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商业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实施细则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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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农村商业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细则所称个人贷款,是指xx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第二条 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第三条 个人贷款的期限和利率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第四条 个人客户不能在本行同一辖区的不同分支机构办理个人贷款业务(个人按揭贷款除外)。第五条个人贷款不办理借新还旧手续。第六条 本行在叙做个人贷款时应根据借款人资产、负债、收入、支出、贷款用途、担保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期限和利率,控制借款人月供款支出不超过其可支配收入。可

2、支配收入是指借款人家庭每月平均总收入扣除各项日常支出后的余额。自雇人士(即自行成立法人机构或其他经济组织,或在上述机构内持有超过10股份,或其个人收入的主要来源为上述机构的经营收入者,下同)可将其所获的机构经营收入适当计入借款人收入来源测算。第二章 贷款对象与授信条件第七条 个人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借款人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2、借款人具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在当地有固定居所;3、贷款用途明确、合法; 4、借款人具有合法稳定的收入来源,具备偿还贷款本息的意愿和能力;5、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6、借款人(为多人的,其中至少一方

3、)应满足年龄加贷款期限不超过65(个人抵押贷款不超过70);7、本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借款人应提供本行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担保,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第三人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本行另有规定的除外。个人贷款的担保方式分抵押、质押、保证三种。保证人可为自然人或法人,保证人为自然人的,其基本条件参照第七条执行;保证人为法人的,其基本条件参照本行企业保证人执行。第九条 以下人员不得作为本行借款人和保证人:1、在本行系统内有欠款,或因贷款被起诉(含仲裁,下同)未满三年的;2、为本行贷款提供担保,但贷款到期后未履行担保义务的;3、受到起诉或特殊名单通报等制裁的自然人或企业的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及

4、负有个人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和财务负责人;4、有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和不良贷款的企业的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5、有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的人员。第三章 贷款受理与调查第十条 个人贷款业务由本行一级支行(含总行营业部,下同)客户部(个人业务部,下同)、经授权的二级支行受理。本行由具备授信业务资格的客户经理受理借款人直接提交的贷款申请,各级经营单位不得受理中介机构(个人)代理的贷款申请。第十一条 借款人向本行申请个人贷款,应恪守诚实守信原则,提供符合本行要求的申请材料,并承诺所提供的材料真实、准确、完整。1、借款人有效身份证明;2、借款人工作单位及资产、收入证明资料;3、借款用途资料;4、本行要求的其他

5、资料。第十二条 借款人为自雇人士的,除提供收入证明外,还应通过要求其提供有关资产证明(如物业权属证明、银行对帐单、财务报表、税单证明)、实地调查等方式,了解其经营情况和真实财务状况,全面分析判断其还款能力。第十三条 借款人申请个人贷款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应提供能充分证明用途真实、合理的相关资料,具体为:1、贷款用于物业装修或支付工程款,借款人应提供工程(或装修)合同、已支付款项凭据、工程结算单等资料。客户经理对贷款用途的真实性应作实地调查或居访,并保留相应的书面和影像记录;2、贷款用于购房、购车、购买大额耐用消费品、旅游度假等,借款人应提供相关订货单、合同、定金支付凭据等资料,并要求

6、借款人在贷款出账支付后的合理时间内向本行提供发票或收据等证明资料并复印留档;3、贷款用于借款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从事的经营活动必须合法合规。借款人需提供相关经营证照、经营合同或购销单据、财务报表、银行对账单等,客户经理对贷款用途的真实性需作实地调查或居访,分析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性、效益性及贷款偿还能力,并保留相应的书面和影像记录;4、贷款用于偿还借款,借款人应提供借款合同或借据、银行对账单、原借款用途交易的相关订货单、合同、支付凭证等资料;5、贷款用于其它用途的,借款人应提供能证明用途真实、合法的相关资料。第十四条 借款人在申请贷款时应根据资金支付方式提供相应的资料,具体为:1、采取贷款人

7、受托支付的,借款人除须提供用途证明材料外,还应提供交易对象的收款账户信息;2、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借款人需提供用款计划书等资料;3、借款人在申请贷款时因交易对象不确定、无法提供交易对象收款账户信息或用款计划书的,可暂提供明确的用途声明,待交易对象、交易金额确定后,再根据第三十五条规定确定具体的资金支付方式。第十五条个人贷款实行面谈制度。客户经理须与借款人(保证人)进行面谈,并做好接洽记录,必要时可与其他相关人员面谈。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发放低风险质押贷款的,应在开通该自助功能前确定借款人的真实身份。第十六条 贷前调查坚持双人调查原则,以实地调查为主,间接调查为辅,采取现场核实、电话询问以及信息咨

