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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职)第四章:海商法 屈广清主编(第5版)2021.8.10ppt课件海海 商商 法法content【学习目标学习目标】知识目标技能目标能力目标思政目标n 随着经济贸易的快速发展,中国已经成为世界海事第一大国(涵盖航运、金融、法律、海事技术、港口物流等评估指标),也成为中国越来越重要的一种合同形式。海上运输合同,即以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多式联运合同、海上旅客运输合同为主要表现形式的合同。海上运输合同包括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多式联运合同、海上旅客运输合同(如图4-1所示)。海上运输合同的概念和种类4.14.1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与多式联运合同4.24.2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定义n 我国第四十一条规定,海
2、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合同。n 值得注意的是,在我国,应当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与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加以区分。因为,我国运输市场长期以来习惯于将国内内河和沿海的货物运输合同称为水路货物运输合同,成为独立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一种合同,由专门的水路货物运输法律规范予以调整,如适用交通部于2000年8月28日发布、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根据2016年5月25日通过的交通运输部关于废止20件交通运输规章的决定,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已被废止,废止决定自2016年5月30日起施行。虽然目前关于国内水路货物运输立法出现空白,但
3、仍然不能适用海商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与多式联运合同4.24.2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种类n 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可分为以下几类(如图4-2所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与多式联运合同4.24.2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订立和解除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可以采用口头形式、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但是航次租船合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但是航次租船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书、信件、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和传真等具有书面效力。电报、电传和传真等具有书面效力。(1 1)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约定解除。)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约定解除
4、。(2 2)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法定解除。)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法定解除。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与多式联运合同4.24.2承运人、托运人、收货人的权利A1)承运人的权利B2)托运人的权利 (1 1)运费、亏)运费、亏舱费、滞期费等舱费、滞期费等费用的请求权。费用的请求权。 (2 2)货物留置)货物留置权。权。托运人的权利主要表现为:托运人的权利主要表现为:要求承运人按照海上货物要求承运人按照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约定,将货物运输合同的约定,将货物安全运至卸货港,并交付安全运至卸货港,并交付给收货人;当承运人违约给收货人;当承运人违约并造成其经济损失时,有并造成其经济损失时,有依照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依照合同的
5、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向承运人或实际承规定,向承运人或实际承运人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运人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此外,托运人的权利还有:此外,托运人的权利还有:要求承运人签发提单或其要求承运人签发提单或其他运输单证;要求承运人他运输单证;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卸货港或收货人。更卸货港或收货人。C3)收货人的权利我国我国海商法海商法第四第四十二条规定,收货人十二条规定,收货人是指有权提取货物的是指有权提取货物的人。收货人的主要权人。收货人的主要权利表现为:提取货物,利表现为:提取货物,以及在承运人不履行以及在承运人不履行法定义务给其造成损法定义务给其造成损失时请求损害赔
6、偿。失时请求损害赔偿。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与多式联运合同4.24.2承运人、托运人、收货人的义务1(1 1)最低法定义务)最低法定义务(2 2)法定免责)法定免责(3 3)延迟交付责任)延迟交付责任(4 4)单位赔偿责任限)单位赔偿责任限制制(5 5)责任期间)责任期间(6 6)与实际承运人的)与实际承运人的责任分担责任分担2(1 1)支付运费的义务)支付运费的义务(2 2)包装货物的义务)包装货物的义务(3 3)申报货物资料的义)申报货物资料的义务务(4 4)妥善托运危险货物)妥善托运危险货物的义务的义务(5 5)办理货物运输手续)办理货物运输手续的义务的义务(6 6)托运人及其受雇人、)托运人
7、及其受雇人、代理人的赔偿责任代理人的赔偿责任3(1 1)支付运费和其)支付运费和其他费用的义务他费用的义务(2 2)及时收受货物)及时收受货物的义务的义务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与多式联运合同4.24.2水路货物运输合同n 我国2001年实施的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第三条规定,水路货物运输合同是承运人收取运输费用,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水路由一港(站、点)运至另一港(站、点)的合同。承运人和托运人是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的当事人。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的两种基本类型是班轮运输合同和航次租船合同。n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主要用来调整合同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与多式联运合同4.24.2多式联运合同顾名思
