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凤鸣: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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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股票简称:新凤鸣 股票代码:603225 新凤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凤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Xinfengming Group Co.,Ltd 浙江省桐乡市洲泉工业区德胜路888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上市公告公告书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4室) 2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17 年 4 月 1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3 第一节 重要声明

2、与提示 新凤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新凤鸣”、 “本公司”或“发行人”、“公司”) 及全体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 )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

3、交易。 一、本次发行后公司股利分配政策一、本次发行后公司股利分配政策 本次发行后,公司股利分配政策的重要内容有: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在公司盈利、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中长期发展战略需要的前提下,公司优先选择现金分红方式,并保持现金分红政策的一致性、合理性和稳定性,保证现金分红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当年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公司上市后至少每三年重新审订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可根据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修改, 调整

4、股东回报计划。利润分配政策的修改及股东回报计划的调整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为:公司在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以后, 计划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三年累计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每年现金分红不低于当期利润分配总额的20%;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并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摊薄等因素的情况下,公司可以另行 4 增加股票股利分配和公积金转增。 关于本次发行后公司股利分配政策的内容详见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第十四节 股利分配政策”。 虽然公司

5、合并财务报表的盈利指标良好,并准确反映公司的盈利能力,但是利润分配能力直接取决于母公司个别财务报表中的可供分配利润。为确保公司股利分配政策的顺利实施,公司将通过子公司分红等方式保证公司对股东的现金分红能力。 二、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二、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庄奎龙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 公司股东恒聚投资、中聚投资、屈凤琪、吴林根、尚聚投资、吴新兰、诚聚投资、沈雪庆、朱树英、冯新卫、沈健彧、许纪忠

6、、杨剑飞、谢国强和柴炳华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 公司股东王新胜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 作为公司股东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庄奎龙、屈凤琪、吴林根、沈健彧、杨剑飞、沈雪庆、朱树英和许纪忠还承诺: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自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的公司股份; 任职期间拟买卖公司股票将根据相关规定提前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所持

7、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 将及时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 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进行减持的, 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 若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发生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价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情形,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 公司全体股东各自还承诺:“若违反上述承诺转让公司股份,所获收益全部 5 归公司所有。” 三、持股三、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意向及减持意向 本次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庄奎龙

8、、恒聚投资、中聚投资和屈凤琪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如下: 本人(公司)对于本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严格遵守已作出的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在限售期内,不出售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限售期满后两年内, 本人 (公司) 将根据自身需要及已作出的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时的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本人(公司)保证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减持公司的股份,并提前3个交易日公告。 四、稳定股价预案四、稳定股价预案 为

9、维护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后股票价格的稳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制定了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 。具体内容如下: (一)触发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一)触发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 36 个月内, 公司股票如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已经披露的最近一年的年度财务报表)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已经披露的最近一年的年度财务报表期末之后公司股票有除权除息事项的,每股净资产作相应调整)时,则触发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前述启动条件的监测。 自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公司应召开董事会会议制定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并

10、告知稳定预案履行义务人。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公司将采取以下部分或者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1、公司回购股票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6 (2)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1)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2

11、)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超过公司经审计的上一会计年度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20%; (4)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 30 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若连续 3个交易日收盘价超过每股净资产时, 公司董事会可以作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次增持金额不超过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取得现金分红(税后)的 20%;累计增持金额不超过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取得现金分红(税后)

12、的 50%; (3)公司董事会公告增持股份预案后 30 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若连续 3个交易日收盘价超过每股净资产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以终止增持公司股份。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下同) 、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有义务增持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金额不低于其个人上年度自公司领取的税后收入的 20%, 不高于其个人上年度自公司领取的税后收入的 50%; (3)公司

13、董事会公告增持股份预案后 30 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若连续 3个交易日收盘价超过每股净资产时, 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终止增持公司股份; (4)公司在未来聘任新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 7 保证其履行公司制定的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中的义务。 (三)约束措施(三)约束措施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上述稳定股价义务,则公司应将该年度及以后年度应付控股股东的现金分红款项予以暂扣, 直至其按承

14、诺采取相应的增持措施并实施完毕为止。 3、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上述稳定股价义务,则公司可将其个人的薪酬予以暂扣,其按承诺采取相应的增持措施并实施完毕为止。 五、五、发行人及其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关于申请文件真实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准确、完整的、完整的承诺承诺及及约束约束措施措施 (一)公司承诺(一)公司承诺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董事会将在证券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五个工作日内, 制订股份回购方案

15、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的股份包括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 息调整),回购价格为届时二级市场交易价格与发行价格的孰高者。 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如本公司未能履行上述公开承诺, 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能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并按中国证监会及有关司法机关认定的实际损失向投资者进行赔偿。 (二)控股股东承诺(二)控

