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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股票简称: 新通联股票简称: 新通联 股票代码:股票代码: 603022603022 上海新通联包装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Shanghai Xintonglian Packaging Co., Ltd. (上海市宝山区罗东路上海市宝山区罗东路 15551555 号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1 号华贸中心号华贸中心 1 号写字楼号写字楼 22 层层)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1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15 年 5 月 18 日在上海证券
2、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2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
3、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一、主要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曹文洁、股东曹立峰和文洁投资分别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指复权后的价格,下同)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企业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六个月。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
4、主观原因而放弃履行此承诺。 本人/企业所持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在上述锁定期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本人/企业若在该期间内以低于发行价的价格减持本人/企业所持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减持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本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主观原因而放弃履行此承诺。 (二)公司股东磐石投资和纪源科星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3 (三)公司董事长曹文洁还承诺:在上述承诺期限届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
5、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如本人离职,离职后半年内不直接或间接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份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 二、持股二、持股 5%以上的股东关于未来减持股份的承诺以上的股东关于未来减持股份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曹文洁承诺: “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 每年减持的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如本人离职,离职后半年内不直接或间接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份
6、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 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 除息的, 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大宗交易方式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交易方式。 本人在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前,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上交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若本人未按照上述承诺减持股份,则该次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曹立峰、文洁投资承诺:“
7、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的前提下,本人/企业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计划减持 10%-100%的股份,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交易方式。本人/企业在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前, 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并按照上交所的规则及时、 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若本人/企业未按照上述承诺减持股份,则该次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
8、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企业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4 (三)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磐石投资、纪源科星承诺:“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的前提下, 本企业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计划减持 30%-100%的股份,减持价格为届时市场价格,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交易方式。本企业在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前,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上交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若本企业未按照上述承诺减持股份,则该次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致使投资者在证券
9、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三、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股价的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承诺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制定了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并出具了相关承诺,具体情况如下: (一)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一)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当出现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20个交易日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的情形时(
10、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则应启动预案规定的稳定公司股价措施。 (二)稳定股价措(二)稳定股价措施的责任主体施的责任主体 预案中应采取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责任主体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公司的董事(不包含独立董事,下同)和高级管理人员。 预案中应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系指在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成就时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若公司新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将要求该等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公司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11、5 (三)稳定股价措施的内容和实施原则(三)稳定股价措施的内容和实施原则 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主要包括: (1)由公司回购公司股票; (2)由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3)由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4)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通过的其他稳定股价的措施。 上述措施可单独或合并采用。其中,相较于第三项措施,第一项和第二项措施应优先适用。 (四)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内容(四)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内容 1、公司回购公司股票 公司将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不影响公司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实施以下具体股价稳定措施: 当有关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成就时, 公司应在 3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稳定股
12、价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实施方案将在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成就时,公司依法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做出股份回购决议后公告。 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上交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 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但如果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前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 (不包括公司实施稳定股
