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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政发20105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4届120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西安市人民政府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西安市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的管理,确保电网的安全可靠运行和居民
2、的正常生活用电,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供配电设施建设与维护的活动,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新建住宅,包括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项目以及住宅区内公共设施用房和配套用电容量在100kVA以下的经营性用房。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供配电设施是指从上级公共电源网接入点至新建住宅计量装置(含表箱)前的所有供配电设施。第五条 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建设、统一管理。供电部门负责组织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第六条 市发展和改革、建设、规划、质量技术监督和价格等部
3、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第七条 新建住宅实行公变供电管理和维护模式,由供电部门对新建住宅按照国家公布的目录电价实行供电到户、管理到户、直抄到户、收费到户。第八条 新建住宅必须建设永久性供配电设施,并与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第九条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组织编制西安市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技术导则(试行)。新建住宅供配电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均应遵守导则的技术要求。第十条 新建住宅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供电部门提交用电申请,申请时同时提供建设规划设计的必要图纸和文件资料,供电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确定供配电方案。第十一条 新建住宅开发建设单位应
4、配合供电部门办理供配电设施建设等相关手续,并按期提供配电设施用房和通道。新建住宅开发建设单位负责组织供配电设施的楼内布线建设,竣工后由供电部门验收。第十二条 新建住宅供配电工程实施前,其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核定的建筑面积缴纳供配电设施建设费用。需要提供临时接电、高可靠性供电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供电部门应当与新建住宅建设开发单位签订供配电设施建设工程合同,合同中应当约定配置容量、材料和设备的选型、供配电设施建设费用及工程完成时限。供电部门应按合同约定时间进行新建住宅的供配电设施建设和按时供电,以保证新建住宅项目按期顺利交付。第十四条 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在对新建
5、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成本进行监审的基础上,提出供配电设施建设费用标准的意见,报省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执行。第十五条 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费用应实行专户储存、专项用于供配电设施建设,供配电设施建设费用收支情况报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和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接受市价格、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十六条 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实行招标投标。第十七条 从事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第十八条 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工程必须使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电气产品,计量装置使用前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首检。第十九条 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工程竣工后,供电部门应在
6、5个工作日内,对供配电设施进行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第二十条 供电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向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供配电设施工程档案资料。第二十一条 供电部门应建立健全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制度,保障供配电设施的完好和运行正常。第二十二条 供电部门应确保24小时受理供电故障报修业务。当供配电设施出现故障时,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到达现场,迅速处理,尽快恢复正常供电。供电模式将由“专变”变“公变” 每平方米95元根据西安市政府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及西安市建委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技术导则,近日西安市物价局发文,明确了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收费标准,即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为95元收费
7、。今后,西安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将按“公变”模式供电,居民不再承担额外电费加价,按照规定电价每千瓦时04983元支付电费。其中,经房、廉租房、公共租赁房、城中村改造项目按同类地区标准的80收;用户对电容量配置要求超过基本容量配置标准的,每提高1千瓦,收费标准提高10;别墅、低密度联排高档住宅、城镇居民自建房等按照政府有关部门发布的工程定额编制施工预算,由电力工程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通过合同约定工程费用。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费由项目建设单位缴纳,直接进入项目建设成本;作为经营性收费项目,由供电企业统一收取,设专户集中管理,专款专用。据记者了解,2000年以来,为妥善解决城市住宅区供配电设施的投资