16、股股东承诺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在证券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五个工作日内, 督促公司依法回购首 8 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若公司股票有派息、 送股、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的股份包括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购回价格为届时二级市场交易价格与发行价格的孰高者。 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如本人未能履行上述公开承诺, 本人

17、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能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并无条件授权公司暂扣本人应领取的薪酬和分红,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承诺履行完毕或赔偿措施实施完毕时为止。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如本人未能履行上述公开承诺, 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能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并无条件授权公司暂扣本人应领取的薪酬和分红,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18、将不得转让,直至承诺履行完毕或赔偿措施实施完毕时为止。 (四)中介机构承诺(四)中介机构承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承诺: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律师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和评估机构中铭国际资产评估(北京)有限责任公司评估承诺:因本公司/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申报会计师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因本所为新凤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9、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本所 9 没有过错的除外。 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的承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的承诺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

20、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未来推出股权激励计划,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七七、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安排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安排 经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首次公开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八八、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经营状况、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经营状况 公司预计 2017 年 1-3 月营业收入及利润 (未经申报会计师审核) 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项目 2017 年年

21、1-3 月月 (未经审计)(未经审计) 变动幅度变动幅度 (%) 2016 年年 1-3 月月 (未经审计)(未经审计) 营业收入 430,000.00-550,000.00 31.18-67.79 327,795.23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20,000.00-28,000.00 155.51-257.71 7,827.60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 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19,000.00-27,000.00 153.58-260.35 7,492.71 2017 年以来,涤纶长丝市场景气度有所波动,但总体处于较高水平。公司预计 2017 年 1-3 月经营情况良好。 九九、其他说明

22、事项、其他说明事项 本次发行不涉及老股转让情形。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10 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本上市公告书中若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与合计数在尾数上存在差异,这些差异是由四舍五入造成的。 11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上

23、市的基本情况。 (二)股票发行的核准部门和文号(二)股票发行的核准部门和文号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396 号”文核准。 (三)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文件的文号(三)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文件的文号 公司 A 股股票上市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1797 号”文批准。 公司发行的 A 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简称“新凤鸣”,股票 代码“603225”。本次网上网下公开发行的合计 7,730 万股股票将于 2017 年 4 月 18 日起上市交易。 二、股票上市情况二、股票上市情况 (一)上市地点:上海

24、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17 年 4 月 18 日 (三)股票简称:新凤鸣 (四)股票代码:603225 (五)本次发行完成后总股本:60,200 万股 (六)本次 A 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7,730 万股,均为新股发行,无老股转让。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本次发行中网上及网下申购发行的 7,730 万股股份无流通限制和锁定安排,自 2017 年 4 月 18 日起上市交易。 (八)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 12 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九)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25、(十)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十一)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二)上市保荐机构: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13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一、发行人基本发行人基本情况情况 1、中文名称: 新凤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英文名称: Xinfengming Group Co.,Ltd. 3、发行前注册资本:52,470 万元 4、法定代表人: 庄奎龙 5、成立日期: 2000 年 2 月 22 日 6、住所: 浙江省桐乡市洲泉工业区德胜路 888 号 7、邮政编码: 314513 8、公司电

26、话: 0573-88519631 9、公司传真: 0573-88519639 10、互联网网址: 11、电子邮箱: 12、所属行业: 化学纤维制造业 13、营业范围: 化纤、废丝再生造粒、化纤织物、包装用品(不包括 印刷)的生产、销售;经营进出口业务;实业投资; 资产管理;房屋租赁;理财咨询服务。 14、主营业务: 民用涤纶长丝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15、董事会秘书: 杨剑飞 16、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序号 姓名 公司职务 任职起止日期 1 庄奎龙 董事长、总裁 2014 年 8 月-2017 年 8 月 2 屈凤琪 董事 2014 年 8 月-2017 年 8 月 3 吴林根

27、董事 2014 年 8 月-2017 年 8 月 4 沈健彧 董事、副总裁 2014 年 8 月-2017 年 8 月 5 杨剑飞 董事、董事会秘书 2014 年 8 月-2017 年 8 月 6 杨振武 独立董事 2014 年 8 月-2017 年 8 月 7 潘煜双 独立董事 2014 年 8 月-2017 年 8 月 8 戴礼兴 独立董事 2016 年 3 月-2017 年 8 月 14 9 沈雪庆 监事会主席 2014 年 8 月-2017 年 8 月 10 朱树英 监事 2014 年 8 月-2017 年 8 月 11 朱志华 职工监事 2014 年 8 月-2017 年 8 月 1

