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财政专项资金监管银行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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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深圳市财政专项资金监管银行实施细则深圳市财政专项资金监管银行实施细则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保证财政专项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市财政专项资金存放商业银行改革实施方案、 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市产业技术进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深圳市生物、互联网、新能源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委托监管银行实施监管的财政性专项资金(包括但不限于支持产业类发展专项资金中的科技研发资金、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第二

2、章第二章 监管银行选取方法监管银行选取方法第三条第三条 监管银行的选取采用因素法。将我市国内商业银行分为大银行组(中、农、工、建、交、国开行 6 家国有控股大银行)及中小银行组。从大银行组选择 3 家,中小银行组按得分高低选择 9 家排名靠前的银行作为监管银行,其中:大银行组排名靠前的 2 家为正式监管银行,排名第三的为候补监管银行;中小银行组排名靠前的 7 家为正式监管银行,排名靠后的 2 家为候补监管银行。第四条第四条 根据财政性资金存放商业银行的考评结果、再担保业务额、互保池业务额三个指标的重要程度,各赋予 60%、30%、10%权重,计算2出综合得分,按得分高低选择排名靠前的银行作为监

3、管银行。第五条第五条 出现同等分数的情况下,按以下方法决定监管银行的选取:(1)总部在深圳的银行优先;(2)原监管银行优先;(3)地域分布均衡优先;(4)如经以上步骤,还不能分出次序,则通过抽签方式选取。第三章第三章 监管银行要求监管银行要求第六条第六条 监管银行以完成资金监管任务为前提,保证监管质量,在监管业务范畴内协助财政部门完成对资助企业的资料收集工作,并及时提交给财政部门。第七条第七条 监管银行资格以自主申请为主。申请人须为纳入深圳市银监部门评审的在深圳市的国内商业银行总行或者深圳分行(不包括村镇银行);资金收付系统能够保证资金在本行系统内实时到账;信息系统能够及时、全面、准确地反映财

4、政专项资金信息;资金收付系统和内部网络安全、稳定、可靠;内部管理规范,内控制度健全,具有严格的操作规程和保密措施。第八条第八条 监管银行须按监管协议的约定履行资金监管义务,如监管银行未按监管协议约定履行监管职责致使委托资金被挪用,对专项资金造成损失的,监管银行还应对因监管不当所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第四章第四章 受资助企业义务受资助企业义务第九条第九条 受资助企业或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3和项目合同书的要求,加强对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并对项目经费实行单独核算。(一)受资助企业或项目承担单位取得的无偿资助采取在指定监管银行开设专用账户、封闭管理,市财政主管部门将资助

5、款分批拨入项目承担单位的专用账户;(二)受资助企业或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财政部门要求,及时提供相关资料。第十条第十条 受资助企业或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资金,并按合同的要求报送具体的资金使用计划,超出或改变资金用途的,市财政主管部门可授权开户银行拒付。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受资助企业或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竣工后 3 个月内向项目立项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并提出竣工验收申请。项目资助额低于 100 万元的项目,由项目立项主管部门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竣工专项审计;项目资助额 100 万元及以上的项目,除了开展竣工专项审计外,还应当组织专家现场验收。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如资助项目因故

6、终止,受资助企业或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项目管理的有关程序报项目立项主管部门批准,将剩余财政资助资金归还原渠道,剩余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未有规定的按财政部门要求处置。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监管银行的新开户程序采用开放式 。开放式开户程序指企业可以按自身需要,任选一家有资格的银行作为监管银行,办理相关开户手续后报财政部门备案。4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需专户监管的深圳市财政专项资金应在同一监管银行账户进行监管。监管银行账户一经选定,不得随意变更,如因单位搬迁等原因确有需要变更的,需报送相关账户变更申请等资料,经市财政委审核批准后办理变更手续。第五章第五章 财政部门的管理职责财政部门的管理职责第十五条第

7、十五条 财政部门的管理职责:(一)负责专项资金的宏观管理和政策的研究制定,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二)组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项的审核工作;(三)按相关管理办法规定,负责向受资助企业或项目承担单位明确解释资金申请、开户、办理拨款等业务需提交的资料及对企业的要求,按相关规定及时办理拨款手续;(四)负责按资金管理合同与管理办法的规定,管理监管银行业务,确保资金专款专用。第六章第六章 检查和监督检查和监督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项目立项主管部门与受资助企业或项目承担单位签订资金使用合同,并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的进度进行跟踪管理。资金使用超出范围,市财政主管部

8、门可授权监管银行拒付。监管银行由市财政部门负责确定并定期考核。5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监管银行的形成机制与财政性资金存放商业银行同步考评。监管银行未实现监管任务要求、不按时向财政部门提交考评材料或者有效投诉三次以上(含三次)的取消专项资金监管银行资格,按最近的国内商业银行考评情况,从相应组别选取产生递补银行。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被取消资格的监管银行须继续按原合同继续执行未完结的项目监管任务,如不履行监管责任,将影响该行对其他财政性存款的申请和今后的参选资格,对专项资金造成损失的,监管银行还应对不履行监管责任所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第七章第七章 附附 则则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委负责解释。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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