第一章 总 则 V=.zy5第一条 为使标准化工作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发展对外经济关系的需要,制定本法。 V=.zy5第二条 对下列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标准: V=.zy5(一)工业产品的品种、规格、质量、等级或者安全、卫生要求。 V=.zy5(二)工业产品的设计、生产、检验、包装、储存、运输、使用的方法或者生产、储存、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卫生要求。 V=.zy5(三)有关环境保护的各项技术要求和检验方法。 V=.zy5(四)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方法和安全要求。(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的技术要求和方

8、法) V=.zy5(五)有关工业生产、工程建设和环境保护的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和制图方法。 V=.zy5第三条 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制定标准、组织实施标准和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 V=.zy5第四条 国家鼓励积极采用国际标准。 V=.zy5第五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履行下列职责:组织制定国家标准;组织实施标准;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统一管理全国的产品质量认证工作。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组织制定行业标准并对此标准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V=.zy5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标准化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

9、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V=.zy5市、县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规定的各自的职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化工作。 V=.zy5第二章 标准的制定 V=.zy5第六条 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公布国家标准之后,该项行业标准即行废止。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

10、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公布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之后,该项地方标准即行废止。 V=.zy5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企业的产品标准须报当地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已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适用。 V=.zy5工程建设的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组织草拟、审批;其编号、发布方法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

11、部门制定。 V=.zy5行业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实施后,自行废止。 V=.zy5第七条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包括: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及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建设标准;环境保护的排放标准和环境质量标准;通用的实验、检验方法标准;重要的通用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和制图方法;国家需要的重要产品质量标准。 V=.zy5第三章 标准的实施 V=.zy5第十四条 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标准复审

12、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 V=.zy5第十五条 企业对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产品,可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部门申请产品质量认证。认证合格的,由认证部门授予认证证书,准许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使用规定的认证标志。 V=.zy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检验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检验机构,对产品是否符合标准进行检验和承担其他标准实施的监督检验任务。检验机构的设置应当合理布局,充分利用现有力量。 V=.zy5国家检验机构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规划、审查。地方检验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

13、门会同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规划、审查。 V=.zy5处理有关产品是符合标准的争议,以本条规定的检验机构的检验数据为准。 V=.zy5违反标准化法的单位和个人,应接受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的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责任者行政处分或罚款。罚款一律从自有资金中支付,不得列入成本。 V=.zy5 V=.zy5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V=.zy5第279号2000年1月30日 V=.zy5 V=.zy5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 V=.zy5 V=.zy5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

14、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V=.zy5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V=.zy5 V=.zy5第三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V=.zy5 V=.zy5第五条 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V=.zy5 V=.zy5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V=.zy5第二十二条 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15、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V=.zy5 V=.zy5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V=.zy5 V=.zy5第三十一条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V=.zy5 V=.zy5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V=.zy5 V=.zy5中华人民

16、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33号) V=.zy5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 V=.zy5 第十九条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 V=.zy5第二十条 从事产品质量检验、认证的社会中介机构必须依法设立,不得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V=.zy5第二十七条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V=.z

17、y5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V=.zy5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V=.zy5第四十五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V=.zy5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

18、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V=.zy5检验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V=.zy5符合本标准的检测和校准实验室,其运作应符合ISO9001或ISO9002。 V=.zy5本标准规定了实验室从事检测和(或)校准的能力(包括抽样能力)的通用要求。这些检测和校准包括标准方法、非标准方法和实验室制定方法进行的检测和校准。 V=.zy5本标准适用于所有从事检测和(或)校准的组织、所有实验室。 V=.zy5.检测实验室:从事检测工作的实验室。检测是按照规定程序,由确定给定产品的一种或多种特性、进

19、行处理或提供服务所组成的技术操作。 V=.zy5校准实验室:从事校准工作的实验室。校准是在规定条件下,为确定测量仪器或测量系统所批示的量值,或实物量具或标准物质所代表的量值,与对应的由标准所复现的量值之间关系的一组操作。 V=.zy5实验室或其所在组织应是一个能承担法律责任的实体。 V=.zy5实验室的职责是以符合本标准的要求的方式从事检测和校准,并能满足客户、法定管理机构或提供承认的组织的需求。 V=.zy5实验室应建立、实施和维持与其活动范围相适应的质量体系。 V=.zy5实验室应建立和维持程序来控制构成其质量体系的所有文件。 V=.zy5实验室制定的质量体系文件应有唯一性标识。该标识应包