13、价措施期间及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公告日后开始计算的连续 20 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公司将继续按照预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1)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上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6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20%;(2)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5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公司如拟新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
14、司将在聘任其的同时要求其出具将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稳定公司股价承诺的承诺函。 2、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公司控股股东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不影响公司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实施以下具体股价稳定措施: 当有关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成就时, 公司控股股东应在 3 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依法履行所需的审批手续, 在获得批准后的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 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增持股份的计划。 在公司披露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 3 个交易日后, 将按照方案开始实施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
15、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 (不包括其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自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由公司公告日后开始计算的连续 20 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控股股东将继续按照预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1)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 20%,和(2)单一年度其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不超过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5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下一年度触发股价稳定措施时
16、, 以前年度已经用于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额不再计入累计现金分红金额。如公司在上述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触发后启动了股价稳定措施,控股股东可选择与公司同时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或在公司措施实施完毕 (以公司公告的实施完毕日为准) 后其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再行启动上述措施。如公司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后其股票收盘价已不再符合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控股股东可不再继续实施上述股价稳定措施。 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7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不影响公司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实施以下具体股价稳定措
17、施: 当公司出现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的情形时,如公司、控股股东均已采取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后,公司股票收盘价仍低于其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将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份以稳定公司股价。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公司股份的计划,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披露其买入公司股份计划的 3 个交易日后,开始实施买入公司股份的计划; 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份的, 买入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但如果公司披露其买入计划后 3 个交易日内其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其可不再实施上述买入公司股份计划; 若某一
18、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 (不包括其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自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由公司公告日后开始计算的连续 20 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其将继续按照预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1)单次用于购买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 20%,和(2)单一年度用以稳定股价所动用的资金应不超过其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 5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
19、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在预案规定的期间内,若公司新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将要求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公司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五)稳定股价方案的终止情形(五)稳定股价方案的终止情形 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 90 日内,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8 公司净资产
20、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2、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六)未履行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约束措施(六)未履行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约束措施 若公司董事会制订的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涉及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如控股股东未能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则公司有权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 90 日届满后将对控股股东的现金分红予以扣留,直至其履行增持义务。 若公司董事会制订的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涉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则公司有权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 90 日届满后将对其从公司领取的收入予以扣留
21、,直至其履行增持义务。 四、四、发行人、控股股东及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招股说明书发行人、控股股东及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招股说明书真实性的承诺真实性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一)发行人承诺 公司承诺:“本公司为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的招股说明书如果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中国证监会对本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本公司将启动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的程序, 本公司将按届时二级市场交易价格和发行价格的孰高价格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投资人因本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
22、重大遗漏而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自赔偿责任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制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曹文洁承诺:“一、公司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的招股说明书如果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中国证监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 本人将按届时二级市场交易价格和发行价格的孰高价格回购首次公开发行时转让的限售股股份。 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9 若本人未在前述时间内依法购回首次公开发行时转让的限售股股份, 自
