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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职律师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充分发挥公职律师作用,提升党政机关依法依规履职的能力水平,规范公职律师的执业行为,保障我省公职律师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通知(中办发201630 号)、 司法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司发通2018131 号)、 福建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通知(闽委办发201754 号)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公职律师是指在所在单位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经司法行政部门核准取得公职律师证书的党政机关或人民团
2、体公职人员。第三条 公职律师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第二章 公职律师执业的准入与退出第四条 党政机关或人民团体公职人员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申请担任公职律师:(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 (三)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满二年,或者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满一年;(四)在所在单位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且所在单位同意其担任公职律师;(五)品行良好。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公职律师证书:(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
3、)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三)曾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四)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或者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的;(五)上一年度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六)正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无律师执业经历的申请人应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职前集中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第五条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实施前已担任法律顾问、未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的党政机关或人民团体公职人员具备下列条件的,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考核合格的,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向其颁发公职律师证书:(一)在党政机关或人民团体担任法律顾问满15年;(二)具有高等学校法学类本
4、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者获得其他相应学位;(三)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第六条 申领公职律师证书的人员应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法律职业资格证或者律师资格证;(二)身份证;(三)申请人关于其具有本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所列相关工作经历或律师执业经历的承诺书;(四)申请人关于其系党政机关或人民团体公职人员、在单位从事法律事务工作及所在单位同意其申报公职律师的承诺书。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律师执业申请登记表,并附近期二寸正面免冠蓝底彩色照片一张。第七条 公职律师证书申领审批程序:(一)申请人向工作单位所在地设区市司法
5、行政部门(含平潭综合实验区司法办,下同)提交申请材料。(二)设区市司法行政部门在决定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出具审查意见后连同相关申请材料上报至省司法厅。(三)省司法厅在收到设区市司法行政部门上报的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准予执业的,应予以颁发公职律师证书;不准予执业的,应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依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中央两办意见)第二十六条及本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申请担任公职律师的,其申请审批程序及应提交的申请材料按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相关规定执行。第八条 公职律师调动到
6、其他党政机关或人民团体的,应在办妥调动手续后六个月内向新工作单位所在地设区市司法行政部门申请换发公职律师证书,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 律师执业证变更申请表;(二)申请人关于其系党政机关或人民团体公职人员、在单位从事法律事务工作及所在单位同意其申报公职律师的承诺书;(三)近期二寸正面免冠蓝底彩色照片一张。换发公职律师证书的申领审批程序参照本实施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执行。第九条 担任公职律师满三年并且最后一次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被评定为称职的公职律师脱离党政机关或人民团体的,可以申请转为社会律师,在按本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注销公职律师证书并经律师协会考核合格后,依照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7、申请社会律师执业,其担任公职律师的经历计入社会律师执业年限。依照中央两办意见第二十六条及本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担任公职律师,脱离党政机关或人民团体后申请社会律师执业的,应当符合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相关规定。第十条 公职律师有下列情形的,其所在单位应收回其公职律师证书,送交所在地设区市司法行政部门,并由设区市司法行政部门审查后报送省司法厅注销其公职律师证书:(一)因岗位调整、单位变换、退休、辞职或辞退等不再符合担任公职律师条件的;(二)被省司法厅依法撤销准予公职律师执业决定的;(三)受到吊销公职律师证书处罚的;(四)依法应注销公职律师证书的其他情形。第三章 公职律师的职责范围和权利、义务第十
8、一条 公职律师履行以下职责,并可以受所在单位委托,代表所在单位从事律师法律服务:(一)为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二)参与法规规章草案、党内法规草案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起草、论证;(三)参与合作项目的洽谈,协助起草、修改、审核重要的法律文书或者以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合同;(四)为处置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政府信息公开、国家赔偿等工作提供法律服务;(五)参与处理行政处罚审核、行政复议、诉讼、仲裁、调解等法律事务;(六)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开展普法宣传教育;(七)所在单位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二条 公职律师享有以下权利:(一)在执业活动中享有
9、会见、调查取证、查阅案卷材料等律师法规定的律师执业权利;(二) 律师法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三条 公职律师应履行以下义务:(一)接受所在地司法行政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和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二)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得在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兼职;(三)不得以律师身份办理所在单位以外的诉讼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第四章 公职律师的管理第十四条 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负责本单位公职律师的遴选和日常管理工作。党内法规工作机构、政府部门法制机构负责本单位公职律师的日常业务管理,协助组织人事机构对公职律师进行遴选、聘任、培训、考核、奖惩,根据需要统筹调配和使用本单位公职律师,制定完善法律事务指派、承办、反馈