20、括发布日期和(或)修订标识、页码、总页数或表示文件结束的标记和发布机构。 V=.zy5实验室应定期地对其活动进行内部审核,以证实其运行持续符合质量体系和本标准的要求。内部审核的周期通常为一年。 V=.zy5决定实验室检测和(或)校准的正确性和可靠性的因素有很多,包括:人员、设施和环境条件、检测和校准方法及方法的确认、设备、测量的溯源性、抽样、检测和校准物品的处置。 V=.zy5检测报告的主要内容:标题;实验室名称和地址,进行检测的地点;唯一性标识(如系列号);客户的名称和地址;所用方法的标识;检测或校准物品的描述、状态和明确的标识;样品的接收日期、进行检测或校准的日期;所用抽样计划和程序的说明

21、;检测和校准结果;实验人、审核人及批准人的姓名、职务、签名或等同的标识。 V=.zy5 V=.zy5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V=.zy5对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授权、验收)的评审应当遵守本准则。 V=.zy5实验室应依法设立或注册,能够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保证客观、公正和独立地从事检测或校准活动。 V=.zy5实验室一般为独立法人;非独立法人的实验室需经法人授权,能独立承担第三方公正检验,独立对外行文和开展业务活动,有独立帐目和独立核算。 V=.zy5实验室应具备固定的工作场所,应具备正确进行检测和/或校准所需要的并且能够独立调配使用的固定、临时和可

22、移动检测和/或校准设备设施。 V=.zy5实验室管理体系应覆盖其所有场所进行的工作。 V=.zy5实验室应有与其从事检测和/或校准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V=.zy5实验室应明确其组织和管理结构、在母体组织中的地位,以及质量管理、技术运作和支持服务之间的关系。 V=.zy5实验室最高管理者、技术管理者、质量主管及各部门主管应有任命文件,独立法人实验室最高管理者应由其上级单位任命;最高管理者和技术管理者的变更需报发证机关或其授权的部门确认。 V=.zy5如果实验室将检测和/或校准工作的一部分分包,接受分包的实验室一定要符合本准则的要求;分包比例必须予以控制(限仪器设备使用频次低、价

23、格昂贵及特种项目) V=.zy5检测和校准方法 V=.zy5应优先选择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V=.zy5需要时,实验室可以采用国际标准,但仅限特定委托方的委托检测。 V=.zy5实验室自行制订的非标方法,经确认后,可以作为资质认定项目,但仅限特定委托方的检测。 V=.zy5实验室应确保其相关检测和/或校准结果能够溯源至国家基标准。实验室应制定和实施仪器设备的校准和/或检定(验证)、确认的总体要求。对于设备校准,应绘制能溯源到国家计量基准的量值传递方框图(适用时),以确保在用的测量仪器设备量值符合计量法制规定。 V=.zy5可能时,实验室应使用有证标准物质(参考物质)。没有有证标准物质

24、(参考物质)时,实验室应确保量值的准确性。 V=.zy5检测报告应使用法定计量单位。 V=.zy5试验检测是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控制与评判的基础。 V=.zy5自2005年12月1日至2007年11月30日为检测管理办法实施的2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对试验检测管理作如下规定: V=.zy5自检测管理办法实施之日起,检测机构能力等级申报(含增项、换证)以及试验检测人员考试一律按检测管理办法进行。 V=.zy5试验检测机构现有的资质证书在证书规定的有效期内仍有效,在有效期满时应按照检测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进行等级证书评定。过渡期内试验检测机构新证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V=.zy5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

25、办法 V=.zy5从事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V=.zy5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对公路水运工程所用材料、构件、工程制品、工程实体的质量和技术指标等进行的试验检测活动。 V=.zy5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是指承担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并对试验检测结果承担责任的机构。 V=.zy5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以下简称检测人员),是指经考试合格,具备相应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知识、能力,并承担相应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V=.zy5 V=.zy5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应当

26、遵循科学、客观、严谨、公正的原则。 V=.zy5 V=.zy5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交通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质监总站)具体实施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V=.zy5 检测机构等级,是依据检测机构的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水平、主要试验检测仪器设备及检测人员的配备情况、试验检测环境等基本条件对检测机构进行的能力划分。 V=.zy5检测机构等级,分为公路工程和水运工程专业。 V=.zy5公路工程专业分为综合类和专项类。公路工程综合类设甲、乙、丙3个等级。公路工程专项类分为交通工程和桥梁隧道工程。 V=.zy5水运工程专业分为材料类和结构类