8、义,只要货物以两种以上的运输方顾名思义,只要货物以两种以上的运输方式进行运输就可称为多式联运。但是,我式进行运输就可称为多式联运。但是,我国国海商法海商法所称的多式联运的范围较窄,所称的多式联运的范围较窄,其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其第一百零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多式联本法所称多式联运合同,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以两种以上运合同,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以两种以上的不同运输方式,其中一种是海上运输方的不同运输方式,其中一种是海上运输方式,负责将货物从接收地运至目的地交付式,负责将货物从接收地运至目的地交付收货人,并收取全程费用的合同。收货人,并收取全程费用的合同。”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
9、三十八至第第八百三十八至第八百四十二条也对多式联运合同做出了规八百四十二条也对多式联运合同做出了规定。当多式联运合同规定的货物接收地和定。当多式联运合同规定的货物接收地和目的地位于不同国家或地区时,这种合同目的地位于不同国家或地区时,这种合同为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合同。为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合同。多数情况下,货物的全程运输并非由承运多数情况下,货物的全程运输并非由承运人自行完成,多式联运经营人经常将全程人自行完成,多式联运经营人经常将全程或部分运输委托给他人,即由实际承运人或部分运输委托给他人,即由实际承运人或区段承运人完成。因此,如果货物在运或区段承运人完成。因此,如果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损毁,便会
10、产生是由多式联输过程中发生损毁,便会产生是由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还是由实际承运人或区段承运经营人负责还是由实际承运人或区段承运人负责的问题,以及是依据同一标准还运人负责的问题,以及是依据同一标准还是依据不同的标准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是依据不同的标准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 一般来说,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形式主一般来说,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形式主要有责任分担制和单一责任制两种。要有责任分担制和单一责任制两种。提单4.34.3提单的种类提单4.34.3提单的内容n 提单的内容一般包括正面记载事项和背面条款两部分。 我国我国海商法海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提单第七十三条规定,提单正面记载事项为正面记载事项为1
11、111项:货物的品名、项:货物的品名、标志、包数或者件数、重量或者体积,标志、包数或者件数、重量或者体积,以及运输危险货物时对危险性质的说明;以及运输危险货物时对危险性质的说明;承运人的名称和主营业所;船舶名承运人的名称和主营业所;船舶名称;托运人的名称;收货人的名称;称;托运人的名称;收货人的名称;装货港和在装货港接收货物的日期;装货港和在装货港接收货物的日期;卸货港;多式联运提单增列接收货卸货港;多式联运提单增列接收货物地点和交付货物地点;提单的签发物地点和交付货物地点;提单的签发日期、地点和份数;运费的支付;承日期、地点和份数;运费的支付;承运人或者其代表的签字。运人或者其代表的签字。提
12、单背面条款通常包括:定义提单背面条款通常包括:定义(definitiondefinition)条款;管辖权)条款;管辖权(jurisdictionjurisdiction)与法律适用)与法律适用(applicable lawapplicable law)条款;首要)条款;首要条款(条款(paramount clauseparamount clause),是指),是指提单中指明提单受某一国际公约提单中指明提单受某一国际公约或者某一国内法制约的条款;或者某一国内法制约的条款;承 运 人 责 任 (承 运 人 责 任 ( c a r r i e rc a r r i e rs s responsib
13、ilityresponsibility)条款;运费及)条款;运费及其他费用(其他费用(freight and other freight and other chargescharges)条款等。)条款等。提单4.34.3海运单(sea waybill,SWB),又称运单(waybill,W/B),是表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由承运人接收装船,保证将货物交给记名的收货人的一种不可流通(non negotiable)的单证。n 与传统的提单相比,海运单最显著的特点是不具有流通性。根据这一特点,收货人提货时无须凭海运单,而只需证明其身份,即证明自己是海运单上载明的收货人即可。这一特点使得海运单具有
14、便于实现快速提货的优点。当然,海运单的这一特点也使得非法得到海运单的人无法据以提货,从而避免了海运单因被窃或者遗失而对承运人、托运人或者收货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风险。提单4.34.3电子提单(electronic bill of lading),指通过电子形式存在的有关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数据(data)。海上旅客运输合同4.44.4承运人的主要权利、义务2 2)承运人承运人的的主要义务主要义务在海上旅客运输合同中,承运人在海上旅客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主要义务有:保持船舶适航;的主要义务有:保持船舶适航;提供适当的舱位和服务;按提供适当的舱位和服务;按时开航;安全运送等。时开航;安全运送等。1 1
15、)承运人承运人的主要的主要权利权利在海上旅客运输合同中,承运人享在海上旅客运输合同中,承运人享有以下主要权利:收取票款的权有以下主要权利:收取票款的权利;旅客的行李留置权;开航利;旅客的行李留置权;开航权;维持秩序权等。权;维持秩序权等。海上旅客运输合同4.44.4承运人的赔偿责任承运人在每次海上旅客运输中的赔偿责任限额,应当按照我国海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具体规定执行:旅客人身伤亡的,每名旅客不超过46 666计算单位;旅客自带行李灭失或者损坏的,每名旅客不超过833计算单位;旅客车辆,包括该车辆所载行李灭失或者损坏的,每一车辆不超过3 333计算单位;旅客的其他行李灭失或者损坏的,每名旅客不
16、超过1 200计算单位。承运人的赔偿责任是承运期间对造成的旅客人身伤亡和行李灭失、损坏应负的法律责任。责任期间是自旅客登船时起至离船时止的一段期间。在海上旅客运输合同中,承运人责任采取的是“部分的过失推定责任制”。(1)经承运人证明(2)经承运人证明(3)经承运人证明国际公约的规定4.54.5调整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条约n 调整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条约主要有三个:ABC国际公约的规定4.54.5调整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条约n 综上所述,海牙规则、海牙-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在国际上的影响非常广泛,我国虽然没有参加其中任何一个,但它们对我国的立法与司法实践有着重大影响(见表4-5)。国际公约的规定4.5
17、4.5调整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国际公约n 为统一有关海上旅客运输的法律,国际海事委员会于1961年4月在布鲁塞尔第11届海洋法会议上通过了1961年统一海上客运若干规则国际公约。1967年5月27日在布鲁塞尔又通过了1967年统一海上旅客行李运输的国际公约。n 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于1974年12月2日至13日在希腊雅典召开的海上旅客及其行李运输国际法律会议上通过了1974年海上旅客及其行李运输雅典公约(Athens Convention Relating to the Carriage of Passengers and Their Luggages by Sea,1974),简称1974年雅典公约(Athens Convention)。1974年雅典公约根据情况的发展变化又进行了多次修订。谢 谢 聆 听T H A N K S F O R Y O U R A T T E N T I O 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