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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_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送审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保证政府投资工程质量控制工程造价避免投资浪费防范投资腐败风险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使用市、区(县)两级财政预算资金本级政府配置公共资源置换资金、专项资金和基金(如土地出让金、价调基金等)等财政资金本级政府投融资平台融资资金等政府性资
2、金安排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包括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转贷、贴息等政府性资金直接支付的建设项目政府公共资源折价置换、政府债券等间接支付的建设项目。 中央和省政府投资的项目按照中央和省有关规定执行中央和省没有规定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使用政府性资金或政府公共资源折价回购的BT建设项目、EPC总承包建设项目BT投资主体和EPC总承包主体按照招投标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招标确定其余事项执行本办法规定。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安排范围限于市委、市政府确定的交通和水利重大基础设施、公益性社会事业和民生保障事业、市政公共基础设施、重大产业发展公共设施等非经营性或不具有经营效益、不能通过市场
3、解决建设资金的公益性和公共性项目凡是可以通过市场解决建设资金的项目原则上不安排政府投资。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遵循决策科学透明、投资控制合理、建设管理规范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建设资金来源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市、区(县)分级管理市负责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和跨区(县)行政区域的区(县)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区(县)负责不跨区(县)行政区域的区(县)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 第七条 发展改革部门是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和计划的编制、审批、综合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 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财政资金使用、审批管理程序、建设管理制度等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监督
4、、检查和管理。各级国土、环保、住建、规划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涉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公共环境的相关专项事项进行审批、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程序包括审批、建设管理、竣工验收与后评价等阶段。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严格实行项目建设单位责任制、合同管理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工程质量终生负责制五项管理制度。 第二章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纳入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管理。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本级党委、政府的战略安排部署结合本级政府财力及融资能力每年10月底前编制下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提
5、出下年度政府投资总额及备选项目建议按程序报经本级党委、政府审定后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执行。 未列入当年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当年不安排政府性资金建设。个别重要项目因客观原因未列入当年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确需安排政府性资金建设的报经本级政府批准同意后可以先行组织实施到年中或年底纳入政府投资项目调整计划。 第十一条 政府年度投资应优先保证上年度结转本年度收尾和续建项目资金需要。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应依次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严格项目建议书投资匡算控制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控制初步设计概算
6、、初步设计概算控制施工图预算、施工图预算控制工程竣工决算管理程序。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研究机构编制编制文本和图件格式、内容和深度应当符合相关行业规范和标准要求。 技术方案简单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可以由项目业主单位或行业管理部门自行编制。 第十四条 列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或经本级政府批准同意建设的项目视为批准立项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只依次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初步设计。技术方案和工艺流程简单且工程总投资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项目可以直接编制项目工程实施方案报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 审批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
7、计应当聘请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或委托具有咨询评估资质的机构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提供的项目建设技术方案和工艺流程、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工程量、投资造价等进行论证评审或咨询评估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或咨询评估报告进行批复。 第十六条 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具备项目用地落实、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建设资金落实、节能水平符合国家和省规范要求、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可控、项目建设单位责任单位落实、以及其它必要的前置条件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项目建设单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申请文件和明确项目建设单位责任单位的文件; (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或
8、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三)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登记表)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四)项目的节能评估报告书或节能评估报告表、节能登记表; (五)建设项目风险评估报告; (六)项目建设单位的建设资金承诺函和银行贷款承诺函; (七)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建设的项目还需提_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规划选址意见; (八)根据项目类型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如消防、人防、移民、压覆矿、林地、地质灾害评估报告、防洪泄洪、航道、水土保持、水资源论证等审批或审查意见供电、供水协议建设资金来源证明文件等。 第十七条 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向投资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可