27、。水运工程材料类设甲、乙、丙3个等级。水运工程结构类设甲、乙2个等级。 V=.zy5 V=.zy5质监总站负责公路工程综合类甲级、公路工程专项类和水运工程材料类及结构类甲级的等级评定工作。 V=.zy5省站负责公路工程综合类乙、丙级和水运工程材料类乙、丙级、水运工程结构类乙级的等级评定工作。 V=.zy5 V=.zy5检测机构可以同时申请不同专业、不同类别的等级。 V=.zy5检测机构被评为丙级、乙级后须满1年且具有相应的试验检测业绩方可申报上一等级的评定。 V=.zy5 V=.zy5申请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应向所在地省站提交以下材料: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申请书;申请

28、人法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通过计量认证的,应当提交计量认证证书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检测人员考试合格证书和聘(任)用关系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所申报试验检测项目的典型报告(包括模拟报告)及业绩证明; 质量保证体系文件。 V=.zy5 V=.zy5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工作分为受理、初审、现场评审3个阶段。 V=.zy5 V=.zy5初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试验检测水平、人员及检测环境等条件是否与所申请的等级标准相符;申报的试验检测项目范围及设备配备与所申请的等级是否相符;采用的试验检测标准、规范和规程是否合法有效;检定和校准是否按规定进行;质量保证体系是否具有可操作性;是否具有良好的试验检

29、测业绩。 V=.zy5 V=.zy5初审合格的进入现场评审阶段;初审认为有需要补正的,质监机构应当通知申请人予以补正直至合格;初审不合格的,质监机构应当及时退还申请材料,并说明理由。 V=.zy5现场评审是通过对申请人完成试验检测项目的实际能力、检测机构申报材料与实际状况的符合性、质量保证体系和运转等情况的全面核查。 V=.zy5现场评审所抽查的试验检测项目,原则上应当覆盖申请人所申请的试验检测 各大项目。抽取的具体参数应当通过抽签方式确定。 V=.zy5现场评审由专家评审组进行。 V=.zy5专家评审组由质监机构组建,3人以上单数组成(含3人)。专家评审组应当向质监机构出具现场评审报告,主要

30、内容包括: V=.zy5现场考核评审意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分表;现场操作考核项目一览表;两份典型试验检测报告。 V=.zy5 V=.zy5质监机构依据现场评审报告及检测机构等级标准对申请人进行等级评定。 V=.zy5质监机构的评定结果,应当通过交通主管部门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 V=.zy5省站颁发证书的同时应当报质监总站备案。 V=.zy5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申请书和等级证书由质监总站统一规定格式。 V=.zy5等级证书应当注明检测机构从事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的专业、类别、等级和项目范围。 V=.zy5等级证书有效期为5年。 V=

31、.zy5等级证书期满后拟继续开展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的,检测机构应 提前3个月向原发证机构提出换证申请。 V=.zy5第二十条 V=.zy5换证的申请、复核程序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等级评定程序进行,并可以适当简化。在申请等级评定时已经提交过且未发生变化的材料可以不再重复提交。 V=.zy5第二十一条 V=.zy5换证复核以书面审查为主。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审。 V=.zy5换证复核的重点是核查检测机构人员、仪器设备、试验检测项目、场所的变动情况,试验检测工作的开展情况,质量保证体系文件的执行情况,违规与投诉情况等。检测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 人等发生变更的

32、,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原发证质监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V=.zy5 V=.zy5检测机构停业时,应当自停业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发证质监机构办理等级证书注销手续。 V=.zy5 V=.zy5质监机构依照本办法发放等级证书可以收取工本费。工本费的具体收费标准依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交通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V=.zy5 V=.zy5等级证书遗失或者污损的,可以向原发证质监机构申请补发。 V=.zy5 V=.zy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让、租借等级证书。 V=.zy5取得等级证书,同时按照计量法的要求经过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通过计量认证的检测

33、机构,可向社会提供试验检测服务。 V=.zy5取得等级证书的检测机构在等级证书注明的项目范围内出具的试验检测报告,可以作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评定和工程验收的依据。 V=.zy5 V=.zy5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事故鉴定、大型水运工程项目和高速公路项目验收的质量鉴定检测,质监机构应当委托通过计量认证并具有甲级或者相应专项能力等级的检测机构承担。 V=.zy5取得等级证书的检测机构,可设立工地临时试验室,承担相应公路水运工程的试验检测业务,并对其试验检测结果承担责任。 V=.zy5工程所在地省站应当对工地临时试验室进行监督。 V=.zy5检测机构应当严格按照现行有效的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和规程独立开展检测工作,不受任何干扰和影响,保证试验检测数据客观、公正、准确。 V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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