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doc

上传人:Wo****Z 文档编号:16882536 上传时间:2022-05-19 格式:DOC 页数:4 大小:13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doc_第1页
第1页 / 共4页
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doc_第2页
第2页 / 共4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doc(4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号)现发布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一九八九年十月五日第一条为加强对临时工的管理适应经济发展和搞活企业的需要保障临时工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民所有制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招用的临时工是指使用期限不超过一年的临时性、季节性用工。 第三条企业招用临时工应当由企业与临时工本人签订劳动合同并由企业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合同期限届满时必须终止合同。劳动合同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四条企业需要临时工原则上在城镇招用;确需从农村招用时应报经

2、设区的市或相当于设区的市一级的劳动行政部门批准。从农村招用的临时工不转户口和粮食关系。 第五条临时工的工资待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合同制工人同工种同岗位的工资收入作原则规定。具体标准由用人企业与临时工本人协商确定并在劳动合同中予以规定。 第六条临时工在企业工作期间因工死亡的其待遇与合同制工人相同。临时工在企业工作期间因工负伤的其医疗期间的待遇与合同制工人相同。医疗终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其伤残程度。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由合同制工人同等对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在合同期内企业应当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合同期满根据其伤残程度由企业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具体办法办理。 第七条临时工

3、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工医疗期限按其在本企业工作时间确定最长不超过三个。在医疗期内其医疗待遇应当与合同制工人同等对待。伤病假期间由企业酌情发给生活补助费。伤病痊愈但不能继续从事原工作或病疗期满尚未痊愈的应予解除劳动合同。对使用期限在半年以上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由企业发给一次性医疗补助费;对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由企业发给丧葬补助费并一次发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前款费用的发放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低于国家有关合同制工人的标准确定。 第八条企业招用临时工从城镇招用的应当实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保险基金的缴纳标准和支付、管理办法可比照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办理。 第九条临时工必

4、须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后方可上岗从事起重工、电工、焊工、司炉工等特种工种作业的还需进行培训并考核合格。有毒有害和危险性较大的作业场所必须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后方可招用临时工。 企业招用临时工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 第十条临时工在企业工作期间由所在企业负责管理。解除劳动合同后来自农村的应当返回农村;来自城镇的由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待业登记并负责管理。 第十一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规定的执行。违反本规定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经济处罚或者提请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在履行劳动合同中发生劳动争议时按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招用临时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送劳动本部备案。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六五年三月十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改进对临时工的使用和管理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第 4 页 共 4 页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教育专区 > 高考资料

本站为文档C TO C交易模式,本站只提供存储空间、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淘文阁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客服QQ:136780468 微信:18945177775 电话:18904686070

工信部备案号:黑ICP备15003705号© 2020-2023 www.taowenge.com 淘文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