8、建设和监管问题,上海、天津、山东等14个省市陆续出台了相关收费政策。目前外地的收费标准为:普通居民住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按照与主城区远近、住宅区建设项目规模大小、电缆架设方式等不同),南京市180230元;上海市外环以内165元,外环以外125140元;武汉市130元;南昌市95115元;长春市100(架空线)120元(全电缆);昆明市100(架空线)115元(全电缆)。目前,西安市城区有居民用电户没有实现由供电企业直接抄表、收费到户的有109万户,占城区所有居民用电户的84。按照2009年城区居民生活用电25亿千瓦时计算,合计年用电量为21亿千瓦时。西安市“专变”模式供电的居民实际负担电价一
9、般都超过060元,每千瓦时高出规定电价010元(04983元)左右。如果改成“公变”供电模式后,西安市居民用电每千瓦时可少支出电费010元左右,仅城区一年就达2亿元。8月27日后,新建住宅区供电直抄到户后,“专变模式”将变“公变模式”,居民不仅能享受到安全持续的优质电,由于脱离了物业公司等中介环节,将可以有效避免此前出现的供电企业、小区业主与物业管理部门之间的矛盾。另外,据介绍,“专变”改“公变”后,原先“专变”供电小区由业主承担的电费公摊(包括变电器损耗、线路损耗、公共照明)将只剩下公共照明部分,变压器损耗、线路损耗由供电企业承担,小区公共照明部分公摊主要包括区域照明的路灯和楼道照明两部分,
10、这部分费用到底该如何分摊,物价部门正在讨论调研,下一步将对此进行进一步的规范。“专变”与“公变”,是城市住宅小区供电配套设施建设与管理的两种基本模式。所谓“公变”是指公用变压器供电模式,由建设开发商出资,委托电力部门按公用电力设施标准进行规划建设,建成后由供电部门进行管理。“专变”则是指专用变压器供电模式,由房地产开发商负责建设,建设期产权属开发商。房屋售出后作为小区内部公用设施,其产权自动转移归属业主,由业主委托物业公司等中介机构进行管理与维护,并代收电费。据了解,目前我市住宅小区供电配套设施建设与管理有“专变”与“公变”两种基本模式。“专变”是指专用变压器供电模式,由房地产开发商负责建设,
11、建设期产权属开发商。房屋售出后产权转移归属业主,由业主委托物业公司进行管理与维护,并代收电费。目前,我市城区有居民用电户没有实现由供电企业直接抄表、收费到户的有109万户,占城区所有居民用电户的84%,这些居民即是“专变”模式。而所谓“公变”是指公用变压器供电模式,是由建设开发商出资,委托电力部门按公用电力设施标准进行规划建设,建成后由供电部门进行管理。此次出台的收费标准即是针对此种模式,采用该模式将会降低居民电费。具体来说,按照2009年城区居民生活用电25亿千瓦时计算,合计年用电量为21亿千瓦时。我市“专变”模式供电的居民实际负担电价一般都超过每千瓦时0.60元,高出规定电价0.10元左右
12、。如果改成“公变”供电模式,我市居民用电每千瓦时可少支出电费0.10元左右。关于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费有关问题的函西安供电局:你局关于核定西安市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收费标准的请示(西供局营销201020号)收悉。根据西安市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市政发201051号),经省物价局和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费的有关问题函复如下:一、收费范围包括我市九区四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住宅项目中的供配电设施工程。以上新建住宅是指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房、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项目以及住宅区内公共设施用房和配套容量在100kVA以下的经营性用房。新建住宅供配电设
13、施工程包括从上级公共电源网接入点至新建住宅计量装置(含表箱)前的所有供配电设施建设及安装,但不含由住宅开发建设单位提供的供配电设施用房的土建、施工过程中的路由和楼内布线。二、收费标准(一)依据西安市建委西安市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技术导则(试行)建设的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费每平方米建筑面积95元。(二)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房、城中村(棚户区)改造住宅项目按上述标准的80%收取。(三)超过西安市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技术导则规定容量配置标准的,普通居民住宅每户每提高1千瓦,收费标准提高10%;公建设施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提高1瓦,收费标准提高1%。(四)别墅、低密度联排高档住宅、
14、城镇居民自建房和住宅小区内设计用电负荷容量大于100KVA的大型配套公建项目,依照政府有关部门发布的工程定额编制施工预算,由电力工程施工单位与住宅开发建设单位协商收取。(五)需要提供临时接电、高可靠性供电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三、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费属于经营性收费项目,由你局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建筑面积,统一向住宅开发建设单位收取。四、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费作为项目建设成本,通过房价合理分摊,住宅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在房价以外再向购房者收取任何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费。五、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费实行政府监督、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你局应完善有关财务管理办法,加强资金管理,并于下年度一
15、季度末,将上年度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费的收支情况报我局备案。六、你局应严格按照收费公示的规定要求,认真做好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收费公示工作,提高收费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七、上述规定自2010年9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暂定一年。此前按专变供电模式报送、你局已受理但未供电的在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建设项目,由你局与项目建设单位协商,按公变供电模式,依据西安市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技术导则由住宅开发建设单位完善建设标准。特此函复。二一年八月二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西安市物价局西安市财政局关于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物