10、、评估、督办等工作流程,以及对本单位申请公职律师证书的工作人员进行审核等。公职律师所在单位要结合实际,建立完善公职律师日常业务管理、学习培训、工作档案管理、考评奖惩等制度,健全完善公职律师参与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重要文件送审稿的起草论证及保障激励等工作机制,定期向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通报公职律师工作信息。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加强对本系统公职律师工作的统一指导和管理,在所属各单位之间统筹调配和使用公职律师。公职律师以律师身份代表所在单位从事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工作时,负责调配和使用的单位应当根据需要为其出具委托公函。第十五条 公职律师所在单位要为公职律师开展工作、学习培训、业务
11、交流等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经费保障,并将公职律师工作经费列入年度部门预算予以统筹保障。第十六条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公职律师的执业准入、业务监督指导、违法违规执业行为处罚、个人执业信用信息管理及相关组织协调工作等。 第十七条 律师协会依法依规承担公职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业务培训和交流指导、律师权益维护、奖励和惩戒等行业自律工作,有条件的律师协会可设立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专门委员会负责具体工作。第十八条 公职律师应加入所在地律师协会,同时成为全国律师协会的会员,享有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按规定需要交纳个人会员费的,由所在单位承担。第十九条 公职律师每年应按相关规定参加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公职
12、律师所在单位负责日常业务管理的机构应在每年第一季度按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相关规定的要求对本单位公职律师进行年度考核,商本单位组织人事机构重点考核公职律师上一年度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履行岗位职责、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数量和质量等方面工作情况,提出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的考核等次意见后,连同公职律师的年度考核材料一起报送所在地设区市律师协会,由所在地设区市律师协会经审查后评定考核等次。设区市律师协会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公职律师考核结果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备案审查。第二十条 公职律师所在单位、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公职律师业务培训制度,制定公职律师培训计划,对公职律师开展政策理论培训和法律实务技能
13、培训。同时要建立健全公职律师表彰奖励制度,对勤勉尽责、表现优异、贡献突出的公职律师给予表彰,在绩效考评、评先评优、人才推荐、干部选拔等方面予以激励。第二十一条 公职律师执业中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律师协会行业规则受到司法行政部门行政处罚或律师协会行业处分的,司法行政部门或律师协会应及时将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情况通报公职律师所在单位。公职律师在本单位履行职责过程中被依法依纪处理的,所在单位应及时通报所在地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第二十二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公职律师所在单位建立公职律师执业档案,将公职律师年度考核、表彰奖励、处罚惩戒、参加培训等情况记入档案。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三条 福建省各级人
14、大、政协机关、监察委员会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可以参照本实施办法规定建立公职律师制度,对所属公职律师实施管理。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6 年 8月 1 日发布施行的福建省司法厅公职律师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公司律师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充分发挥公司律师作用,提升国有企业依法经营、依法管理的能力水平,规范公司律师的执业行为,保障我省公司律师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通知(中办发
15、201630 号)、 司法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司发通2018131 号)、 福建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通知(闽委办发201754 号)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公司律师是指与国有企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在所在企业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经司法行政部门核准取得公司律师证书的员工。第三条 公司律师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第二章 公司律师执业的准入与退出第四条 国有企业员工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申请担任公司律师:(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具有中华人民
16、共和国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 (三)与国有企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四)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满二年,或者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满一年;(五)在所在企业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且所在企业同意其担任公司律师;(六)品行良好。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公司律师证书:(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三)曾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四)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或者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的;(五)正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无律师执业经历的申请人应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职前集中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第五条 国家统
17、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实施前已担任法律顾问、未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的国有企业员工具备下列条件的,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考核合格的,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向其颁发公司律师证书:(一)在国有企业担任法律顾问满15年;(二)具有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者获得其他相应学位;(三)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第六条 申领公司律师证书的人员应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法律职业资格证或者律师资格证;(二)身份证;(三)申请人与国有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四)申请人关于其具有本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所列相关工作经历或
18、律师执业经历的承诺书;(五)申请人关于其在国有企业从事法律事务工作及所在企业同意其担任公司律师的承诺书。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律师执业申请登记表,并附近期二寸正面免冠蓝底彩色照片一张。第七条 公司律师证书申领审批程序:(一)申请人向工作单位所在地设区市司法行政部门(含平潭综合实验区司法办,下同)提交申请材料。(二)设区市司法行政部门在决定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出具审查意见后连同相关申请材料上报至省司法厅。(三)省司法厅在收到设区市司法行政部门上报的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准予执业的,应予以颁发公司律师证书;不准予执业的,应向申请人书面说明
