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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农村商业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实施细则149号 (5月19日)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个人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银监会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省农村信用社个人贷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个人贷款,是指本行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人民币贷款。个人贷款按用途分为个人住房贷款、个人消费贷款和个人经营类贷款。(一)个人住房贷款是指本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自用普通住房的贷款,包括个人住房贷款、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等。(二)个人消费贷款是指本行向申请购买合理用
2、途的消费品或服务的借款人发放的个人贷款,包括: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个人教育贷款、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个人其他消费贷款等。(三)个人经营类贷款是指本行向有合法生产经营用途的个人发放的经营性贷款,包括以业主或实际控制人个人名义申请的实际用于其经营实体的贷款。第三条本行开展个人贷款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第四条个人贷款投向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金融政策,坚持“以农为本、服务三农”,优先满足广大农户生产以及消费等方面的有效信贷资金需求。第五条各支行、营业部(以下简称“支行”)必须按内控制度,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信息,按照本行贷款管理基本制度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
3、到具体岗位,并按总行有关制度办法对各岗位进行考核和问责。第六条 本行实行个人贷款风险限额管理,并通过减少风险暴露、分散资产组合、增强抵押品等方式逐步进行风险缓释。第七条支行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个人贷款不得挪用,支行应按照合同约定检查、监督个人贷款的使用情况。第八条个人贷款的期限和利率规定(一)个人贷款的期限原则上根据借款人借款用途、资金周转周期、收入的实现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但最长期限(含展期)要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二)个人贷款利率按照总行贷款利率管理制度执行。第九条贷款额度应结合借款人资信等级、收入、负债、支出、贷款用途、担保情况等因素,合理
4、确定贷款金额,控制借款人每期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中国银监会或国家其它有关部门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条总行信贷管理部门依照本细则对个人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制定各产品制度、办法及相关操作流程。第二章对象与条件第十一条个人贷款的对象为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第十二条 个人贷款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年龄在60周岁以内(含60周岁),但总行批准的除外;(二)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三)借款用途明确、合法;(四)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合理;(五)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六)本行要求的其他条件。第三章申请、受理与调查第十三条借款人申请贷款
5、,应当向开户行递交书面借款申请书,申明借款金额、期限、用途、贷款方式、还款来源等基本情况。各支行应要求借款人提供相关的借款资料,借款资料按总行信贷档案管理制度规定的内容收集。第十四条借款人应按恪守诚实守信原则,出具承诺,承诺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完整、有效。支行应明确客户经理对借款人、担保人提供的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做出是否受理的意见。第十五条支行接受借款人申请必须坚持借款人面谈制度。(一)以业主、实际控制人承贷的,调查人面谈具体参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二)其它个人贷款面谈可与贷款调查同步进行,主要通过面谈了解借款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家庭收入、负债情况、家庭
6、成员构成、贷款用途、贷款期限、还款来源、保障方式、法律纠纷等内容。调查人员应将上述内容据实填入个人贷款面谈记录,并与借款人共同签字确认。个人贷款面谈记录作为信贷档案统一规范保管(每个客户档案中至少有一份面谈记录)。第十六条支行受理借款人借款申请后,客户经理应按照双人调查原则履行尽职调查,形成书面报告,就贷款同意与否、贷款金额、利率、期限、担保方式等提出明确意见,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总行授信管理部须现场风险评价的申请,由总行授信管理部派员调查并出具书面风险评价报告。第十七条贷款尽职调查(一)尽职调查的程序与方法贷款尽职调查以实地调查为主、间接调查为辅,采取现场核实、电话查问以
7、及信息咨询等途径和方法;1核实借款人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与完整性;2深入借款人生产、工作以及生活活动区域进行实地调查、走访;3与借款人本人面谈,也可以同时根据贷款尽职调查要求与需要,与借款人主要亲属、担保人等相关人面谈;4根据授权查询借款人、主要亲属及相关人员的个人信用报告;5采取实地调查与间接调查相结合的方法,对担保意愿性、合规性、充足性进行调查。(二)尽职调查要点:1借款人基本情况;2借款人收入情况;3借款用途;4借款人还款来源、还款能力及还款方式;5各项收入来源是否稳定;6保证人担保意愿、担保能力或抵(质)押物价值及变现能力;7其他需要调查或核查的事项。(三)尽职调查人员应对调查报告
8、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第十八条各支行不得将贷款调查的全部事项委托第三方完成。第四章授信的审查与审批第十九条支行审查岗对个人贷款的风险因素进行审查。审查人对客户经理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并出具风险审查意见或有效防范措施。根据授权,总行授信管理部负责对支行授信申请事项的审查,并按权限提交有权审批人审批。第二十条支行审查岗和总行授信管理部审查人负责对借款人基本条件审查。审查要点包括:(一)报送的材料是否齐全;(二)借款人、担保人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法、合规;(三)借款人、担保人的资信情况、财务状况是否符合总行有关规定的条件;(四)贷款尽职调查反映的内容是否真实、完整、准确;(五)抵(质)押物的
9、权属关系是否明晰;(六)借款人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信誉状况、发展前景及内部管理是否良好;偿还能力、诚信情况是否符合规定;(七)借款用途是否合法、合规;(八)贷款金额、期限、利率是否合理;(九)第二还款来源是否充足、可靠、合法、有效;(十)贷款风险是否揭示,计划采取的防控措施是否可行;(十一)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第二十一条对未获批准的个人贷款申请,受理人应及时告知借款人。第五章用信的审查与审批第二十二条支行权限内的用信审批。支行客户经理根据授信审批意见逐项落实。意见落实后,审查人对授信条件落实情况进行审核,提交支行行长审批。第二十三条 支行权限外的用信审批。支行权限外的用信,由支行提交总行审批。