16、价局、西安市财政局制定的关于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规定已经省物价局和省财政厅同意,并经市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五年七月十一日关于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规定 西安市物价局 西安市财政局 (二五年六月二十日)根据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西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价行发200590号)的规定,现就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称“城市配套费”)收取标准及有关问题规定如下。一、城市配套费的收取范围及用途本市城市规划区和县城及试点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和个人均按规定缴纳
17、城市配套费。城市配套费用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道路、桥涵、供水、排水(排污、排洪)、公共交通、道路照明、环卫绿化、垃圾处理、消防设施及天然气、集中供热等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二、城市配套费的收费标准城市配套费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具体收费标准如下:(一)西安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主城区范围内(东到洪庆,西到纪阳,南至长安滈河,北至渭河)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按每平方米150元计征。(二)临潼区、阎良区及泾渭新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按每平方米100元计征。(三)周至县、户县、高陵县、蓝田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按每平方米40元计征。(四)国家及省政府确
18、定的试点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按每平方米10元计征。市属建制镇、试点镇可参照上述标准执行(五)对不便于核定建筑面积的建设项目,按工程总造价的5%计征。(六)对未建设天然气或集中供热设施的县(区),在收取或确定城市配套费具体收费标准时,要按10%、12%比例相应扣除天然气或集中供热部分收费。三、城市配套费管理措施(一)城市配套费的减免按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执行。除此之外,城市配套费应足额收缴。(二)城市配套费属专项收费,征收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城建专项收费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城市配套费专款专用,收费资金的10%用于城市天然气公网建设,12用于城市集中供热公网建
19、设,3用于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其余部分用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三)城市配套费实行收费许可证管理制度,各收费单位应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自觉接受各级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四、城市配套费征收新标准自2005年7月15日起执行。其中住宅建设配套费仍按原标准征收,新标准推迟至10月1日开始执行。城建收费收费项目及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150元/市政办法2005189号人防工程异地建设费依照规划平面审批的意见陕价费调发200419号劳保统筹基金建安总造价3.55%陕建政发1993483号陕建政发1995389号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10元/陕政办发2
20、00894号散装水泥专项资金1.5元/陕政办发20086号建设单位需提供的资料: 1、有规划管理部门核准的建审评面 图 2、有计划部门审批的立项计划 3、由建设单位填写西安市建设项目城建费用统一征收登记表 4、其他相关资料陕西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补充通知陕价费调发200419各设区实际杨凌示范区物价局(发展设计局)、财政局、省人防办: 经研究,现就我省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收取范围和标准作部分修订,请贯彻落实。 1.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十层以下或基础深埋三米以下,地面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居民住宅楼、危房翻新住宅楼项目,按总建筑面积4%-8%(一类人防重点城市按6%
21、-8%,二类人防重点城市按5-6%,三类及省级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600元,其他城市每平方米480) 2.对拆除补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因地质条件复杂、拆除面积小等原因难以补建的,经县级以上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可不予补建的,经县级以上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可不予补建,但应按补建人防工程面积缴纳易地建设费,其收费按新建民用建筑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标准收取,并由分房主管部门统一安排易地建设。 3.逐步建立完善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的动态管理制度。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将根据人防工程建设成本及价格因素变化情况,适时调整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布。各地也要及时反馈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以便进一步完善收费管理政策。 4.本通知下发后,各收费单位应及时到统计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亮证收费,自觉接受价格、财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5.凡以前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收费范围和标准,以本通知为准。陕西省物价局 陕西省财政厅二四年六月十六日专心-专注-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