8、询等途径和方法,全面真实地反映调查了解的情况,贷款资料需经客户经理双人签字确认。客户经理根据借款人或保证人提供的贷款资料、反映的情况、抵/质押物现状以及调查过程了解到的相关信息等认真调查核实,重点调查内容需作现场记录、拍照留档,并根据调查掌握的情况撰写贷前调查报告,客户经理对贷款申请资料、调查报告内容及其佐证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第十七条 贷前调查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借款人基本情况;2、借款人家庭收支情况;3、借款人资产负债情况;4、借款人信用记录。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需按本行相关规定说明原因,并分析对本笔贷款申请可能产生的影响;5、按照本行相关规定进行的信用评级情况;6、借款用

9、途;7、保证人担保能力(参照本条第1至4点);8、抵(质)押物价值及变现能力;9、其他需要调查的内容。第十八条 客户经理调查报告应明确调查意见,包括贷款申请是否符合个人贷款基本条件,对贷款额度、期限、利率、担保方式、支付方式、用款计划、还款安排、主要合同条款等基本要素提出具体的建议方案。第四章 风险评价与审批第十九条支行客户部主任对个人贷款的资料的真实性、齐备性、合规性、可行性作独立审查,对贷款调查内容进行全面风险评估,提出贷与不贷的初步意见。主要评估内容包括:1、经办客户经理是否具备任职资格,调查报告及贷款资料的核对是否经双人签字确认;2、调查报告的内容是否充分合理,是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10、陈述和重大遗漏,是否存在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本行审批权限或监管约束的情况;3、借款人或保证人是否符合个人贷款的基本条件,在有关法律文书和贷款申请资料上的签字是否真实、规范、完整,是否存在签字前后不一致的情况;4、借款人的第一还款来源是否充分、稳定;5、借款人或保证人的信用记录是否良好,如有不良信用记录是否对本笔贷款申请产生影响;6、抵/质押物是否足值,评估价值是否合理,价值是否稳定,强制变现是否存在法律障碍,是否容易变现等;保证人的代偿能力、意愿是否充分,保证人的身份认定、人数是否符合本行规定;7、贷款用途。侧重于审查用途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性;8、审查贷款资金支付方式是否合理、合规;9、以分析借

11、款人现金收入为基础,采取定量和定性方法,对贷款的风险程度作出评价;10、根据本行规定其它应审查的内容。第二十条 各级授信审查、审批岗在个人贷款审查、审批过程中,对不明事项,可要求前手经办人员或部门进一步补充相关资料或解释说明。第二十一条 贷款审查完毕,应按本行授信业务流程和审批权限要求进行审批。第二十二条 对未获批准的个人贷款申请,客户经理应及时告知借款人并退还客户提供的申请资料,做好交接登记和解释工作。第五章 合同签订第二十三条 经办行应根据授信批复书,与借款人、担保人及其它相关当事人当面签订书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相关合同。通过电子渠道办理个人贷款的合同签订方式另行规定。第二十四条合同填制

12、和复核人员对合同内容的准确性、完整性负责,面签人员对签字人的身份和签字行为的真实性负责,经办行信贷管理部门负责人对合同内容的合规性、全面性负责,经办行客户营销部门负责人、经办行分管领导对合同内容的真实性、可行性负责,经办行行长对合同的有效履行负总责。第二十五条 经办行与借款人及其它相关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应详细规定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防止对重要事项未约定、约定不明或约定无效。个人贷款原则上应使用本行标准合同文本,对标准合同文本作出实质性修改或使用借贷双方协商确定的其他合同文本的,应按规定报本行法律事务部门审查。借款合同采用格式条款的,应采用适当方式予以公示。第二十六条 经办行在与借款人

13、订立的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各方当事人的诚信承诺,以及具体的贷款金额、期限、利率、用途、支付条款、担保、还款方式、风险处置、贷后管理等要素和有关细节。第二十七条 上条所称支付条款,应根据实际情况区别执行:1、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支付对象、支付金额、支付条件以及T+0或T+1的要求,T+0是指在贷款发放的当天,本行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象,T+1是指确因客观原因在贷款发放当天不能将贷款资金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象的,本行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完成受托支付;2、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支付范围、支付金额、支付条件,以及要求借款人定期向本行报告或告知贷款资金支