9、行性研究报告中应设立招标内容的专章并填写招标基本情况表。招标基本情况表应当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和材料采购等事项的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等内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通过专家评审或咨询机构评估、项目申报条件符合有关规定、报批要件资料齐全、具备建设条件的投资主管部门批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项目招标初步方案。 已经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在批复的有效期内因特殊原因未能开展下阶段工作的须在有效期结束前一个月内向原审批部门提交延期申请原审批部门根据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批准延期。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
10、应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正式用地审批。 第二十条 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建设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按照规定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规划许可。 第二十一条 项目规划许可的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等应当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一致。确因城乡规划调整等客观原因不能按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办理规划许可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报告项目审批部门并重新组织编制和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内容和核准的招标初步方案按照有关招标法律
11、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招标选择或直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和设计单位对项目建设场地进行地质勘察编制项目初步设计进一步细化明确各单项工程或者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设计方案准确计算单项工程量、主要材料和设备使用量、机械台班使用量、劳动工时使用量并根据国家和省规定的定额规范标准和市场价格水平编制项目投资概算投资概算应当包括工程费、其它费、预备费、建设期贷款利息等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因地质条件超过预期、城镇规划调整、政策变化等客观原因初步设计的 项目建设单位、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技术方案和工艺路径等按照批复的可行
12、性研究报告发生了重大变更的或者初步设计的投资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投资估算10%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报告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并重新组织编制和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调整批复。 第二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申报审批初步设计除提交申请文件外还应当提交初步设计文件文本、设计图件、投资概算表册、建设地点地质初勘报告并附列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投资主管部门受理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申请后应及时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专家或咨询评估机构对项目初步设计进行审查审核初步设计投资概算。专家审查或咨询评估完成并出具专家审查意见咨询评估意见后对符合条件的投资主管部门批准初步设计和概算。 第二
13、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需要多部门并联审批的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并联审批。 第三章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批复的项目建设单位责任单位应当按照项目建设涉及的专业属性组建项目建设管理机构、落实项目建设管理人员开设项目建设资金管理专户建立项目建设财务管理、工程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开展项目建设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严格的投资计划管理项目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经批准后由项目建设单位向投资主管部门提交投资计划申请由投资主管部门根据批复的项目工期和施工组织计划下达项目投资计划财政部门或政府投融资平台等政府性资金的出资人根据项目投资计划安排资金拨付。 第二十九
14、条 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经审批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编制施工图设计并按项目类别属性报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审查通过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颁发有关证照。 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施工图设计经审查批准后应当根据批准初步设计投资概算和施工图设计图件编制招标控制价报审计行政主管部门前置审计。 第三十一条 审计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控制价应当以批复的项目可行性报告文件、招标初步方案、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初步设计的投资概算表册等为依据。经审核的招标控制价超出概算的招标人应报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招标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以经核准的招标控制价为基
15、准招标选择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施工、监理、材料和设备供应单位分别按照各行业规范的合同范本签定建设工程合同落实项目建设管理责任和合同责任制度严格项目建设管理如实记录和保存项目工程施工、监理、材料和设备采购、财务处理等资料档案。 第三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和设备供应等招标后严禁再次转包和违规分包。项目建设中的设备采购符合政府采购规定的应纳入政府采购统一采购。 第三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施工图组织施工严禁无故更改设计施工。因不可抗力因素确需变更设计的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投资主管部门及相关专家等进行现场论证经原设计单位修改设计和施工图预算