10、总行信贷管理部对支行的用信申请进行评价、审核。符合条件的,报有权审批人审批。审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借款人、担保人的资信情况是否符合制度的规定;(二)资料是否齐全、真实与有效;(三)贷款尽职调查或审查是否对风险点进行了充分揭露,是否制定了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四)贷款用途等相关手续的合规性、有效性;(五)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贷款风险评价应以分析借款人现金收入为基础,采取定量和定性分析的方法,全面、动态的进行贷款审查和风险评价。第六章合同签订第二十四条客户经理应与借款人当面签订书面借款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需担保的应同时签订担保合同。合同签订前,客户经理应当面仔细查验借款人、担保人及其他相
11、关人的身份证件,确保签订合同是当事人本人行为。支行应由双人参与合同签订过程,确保合同效力的充足性。办理抵押贷款,客户经理应当参与登记办理过程,确保登记手续真实、合法、有效。第二十五条支行应在借款合同中与借款人明确约定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用途、支付方式、还款、结息方式等要件。第二十六条支行签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必须使用总行印发的格式合同。格式合同条款的变更必须经总行合规管理部门或法律顾问审核。第二十七条保险相关规定支行要求借款人、担保人到有关保险机构办理相关保险,保险合同及保险单中应当注明出险时本行为保险赔偿金的第一受益人。第七章支付管理第二十八条个人贷款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通过本行受托支付
12、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本行受托支付是指本行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书(委托),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约定账户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本行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书将贷款资金直接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并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第二十九条下列个人贷款,应当采用本行受托支付方式:(一)个人住房贷款;(二)借款人交易对象可以事先确定、具备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且单笔金额超过30万元的个人消费贷款;(三)借款人交易对象可以事先确定、具备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且单笔金额超过50万元以上的个人生产经营类贷款;(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3、的。第三十条采用本行受托支付的,本行根据借款人出具的提款申请书,将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划付至交易对象的对应银行账户。第三十一条签订最高额循环借款合同时,可以确定支付方式的,在合同中约定相应的支付方式;不能确定支付方式的,可以根据核定额度内的每笔贷款的实际用途,在借款人提款申请书予以明确。第三十二条在贷款发放和支付过程中,借款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行应与借款人协商补充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根据合同约定变更贷款支付方式、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一)信用状况下降;(二)不按合同约定支付贷款资金;(三)借款人收入出现异常变化;(四)贷款资金使用出现异常;(五)违反合同约定,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本行受
14、托支付。第八章贷后管理第三十三条按照总行信贷档案管理制度的要求,支行负责个人贷款业务的基础管理工作,并确保信贷档案真实完整、合法有效。第三十四条 按照总行“三查”制度的规定,客户经理应按时对借款人的履约情况、贷款资金使用、借款人的信用及担保情况变化等内容进行跟踪检查与分析,并根据借款人履行借款合同约定内容的情况,作为与借款人后续合作的信用评价基础。若发生重大变化情况,须立即对贷款风险进行重新评价并采取针对性措施。第三十五条借款人出现违反合同约定情形的,支行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必要时应依法追究借款人的违约责任。第三十六条个人贷款需要展期的,支行应审查展期事由,报总行批准。一年以内(含)的个人贷款
15、,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一年以上的个人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与原贷款期限相加,不得超过该贷款品种规定的最长贷款期限。第三十七条贷款形成不良的,支行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清收。对确实无法收回的个人不良贷款,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核销后,支行应落实相应的岗位继续向债务人追索,直至债务本息清偿完毕。第九章责任追究第三十八条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总行对照有关制度追究相应责任人的责任。若触犯刑律,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一)贷款调查、风险评价、贷后管理未尽职的;(二)对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应发现而未发现,或虽发现但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三)未按本细则规定执行贷款面谈、借款合同面签制度的;(四
16、)发放不符合条件个人贷款的;(五)支付管理不符合本细则要求的;(六)将贷款调查的全部事项委托第三方完成的;(七)超越或变相超越贷款权限审批贷款的;(八)授意借款人虚构情节获得贷款的;(九)严重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的其他情形的。第十章附 则第三十九条以存单、国债或者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其他金融产品作质押发放的个人贷款,可参照本细则执行。第四十条下列贷款,暂不执行本细则,但贷款发放与管理可参照本细则部分条款执行:(一)发放给农户用于生产性的贷款;(二)发放给非农户个人但从事农、林、牧、副、渔业的贷款;(三)按照省银监局、省联社“阳光信贷”指导意见,通过“阳光信贷”授信方式发放的贷款。第四十一条发放给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的,操作与管理适用本细则的规定,但贷款资金支付方式按照贷款用途分别适用本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实施细则、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第四十二条本细则所称“农户”的认定口径,参照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执行。第四十三条本细则由总行负责解释和修订。第四十四条本细则未尽事宜,以国家法律法规、监管制度为准。第四十五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专心-专注-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