14、付使用情况并提供相关佐证资料;3、采用受托支付与自主支付相结合方式的,应明确约定采取具体支付方式的特定情形,并分别参照上述两种办法执行。第二十八条 经办行应与借款人在合同中约定,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借款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和本行有权采取变更支付方式、要求追加担保、停止发放贷款、提高贷款利率、提前回收贷款等措施: 1、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2、未按约定方式进行贷款资金支付;3、未遵守承诺事项;4、发生重大交叉违约事件;5、违反借款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九条 按合同约定需办理抵押物登记的,原则上应由本行工作人员办理。委托第三方办理的,经办行必须核实抵押物的抵押登记情况。以保证方式担保的个人贷款,

15、经办行应由不少于两名工作人员共同监督各方当事人完成担保手续。第六章 贷款发放与支付管理第三十条 个人贷款的借款合同生效后,经办行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发放贷款。第三十一条 经办行信贷管理部门应严格审核个人贷款的提款申请,对未落实授信发放前提条件及借款合同约定事项的借款人不得申请发放贷款。审核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1、本行有权审批部门对贷款的批准文书;2、贷款用途是否符合批复要求。通过对照交易合同、支付指令、付款清单等证明材料,判断本笔贷款的用途是否与批复的用途一致;3、提款的时间、金额是否与授信批复要求/授信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一致;4、担保手续的合法性、完整性;5、授信批复书及授信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是

16、否落实。第三十二条 对审核通过的贷款,经办行信贷管理部门应填制开户和发放通知单,交经办行行长签发后,提交总行放款中心申请发放。第三十三条 总行放款中心应对经办行信贷管理部门的放款申请进行必要的审核。仅对审核通过的申请,按相关规定办理开户放款手续。第三十四条 经办行信贷管理部门应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借款人自主支付、受托支付和自主支付相结合三种方式对贷款资金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监督贷款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本行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本行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直接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并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

17、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第三十五条 个人贷款资金原则上应采取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向借款人交易对象支付,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经本行同意的除外:1、借款人无法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金额不超过等值人民币三十万元的;2、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3、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不超过等值人民币五十万元的;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第三十六条 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借款人在使用贷款资金前需向经办行提供以下资料: 1、借款人填写的提款申请书、个人贷款资金支付委托书;2、交易合同、订单或其他能证明借款人及其交易对象交易行为的贷款用途证明资料和交易对象相关支付信息。第三十七条

18、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经办行信贷管理部门在接受客户提款申请时,应对贷款资金支付进行必要的审核,审核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1、支付申请材料是否齐备。如交易合同、交易对象支付信息等材料;2、借款人相关交易资料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条件;3、收款方与交易合同约定的交易对象是否一致;4、贷款资金用途与其提供的资料内容是否一致;5、资金支付金额是否与交易合同约定金额相匹配。第三十八条 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由运营管理部门根据客户委托在贷款发放后立即将贷款资金转入借款人交易对象账户。第三十九条 在信贷资金自主支付后,经办行信贷管理部门应督促借款人定期汇总报告贷款资金自主支付情况,并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

19、查等方式核查贷款自主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第四十条 在贷款发放和支付过程中,借款人出现以下情形的,经办行应与借款人协商补充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根据合同约定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1、信用状况下降;2、不按合同约定支付贷款资金;3、违反合同约定,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贷款人受托支付。第七章 贷后管理第四十一条 经办行应区分个人贷款的品种、对象、金额等,定期、不定期采取现场、非现场的方式进行贷后检查,检查重点为贷款资金使用、借款人的信用及担保情况变化等,同时应定期跟踪分析评估借款人履行借款合同约定内容的情况,并以此作为与借款人后续合作的信用评价基础。第四十二条 借款人出现未按合同承诺提供真实、完整

20、信息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支付贷款资金等情形的,经办行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必要时应依法追究借款人的违约责任。第四十三条 经办行应严格督促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如期足额归还贷款本息。贷款形成不良的,应对其进行专门管理,积极采取措施清收或盘活。对借款人具有还款意愿但确因暂时经营困难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经办行可与借款人协商进行贷款重组。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四条本行发放给农户用于生产性贷款等国家有专门政策规定的特殊类个人贷款,暂不执行本细则。第四十五条本行相关业务部门可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各项个人贷款品种的操作规程。第四十六条本行小企业部专营的个人贷款的管理细则另行规定。第四十七条本细则由总行信贷管理部负责解释。第四十八条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xx农村商业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同时废止。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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