23、中国证监会对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后第三十一日至购回股份的相关承诺履行完毕期间, 本人将不得行使投票表决权,并不得领取在上述期间所获得的公司分红。 二、公司为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的招股说明书如果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中国证监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 公司将启动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的程序, 公司将按届时二级市场交易价格和发行价格的孰高价格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若公司未在前述规定期间启动股份回购程序,本人将积极督促公司履行承诺;若未督促, 自中国证监会对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后第三十一
24、日至其回购股份的相关承诺履行完毕期间,本人将不得行使投票表决权,并不得领取在上述期间所获得的公司分红。 投资人因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自赔偿责任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公司和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若本人未依法予以赔偿, 自上述赔偿责任成立之日后第三十一日至本人依法赔偿损失的相关承诺履行完毕期间,本人将不得行使投票表决权,并不得领取在上述期间所获得的公司分红;若公司未依法予以赔偿,本人将积极督促其履行承诺;若未督促,自上述赔偿责任成立之日后第三十一日至公司依法赔偿损失的相关承诺履行完毕期间, 本人将不得行使投票表决权,并不得领取在上述期
25、间所获得的公司分红。”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三)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投资人因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自赔偿责任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若本人未依法予以赔偿, 自上述赔偿责任成立之日后第三十一日至本人依法赔偿损失的相关承诺履行完毕期间,本人将不得在公司领取薪酬。若持有公司股份,在上述期间不得转让;如在上述期间转让股份,转让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10 五、本次发行相五、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关于申报材料
26、的承诺关中介机构关于申报材料的承诺 保荐机构承诺: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若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按照司法程序履行相关义务。” 发行人律师承诺: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按照司法程序履行相关义务。” 申报会计师承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上海新通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因本所为上海新通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27、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无过错的除外。” 六、最近一期财务会计信息 本公司 2015 年第一季度未经审计的主要会计数据如下: 单位:元 项目项目 2015年年3月月31日日 2014年年12月月31日日 资产总计 444,184,760.57 467,197,644.65 负债合计 162,704,365.70 194,639,245.75 所有者权益合计 281,480,394.87 272,558,398.90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 281,480,394.87 272,558,398.90 项目项目 20
28、15年年1-3月月 2014年年1-3月月 营业收入 118,654,844.77 108,659,436.66 营业成本 86,861,188.22 78,297,254.13 营业利润 13,126,468.37 17,668,817.18 利润总额 13,175,186.87 17,515,391.93 净利润 8,921,995.97 12,572,987.34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8,921,995.97 12,572,987.34 项目项目 2015年年1-3月月 2014年年1-3月月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23,952,386.06 -10,185,857.44
29、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8,734,661.05 -13,598,845.35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4,861,358.24 3,846,862.41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27,815,072.64 -19,912,891.59 2015 年第一季度,公司经营情况正常,业务良性发展,未发生重大变化或导致公司业绩异常波动的重大因素。相关情况公司已经在招股说明书中做出提示。 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11 2015 年 4 月 28 日的董事会决议通过了 2015 年第一季度报告,预估到 6 月份,相关财务数据无重大变化,公司上市后不再另行披露 2015 年第
30、一季度报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如无特别说明, 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释义相同。 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12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股票发行的核准部门和文号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717
31、号核准。 (三)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文件的文号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 187 号文批准。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15 年 5 月 18 日 (三)股票简称:新通联 (四)股票代码:603022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8,000.00 万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2,000.00 万股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2,000.00 万股 (八)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九)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参见本上市公
32、告书之“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13 (十)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十一)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二)上市保荐机构: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14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注册中文名称: 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Shanghai Xintonglian Packaging Co., Ltd. 注册资本: 8,000 万元(本次发行后) 法定代表人: 曹文洁 成立日期: 1999 年
33、7 月 27 日 经营范围: 包装印刷,纸包装制品、木包装制品的生产、批发与零售,木材的批发与零售,塑料制品的批发与零售,包装服务专业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包装服务,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企业经营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件经营)。 住所: 上海市宝山区罗东路 1555 号(2 号南部厂房) 所属行业 C22 邮政编码: 200072 联系电话: 02136535008 传真号码: 02136531001 互联网网址: http:/ 电子信箱: 董事会秘书 徐宏菁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以及持股情况如下: 姓名姓名 职职务务 任期起止日期任期起止日期
34、持有公司股份的数持有公司股份的数量(万股)量(万股) 曹文洁 董事长、总经理 2014 年 8 月至 2017 年 8 月 4,703.40 盛永跃 董事、副总经理 2014 年 8 月至 2017 年 8 月 无 臧文君 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2014 年 8 月至 2017 年 8 月 无 王佳芬 董事 2014 年 8 月至 2017 年 8 月 无 王力群 董事 2014 年 8 月至 2017 年 8 月 无 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15 金 炯 董事 2014 年 8 月至 2017 年 8 月 无 刘 桢 独立董事 2014 年 8 月至 2017 年 8 月
35、 无 刘 斌 独立董事 2014 年 8 月至 2017 年 8 月 无 沈岳青 独立董事 2014 年 8 月至 2017 年 8 月 无 徐国祥 监事会主席 2014 年 8 月至 2017 年 8 月 无 金淑娟 监事 2014 年 8 月至 2017 年 8 月 无 徐宏菁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2014 年 8 月至 2017 年 8 月 无 程兆良 副总经理 2014 年 8 月至 2017 年 8 月 无 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 6,000 万股,其中,曹文洁直接持有 4,703.40 万股,占公司发行前股份的 78.39%,同时曹文洁控股的文洁投资
36、持有公司发行前股份的 5%,曹文洁直接和间接控制公司合计 83.39%的股份,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三、股东情况 (一)本次 A 股发行前后股本情况 本次发行并实施国有股转持前后本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单位:万股 股东名称股东名称 发行前发行前 发行后发行后 持股数量持股数量 (万股)(万股) 持股比例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持股数量 (万股)(万股) 持股比例持股比例 (%) 锁定期限制锁定期限制 一、有限售条件一、有限售条件A股流通股股流通股 曹文洁 4703.4 78.39 4703.4 58.79 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曹立峰 396.6 6.61