28、2 朱根新 副总裁 2014 年 8 月-2017 年 8 月 13 庄耀中 副总裁 2015 年 12 月-2017 年 8 月 14 赵春财 副总裁 2016 年 6 月-2017 年 8 月 15 许纪忠 副总裁 2016 年 6 月-2017 年 8 月 16 高强 财务负责人 2014 年 8 月-2017 年 8 月 17、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债券情况 (1)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票情况 本次公开发行前,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票情况如下: 序号序号 姓名姓名 持股持股数量数量(万股)(万股) 持股持股比例比例(%) 1

29、庄奎龙 16,157.5755 30.79 2 屈凤琪 5,189.6295 9.89 3 吴林根 2,082.7125 3.97 4 沈雪庆 612.5625 1.17 5 朱树英 612.5625 1.17 6 沈健彧 588.0600 1.12 7 许纪忠 588.0600 1.12 8 杨剑飞 563.5575 1.07 合计合计 26,394.7200 50.30 (2)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间接持有本公司股票情况 本次公开发行前,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通过恒聚投资、中聚投资、尚聚投资和诚聚投资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具体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序号 姓名姓名 持股持股数量数量(万

30、股)(万股) 持股持股比例比例(%) 1 恒聚投资 12,025.2000 22.92 2 中聚投资 7,840.8000 14.94 3 尚聚投资 1,821.6000 3.47 4 诚聚投资 873.4000 1.66 合计合计 22,561.0000 42.99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恒聚投资股 15 权的情况如下: 序号序号 姓名姓名 出资额出资额(万元万元) 持股持股比例比例(%) 1 庄奎龙 962.13750 35.21 2 吴林根 473.34375 17.32 3 沈雪庆 139.21875 5.09 4 朱树英 139.21875 5.09

31、 5 沈健彧 133.65000 4.89 6 许纪忠 133.65000 4.89 7 杨剑飞 128.08125 4.69 合计合计 2,109.30000 77.18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中聚投资股权的情况如下: 序号序号 姓名姓名 出资额(万元)出资额(万元) 持股持股比例比例(%) 1 庄奎龙 82.5000 16.50 2 朱根新 28.5000 5.70 3 朱志华 17.5000 3.50 4 赵春财 13.0000 2.60 合计合计 141.5000 28.30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尚聚投资股权的情况如

32、下: 序号序号 姓名姓名 出资额(万元)出资额(万元) 持股持股比例比例(%) 1 庄耀中 244.35 21.860 2 高 强 24.30 2.174 合计合计 268.65 24.034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诚聚投资股权的情况如下: 序号序号 姓名姓名 出资额(万元)出资额(万元) 持股持股比例比例(%) 1 庄耀中 23.60 2.015 (3)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债券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 公司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持有公司债券。 二、控股二、控股股东股东及实际及实际控制人情况控制人情况 16 公司控股股东为庄奎龙,公司

33、实际控制人为庄奎龙、屈凤琪和庄耀中。本次公开发行前,庄奎龙直接持有公司 30.79%的股份,并通过恒聚投资、中聚投资间接控制公司 37.86%的股份;屈凤琪为庄奎龙妻子,直接持有公司 9.89%的股份; 庄耀中为庄奎龙与屈凤琪之子, 通过尚聚投资、 诚聚投资间接控制公司 5.13%的股份。 庄奎龙先生,1962 年出生,身份证号码为 33042519620615*,住所为浙江省桐乡市梧桐街道*,大专学历,高级经济师。曾被授予“全国纺织工业劳动模范” 、 “全国乡镇企业家” 、 “浙江省劳动模范”称号,曾被评为“浙江省优秀企业家” 。现任公司董事长、总裁。 屈凤琪女士,1963 年出生,身份证号

34、码为 33042519631225*,住所为浙江省桐乡市梧桐街道*,大专学历。现任公司董事。 庄耀中先生,1987 年出生,身份证号码为 33048319870319*,住所为浙江省桐乡市梧桐街道*,本科学历。现任公司副总裁。 三三、股东情况、股东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情况(一)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情况 类别类别 股东名称股东名称或姓名或姓名 发行前股本结构发行前股本结构 发行后股本结构发行后股本结构 持股数(万股)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持股比例(% %) 持股数(万股)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持股比例(% %) 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庄奎龙 16,157.5755 30.79 16,

35、157.5755 26.84 恒聚投资 12,025.2000 22.92 12,025.2000 19.98 中聚投资 7,840.8000 14.94 7,840.8000 13.02 屈凤琪 5,189.6295 9.89 5,189.6295 8.62 吴林根 2,082.7125 3.97 2,082.7125 3.46 尚聚投资 1,821.6000 3.47 1,821.6000 3.03 吴新兰 1,225.1250 2.34 1,225.1250 2.04 诚聚投资 873.4000 1.66 873.4000 1.45 王新胜 770.0000 1.47 770.0000

36、1.28 沈雪庆 612.5625 1.17 612.5625 1.02 朱树英 612.5625 1.17 612.5625 1.02 冯新卫 612.5625 1.17 612.5625 1.02 沈健彧 588.0600 1.12 588.0600 0.98 许纪忠 588.0600 1.12 588.0600 0.98 17 类别类别 股东名称股东名称或姓名或姓名 发行前股本结构发行前股本结构 发行后股本结构发行后股本结构 持股数(万股)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持股比例(% %) 持股数(万股)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持股比例(% %) 杨剑飞 563.5575 1.07 563.