19、理由。依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中央两办意见)第二十六条及本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申请担任公司律师的,其申请审批程序及应提交的申请材料按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相关规定执行。第八条 公司律师调动到其他国有企业的,应在办妥调动手续后六个月内向新工作单位所在地设区市司法行政部门申请换发公司律师证书。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 律师执业证变更申请表;(二)申请人与新工作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三)申请人关于其在国有企业从事法律事务工作及所在企业同意其担任公司律师的承诺书;(四)近期二寸正面免冠蓝底彩色照片一张。换发公司律师证书的申领审批程序参照本实
20、施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执行。第九条 担任公司律师满三年并且最后一次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被评定为称职的公司律师脱离国有企业的,可以申请转为社会律师,在按本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注销公司律师证书并经律师协会考核合格后,依照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请社会律师执业,其担任公司律师的经历计入社会律师执业年限。依照中央两办意见第二十六条及本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担任公司律师,脱离国有企业后申请社会律师执业的,应当符合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相关规定。第十条 公司律师有下列情形的,其所在企业应收回其公司律师证书,送交所在地设区市司法行政部门,并由设区市司法行政部门审查后报送省司法厅注销其公司律师证书:(一
21、)因岗位调整或单位变换、与所在企业解除劳动合同、退休等不符合担任公司律师条件的;(二)被省司法厅依法撤销准予公司律师执业决定的;(三)受到吊销公司律师证书处罚的;(四)依法应注销公司律师证书的其他情形。第三章 公司律师的职责范围和权利、义务第十一条 公司律师履行以下职责,并可以受所在企业委托,代表所在企业从事律师法律事务:(一)参与企业章程、董事会运行规则等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二)为企业改制重组、并购上市、产权转让、破产重整、和解及清算等重要经营决策提供法律意见;(三)参与企业对外谈判,起草、审核企业签署的法律文书;(四)组织开展合规管理、风险管理、知识产权管理、外聘律师管理、法治宣传
22、教育培训、法律咨询;(五)组织处理诉讼、仲裁、调解等法律事务;(六)所在企业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二条 公司律师享有以下权利:(一)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会见、调查取证、查阅案卷材料等律师法规定的律师执业权利;(二) 律师法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三条 公司律师应履行以下义务:(一)接受所在地司法行政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和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二)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得在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兼职;(三)不得以律师身份办理所在企业以外的诉讼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第四章 公司律师的管理第十四条 国有企业负责本单位公司律师遴选和日常管理工作,可以设置公司律师岗位,招录或者选任具备公司律师任职条件的人员,发
23、展公司律师队伍。有条件的国有企业可以先行探索符合本单位实际的公司律师职称制度。第十五条 国有企业法律事务部门负责本企业公司律师的日常业务管理,协助组织人事部门对公司律师进行遴选、聘任、培训、考核、奖惩,根据需要统筹调配和使用本企业公司律师,制定完善法律事务指派、承办、反馈、评估、督办等工作流程,以及对本企业申请公司律师证书的工作人员进行审核等。公司律师所在企业要结合实际,建立完善公司律师日常业务管理、学习培训、工作档案管理、考评奖惩等制度,健全完善公司律师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重要文件起草审核及保障激励等工作机制,定期向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通报公司律师工作信息。国有企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加强
24、对所属企业公司律师工作的统一指导和管理,在所属各企业之间统筹调配和使用公司律师。公司律师代表所在企业从事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工作时,负责调配、使用的企业应当根据需要为其出具委托公函。第十六条 公司律师所在企业要为公司律师开展工作、学习培训、业务交流等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经费保障。第十七条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公司律师的执业准入、业务监督指导、违法违规执业行为处罚、个人执业信用信息管理及相关组织协调工作等。第十八条 律师协会依法依规承担公司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业务培训和交流指导、律师权益维护、奖励和惩戒等行业自律工作,有条件的律师协会可设立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专门委员会负责具体工作。第十九条
25、 公司律师应加入所在地律师协会,同时成为全国律师协会的会员,享有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按规定需要交纳个人会员费的,由所在企业承担。第二十条 公司律师每年应按相关规定参加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公司律师所在企业日常业务管理部门应在每年第一季度按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相关规定的要求对本企业公司律师进行年度考核,商本企业组织人事部门重点考核公司律师上一年度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履行岗位职责、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数量和质量等方面工作情况,提出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的考核等次意见后,连同公司律师的年度考核材料一起报送所在地设区市律师协会,由所在地设区市律师协会经审查后评定考核等次。设区市律师协会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公司
26、律师考核结果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备案审查。第二十一条 公司律师所在企业、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公司律师业务培训制度,制定公司律师培训计划,对公司律师开展政策理论培训和法律实务技能培训。同时要建立健全公司律师表彰奖励制度,对勤勉尽责、表现优异、贡献突出的公司律师给予表彰,在绩效考评、评先评优、人才推荐、干部选拔等方面予以激励。第二十二条 公司律师执业中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律师协会行业规则受到司法行政部门行政处罚或律师协会行业处分的,司法行政部门或律师协会应及时将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情况通报公司律师所在企业。公司律师在本企业履行职责过程中被依法依纪处理的,所在企业应及时通报所在地司法行
27、政部门和律师协会。第二十三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公司律师所在企业建立公司律师执业档案,将公司律师年度考核、表彰奖励、处罚惩戒、参加培训等情况记入档案。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施行后福建省内民营企业可以探索开展公司律师试点。管理较规范、已设立独立的企业法律事务工作部门并确有配备公司律师需要的民营企业可以向所在地设区市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开展公司律师试点的申请,由设区市司法行政部门审查后报送省司法厅审核决定。民营企业获准开展公司律师试点的,可参照本实施办法规定建立公司律师制度,对所属公司律师实施管理。本实施办法施行前已获准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福建省内非国有企业可继续开展公司律师工作, 对其所属公司律师参照本实施办法规定实施管理。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6 年 8月 1 日发布施行的福建省司法厅公司律师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