37、396.6 4.96 苏州纪源科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00 5 300 3.75 上海磐石宝荣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00 5 300 3.75 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16 上海文洁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00 5 300 3.75 合计合计 6000 100 6000 75 二、无限售条件二、无限售条件A股流通股股流通股 社会公众股 0 0 2000 25 合计合计 0 0 2000 25 总合计总合计 6000 100 8000 100 (二)本次发行后上市前的股东情况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股东户数为 18135 户。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前十大股东情况
38、如下: 序序号号 股东名称股东名称 发行后发行后 持有股份数量持有股份数量 持股比例持股比例% 1 曹文洁 47034000 58.79 2 曹立峰 3966000 4.96 3 苏州纪源科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00000 3.75 4 上海磐石宝荣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00000 3.75 5 上海文洁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00000 3.75 6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信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5582 0.02 7 第七大股东为并列股东,详见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网下发行结果及网上中签率公告中,获配股份数量为 15,492
39、 股的 70 位投资者,持股比例均为 0.02% 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17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2,000.00 万股(无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14.31 元/股 (三)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 (四)发行方式: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 (五)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 28,620.00 万元。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15 年 5 月 11 日出具了天健验(2015)2-21 号验资报告。 (
40、六)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 3,316.60 万元,费用明细如下: 序号 项目 金额注 1 承销保荐费 2,306.60万元 2 审计费用 400万元 3 律师费用 150万元 4 与本次发行相关的信息披露费 380万元 5 发行手续费用 80万元 合计合计 3,316.60万元万元 注:本次首次公开发行不涉及老股转让,因此发行费用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每股发行费用为 1.66 元。 (七)募集资金净额:25,303.40 万元 (八)发行后每股净资产:3.41 元(根据本次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权益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其中,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权益按本公司 20
41、14 年 12 月31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权益和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计算) (九)发行后每股收益:0.62 元(按照 2014 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18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中已披露 2014 年 12 月 31 日的资产负债表、2014 年的利润表及现金流量表,上述数据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天健审(2015)2-135 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本上市公告书中不需再次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公司 2015 年第一季度未经审计的
42、合并财务报表主要数据如下: 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项目项目 2015年年3月月31日日 2014年年12月月31日日 流动资产 253,636,410.97 274,940,527.33 非流动资产 190,548,349.60 192,257,117.32 资产总计 444,184,760.57 467,197,644.65 流动负债 158,200,725.95 189,692,540.26 非流动负债 4,503,639.75 4,946,705.49 负债合计 162,704,365.70 194,639,245.75 所有者权益合计 281,480,394.87 2
43、72,558,398.90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 281,480,394.87 272,558,398.90 合并利润表合并利润表 单位:元 项目项目 2015年年1-3月月 2014年年1-3月月 营业收入 118,654,844.77 108,659,436.66 营业成本 86,861,188.22 78,297,254.13 营业利润 13,126,468.37 17,668,817.18 利润总额 13,175,186.87 17,515,391.93 净利润 8,921,995.97 12,572,987.34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8,921,995.97 12,57
44、2,987.34 合并现金流量表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项目项目 2015年年1-3月月 2014年年1-3月月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23,952,386.06 -10,185,857.44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8,734,661.05 -13,598,845.35 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19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4,861,358.24 3,846,862.41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27,815,072.64 -19,912,891.59 公司 2015 年 1-3 月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指标及净资产收益率指标如下: 项目项目 2015
45、年年1-3月月 2014年年1-3月月 每股收益(元/股) 0.15 0.21 每股净资产(元/股) 4.69 4.00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3.22% 5.39%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净资产收益率 3.21% 5.45% 2015 年第一季度,公司经营情况正常,业务良性发展,未发生重大变化或导致公司业绩异常波动的重大不利因素。相关情况公司已经在招股说明书中做出提示。 公司上市后不再另行披露 2015 年第一季度报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20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客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
46、金管理办法,本公司将在公开发行新股的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周浦支行、交通银行共康支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目前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已出具承诺:在此协议签订前,未经保荐机构书面同意,将不接受公司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资金的申请。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 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的进展情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或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除与正常业务经营相关的采购、销售、借款等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对本公司的资产、负
47、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与关联方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 (五)本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主要内容; (十三)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21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48、):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侯巍 保荐代表人:田文涛、毛传武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1 号华贸中心 1 号写字楼 22 层 电话:(010)59026721 传真:(010)59026670 联系人:田文涛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申请其 A 股股票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行人 A 股股票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同意推荐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A 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22 此页无正文,为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之签署页 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23 此页无正文,为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之签署页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