37、5575 0.94 谢国强 539.0550 1.03 539.0550 0.90 柴炳华 367.5375 0.70 367.5375 0.61 本次发行的股份 7,730.0000 12.84 合计合计 52,470.0000 100.00 60,200.0000 100.00 (二)本次发行后前十大(二)本次发行后前十大A股股东持股情况股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公开发行后,发行人上市前的股东户数为69,080户,其中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序号 股东姓名股东姓名 持股数量(万股)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持股比例(%) 1 庄奎龙 16,157.5755 26.84 2 恒聚投资 1

38、2,025.2000 19.98 3 中聚投资 7,840.8000 13.02 4 屈凤琪 5,189.6295 8.62 5 吴林根 2,082.7125 3.46 6 尚聚投资 1,821.6000 3.03 7 吴新兰 1,225.1250 2.04 8 诚聚投资 873.4000 1.45 9 王新胜 770.0000 1.28 10 沈雪庆 612.5625 1.02 10 朱树英 612.5625 1.02 10 冯新卫 612.5625 1.02 合计合计 49,823.7300 82.76 数据来源: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18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一、发行发行数量

39、数量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按市值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股票数量为773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10%; 网上按市值申购定价发行股票数量为6,957万股, 占本次发行总量的90%。本次主承销商合计包销160,001股,包销比例为0.21%。 二、发行价格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26.68元/股。 三三、每股每股面值面值 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四、发行市盈率四、发行市盈率 本次发行市盈率为22.99倍。 五、五、发行方式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按市值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六六、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

40、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206,236.4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97,000.00万元。天健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17年4月13日出具了天健验201791号验资报告。 七七、发行费用发行费用 1、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9,236.40万元,包括:承销费及保荐费用7,576.40万元,审计及验资费用900.00万元,律师费260.00万元,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及发行手续费500.00万元。 2、每股发行费用为1.19元/股(发行费用除以发行股数)。 八八、募集资金、募集资金净额净额

41、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197,000.00万元。 九九、发行后每股净资产、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8.44元(按2016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 19 股东权益加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十、发行后每股收益、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1.1604元(按照2016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孰低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20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本公司聘请天健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审计了本公司合并及母公司财务报表,包括截至2014年12月31日、2015年12月31日、2016年12月31日的合并

42、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14年度、2015年度、2016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天健审2017188号)。 相关财务会计信息已在公告的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详细披露, 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第十节 财务会计信息”和“第十一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内容。本上市公告书中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财务报告截止日后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经营情况稳定,主要经营模式、 经营规模等未发生重大变化, 亦未出现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公司基于20

43、17年已完成销售情况、成本费用支出情况、非经常性损益发生情况、涤纶长丝市场价格、原材料PTA以及MEG市场价格,公司预计2017年1-3月实现营业收入430,000.00万元至550,000.00万元,较2016年1-3月营业收入同比增长31.18%至67.79%;预计2017年1-3月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20,000.00万元至28,000.00万元,较2016年1-3月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同比增长155.51%至257.71%;预计2017年1-3月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19,000.00万元至27,000.00万元,较2016年1-3月扣除非经常

44、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同比增长153.58%至260.35%。2017年以来,涤纶长丝市场景气度有所波动,但总体处于较高水平。公司预计2017年1-3月经营情况良好。 21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安排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 的相关要求, 发行人将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本次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已出具承诺: 在与各方签订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前,如未获得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书面同意

45、, 本银行将不接受新凤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支出募集资金的申请。 二二、其他事项、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 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本公司接受或提供的产品及服务价格未发生重大变化; (四)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五)本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转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46、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2017年3月27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户监管账户的议案 ;根据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2017年4月14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市后生效的公司章程;除上述事项外,本公司未召开其他股东大会、董事会或监事会会议; 22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23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一、上市保荐上市保荐机构

47、机构基本基本情况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薛军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4室 联系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常熟路239号 联系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54047982 保荐代表人:金碧霞、尹永君 联系人:尹永君 二二、上市保荐机构、上市保荐机构的的推荐意见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认为, 发行人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 上市保荐机构同意推荐新凤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以下无正文) 24 (本页无正文, 为 新凤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新凤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25 (本页无正文, 为 新凤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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