16、报原批准部门审批通过后实施;施工图预算变更超过原批复概算10%由原批准部门审批通过后报政府批准实施;财政部门或政府投融资平台按批准的预算安排拨付资金。 第四章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及后评价第三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及建成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分别完成阶段验收、专项验收、完成项目竣工结算、工程审计、完成项目竣工决算、项目竣工初步验收、项目竣工验收。 阶段验收、专项验收和工程审计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项目整体竣工后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进行竣工初步验收根据验收情况出具初步验收鉴定书。 第三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项目参建单位对阶段验收、专项验收、竣工初步验收提出的整改
17、事项进行认真整改。 第三十七条 项目整体竣工经初步验收合格或者验收整改完成后应报请审计和财政部门进行项目完成工程审计编制项目竣工决算。 第三十八条 审计部门可以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阶段审计、定项审计或专项审计。审计过程中对发现的问题由审计部门出具审计意见书责令项目建设单位整改并书面告知财政部门或政府投融资平台由财政部门或政府投融资平台根据情况暂缓拔付工程款。 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建成后应编制项目竣工结算并向同级审计部门递交项目审计申报材料审计部门接到申请后对符合要求的政府投资项目列入审计计划由审计部门依法对该项目工程结算进行审计其审计结果作为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 第三十九条 项
18、目建设单位在工程结算审核后90日内将完整的竣工财务决算资料送审计部门经审计部门审核后根据审计结果调整会计科目核定建设成本调整会计报表后报送财政部门。经财政部门审批后项目建设单位以财政部门的决算批文作为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同时抄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完毕后仍有建设资金结余的须全部上交财政和政府投融资平台。未经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同意调整的工程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建设规模的投资财政部门及审计部门不予确认财政部门或政府投融资平台对缺口资金不予追加。 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未经批复之前负责项目建设原机构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不得调离。 第四十条 项目整体竣工
19、并达到下列条件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报请投资主管部门或原项目审批部门依法进行项目竣工验收: (一)项目已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建设完成经过试运行满足生产或使用要求; (二)环保、消防、人防、劳动安全、水保等设施已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投入使用; (三)已完成阶段验收、专项验收、工程质量验收备案、财务决算审核、工程审计等工作; (四)竣工验收档案资料已整理完备。 第四十一条 申请竣工验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二)项目各阶段批复文件、投资计划和资金下达文件; (三)项目阶段验收和专项验收意见及整改情况资料、工程质量验收备案或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工程财务决算及审核意见和工程审
20、计报告等; (四)竣工验收总结(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工程试运行)报告; (五)项目建设单位对竣工验收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承诺。 (六)项目竣工初步验收鉴定书和整改情况资料。 第四十二条 项目竣工验收申报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组织验收的部门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未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报材料满足条件的当即予以受理。 第四十三条 投资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竣工验收部门应在受理竣工验收申请后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进行项目竣工验收。竣工验收通过的印发项目竣工验收鉴定书。 第四十四条 竣工验收时项目建设单位应准备完整的建设档案资料备查包括: (
21、一) 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要求提供的资料; (二) 经批准的各阶段设计文件; (三) 项目招标投标情况、各项合同、工程监理、主要设备清单及项目竣工图件等资料; (四)建设单位的建设管理资料; (五)有关技术资料。 第四十五条 项目竣工验收鉴定书印发后项目建设单位和项目所有权归属单位应在3个月内完成项目移交投入使用办结项目固定资产登记。 第四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投入使用一定时间后应按照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暂行办法(_发改建设20_555号)规定开展项目后评价后评价结果应当及时报同级政府决策参考必要时根据后评估结果调整政府投资安排政策。 第五章 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第四十七条 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参
22、照国家和省有关政府投资项目稽察管理办法规定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过程进行稽察和检查及时向同级政府报告项目实施进度对同级政府研究确定的事项进行督查。 第四十八条 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财务管理进行全程管理和审计监督。 第四十九条 监察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决策、建设与管理中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监察查处 。 第五十条 国土、环保、住建、规划以及其他执法部门依法在职责范围内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执法检查和监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行政监察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建设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
23、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 (二)未经批准擅自更改设计或者擅自改变建设地点、增减建设内容、调整建设标准、扩大投资规模; (三)未按招投标法规定和核准的招标初步方案组织招标; (四)转移、侵占或者套取、挪用项目建设资金; (五)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二条 政府机关及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施工许可、资金拨付、竣工验收等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行政监察部门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工程咨询机构等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弄虚作假或评估结论意见严重失实的按照贵州省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重大安全事故和重大资金损失的除依法追究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的经济和法律责任外还应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项目审批责任、建设管理责任、监督管理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七章 附 则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 17 页 共 17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